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

2014-03-31 23:15:32范愉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官民众

范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政治文明与法津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

范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可能解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的所有根本性问题,但其所具有的重要司法民主价值和功能是值得重视的。在我国,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多种争议,同时其实践也显示出某些制度异化的迹象。这种情况与我国的治理传统和复杂的社会因素有关。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预期功能和目标,目前应避免简单追求数量与规模的扩张,注重从个案(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的示范作用入手,循序渐进地推进民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逐步畅通和规范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途径,孕育司法民主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基础。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民众的司法参与

一、问题的缘起: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民主

在中国,如何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的问题,已成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关键。毫无疑问,司法的作用和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当下的司法活动中却显示出一种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民众缺少有序参与司法的机会和渠道,司法也缺少合理的公共正当性评价机制,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难以提高;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则混乱无序,各种非正常方式,包括网络民意、涉诉信访、媒体、公共舆论等往往借监督之名频繁地介入司法活动,甚至使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及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干扰,并成为司法独立的障碍。

毋庸置疑,这种情况缘于多种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公众对司法的正当性认同较低。在中国当代司法制度建构和改革中,除了决策层外,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法学精英,而普通社会公众实际上并未参与这一过程。在司法的职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司法民主的价值一直未获得社会和法律界的肯定。其结果是,司法与社会和民意的沟通始终不畅,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评价不高。如果说在司法改革初期,除当事人外,普通民众对司法尚处在被动观望状态的话,那么,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与日俱增,显示出对司法活动极大的参与积极性,在一些个案中,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包括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既有积极影响,也有不当干预。这说明司法改革在追求确立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继续完善现代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的同时,需要将司法民主和公众对司法的有序参与纳入视野,因为封闭和排斥只能加剧司法与民众的疏离感,甚至引起社会对司法独立的抵制。将民众对司法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到正当程序之中,对于减少公众基于不信任和非理性对司法的负面干扰或干预,提高司法的正当性、公信力无疑至关重要。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着普遍的价值认同。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职业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制度实践,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这一范畴[1]。①彭小龙对当代世界各国的治安法官、参审法官和陪审法官等三种非职业法官类型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以制度功能、社会需求和司法环境为中心的理论框架,并从纵向的司法发展阶段、横向的案件类型以及具体的司法场域等角度建立了具体的理论模型。同时,彭小龙依据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统计等经验资料,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了梳理和解释。通过考察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司法环境和现实需求,指出当前该制度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职能异化”,将来的改革应致力于“职能分化”,通过制度设计多元化来充分发挥民众参与审判的功能,满足不同社会主体的需求。人民陪审员制度承载着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等重要价值。作为民众参与的一种法定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公众直接参与审理具体案件的机会,具有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特点,与注重通过行政管理和集体决策(如审判委员会)、外在监督(如人大、媒体、信访)和责任追究等传统方式具有截然不同的理念和进路;与当事人和公众舆论对个案的评价相比,则更加规范,参与程度也更深入。在司法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寄予很高的期待[2][3]。②在目前进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作为实现司法公开、公正和民主的重要措施;同时在对外宣传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被作为中国司法改革和人权事业的重大成就而得到高度评价。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其进一步规范化。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显示出很多的矛盾和不确定性,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学历、选任方式、任期、适用范围等的规定,显示出非平民化或精英化追求;而参审方式和范围等方面的模糊设计则使其很难应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制度的粗放使得实践中的再设计和地方化不可避免,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在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开始使用陪审数量、陪审率等指标对基层法院进行激励,但在追求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其工作重点实际上是一种低端应用,且显然并没有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和陪审质量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各级法院在运行中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以及功利动机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确定性和创新空间被进一步释放。鉴于此,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多年之后,确有必要通过其运行的实践和效果加以检验,审视其预期目标和价值是否实现,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从近年来各种经验材料中可以看到,一方面,我国社会和法律界内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乏善意、乐观的态度和改革的努力。立法者、司法机关和一些研究者都认为这一制度充满了“生机”,实践中也可见经过精心扶持、试点和创新而形成的成功个案或“模式”[4],③例如,江苏的“吴中模式”,作为我国政府与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有关公民参与试点的合作项目,取得了不俗成绩。参见范愉《吴中模式:探索与希望》,载《人民法院报》(2010-03-18)以及该报同期的有关报道。此类模式在各地法院的经验总结和报道中经常可见。统计数据甚至显示出巨大的成就: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8.3万人,全年参审案件111.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6.5%。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2年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8.5万人,参审案件148.7万件,比2007年分别上升52.7%和294.5%。在此基础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

