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连生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共同富裕不只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更是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行为准则。共同富裕不是一个静态的未来理想状态,而是体现于整个社会主义发展历史中的累积过程和逐步提高实现程度的“现实的运动”。共同富裕的实现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不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结果,它需要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推动和体制机制的自觉调整。共同富裕的实现既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更要调节少数人的过高收入。
关键词: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根本原则: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2-0009-05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轨迹却似乎与实现共同富裕相背而行。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2012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分别为0.479、0.473、0.485、0.487、0.484、0.491、0.490、0.481、0.477、0.474,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2011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而一些金融、电信、石油、烟草等国企高管的收入则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本世纪初我国在国有企业推行高管年薪制时曾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照此计算,高管年薪应在五六十万左右,而现在早已超出许多倍了。这表明,经济在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贫富差距却没有缩小甚至日益拉大,完全偏离了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就主观原因而言,多年来我们对共同富裕的认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存在偏差和扭曲,导致了行动上的不力或失误。在严峻的社会现实面前,我们有必要重新研读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和共同富裕理论,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共同富裕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坚持共同富裕还是容许贫富悬殊,是把共同富裕视为未来的美好目标还是作为整个社会主义进程始终要坚持的行为准则,这些问题亟待在理论上予以澄清。搞清这些问题,是着手解决我国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的前提,是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一、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作了长期而深入的探索,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理论。1992年,邓小平深刻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非常遗憾的是,多年来,国内一些出版物在解读共同富裕的价值时,过多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的或目标,而没有着重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共同富裕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最终目的,但它首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这是把握共同富裕价值定位的关键。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所谓本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此物之所以为此物,此物之所以有别于他物,就是由于它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从这一点来说,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将要在未来实现的目标或目的,它首先是社会主义得以成为它自身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是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关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早有论证。马克思指出:贫富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最为突出的本质特征。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方面,即在把自己的产品当作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穷困、劳动折磨、奴隶状态、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基于对资本主义本质的深刻认识,恩格斯指出:代替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坚持“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人民既拥有生产资料,也拥有生活资料,这样的社会显然就是全民共同富裕的社会。对此,邓小平概括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毋庸置疑要坚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此,我们应该高度自觉地遵循共同富裕的行动准则,坚持以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标准。既然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应在政策调整和体制机制改革上努力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不断提高共同富裕的程度。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根本标志。
二、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近些年来,一些公开出版物单纯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而一部分人先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这样的阐述有失准确。它让人们误以为共同富裕是将来的事情,而现在的重点只是让一部分人先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已经阐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意味着。共同富裕不只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更是社会主义整个发展进程中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首先,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始终要坚持的行为准则。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这意味着,共同富裕不只是鼓舞人心的口号,更是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从事着社会主义事业,因此,我们的行动原则必然是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必然是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则,必然是鼓励诚实劳动者致富的原则。我们的价值理念必然是伴随生产力发展积极推进全民共同富裕的理念,而非放纵少数权贵群体肆意敛财的理念:必然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夯实共同富裕社会基础,不断提高共同富裕程度的理念。而非是对贫富悬殊的社会现实不为所动,与共同富裕南辕北辙的理念。我们的价值判断标准必然是:判断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得失,既要看经济发展指标,也要看人文发展指标,尤其要看是否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以及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尤其要警惕经济指标上去了而贫富差距却拉大了。