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理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运用与思考

2014-03-31 14:11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循证

李 晟

(广州商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1363)

从2010年3月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与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合作,共同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由在校大学生组成矫正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活动。在四年的实践中,笔者作为指导教师,始终坚持以循证矫正理念为指导,努力探索,勤于思考,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现将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以期推动我国循证矫正的科学发展。

一、循证矫正的基本理论

“循证”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医学,后引申至其他学科。“循”,即依照或遵循;“证”,即证据。“循证”,顾名思义是指依照或遵循证据。“循证”既是一种抽象的方法论,也是一种具体的工作方法,即循证实践。将循证实践运用于社区矫正中,就形成“循证矫正”。

循证矫正,是指在矫正领域内,实践者在所研究的证据中,遵循最佳证据原则,结合实践者个体矫正经验,在矫正对象的配合下,针对矫正对象犯因性特点,开展高效矫正的一系列矫正活动[1]。循证矫正的本意为 “基于证据的矫正”,它的基础是通过研究犯因性需求等获得最佳证据。这里的“最佳证据”,是指那些经研究者反复实验并证明对降低罪犯再犯率具有明显效果的矫正手段。

西方的循证矫正基本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四个要素:矫正工作者、矫正原则、矫正方法及矫正行为。矫正工作者,是指接受矫正机构的指派,遵循“证据”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活动的人员,如我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他们在循证矫正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矫正原则,是指矫正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各项要求;矫正方法,是指矫正工作者采用何种方法对矫正对象进行量化考评,如风险标准评估工具等;矫正行为,是指矫正工作者采取何种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施加影响,如评估行为、家庭支持行为、社区合作行为等。

同时,循证矫正也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证据,即研究者通过对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寻找到具有普适性的有益方法;二是矫正活动,即矫正工作者根据研究者提供的“最佳证据”,对矫正对象开展科学的矫正工作;三是要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心理活动和诉求,动员其参与互动;四是循证矫正是一个科学、完整的系统,涉及管理者、研究者、矫正工作者和矫正对象,但整个活动都需在管理者的领导下完成。另外,正如上文所述,循证矫正强调要遵循“最佳证据”开展工作,因此,寻找“最佳证据”就成为矫正实践的首要任务。

二、循证矫正的实践与探索

一般来说,循证实践通常包括以下实施方法和步骤:第一步是提出问题,即实践者发现和明确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步是获得证据,即实践者通过文献检索等方法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所有证据;第三步是找出最佳证据,即实践者采用综合分析、系统评价等专门方法技术对检索到的所有证据的正确性、有效性以及可推广性、可执行性、成本—效益状况等做出评价,从中找出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证据;第四步是应用证据,即实践者在取得实践对象的同意和配合下,遵循最佳证据进行实践;第五步是总结评估,即实践者对实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每一次循证实践经评估后,便成为下一次循证实践的一个新证据。

遵循以上方法和步骤,我们以先后接收的300余名服刑人员为研究对象,以心理矫治为主要矫正手段,对循证矫正进行实证研究,探索如何将循证矫正理念更好地贯彻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寻找“最佳证据”,更好地服务于社区矫正工作。

1.循证矫正的实践

循证矫正是以“最佳证据”为核心内容。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证据”,与通常刑事技术科学上的证据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它着重指的是形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成熟做法、发现的规律与具有实证意义的实践表征[2]。那么怎样才能探寻出“证”呢?这就需要我们基层循证矫正工作者做大量的工作。

首先,我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服刑人员的各种信息。如查阅案卷、各种诉讼文书、意见书等资料;深入家庭、单位、社区等了解情况;制作信息表、调查表、统计表、建立档案等。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家庭背景资料、家庭成员情况、受教育程度、成长过程、社会关系等。

其次,在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我们与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谈话,了解他们对自己情况认知程度,包括对犯罪原因、犯罪过程、犯罪危害等的认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对矫正过程中遇到各种情况的看法;与矫正人员、志愿者关系的认识。

最后,对服刑人员进行各种量表的心理测试。通过这一有效的科学方法对服刑人员进行测试,可以对他们的智力指数(IQ)、情绪指数(EQ)、心理气质类型、思维特点等指数有一个清楚而全面的了解。

