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文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长沙 410004)
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其他传统文化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文革期间,许多文物遭到破坏,直到现在还无法恢复;文化事象遗失,有些已经失传。但是,改革开放之后,在一些地方,对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并在传承中有所创新,我们对这一过程的基本特征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对于积极推动、正确引导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中,社会、政府、市场的各种主体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1.人民群众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包括风俗习惯、节庆活动,民间信仰中寺庙的修建、神像的雕塑、祭祀活动举办,各种神话与传说,都是当地老百姓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这些故事的搜集也是从当地老人的口述中得知的。但是,这种传承在当代受到了挑战,因为年轻一代对此不感兴趣,他们更感兴趣的是现代文明。因此,有些少数民族宗教文化几乎失传。但是,年轻一代更富有创新精神,他们认为,完全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来创造少数民族宗教文化。
2.“民间艺人”和神职人员是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队伍。除了基本的日常习俗外,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一些神话传说、神明神位、祭祀程序、歌舞表演等等都只有少数人知道,并由这些人担任主持,负责表演等等。这些人中有些人是“民间艺人”,他们吹拉弹唱都会一点,知晓本民族的一些神话传说等宗教文化,能演奏本民族戏剧,因此,本地区的民族民俗文化活动,家庭的一些红白喜事都少不了他们。另外,还有一些是少数民族宗教的神职人员,土家族叫“梯玛”,瑶族叫“师公”,白族叫“老司”,一般少数民族就叫“巫婆”、“巫师”、“道士”、“马角”等等。他们共同组成一个小团队,如在湖南省桑植县白族的游神中则有会首、三元老司、仗鼓舞大师、马角、围鼓师等。[1]这些人实际上就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人,而这些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他们也会成为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人选,并能享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如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桑植白族的游神中,各个角色都有专门的传承人,一个地方有一个代表性人物。麦地坪一带传承人叫钟阳生,5岁开始跟父亲学游神,能演唱《请神》、《游神》、《安神》等游神词,从1984年建立白族乡开始,他年年坚持组织大规模游神活动,被称为桑植白族钟姓游神传承人。马合口已故的民间艺人谷晁庆,5岁从父学艺,他雕的本主像,高大威武,栩栩如生,又是当地有名的三元教老司。“仗鼓舞大师”钟会龙,今年76岁,平时以杀猪为业,可他游神时一点不含糊,特别是他领跳仗鼓舞,步伐灵活、动作敏捷,能跳高难度的“四十八花枪”等武术动作,将仗鼓舞当成枪使唤,足见他的功夫。老屠夫钟为云,打围鼓是一绝,他打的《游神曲》高亢激昂、充满激情。还有芙蓉桥王安平,走马坪的黎连城等都是小有名气的游神传承人。[2]
3.学者和专门的研究团体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军。当前,各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有专门的研究团体和学者进行研究,包括大学教师、研究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民族传统文化有兴趣的专家学者。如湖南除了有吉首大学等高校,省民委的民族学研究所之外,还有民族学会以及苗学会、侗学会、白族学会、瑶学会、土家学会等,这些学会中有一批专门研究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者,他们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播和传承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还有一批热心研究本地传统文化的人,他们有一定的文化,见识也比其他人要多,因此,被本地民众称为“文化人”或“地方通”。他们的作用一是有意识的搜集本地的文化事象;二是进行简单的整理;三是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传播和传承。当然,这些传承更多的是学术传承和间接传承,但他们作为传承和创新的主体是不容否认的。
4.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和旅游、文化企业是当代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中坚力量。少数民族宗教文化历来就是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的素材,当前也是一样,各少数民族的神话故事都成了小说、剧本、绘画、雕刻等等的素材,创作出了大量的文艺作品,这也就成为其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成果。同时,一些旅游、文化企业,瞄准了少数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经济开发的种种商机,大力发展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制作成各式各样的旅游和文化产品,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与创新[3]。特别是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作为专业技术人才,有很高的专门水平,因此,他们在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起着其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而旅游和文化企业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他们的目的可能并不是进行文化的传承,但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他们要依靠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力量来获得市场,也就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无疑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都是当代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中坚力量。