然而另一方面,各地反馈的实证资料表明,在统计数字呈现出“繁荣兴盛”的背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确实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境,实践中甚至已开始远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显示出制度异化的迹象。例如,普通民众志愿性的广泛参与,演变为专职化和依靠司法资源支撑的法院雇员;其主要功能从参审转变为法院辅助功能(书记员、特邀调解员、助理法官等);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方面的功能,让位于减轻法院压力(包括在组成合议庭和调解方面人力或能力的不足)的功利的作用;人大代表、技术专家、律师和法学家、高学历的社会精英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代表等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体,为数不多的人民陪审员每人年均参与陪审约17次;70%的人民陪审员用于普通民事案件,但在一些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敏感案件中却很少看到人民陪审员的身影。即使在少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中,其作用也似乎并不尽如人意。例如2012年法院在审理“故宫盗窃案”中有两位人民陪审员参与,但该案判决同样招致了部分律师和法学家的异议[5];而河南法官因“眼花”做出的错判中,①2012年3月,河南省陕县法院主审法官水涛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做出错判。水涛本人辩解成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造成判错。4月,陕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原审存在三大错误:(1)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却在论理部分写成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属表述错误。(3)原审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做出了“减轻处罚”获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随后,主审法官水涛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成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两名陪审员的眼睛似乎也并不明亮,他们固然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但其参与显然并未提升或保证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不仅敏感的媒体和律师完全无视陪审员作用的存在,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似乎也很难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自身参与司法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普遍对人民陪审员存在怀疑、漠视和观望态度。因此,该制度的存在并没有有效减少或遏制公众对于司法无序参与的需求、方式和程度。这说明,就整体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和价值,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争议及其社会根源