以上信息是我们探寻“证”的必要基础,要想使“证”能够客观真实,能够对服刑人员产生预期的效果,就必须做好相应全面而细致的调查工作。

在做好前期准备以后,我们就开展寻“证”工作。第一,我们建立了数据库,将所收集的信息按照主题进行分类,为以后的查询提供方便;第二,在四年的矫正实践中,我们坚持每次矫正完毕,立即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探寻“最佳证据”;司法局还定期邀请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法学院、增城学院法律系的专家、学者和来自辖区内各司法所的一线矫正工作人员、志愿者一起研讨,共同寻找“最佳证据”。第三,司法局还举办了两次主题征文活动,收到论文近200篇。这些论文涉及对循正矫正的基本理论、国外实践的介绍及我们自己探索的总结,其中不少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循证矫正的举措

在接收了矫正对象后,我们就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通过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等工作,较为深入地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矫正需求、再社会化状况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制订了相应的矫正方案,开展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举措:

(1)以犯因性需求为突破口,开展心理矫治活动。我们把矫正对象按照年龄、心理特征等不同,进行分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及时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践证明,心理矫正具有其他方法所没有的优势,它能彻底改变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从而达到矫正目的。如段某,原是萝岗区某中学的高三应届毕业生,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矫正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对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如下:一是进行“隐污”矫正,实行不公开接收。二是发挥学校和亲人的作用,实行帮带监管。三是注重素质教育,塑造健全人格。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努力,段某不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还放下了思想包袱,努力学习,最终考上了大学[3]。

(2)不断优化矫正方案。在循证矫正工作中,我们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开始时,我们主要采取交朋友、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打开矫正对象的心扉,建立起信任感。在访谈中了解他们的心态变化、犯因性需求、社区、家庭环境的变化等,运用调查、评估等技术手段进行实证分析,不断调整、优化矫正方案,并对整个过程与效果进行了详细记录,为以后进行系统分析研究提供素材。

(3)做好阶段性评估工作。所谓阶段性评估,就是在循证矫正工作中,每进行一次矫正活动,我们都会召开研讨会,对每一位矫正对象的表现、变化及诉求进行评估,并记录在案;对每次活动的过程、效果进行分析、评估,作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依据。

(4)做好矫正效果评估。在每一个服刑人员矫正期满解矫后,我们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矫正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具有示范性、普适性的方法,将作为下一次矫正工作以及其他矫正方案的证据。

(5)做好矫正实践证据的积累。我们对每一个服刑人员都建立了档案,将其基本信息、矫正方案和矫正效果都保存下来,输入数据库。我们对各项数据的积累不仅限于量的方面,还与矫正管理机构、研究者一起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量化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找“最佳证据”。这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在进行大量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出对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具有良好效果的规律性内容,即“证据”;二是在“证据”经反复实践,证明为具有普适性时,矫正管理者及时制定规范性标准与实施规则,提升循证矫正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

(6)开展社区合作。社区合作是保证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预防犯罪复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有些服刑人员长期脱离了社会生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避免他们因生存而重新犯罪,社会必须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帮助,让他们逐渐回归社会。而在实施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就不会产生上述问题,社会也不必为解决这些问题消耗额外的资源[4]。参与矫正的各社区机构可以为服刑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临时住处、就业帮助、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及社会保障等。在获得社区提供的帮助后,其回归社会之目的可以在预期的控制下成功实现。

综上所述,通过寻“证”与矫正实践,我们对循证矫正的认识更为深刻,也总结出了一些较有价值的“证据”,如心理矫治、评估、社区合作等,为我们下一步的矫正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最佳证据”之一——心理矫治

我国传统矫正主要是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监禁矫正以报应与预防理念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重心,偏重于报应,没有从犯罪人员的犯因性需要角度考虑,矫正方式的单一性与封闭性是其主要特征。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就意味着矫正工作的完成,出狱后如何回归社会等善后问题没有被纳入到矫正范畴内。社区矫正作为另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则以对犯罪人的行为矫治、心理矫治与善后服务为主要内容,它的兴起,极大改变了传统矫正理念。

1.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的一种重要手段

所谓心理矫治,就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矫正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量、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服刑人员调节情绪,消除其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矫正其不正当的认知方式,完善其人格,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的一种工作方式。

