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4月16日,衡水市农牧局以【2014】58号文件印发了《衡水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共计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销商监督管理。
经销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诚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售后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建立经销产品公示栏,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应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等信息,销售记录保存3年以上。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具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建立维修记录制度,必须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维修记录保存3年以上。
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代开发票;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擅自设立分销点;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经营情况,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设置公示栏的。
(二)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先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3.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
4.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三)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七)不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管,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查属实,正式行文上报省农机局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
(三)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四)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五)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包括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六)严重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省农机局已经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来源于衡水市农机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