事实上,在我国,无论是法律职业群体内部还是社会各界,对于司法民主与公众参与司法,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认知,围绕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制度设计和实施,始终伴随着极其复杂的价值冲突。面对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和参与积极性,很多法律界人士报以怀疑的态度,视之为舆论、民意对司法的干扰,不相信普通民众有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能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对意见不绝于耳:其中既有基于精英主义立场对司法民主理念的否定,也有来自国家中心传统的抵制;既有对其制度实践现状的质疑,也有对该制度本身的批评。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人民陪审团”等新形式的尝试,②陕西省和河南省法院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也有一些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尝试这种制度,如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的人民参审团。试行这一制度的法院一般都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则,其共同特点是:(1)人民陪审团(或参审团)成员是经过本人报名、遴选而选任的普通民众,不强调高学历、职业身份具有代表性,人数相对较多,但不是随机从普通民众中选任。(2)人民陪审团(或参审团)以集体形式(十余人)参与司法程序,但其所做出的判断和提出的意见不具有确定的法律地位或效力,仅作为审判组织的参考。(3)人民陪审团(或参审团)的活动是在法院的严格控制下进行的,在人民陪审团(或参审团)的意见与法官相左时,法院会通过法律释明、沟通使双方意见相互接近(约达到80%~90%)。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法官会请求审判委员会讨论,通常仍会坚持依法判决。以此避免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干扰”。(4)人民陪审团(或参审团)参与的案件是经过选择的,主要包括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地方习惯、法律规定不明和有可能导致涉诉上访的案件,由此可以避免过高的成本,并可以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发挥法院与当事人和民意沟通的作用,避免因诉讼和审判不公开、不透明、不理解而导致民众和当事人的猜疑、不服判、网络等舆论炒作和涉诉上访等问题(参见2013年4月12日在南通召开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个案裁判中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模式探索”研讨会资料)。这些创新的背景既有应对当前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及“民意”和公众参与司法需求的动机,也有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异化而加以改进的诉求。毫无疑问,其意义和效果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将公众参与导向了“重大疑难”和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但另一方面,参与司法程序的陪审员的权力实际上还没有达到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法律地位,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权力分享,显示出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受“民意”左右而主动对其加以严格控制的意图,实际上这也是社会、法律界和决策层的共同忧虑。或者主张以美国式陪审团取而代之等意见。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上述问题,迄今为止的各种有关改革建议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事实判断、逻辑和依据,其中一些意识形态、价值理念和观点的分歧本身是难以调和的。然而,如果不否认司法民主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价值,就需要正视问题并准确发现根源,对症下药。应该看到,人民陪审数量和范围的扩大并不能作为其成功的证明,如果仅仅依靠这种方式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很难保证这种制度不进一步走向异化,成为又一个“南橘北枳”之经典案例;即使原样引进美国式的陪审团,恐怕也不免会重蹈覆辙。①全面移植陪审团的建议有些是基于对司法民主和陪审团制度的理想,也有些是出于对美国司法体制的迷信,但建议者很少对移植的条件、成本和风险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深入探究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无法回避的是文化传统和社会因素在法律制度移植中的作用。源自西方的陪审和参审制之所以难以与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契合,可归因于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其中每一种因素甚至都足以构成强大的障碍,而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必然显示出社会对司法民主理念的排异现象,这就是导致制度异化的根本原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首先,中国式的民主本质上是民本主义,即国家和政府“为民”做主、为人民服务、为民解决纠纷,而并非民众自己做主、参与公共事务;民众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政府为民做主、监督国家权力,但很少有机会参与分享国家权力,包括决策和司法。自秦汉之后,中国就已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体制,将国家规制和司法解纷机制覆盖到了基层(尽管形式上与行政权合一)。由于司法历来被视为国家的专属权力,民众从未被赋予参与的权利。在这一体制下,国家虽然给民间自治保留了较大的空间,但仅限于处理琐细的民间纠纷和内部事务,而且自治历来必须服从于国家规制。从历史上的里正保甲到当代的村干部和村官,都显示出国家对基层社会自治的高度控制[6]。近现代以后,国家进一步维系了中央集权体制,尽管承认自治和民主的价值,但并未形成滋养民主自治生存发展的文化和社会机制。同样,现代司法制度沿袭了国家中心的传统,建立了深入至基层的人民司法体系,但并未设计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化途径。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体制和文化传统与参审制度的理念和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异质性:社会一贯注重依赖国家权力规制,缺少自治和民众参与正式制度的传统,无论是治安法官还是陪审团,在我国都缺少生长的社会土壤和环境;对于司法民主的认同并不是来源于社会本身,而是对西方国家制度的移植借鉴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和决策选择。因此,在制度建构中,人民陪审员的构成和作用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将一个重要的诉讼案件委之于普通民众(特别是没有学历和法律知识的平民)做出裁判,无论如何也难以获得“正当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则将法律和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控制视为当然前提和程序重点。②相比较而言,日本在司法改革中推行的裁判员制度,尽管同样缺少社会基础和相应的文化传统,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但是由于法律界和制度建构中坚持了司法民主的理念,一方面随机从普通民众中选取的裁判员达到了让民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制约司法的目标,另一方面,将死刑等重大刑事案件作为裁判员制度应用的重点,使得民众的正义观在司法审判、实现司法公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采用外在的监督,包括后果责任追究、媒体报道、电视庭审直播和上级干预等,更符合我国社会偏好。与此相应,通过当事人投诉、群体抗争、舆论及网络对具体案件的讨论甚至炒作等进行随机性无序参与,则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不二选择。

其次,非职业法官、民众参与司法等以司法民主理念为基础的制度,是与法官的职业化和独立相辅相成的。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和独立程度越高,民众的参与越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我国基层司法固有的大众化、简易化特色,使得人民法官与当事人和地方、社区民众的沟通不存在巨大的距离(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陈燕萍工作法),法官“为人民司法”远比人民参与司法更容易得到认同和接受。人民司法传统强调法官本身的亲和力和群众性,采用融合而非区分的思路构建职业法官与民众间的关系。这种司法模式追求司法自身的低端化和法官的亲民、为民、教民、制民,而不是通过民众本身的参与实现司法民主。我国法学界之所以每每将法律职业化与大众化相对立,也正是因为如此。毫无疑问,这种司法模式有其自身的价值和特色,符合社会偏好,可以较好地发挥法院在基层解决纠纷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倡法官关注公众的常识、情感、习惯、经验等社会规范,但却很难同时兼容普通民众和非职业法官直接参与司法活动。于是,司法机关的大众司法与公众参与之间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紧张关系和内外有别的屏障。