对此,邓小平早就告诫我们:“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其次,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自始至终不可或缺的要素和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代替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没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没有贫富两极分化的,人民在经济上、政治上获得解放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在经济制度上必然要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社会经济生活上必然表现为全民共同富裕。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上述社会主义的境界尚无法完全实现,但我国毕竟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必然要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特征和几乎全部的社会主义要素,也必然要在实践中不断增添社会主义要素。由此论之,我们不仅要把共同富裕作为未来要实现的目标。更要把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素。为此,我们必然要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价值追求、价值导向和行动纲领。要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坚持与共同富裕同向而行,使社会主义实践的每一分努力中都含有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符合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本质及其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要坚持共同富裕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三、共同富裕既表现为社会主义发展的结果,更体现于社会主义的整个发展过程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质的飞跃依赖于量的积累,只有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方能产生质的变化。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达到全民共同富裕,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则要建立在现实的努力之上。它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一分努力中,都要增添共同富裕的因素。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不是一天实现的,它的实现源自于整个发展过程向着既定目标的不懈努力。很难想象,人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一直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一直在积累一部分人先富、一部分人不富的社会现实,而将来突然有一天社会竟然实现了共同富裕。历史的逻辑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不是一个静态的未来理想状态,而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发展历史的累积过程,是整个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都要贯彻的价值理念和逐步趋近于实现的社会现实状态。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说来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同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作为共产主义的价值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未来的理想,而应当且必然是一种“现实的运动”。
根据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和共同富裕理论,整个社会主义发展过程始终是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过程,因而,它也必然是人们自觉进行主观努力,使共同富裕在动态中逐步实现的过程。
诚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还须通过实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政策调动人们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如何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过程中贯彻共同富裕原则?笔者认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与共同富裕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可以协调的一面:第一,如果在实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政策的过程中,坚持允许合法经营先富,坚决禁止以权谋私、偷逃税款、侵犯劳工权益、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等非法经营先富,就推动了共同富裕因素的增长。第二,如果在实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政策的过程中,坚持鼓励通过诚实劳动先富,坚决禁止通过执掌公共权力先富、通过垄断国家资源先富、通过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先富,也就彰显了共同富裕的原则。第三,如果在实施允许一部分人先富政策的过程中,坚持国家财政收入较少地用于党政官员的“三公”消费和政绩工程,较多地用于普通民众的社会保障,也就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四、共同富裕的实现既有待于生产力的发展,也亟待缩小贫富差距政策的推动
长期以来,国内有些人一直认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我国目前生产力落后。因而共同富裕难以提上议事日程。此种认识并不全面。
共同富裕的实现,当然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要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就要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只有生产力大发展,共同富裕的实现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共同富裕也并非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结果。
首先,单凭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不能直接带来共同富裕。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总量增长数十倍,人均GDP从不足200美元增加到6000美元,生产力的大发展举世公认,但共同富裕却没有随之而来,贫富差距反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拉大。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但其贫富两极分化极为严重,社会公平指数很低。这些事实已经证明,共同富裕不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指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共同富裕就会自然实现的想法是天真的幻想。
其次,共同富裕的实现,既依赖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人们在政策和体制机制上的调整与推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欧、北欧国家建成社会福利国家的事实就很能说明问题。资料显示,截至上世纪60年代末,西欧、北欧各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都只有几千美元。1970年,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分别为2250、2990、2000、1100、4140美元。当时西欧、北欧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远低于当今的中国,但它们却在这样的条件下建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国家,使其社会公平指数长期居于世界前列。中国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6000美元,其生产力水平和人均富有程度全面超过了二战后的西欧、北欧国家,但我国的社会公平指数却远远低于西欧、北欧国家。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如果我们真正坚持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肯于以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作政策调整,就能够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上有所作为。
