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简介

2014-04-01 07:21湖南省兽医局
湖南农业 2014年1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病原办法

湖南省兽医局 徐 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该法是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的总纲,分为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管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5条。为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动物防疫法》明确3项制度: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时,明确了动物诊疗管理、基层防疫队伍、官方兽医制度、经费保障机制等措施,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了饲养者、经营者责任,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保障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9条,首次提出重大动物疫情概念,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应急预案,防疫物资,应急预备队等应急准备措施。一旦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规定动物疫情分级,依据疫情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2日公布实施。条例分为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72条。

部门规章: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先后颁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等16个技术规范。

地方规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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