再次,当代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作为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受益者,具有强烈的精英意识,其职业本能和自身利益决定他们并不欢迎普通民众的参与,并不可避免地对此抱有天然的警觉和抵制。法律界对司法机关作用的理想化表面上承继于西方法治,实际上是经过主观选择、剪裁和诠释的司法中心和法律万能的法律意识形态。由此,西方法治中原本蕴含的司法民主因素被极力淡化甚至否定,而“法治”理念则与国家中心的传统融为一体。在这套法律思维和语言中,法律的权威、规则的统一解释和程序正义被片面地推崇到极致,而对社区标准、常识、民意、情理和传统缺少基本的认同;①部分法学家迄今在理论上仍完全否认司法民主理念或概念的正当性。在实践中,民众的意见往往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视为非法干预,如前些年的刘涌案和2011年的李昌奎案均被解释为舆论干预司法的典型例证。事实上,其背后都有更为深刻的制度和社会原因。刑法学界主流的所谓废除死刑的“先进或普世”理念,是以否定我国民众的正义观为前提的。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过于随意地超越法律量刑尺度对重罪作出轻判,借此规避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由此引起受害人一方的强烈反对、上访经年的事件并非少数。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并未与加害人达成和解,不存在合理的轻判理由。而受害人一方的反对及合理诉求却得不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支持。除通过舆论得以纠正的之外,很多受害人仍在无休止地进行上访或申诉。在此,民众对死刑正当性的理解与法律界废除死刑的西方正义观形成了根本性冲突,如果民众有机会参与此类案件的再审并作出裁判,比法院迫于民意而自行改判更具正当性。然而,因为这种做法与精英主义的思路大相径庭,迄今很少真正向民众打开参与死刑审判或二审、再审的大门。相比之下,很多国家的陪审主要用于重刑审判,如日本的裁判员(参审)制度的重心恰恰置于死刑案件,裁判员基于民间正义感、经过慎重裁量作出的死刑裁判,有利于维护死刑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对法律界的死刑废止论形成有效制衡,避免司法与社会正义的脱节。在强调法律程序的技术性和司法活动的专业性的同时,往往以人民陪审员能力低下为由对除专家陪审和特殊类型(如青少年案件)之外的一般参审、陪审加以抵制;充其量将其转化为一种辅助力量。这样,来自法律界内部的力量决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走向异化或被冷落的历史命运。显而易见,今天在欢呼“法学家治国”时代到来的同时,更加难以期待民意和司法民主获得实质性进展。

最后,民众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程度低。司法民主需要建立在现代民主意识和文化的基础之上,由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朴素的正义道德观所支撑。当代世界各国公众参与司法都属于一种法律义务,原则上不能拒绝且只给予最低限度的补偿;而我国志愿者文化的缺失,不仅使得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而且往往使得经费和财政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难题”。加之陪审被大量低效益使用,使得真正有机会参与司法的民众仅占人口总数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既不足以真正代表公众参与司法、改变无序参与的现状,也难以整体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此外,普通民众基于传统,习惯于听从国家权力及政府、精英和职业人员的意见,缺少对自己人裁判、公民理性、社区标准以及常识、经验的尊重和信赖。在这种背景和环境下,即使是全面引进陪审团模式,由于完全缺少这一制度运行和植根的社会土壤,也很难避免模仿的“路径依赖”所特有的水土不服之宿命。事实上,如果没有决策者的决心和法律制度的刚性保证,无论是依靠大量金钱、资源投入,还是运动式的推动,都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民众的动员并建立司法民主的文化。

