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部队政工系,上海200433)
兼名理论是我国先秦名学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古代名学中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名学思想。《尹文子》、后期墨家和荀子等都论及到兼名问题,但最为详尽和系统探讨兼名问题的,则非公孙龙莫属。兼名理论具体涉及到兼名的合成及兼名与单名的关系等。本文试从符号学角度对公孙龙的兼名合成思想,作一些考察分析。
一
兼名理论是公孙龙对先秦名学最突出的理论贡献,但它始终未能引起我国研究者的关注与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在我国将“名”解为“概念”的名学研究传统中,“兼名”也相应遭到了误读与曲解,因而其学术价值没有得到彰显。实际上,“名”并非“概念”,“它属于自然语言符号系统中的语词符号”[1]55,而“兼名”则是语词符号中的一个具体种类。二是公孙龙采取了一种“假物取譬”的论说方式来阐述兼名问题,这不仅给后人的研读带来了一定困难,而且造成了对他的兼名思想似是而非的理解,甚至被当作诡辩而遭责难。三是兼名问题与汉语言文字的构成特点密切相关,而现代的一些名辩思想研究者又往往不太关注先秦名学与我国汉语言文字的内在联系,因而,对于“兼名”这一最富有中国特色的名学议题及其思想,至今未能得到深入的挖掘与研究。
在先秦,有诸子对兼名的研究之实,却无“兼名”之名称。我国中国逻辑史界所用之“兼名”,其依据主要源于《荀子·正名》中有关“单”、“兼”的论说。《正名》云:“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也。”在荀子看来,对于特定具体事物而言,如果用一个单名就足以代表它,那么,可以一个单名谓之。单名是指由一个音节或一个字构成的事物名称,如“马”、“石”、“白”、“坚”等都属于“单名”。如果用一个单名不足以指称某一具体事物,那就需要用兼名来称谓它。兼名是指由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音节或字组成的事物名称。比如,对于客观存在的白马类动物来说,白马虽然属于马类动物,但白马之为白马,已突显了白色这一特征,因此用以指称马类动物的“马”这个单名,已不足以代表白马,使用“马”这一单名,不能将白马与其他有色之马如黄马、黑马等区别开来,这时,就需要用“白马”这样的兼名来指称白马类动物。国内有研究者将荀子之论“单”、“兼”解为西方传统逻辑中的“单独概念”与“复杂概念”,这实在牵强,明显不符合荀子的本意。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荀子所论“单”、“兼”,完全是以名的物理性征即索绪尔所说的符号的能指作为认识基础的。因此,从荀子的立场来看,单名所表达的所指并不一定就是单独概念,如“马”、“石”是单名,并不是传统逻辑的单独概念,而是普遍概念;反过来说,单独概念也未必一定用单名来表达,如“中国”、“上海市”等。同样道理,兼名所表达的所指也不必然就是“复杂概念”。“单名”与传统逻辑的“单独概念”、“兼名”与传统逻辑的“复杂概念”,并不同义,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在我国中国逻辑史界,尽管对“兼名”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相同,但认为荀子的“兼”即“兼名”,则是基本一致、没有分歧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公孙龙那里,有关兼名问题的讨论,都采取了一种“假物取譬”的论说方式。《公孙龙子·迹府》指出:“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这里已很清楚地告诉我们,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论,乃是属于以名实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名学问题,而其论说方式则是“假物取譬”。“假物取譬”是我国古人常用的一种说理方法,它是指借助某一特定事物作比喻来阐明一个道理。也就是说,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论,是假借“白马”以喻示兼名、假借“马”以喻指单名,以此阐明兼名(“白马”)与单名(“马”)之间的关系。在公孙龙的《坚白论》和《通变论》中,也同样运用了“假物取譬”的说理方法。在《坚白论》中,公孙龙以坚石、白石两种事物喻指兼名,以事物的坚、白属性喻指表征事物性征的单名,阐明了兼名合成的基本条件。在《通变论》中,公孙龙则以“一”、“左”、“右”、“羊”、“牛”等喻指单名,而以“二”、“左与右”、“羊合牛”、“青以白”等喻指兼名,以“二无一”为中心论题,深刻揭示了兼名的独立性。