5.地方政府在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在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地方政府的作用往往被忽视,认为民族宗教文化一般都是民间自发进行的,政府的作用无关紧要。与此相适应,一些地方政府本身在这方面也是无所作为,或感到无能为力,出现缺位现象。实际上地方政府在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中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之责。民族宗教文化往往也是良莠相混的,因此,政府就要对民族宗教文化进行监管,对于愚昧落后、有悖伦理、有违国法的文化事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反对,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还有些顾虑。二是保护、抢救之责。对于有价值的民族宗教文化,包括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政府都是要给予保护的,一旦遭到破坏,或是失传,地方政府就要及时组织抢救,否则就有失职之过。三是组织、指挥、协调之职。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有些是民众自发进行的,有些则需要有组织的进行。地方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该是相应民族宗教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功能不全。因此,大量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只能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各地大型的民族民俗文化活动一般都是由政府组织、主办的。当然,就是将来社会组织都建立健全起来了,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也是不可或缺的。
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之所以能够得以发展,在其背后有着多重的推动力。
首先,少数民族宗教文化自身的价值及社会功能是它传承与创新的内在动力或原动力。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也是分为不同层次的,诸如有关民族始祖的神话就是这个民族的远古历史再现,而作为一个民族普遍信仰的始祖神,则是这个民族精神的体现,对民族凝聚力都有很大的影响。而一般的宗教文化就没有这样的功能了。因此,根据民族宗教文化功能的多少,影响的大小,文化保存的完整性等等就会使这些文化的价值有所区别。我们现在把这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待,并且将其分为联合国的、国家级、省级、地市州级,也就是对其价值的一个方面的评价。一般来说,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层次越高,价值越大,功能越多,其传承与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就越大。
其次,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需要是民族宗教文化传承的基本动力。少数民族宗教文化是为了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而被人民群众所创造的,作为一种信仰,它是人们的精神寄托,而转化为一种风俗习惯则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社会教化和社会整合的功能;作为一种民俗文化活动,它是人们的一种娱乐方式,同时也是凝聚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交往的方式和途径。正是由于它们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习习相关,才会代代相传。广大民众对民族宗教文化的需要,不仅是他们自我传承与创新的动力,也给予了“民间艺人”和少数民族宗教的神职人员以广阔的市场和用武之地,让他们能以此为职而得到不菲的收入,也成为他们不断进行传承与创新的重要动力。
第三,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直接动力,特别是现代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巨大动力。各地为了发展旅游业和地方文化产业,系统搜集和整理了本地的民族传统文化,包括民族宗教文化中的神话传说、祭祀仪式、庙会节庆活动等等。甚至挖掘了一些早已失传的史料和典故,还赋予了一些民族宗教文化以新的内涵,并通过大型的节庆活动或一定的艺术形式表现出来。当前一些地方围绕本地的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已经做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4]这个产业链的物质载体就是寺庙和景区,通过大力宣传本地的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如寺庙及其相关的历史文化,提高本地知名度,打造旅游产品,使之成为著名的旅游景区;最低端的产品是香火,有寺庙,有游客,就有人烧香,需要香火。制造和销售香火也形成了一个不小的产业,解决了不少人的就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最直接的收益是门票和供奉收入;高端产品则是以这些文化资源为素材,打造各式各样的文化产品,它们有的直接为当地的旅游景点服务或成为景点的服务项目,并获得经济效益,如直接介绍与旅游景点相关的民族宗教文化的书刊、电子产品等;有的与景点联合共同创造经济效益,如以当地民族宗教文化为素材制成的各种旅游纪念品,自费的文艺节目,诸如张家界的“梯玛神歌”,就是通过对土家族梯玛祭祀活动的系统搜集、整理、挖掘、创作而成的,并与当地旅游企业联合,作为自费项目向游客推荐,使两者相得益彰,互利共惠;有的则直接面向市场创造经济效益。一些以某种民族宗教文化为素材打造的文化产品,市场不再局限于一个地方,已经走向了广阔的国内国际大市场,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当前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强劲动力。这种动力源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感;二是个人的成就感和政绩观;三是可以得到财政的资金支持;四是可以提高文化的品牌价值,产生更好的经济开发效益。为此,各级政府为了申报联合国、国家级、省级、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想方设法恢复本地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宗教文化自然也在其中之列。我们从国务院公布的第一、二、三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可以看到不乏民族宗教文化的项目。同时,我们从各地申报的热情和竞争的激烈程度更能感受到这动力的强劲。并且这种动力是将政府、社会、企业、学者的力量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合力。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策划申报“布洛陀”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如此,学者、学术团体、文化企业、地方政府、新闻媒体共同发力,短短几年就大功告成了。[5]