整个社会主义建设过程理应是通过不断的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而不断提高共同富裕程度的过程。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至少可以为推进共同富裕作下述政策调整和主观努力。
其一,开征遗产税。马克思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指出,工人阶级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应立即采取十大措施来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其中之一就是“废除继承权”。废除继承权的根本意义在于加强对财产的调节,平均社会财富,防止贫富悬殊。在后来的各国实践中,废除继承权演化为征收遗产税。现代文明国家几乎都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美国早在1916年就开征了遗产税。令人不解的是我国直至今天也没有开征,这只能解读为我们并没有向着共同富裕的方向作出足够的努力。如果我们承认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规定,承认社会主义应当坚持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就应当跟上现代人类文明的步伐,尽快开征遗产税。
其二,削减党政官员的特权。马克思曾经反复强调:工人阶级政府必须是“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和官僚特权的政府,必须是“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的政府。政府官员必须是社会的公仆和勤务员。而不能是“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的官僚。然而,由于受斯大林模式的影响,在我国的政府及其官员中依然保留着许多特权。据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专家披露:2005年。全国“三公”消费合计高达6000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20%。2006年9月,前卫生部官员披露,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850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据监察部、人事部披露,全国党政部门有200万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
根据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收入再分配应当贯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正义原则,就是要体现“取富济贫”。而因干部特权的存在,我国收入再分配事实上出现了“取贫济富”的现实。据统计,2008年中国政府全部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只有37.7%。这与同期人均GDP为3000—6000美元的国家相比,低了16.3个百分点。单就社会保障而言。2007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仅占中央政府各项支出的0.73%,而美国则占到32.24%(2010年),英国占到33.87%(2009年),加拿大占到47.28%(2007年)。我国社会保障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窘困状况,根源在于干部特权的存在耗费了大量财政开支,大幅度挤压了民众社会福利。收入再分配非但未能平抑贫富差距,相反加剧了贫富差距。
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经验表明,削减或者消除党政官员的特权,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必不可少的举措。瑞典和德国属于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小、社会公平指数最高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政府部长、议会议长等高官上下班或因私事外出一律禁止使用公车。政府部长都住在普通公寓楼中,政府不给配佣人和保镖。政府部长住院,没有高干病房待遇。由于官员没有特权,使政府能将几乎占财政收入一半以上的资金用到民众的社会福利之上,从而平抑了贫富差距。如果我国也能切实减少党政官员的特权,坚持官员平民化,政府就可以拿出较多的财政收入用于民众的社会福利。进而提高共同富裕的程度。减少或消除干部特权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进程的必要举措。
其三,规范市场秩序,禁绝官商勾结。在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人们的个人禀赋不同,对资源的占有量不同,社会也会产生贫富差距,但这种差距不可能像中国今天这样悬殊。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如西欧各国),其基尼系数都不超过0.4。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接近了拉美一些国家,这些国家的共同点是市场经济秩序扭曲,官商经济取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此种条件下,少数有官场背景的不法商人仗势鲸吞社会财富,少数与不法商人合流的官员慷国家之慨以肥私,致使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就我国而言,在公共投资领域官商勾结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势,鲸吞公共财富,窃夺了本应属于普通劳动者的利益。
要坚持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禁绝官商勾结,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必须的,也是可以做到的。禁绝官商勾结,一是要削减官员手中过大的权力。要将一些权力转交给人大或交给市场,强化人大在公共投资领域的决策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要建章立制,规范官员的权力行使。要压缩官员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三是要构建官商“隔离网”。要加强对官商交往的监控,尤其要严厉制裁不法商人腐蚀拉拢官员的不法行为。
五、共同富裕的实现既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更要调节少数人的过高收入
近十几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也确有很大提高。但严峻的现实是:“提低”确有成效,“限高”收效甚微。美国著名咨询机构波士顿咨询公司2012年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11年,在全球百万富豪家庭榜上,中国排名第3,百万(美元)富豪家庭数量达到143.2万户,比上年增加19.3万户,增幅近15%。在全球超级富豪家庭(私人财产达1亿美元以上)榜上,中国拥有648户,排名第5,比上年多了110户,增长了20%。而2009年中国在超级富豪榜上还是排第13位,没有一个国家实现过这样的跳跃。在人均GDP只有几千美元的中国,富豪数量增长如此之快,说明我们在调节过高收入方面乏善可陈。
就作为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举措而言,只“提低”而不“限高”(或“限高”不力)对于提高共同富裕的程度,其作用可谓微不足道,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马克思曾指出:“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毫不讲究或者要求很低;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末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正如马克思所言,美国上百年来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也是不断提高的,但由于它在调节大富豪的收入上缺少作为,致使其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就我国现实而言,普通工人的收入提高每次是以百元为单位的,而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提高每次是以十万甚至百万为单位的。这意味着,虽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在增长,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所占份额却在下降,普通劳动者所增加的收入很快就被因高收入者疯狂挥霍而抬高的物价所抵消了。显而易见,要真正推进共同富裕进程,就不仅要采取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措施,更要坚决、切实地采取调节过高收入的措施。只有卓有成效地规范和调节过高收入,才能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的份额,真正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社会经济地位,进而提高社会公平指数,推进共同富裕进程。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