众所周知,罪犯个体的不良心理状态是发生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其心理健康状况也明显低于社会正常人群,因此在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时,关注其心理健康,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矫治是非常必要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以推动服刑人员的回归社会为改造的最终目的,必须帮助服刑人员改变不良心理,重塑其健全的人格,并最终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作为一种矫正手段,心理矫治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改变原有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对自己的心理以及行为的了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与周围人和事物的关系,用正确的态度来看待自己曾经的犯罪行为。而且心理矫治可以帮助矫正对象用科学的态度对待日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情,比如挫折或痛苦。增强他们调节自己不良心理的能力,不再重新犯罪。在社区矫正对象中,不少人在犯罪时是因为一时冲动,是脱离了 “理性”之后的反应。经过心理矫治,他们的认识会更加深刻,思想更加理智,控制自己的能力更强,因而减少了犯罪的可能性。

2.心理矫治是一种成熟的矫正经验

循证矫正是一种新的矫正模式,它的目的是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使得矫正有 “证”可循,“循”证而矫正,它着重解决的是实践的科学性,但最终目的仍然是改变犯罪人的思想认识,消灭犯罪心理。从这个角度看,心理矫治和循证矫正是相通的,心理矫治应当作为循证矫正的中心任务,因为不管是哪种模式或者形式,归根结底都是通过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正,从根本上将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作为矫正的目的。循证矫正行为内容很多,心理矫治仅仅是循证矫正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经验总结,是一种可靠的“最佳证据”。

四、循证矫正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

在四年的矫正实践中,我们既有收获,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1.缺乏高质量的“证据”

高质量的证据,需要高质量的数据库和高素质的研究人员。高质量的数据库,应当是包括基本理论知识、相关实证分析以及各地调查研究资料等综合性的数据库。而我们目前循证矫正工作尚处在早期探索阶段,各地各自为阵,没有统一的数据库,无法形成“合力”;矫正活动基本上是在基层进行,而基层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科研水平较低,开展寻 “证”工作难度较大,即使像我们这样,矫正机构与高校合作,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所得“证据”数量不多,质量也不高。

2.矫正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从2003年至今,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开展了10年了,但从笔者所收集的资料来看,虽然全国各地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矫正手段较为单一,都主要采取职业培训、教育学习、就业指导、公益劳动和心理矫治等,而且对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采取标准化、程序化的做法,没有结合矫正对象的差异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况且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基层司法所来承担,而司法所一般人员少、科研水平较低,只能将其作为行政任务来完成,很难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更不用说创新矫正理念和方法了。

3.没有充分发挥服刑人员的积极性

在我国,矫正对象是服刑人员,对他们而言,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着国家,是绝对的管理者和控制者,掌握着他们的命运,他们必须服从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命令,二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化。但另一方面,正因为矫正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所以矫正对象对他们也有着天然的敌视、对抗心理。有时候矫正对象虽然表面上服从他们,但却是阳奉阴违,令矫正工作人员无所适从,常常感叹自己手中的权力太小,对矫正对象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按照循证矫正理论,矫正对象才是主体,因为只有矫正对象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么,该如何改变自己,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化被动为主动,与相关人员一起制订最佳的矫正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矫正质量,降低再犯率。“矫正关系的等级化色彩浓厚,直接影响的是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矫正效果。对循证矫正而言,缓刑官员由监督人、监视人、法庭命令人转向教师、变革代理人以及学术界和矫正从业人员之间协同卓有成效的协同人员。”[5]

总之,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制度构建的初级阶段,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和论证。循证矫正作为一种方法论,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循证矫正理念,推进循证矫正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探索“最佳证据”,以提高我国社区矫正质量,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检察官,2013(15):75.

[2]姜金兵,桑先军.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3(3):48-51.

[3]萝 岗 区 司 法 局 网 站.浪 子 回 头 金 不 换,夏 港 齐 心 育 英 才 [EB/OL].http://sfj.luogang.gov.cn/UserData/DocHtml/2012/8/22/50363442368.html.

[4]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4-75.

[5]钱洪良.基于循证矫正解析的我国社区矫正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3(11):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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