实际上,“假物取譬”的论说方式,并非公孙龙所特有,《墨经》作者也明显使用过[2]249,《墨经·经下》中“牛马之非牛非马,与可之同,说在兼”,即是假借“牛马”以喻示“白马”、“坚石”这样的兼名;相应地,“牛”、“马”则喻指单名。因此,“牛马非牛非马”之论的思想实质,即是运用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道理,阐明一个兼名与构成它的各个单名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汉语言文字系统中,单音词是最基本的语言单位。因此,作为一种事物名称,单名的存在形式即单音词或字。而兼名是名的复合形式,其存在形式即复音词或字的组合形式。因此,要从命名的角度一般地讨论和阐述兼名的合成问题,采取“假物取譬”这样的论说方法,或许是一种最简单明了的合理选择。
《尹文子》也论及兼名问题,并提出了“以通称随定形”的兼名构成原则。《尹文子·大道上》云:“语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于人也。”“牛”、“马”、“人”等名,指称的是客观存在的具体物类,并且,它们都是有形的感性客体。这类名称是通过“名形”得到的,所以称为“物之定形”。与“牛”、“马”、“人”等事物名称不同,“好”是一种谓述事物所处地位或状态的事物名称,属于“物之通称”。如果以“好”这一评价指号与“牛”、“马”、“人”等指谓指号相连结,就组成了“好牛”、“好马”、“好人”等兼名即名的复合形式。因此,这里的“好牛”、“好马”、“好人”既是兼名的特例,也是兼名之喻。在我国学术界,很早就有公孙龙上承尹文形名之说,比如,伍非百认为,上述《尹文子》所论即“为公孙龙《白马论》之先声”[3]479。
公孙龙的《坚白论》、《通变论》和《白马论》三篇,都是探讨兼名问题的专论,但对兼名合成问题的系统论述,则主要集中在前两篇。符号学的创始人之一、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把概念和音响形象的结合叫做符号”[4]102。而“先秦文献中的‘名’既可指文字符号,也可指声音符号。如果指文字符号,它就是字形和字义的结合体”[5]。从公孙龙的思想材料来看,他对兼名合成问题的分析,就主要是从作为文字符号的能指即字形的角度来展开的,通俗地说,兼名合成问题,也就是字与字之间的组合问题。
二
《坚白论》是公孙龙论述兼名合成问题的专论,其思想核心是阐明构成兼名的基本条件。
《坚白论》说:“曰: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坚白石二”是《坚白论》的中心论题,《坚白论》全篇也是围绕它而展开具体分析论证的,这已成共识,但对“坚白石二”的解释,在学术界则歧见不少。我们认为,既然“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乃公孙龙用以论证“坚白石二”的最直接论据,自然,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坚白石二”涵义的关键所在。请注意,在这里,公孙龙使用了一个对理解中心论题至关重要的“举”字,而这一点却往往被我们的研究者所忽略。“举”为何义?公孙龙并未给出明确界说,但在与公孙龙名学有密切理论联系的《墨经》中,不仅提出了“举”的定义,而且给出了清晰的说明。《墨子·经上》说:“举,拟实也。”《墨子·经说上》释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墨子·小取》又说:“以名举实。”不难理解,墨家所谓“举”,乃是指名对于客观事物及其属性的摹拟、模仿,也就是名对于客观事物及其属性的指称或表征;“以名举实”,就是用名去谓述、指称具体事物。因此,《墨子·经说下》说:“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根据有关“举”的涵义,并结合《坚白论》中对“无坚得白”、“无白得坚”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明白,公孙龙所谓“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是指人们在感知到石的白色性征而没有感知到石的质坚性征时,其所获得的关于名的所指为二,即石的形状和白色两个方面的性征。相应地,公孙龙所谓“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是指人们在感知到石的质坚性征而没有感知到石的白色性征时,其所获得的关于名的所指也为二,即石的形状和坚硬两个方面的性征。因此,所指为石的形状和白色的名只能是“白石”这一名称,而所指为石的形状和坚硬的名,则只能是“坚石”这一名称。
