谈林场资产潜在流失与对策

2014-04-02 18:23农仁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5期
关键词:林场林地核算

农仁义

谈林场资产潜在流失与对策

农仁义

国有林场特别是大中型国有林场的各种投资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规模在不断增大,创立生态文化品位在攀升,产业经营和美化,休闲等层面功能日益凸现,持续发展态势前景向好。但是管住大的了,却疏于防范小的了,导致资产流失的潜在现象也不可低估,提上议事日程正是时宜。

林场;资产潜失;对策

围绕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建设核心,各种各样造林形式年年在增加,采伐与利用森林方式不减,林木深加工的链条在延伸,资产规模在扩大,着力抓好规模管理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失策的角落,带来资产潜在流失或人为浪费,这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的国策要求。

一、资产潜在流失或浪费的各种迹象

(一)各层级驻地环境绿化费支出的问题。大林场有房屋楼台亭阁等这些巨额资产,从来没有实行资产化管理,而是连年把其当作本期发生的“企业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抵销收入,造成见物无账,年积岁累,账外财产与日俱增,一是变成大量的账外账,二是无人责任管理,三是无法实施监督职能。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走,失去财产利用的价值作用。

(二)各种投资借款造林利息支出的核算变相流失。由于对林场而言,没有制度特定的规范要求;认为借款造林借期很短(一年以下或借新还旧),不视为基建投资借款处理,而作为流动资金借款看待。因而垫付的当年借款造林利息支出,全归为“企业财务费用”科目反映,直接记作当期损益清账,造成资产转换流失。

(三)国家给予各种专项造林护林补贴支出,采用核销制的流失。按设计规划施业完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借记专项基金项目,对应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冲销了事,人为变成三不管的账外资产,一是属地主管部门认为不是其拨款不管对接;二是上级拨款部门只管“专账”,不管“大账”;三是用款单位财务人员换岗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担责不在后人,不衔接续账核算。

(四)林场中的森林公园接纳异地移入续培观光风景环保树种,也是物好账不全。原地已培植管理生长数十年,花在其身上的投资有数千元,多者达数万元,移入时没有根据该株树原价随转入进账(包括评估作价),而单计些现时直接搬运杂费,回植培育料工费,连协作单位的协助费均没有计入,造成身价与账面价严重背离,仅挂树种、树名、树龄,无树价。

(五)依法规征占林地或林地有偿出租取得收入没有按配比原则回收以前年度投入的森林资源资产培育成本。伴随经济深化改革的落到实处,地方工业化、商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化的兴起,依提高林地多层次产出能力的诱导,林场遵从地方政府,把一些零星周边林地转为商业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或出租林地进行多种所有制营林建设等情况越来越常见,然而这些林地林场在地力上培护多年,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可望的使用价值,林场会因征占或租用取得大小不等的补偿收入,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生态效益补偿费、林地租期使用费等收入。但是林场在兑现上述收入时,都把其视为无本净收入处账,没有按配比原则或权责发生制原则,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应计算回收以前年度森林资源资产成本(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产等),全部归入净利润分配,结果虚增资产,也虚增资本金,是一种变相逆转的有账无物,掩盖资产暗中流失。

(六)将有林地划给家庭林场时的资产流失。在调结构、活机制、惠民生创新机制改革过程中,林场适度把一些林地(包括中幼林、经济林)划给家庭林场经营种植业养殖业。施行划转时,有的无偿(斩木划山),有的低价(中幼经济林),有的以承包形式(优惠照顾),形成数百个家庭林场,没有及时应用一定方式方法计算调出森林资源资产账面价值,而是原封不动地由林场全额负担,且届时收到家庭林场上交林地使用费时,有时作“承包户上交净收入”,有时作“其他育林基金”收入,有时作“其他业务收入”,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潜在挂账流失的数额也不计其数。

二、潜在资产流失对国有林场的影响

(一)潜在着账实不符。如林区的各分场、厂、队、站的生活住宅区不少的珍稀奇特异大树,账早已核销,而高大的活立木依然挺立在驻地,成了有物理量而无价值量,数十万、数百万元特异森林资产长期游离账外,无人无法具体实施监督。

