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公布

2014-04-01 12:15
湖南农业 2014年8期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门印发《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现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预案》明确规定,执行《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

《预案》明确,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公斤2.7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早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公斤0.04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预案》规定,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预案》还规定,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2014年7月16日~9月30日。在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按程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