既然公孙龙用以论证“坚白石二”命题的直接论据,是“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那么,我们由此即可进而辨明公孙龙“坚白石二”的本意:所谓“坚白石二”,实际是指在“坚”、“白”、“石”三个不同的单名中,只能分别选取其中的两个有效地合成两个不同的兼名。具体说就是,选取“坚”和“石”这两个单名组成“坚石”这一兼名,选取“白”和“石”这两个单名组成“白石”这一兼名。简单说来,所谓“坚白石二”,是指由“坚”、“白”、“石”这三个单名只能组成两个不同的兼名。公孙龙认为,在“坚”、“白”、“石”这三个单名中,如果由“坚”、“白”两个单名组成“坚白”这样的复合形式,那是不合理、不可行的。因为,“坚”、“白”两名所表征的事物坚、白两种性征,是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因此,我们认为,“坚白石二”的思想实质,乃是名称符号的组合问题。从现代符号学来看,公孙龙《坚白论》中的兼名合成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在《坚白论》中,公孙龙从认识论角度阐明了表征事物属性的名称符号“坚”和“白”的生成依据。《坚白论》说:“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公孙龙认为,具体物类各有其不同的属性,不同的事物属性是通过不同的感知方式而被人感知、认识的。因此,由不同的感知方式而获得的对事物的不同属性的认识,也就决定了不同的名称符号的所指。名称符号的所指不同,其所代表、指称的对象也不同。目视只能感知到物之色白而不能感知到物之质坚,由目视所感知到的物之色白,即成为名称符号“白”的所指。手拊只能感知到物之质坚而不能感知到物之色白,由手拊所感知到的物之质坚,即成为名称符号“坚”的所指。名称符号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其能指不同,而且在于其所指有别。不同的名称符号有不同的所指,表征不同的观念(或概念),而有不同的所指,也就表明它们是不同的名称符号,代表和指称不同的对象。“坚”名的所指是物之质坚,它是通过触觉而被感知的,它所指称的对象是世上一切具有坚性的事物。“白”名的所指是物之色白,它是通过视觉而被感知的,它所指称的对象是世上一切具有白色的事物。由于人的不同感官对事物具有不同的感知职能,而人们对客观事物属性的具体认识又是通过不同的感官而被感知的,不同感官之间并不存在感知职能上的替换,因此,人们是通过不同的感官而达到对客观事物不同属性的感知,从而获得表征事物不同属性的名的所指。公孙龙从认识途径、认识方式的不同,来揭示“坚”、“白”两个名称符号不同的生成依据,从中国古文字的性质和生成特点来说,并不失其合理性。
第二,在《坚白论》中,公孙龙阐明了表征事物属性的名称不能相互结合组成兼名的道理。《坚白论》说:“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谓之离。一一不相盈,故离。”①孙诒让改“一一”为“一二”,非是,原文无误。“一一不相盈”,乃是针对客方“其白也,其坚也,而石必得以相盈”而作答的,因而,“一一”分别指坚、白两种属性。“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公孙龙认为,客观存在的各事物属性之间是不存在必然联系的。因为,在他看来,一事物的坚硬,并不决定和规定该事物的颜色一定是白;同样,一事物的白色,也不能规定该事物必然质坚。坚、白等属性并不是某一具体物类所特有,而是诸多物类所兼有。因此,当人们借助手的抚摸而感知到一事物的坚硬时,并不能由此推知到该事物必然为白色,即便该事物确实具有白色的属性,但由于人的触觉并不具有感知事物颜色的功能,这时,色白的属性是自藏于该事物而“不知”,即未被人们的触觉所感知、认识。同样,当人们通过目视而感知到一事物的白色性征时,也不能由此推断该事物一定坚硬,即便该事物具有坚硬的属性,但因为人的视觉并不具备感知事物坚硬的职能,这时,质坚的属性是自藏于该事物而“不见”,即未被人们的视觉所感知、认识。由于事物兼有的坚、白属性是各自独立的,人们对它们的感知、认识,又是借助具有不同职能的感官分别加以获得的,因而,用以表征坚、白属性的名称符号“坚”、“白”,也是各自相离,彼此独立的。