(二)容易给个别心地不良的人寻机侵占、变为已有。潜在流失的资产有不少是账外的露天资产,长期在外无人盘查,表中不报,有物无会计账,因而会计不用进行核算,组织不用承担管理责任,单位不须向上填制财务会计报告,亦不须组织人员进行清查盘点问责,成为无人管理的绿色资产,久而久之,蚕食化公为私难以确察,亦无人问津。

(三)不利组织盘活调动更多的资产和对外筹资融资,不利于林产业持续性、规模化发展。林区内的分场、厂、队、站点、散落许许多多环保绿化景观树均为上乘的优质立木大树,亦是珍稀价高单株树种,对筹融资具有极强的引警力,缺失此散立在各分场、厂、队、站点资产不形成合力,难助大量融资造林资金及时到位,发挥作用。

(四)影响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的裁判质量。对国有林场来说,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是是必然的,是外部监督必经之道,而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到位等。所有这些经济责任审计,都离不开核对资产、盘查账实是否一致的真实性,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就属于不履行《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监督不到位,应受到问责。没有达到“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要求。

(五)危及到单位业绩考核和效绩评价。一年一度对国有经营企业单位开展业绩考核和效益评价是必经的一道门槛,也是外部监督的一项要务,即评价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程度,所有资产核算完整完好率等,都离不开检查账、证、表、物的同步进行,进而评判企业执法的刚性硬度。

(六)若是责任人因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单位财产损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损失超3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国有财产损失还得承受被立案追诉的刑事责任。

三、规避资产潜在流失的对策

(一)由场(总场)建立健全防止林场资产潜在流失工作机制,以引起场级领导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该机制要做的工作主要有:1、剖析林场资产潜流失的各种各样表面现象;2、拟订林场资产潜在流失管理措施办法;3、组织开展必须对应细化检查,提出规避林场资产潜在流失的条文约束要求。

(二)对有物无账珍稀活立木树种应细化列表一一清查。1、所有有物无账单株大树,要系列对应单行计价进账,从账外转到账内详实反映,单株计价进账主要公式有。(1)移植后应入账价值=培育成本+树龄×年管护费+人工移值费+运输费+耗用药物肥料促生费。2、对单株树种还可实行全树法计价进账。全树立木价值=原木价格-税费-生产成本-运输成本-其他相关费用。3、对特殊用材林采用收益现值法计价进账。单位价值(元/公顷)=an/p[1-1/(1+p)n]。4、对一些以前年度早已核销冲平的资产,如无偿拨入林业造林抚育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按原核销的档案数额恢复原数进入大账核算,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林木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5、对于散生单株大树,采用类比性质计价进账,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等科目。6、计价进账凭证合法性问题,应结合以下来索取。以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来考虑;按财产盘溢盘损现实做文章;依照类比性质计价方式来确认其价值量,健全相关入账核算合理合规手续,争取各方认同和接受。

(三)入账之后的延续管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核算。所谓动态化管理以会计法准则为遵从度,对账面上资产从价值和实物的增减变动都要依时按期计进计出,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每年对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盘查核对,对不相称、不协调、不匹配、不一致、脱离实际的,可遵从林业生态三大效益其中之一来持续确认,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001)287号第二十二条,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分摊的费用按比值分担,该提摊的费用足额提摊完整,实行经济运动中的互动核算。

(四)对造林育林护林发生投资借款利息应根据营造林育林连续性、继起性、持续性的特点,只有进行时,没有终结时,因而其承担营造林投资借款利息支出均顺从林木自然生态规划一律实行资本化,同步增加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计入对应资产成本,往后运用时,分期回收周转补偿,不应直接作损益处账,以反映和核算资产增减变动的来踪去迹,体现生态资产的自然发展规律,不能人为提前或往后造就损益。

(五)对耗用生态资源资产的附属物,如松脂、树叶、种子、果实等包括林地租出租入,均要拟订相关计算公式,配比计算生态资源资产的动态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林场应加强对资产尤其是森林资产的管理,针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林场走上一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1]《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2]《会计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四版).

[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作者单位: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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