四、突破困局之路

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非职业法官”始终在与时俱进,社会在发挥其作用、赋予其新的功能的同时,也在努力克服其局限性和弊端。而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则始终是法学、比较法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学的经典研究课题。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中国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和形式选择的问题,更需要对其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环境因素和体制因素加以细致地关注,清醒地认识其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制度创新的契机。这是一个值得法学研究者为之付出学术努力的领域,更是需要决策者、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通过实践不断求解的课题。

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制度移植或建构中,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成本控制是成功的关键。当代世界各国在非职业法官制度的改革和建构中,无不重视对其使用范围和成本效益加以控制。②例如,在保证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陪审的权利的同时,尽可能限制或减少普通民事案件中的陪审,或者严格筛选案件(如涉及公共利益或政策、地方影响大、民意关注、法律与地方规范有冲突、可能导致涉诉信访或群体事件的案件),仅对确有必要的案件采用陪审。在这方面,陕西、河南和江苏法院的“陪审团”或“参审”对于案件类型选择的经验值得借鉴。然而,我国司法历来注重追求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形式主义的效率及评价指标的左右,这种“管理”和推动方式容易诱发一些法院运动式盲目扩张的欲望,导致该制度偏离预定目标。实践证明,过犹不及,任何制度如果超越客观条件和社会承受力追求快速数量和规模扩张,都不可避免地会导向低质或异化的结果。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应充分借鉴以往的教训,既不可能期待其立竿见影地解决司法腐败或公众的不信任问题,也不能依靠它一蹴而就地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尤其是决不应仅以数量和规模作为评价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在承认司法民主和公众参与司法的正当性与价值的前提下,正视现实和客观条件,采取少量和典型示范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才是合理的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应以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特别是刑事案件,如李昌奎案)为突破口,组成由多名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给予人民陪审员独立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保障机制,以此切实落实民众的实质性参与,形成示范效应。同时,可以继续坚持现有的其他合理尝试和经验,逐步引起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和认同,疏通并规范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通道,进而使其成为常规性制度和沟通司法与社会的桥梁,最终孕育培养起司法民主的文化。由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才会较好地实现。毫无疑问,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进程。

[1]彭小龙.非职业法官研究:理念、制度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上[J].中国司法,2004,(5):22-26.

[3]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下[J].中国司法,2004,(6):13-17.

[4]范愉.吴中模式:探索与希望[N].人民法院报,2010-03-18.

[5]震惊全国的“故宫盗窃案”一审宣判量刑成争议焦点[N/OL].中国网,(2012-03-19)[2013-09-20].http://news.china.com.cn.

[6]范愉.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与社会[J].法学家,2013,(1):1-14.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and the Public Judicial Participation

FAN Yu
(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Although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can not solve all the fundamental issues in the judicial reform and justice of our country,it has important judicial democratic values and functionswhich are worthy of attention.In China,there are several disputes around the people's jury system,while its practice also shows some signs of alienation of certain systems.This situation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the governance traditions and complex social factors of our country.In order to play the expected function and to reach the target of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better,currently we should avoid simple pursuitof expansion in amount and scale,pay attention to start from themodel function of individual cases(especiallymajor criminal cases and death penalty cases),gradually promote the orderly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judicial activities,gradually smooth and regulate themeans of ordinary people's judicial participation,and nurture a cultural atmosphere and social foundations.of democracy and justice.

judicial democracy;the people's jury;public judicial participation

D926

A

1009-1971(2014)01-0050-06

[责任编辑:张莲英]

2013-10-08

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重点标志性研究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复旦大学985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建设研究”(2011SHKXZD015)

范愉(1953—),女,河北威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比较法学、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纠纷解决研究。

猜你喜欢
人民陪审员法官民众
兑现“将青瓦台还给民众”的承诺
金桥(2022年7期)2022-07-22 08:32:56
我国人民陪审员超33万人
公民导刊(2022年10期)2022-04-29 00:44:03
乌克兰当地民众撤离
环球时报(2022-03-21)2022-03-21 19:14:12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人大建设(2019年7期)2019-10-08 09:03:42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红土地(2018年8期)2018-09-26 03:19:06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红土地(2016年10期)2016-02-02 02:45:32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社会观察(2015年5期)2015-12-02 04:41:30
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及其制度化表达——兼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时代法学(2015年6期)2015-02-06 01: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