公孙龙虽是论述“坚”、“白”这两个具体名称符号的彼此相离、独立,但从汉语言文字构成特点来说,它具有普适性意义。换言之,它阐明了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原则,这就是,“坚”、“白”这类表征事物属性的单名即“物之通称”都是各自独立的,不能相互结合成新的兼名,即不能彼此结合组成类似于“坚白”、“白坚”这种复合形式的名称,否则,就将造成名实关系的混乱和失调。而从我国汉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来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表征事物性征的单名合成一个兼名来指称一个新的事物,也是不合适、不恰当的。在我国汉语言文字系统中,实际上也是没有类似“坚白”这类事物名称的。因此,人们可以说某事物既坚又白,但以“坚白”作为特定事物的专有名称,既不符合命名习惯,也是不存在的。
但是,公孙龙并没有否认某一事物可以同时具有坚、白等不同属性。在他看来,即使某一事物如石同时具有坚、白属性,也并不意味着这些属性之间就必然存在相互决定的关系。坚石也许具有白的属性,但世界上的坚石并非尽是白石。坚、白这两种属性的区分本身,就已表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公孙龙的认识是有其道理的。此外,公孙龙虽力主坚、白相离,但他并不认为坚、白两种属性可以脱离具体物类而存在,《坚白论》云:“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离也者,藏也。”在公孙龙那里,坚、白两种属性总是存在于具体物类之中的。
第三,《坚白论》指出了构成兼名的基本条件:一为“物之通称”,一为“物之定形”。公孙龙认为,在“坚”、“白”、“石”三个单名中,“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只能组成“白石”、“坚石”这两个复合形式的名称符号,即兼名,不能组合成“坚白”这种复合形式的名称符号。
从《坚白论》中很容易看出,对于由单名“坚”、“白”分别与单名“石”结合,组成“坚石”、“白石”这样的兼名,主、客双方都是没有异议的。也正因为此,公孙龙以“其举也二”概而言之,未予详说。从对事物命名的角度来说,“坚”、“白”两个单名都是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这在中国古代称之为“物之通称”,即许多事物兼而共有的名称符号;“石”名则被称为“物之定形”。在我国古人的认识中,事物的形状虽也是事物的一种性征,但这种性征通常被当作一种物类的界定性质,客观存在的事物各有其形,具体物类以其形征不同而相互区分。“物固有形,形固有名”(《管子·心术上》),“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尹文子·大道上》),事物的形征既是区分事物的根据和标志,也是命物之名得以生成的依据,“形以定名”,“名者,名形者也”(《尹文子·大道上》)。在先秦名学家看来,“以形务名”而生成的名称如“石”、“马”等,其所指称的对象乃是具体物类之间的本质区别,物类之形与物类本身具有同等的意义。因此,相对于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符号如“坚”、“白”等来说,“物之定形”在区别物类上起着一种主导的和决定的作用,占据一个核心地位。这样,对具体物类的命名活动,也就形成了“通称﹢定形”的合成规律。
公孙龙认为,“坚”、“白”是用以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石”是用于指称物类本身的名称,由于“坚”、“白”所表征的事物性征,又总是为不同具体物类所具有,因而,表征事物性征的“坚”、“白”两个单名,可分别与表征物类本身的“石”名相结合,组成新的复合形式的名称符号。需要指出的是,在《坚白论》中,公孙龙虽然提出了兼名合成的基本条件,即构成兼名的两个单名必须是一为“物之通称”,一为“物之定形”,但对于这样两个单名究竟如何组合,《坚白论》并未作具体、明确的阐述。
三
公孙龙《通变论》的主旨是探讨名与名之间的关系,但在其中也包含了对于兼名合成规律的认识和论述。“二无一”乃《通变论》的中心论题,但对它的具体论证,公孙龙是通过对“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等辅助命题的分析来展开的。
世界上决不存在既非羊、也非牛的“羊牛”事物,这也是公孙龙惯用的“假物取譬”的论说方式。《通变论》之所设“客难”,没有从常识上指出“羊牛”之物的虚假性,就足以表明,这里的“羊牛”也是公孙龙所虚拟,借它以喻指兼名。“羊合牛”、“牛合羊”都是喻指两个不同的单名组成一个兼名;“马”、“鸡”则为任意一个单名之喻。
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公孙龙对“羊合牛非马”与“牛合羊非鸡”两个命题的论证分析,是有显著差异的:首先,从表述形式上看,在“羊合牛非马”与“牛合羊非鸡”两个命题之间存在一个显著差别,这就是“羊”和“牛”的前后顺序完全相反。其次,从论证方式上看,二者完全不同。公孙龙对“羊合牛非马”的具体分析,采取的是“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这样一种有、无对立的说理方式,来区分“羊牛”与“马”的。而他对“牛合羊非鸡”的具体论证,则采取了“牛羊有毛,鸡有羽”,“鸡”有“足”,“牛羊”亦有“足”这种“两有”的论说方式,来区别“牛羊”与“鸡”的。“两有”虽然并不意味着“两同”,但它与那种有、无对立的说理方式,则是有明显差别的。从公孙龙提出的用以支持“羊合牛非马”论题的具体论据如“羊牛有角,马无角”等来看,它们都是真实可信的,而用来分析“牛合羊非鸡”命题的具体论据,如“鸡足三”、“牛羊足五”等,则明显是虚假的、不可信的。对两个命题采取截然相反的论证方式,无疑是公孙龙的一种刻意安排。再次,从公孙龙对两个命题的评价和态度来看,也是完全不同的。公孙龙对于“羊合牛非马”命题的评论是:“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公孙龙子·通变论》)显然,他将“羊合牛”看作是类似于“左与右”那样属于“正举”的兼名。而公孙龙对“牛合羊非鸡”命题的评价是:“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乱名,是谓狂举。”(《公孙龙子·通变论》)在他看来,“牛合羊”属于“狂举”的乱名。并且,很明显,公孙龙根本就不将“牛合羊”当作“左右”这样的兼名来对待。
问题在于,对于“羊合牛非马”和“牛合羊非鸡”这两个命题,公孙龙为什么要采取两种不同的说理方法,表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呢?显然,这与兼名的构成问题有关。正如上面所指明,公孙龙的“羊合牛”、“若左右”,实为兼名之喻,如“白马”、“坚石”等。因此,表面看来,“牛合羊”与“羊合牛”并无一字之差,但“羊”、“牛”在它们中所处的位置却完全不同。也就是说,“牛合羊”,实际上是类似于“马白”、“石坚”这样的名的组合形式。公孙龙认为,像“马白”、“石坚”这样的“牛合羊”组合形式,是属于“材不材,其无以类”,都是“狂举”的乱名,它们是不能用来作为事物名称的。也正因为“牛合羊”属于非正举的乱名,因而,公孙龙在分析“牛合羊非鸡”时,就采取了一种不正当的说理方式,将作为名称符号的“足”,与作为“足”名指称对象的足简单相加,得出“鸡足三”、“牛羊足五”这类荒谬的有悖常识的诡论。由此可见,公孙龙采取这种将名与实混同的说理方法,来论证“牛合羊非鸡”命题,实际上是他的一种“以错对错”的巧妙设计,其本意在于提示和告知人们,他这里的“牛合羊”并非名实相当的“正名”,而是“名实无当”的乱名。也就是说,“牛”和“羊”是不能相与组合成“牛羊”这样的复合形式的事物名称的。
在《通变论》中,公孙龙针对客方的“他辩”,具体分析了“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但其表达的思想内容与上述两个命题并无根本性差别,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分析。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对这两个命题,公孙龙也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作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评价。正如《通变论》所云:“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于暴乎。”因此,在公孙龙那里,与“羊合牛”一样,“青以白”也是属于“正举”的名,而“白以青”与“牛合羊”相类,它是属于“非正举”即“狂举”的乱名。
不难理解,在《坚白论》基础上,公孙龙在《通变论》中更全面地阐述了兼名合成问题,揭示了汉语言符号系统中兼名的合成规律。
首先,在公孙龙看来,组成兼名的单名应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在分析“羊合牛非马”命题时,他一开始就以“羊有齿,牛无齿”作依据,强调指出“羊与牛唯异”。前面已经指出,这里的“羊合牛”喻指由两个单名合成一个兼名,“羊”、“牛”、“马”则是不同的单名之喻。公孙龙所要论证的论题是“羊合牛非马”,其主旨自然是“羊合牛”与“马”之间的相非关系。但公孙龙开门见山指出“羊与牛唯异”,这显然是有意在提示人们,组成兼名的单名“羊”、“牛”,必须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地说,用于组成兼名的单名,必须各有其不同的能指、所指,各有其确定的指称对象。比如,“白”与“马”相合可生成“白马”这一兼名,就是因为“白”与“马”这两个单名有着不同的物理性征,并且分别指称不同的事物,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单名。按照兼名的这一组合原则,就排除了一个单名自身相结合组成兼名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同实异名组合成兼名的可能性。如“白”与“白”、“马”与“马”这样的单名,其能指、所指完全相同,因而它们不能组成兼名。这一原则也排除了同实异名组成兼名的问题。如“犬”、“狗”两个单名,它们的能指虽然不同,但二者的所指无异,都是指称同一类事物,因而也不能组成新的兼名。另一方面,构成兼名的单名所指称的对象之间又必须是有联系的。“羊有角,牛有角”,“羊”和“牛”作为构成兼名的单名,它们之间又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比如,“白”和“马”之所以能够组成“白马”这个兼名,是因为“马固有色,故有白马”(《公孙龙子·白马论》),颜色是马的一种性征;“坚”、“白”之所以能与“石”结合,分别组成“坚石”、“白石”这两个兼名,就在于“坚、白,二也,而在于石”(《公孙龙子·坚白论》),坚、白都是石所具有的性征。在公孙龙看来,如果两个单名之间不具有任何的联系或关系,那它们是不能组成新的兼名的。比如,由于人们通常不将坚硬看作是人的一种性征,即“坚”与“人”之间没有联系,因而,不能由“坚”与“人”两个单名组成“坚人”这样的事物名称。
其次,在公孙龙看来,兼名的组成必须符合“以通称随定形”的规律。在《坚白论》中,公孙龙以不同感官具有不同感知职能为依据,指出了组成兼名的两个单名,必须一个是“物之通称”,一个是“物之定形”,从而排除了由同为“物之通称”的单名合成兼名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分别作为“物之通称”与“物之定形”的两个单名,如何组合成兼名的问题,《坚白论》并没有具体论及。在《通变论》中,公孙龙则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和说明。
在公孙龙看来,“羊合牛”和“青以白”是属于“正举”的事物名称,而“牛合羊”和“白以青”则属于“非正举”的乱名。这里的“羊合牛”、“青以白”,都是表征和喻指“白马”、“坚石”这样的兼名;而“牛合羊”、“白以青”,则是表征和喻示类似“马白”、“石坚”这种名的复合形式。不难看出,前者即属于《尹文子》中所说的“以通称随定形”,而后者则相当于“以定形随通称”这样的组合方式。
公孙龙认为,“以定形随通称”不能作为合成兼名的正确方式。他在《通变论》关于“非正举”的分析中,更具体指明了“以定形随通称”不能成立的原因,从而也更清楚表明了他肯定“羊合牛”和“青以白”、而否定“牛合羊”和“白以青”的真正意图。《通变论》说:“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正焉。”在公孙龙看来,任何一个名称符号都有它固定的“位”,“位其所位,正也”(《公孙龙子·名实论》),因而,只有当一个名称符号处在它所应处的位置时,它才是名实相当的“正名”。他认为,像“马白”这样的名的复合形式,由于它们“骊色章焉”,没有将“物之定形”的“马”突显出来而导致“两明”。也就是说,构成兼名的两个单名,因为未分主次而都被突显出来,其结果就必然是“昏不明”。而这种“两明”的组合形式,由于“材不材,其无以类”,人们难以确定它与指称对象之间的关系。在公孙龙看来,“马白”这类“两明”的名的组合形式,由于违反了兼名的生成规则,乃是属于“名实无当”、“非正举”的乱名。总之,公孙龙认为,兼名的合成必须符合“以通称随定形”的规律,由此法则合成的兼名,才是“正举”的事物名称。
上述分析也表明,公孙龙之论“以通称随定形”的兼名合成规律,不仅沿承了《尹文子》的命名思想传统,而且作了更为精彩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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