第五,对传统文化的研究和以此为素材进行的文艺创作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重要动力。这种动力来自于一些民族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专家和文艺工作者出于对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热爱、对事业的追求、对社会和历史的责任感、对个人工作的成就感等。一些民族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专家为了学术研究的需要,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研,并以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的形式出版发行,以讲学的方式传播开来;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撰写地方志、民族志时,收集、整理民族宗教文化事象,使自发的文化现象文字化、规范化;一些地方文化人士对本地区民族宗教文化的研究、讲述、记载等,使民族宗教文化得以再造,更具新意。同时,一些文艺工作者以民族宗教文化为素材,创作出一批又一批的文艺作品。
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十分丰富,而各种传承与创新的形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1.保护性传承是国家的重大举措,是最有权威性的传承形式。国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重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制定“国家+省+市+县”共4级保护体系,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文化遗产保护包括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些重要的民族宗教场所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一些少数民族的神话、节庆活动也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布洛陀》(壮族)、《遮帕麻和遮咪麻》(阿昌族)、《牡帕密帕》(拉祜族),瑶族的“盘王节”、苗族鼓藏节、侗族萨玛节、祭敖包(蒙古族)、白族绕三灵等项目名列其中;2008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土家族梯玛歌》、《司岗里》(佤族)、《达古达楞格莱标》(德昂族)、《梅葛》(彝族)、《仰阿莎》(苗族)等有关民族宗教文化的项目也在其中;2011年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又有珞巴族始祖传说、阿尼玛卿雪山传说(藏族)、密洛陀(壮族)、亚鲁王(苗族)、目瑙斋瓦(景颇族)、阿细先基(彝族)、鄂温克族瑟宾节、俄罗斯族巴斯克节等有关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项目。
2.经济开发性传承与创新经济效益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益的形式。如上所述,民族宗教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资源还是很有经济开发价值的,一些旅游、文化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和开发价值,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开发,一是修复、重建或新建民族宗教的活动场所及神圣物,如寺庙、神像等;二是运用各种大众传媒宣传相关的民族宗教文化;三是开展各种祭祀、民俗、庙会等活动;四是制作以民族宗教文化为素材的旅游纪念品,如神像、法器等等;五是创作以民族宗教文化为素材的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戏剧、绘画、雕塑等等。这些经济开发的方式也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形式。[6]
3.节庆活动是民族宗教文化传承和对外传播的综合载体,是当前最普遍的形式。举办节庆活动仍是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因为:第一,通过节庆活动可以对本地各种类型的传统文化形式进行整合;第二,通过节庆活动可以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第三,节庆活动可以调动现代媒体的参与,扩大传播和影响范围;第四,节庆活动作为一种显性传承方式,与隐性传承相比,它同时可以在众多的人群中进行传递。当然,由于这种传承方式是一种间接传承,承接者是不确定的,因此,它不象家庭式、师徒式、培训式等直接传承效果明显。但是,从我们所考察的几个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来看,选择这种形式具有促进民族宗教文化的内部传承和外部传播的双重效果。
4.大众传媒是民族宗教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也是最高效的传承与创新形式。民族宗教文化的传统传承方式主要是以面对面的口述和手教为主,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学得懂,学得会,学得深,学得透。但是,其传播的范围和效率是非常有限的。而大众传媒,不论是传统媒介的书刊、广播、电视,还是新媒介的网络、手机,其传播范围都是很大的,除了书刊之外,其它媒介的传播速度也是很快的,特别是手机作为第五媒体,在其网络覆盖的范围内,随时随地都能对外传播,一个事件在几十秒的时间内就能让全世界都能知晓。因此,现在的一些民族民俗文化活动或是相关的文化产品,通过这种方式传播,就能达到最快的传承效果。
5.学术型、创作型的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形式代表了传承与创新的最高水平。民族宗教文化渊远流长,之所以能流传至今,依靠的就是神职人员和民间艺人的代代相传,并不断进行创作、创新。而在当代社会,文艺工作已成为专门的职业,他们在广泛的文艺工作领域中,也没有忘记民族宗教文化这块传统领地的丰富素材,因此,利用这些素材创作更优秀的作品也就成为了他们的追求,这些作品吸取了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精华,很多都是世代相传的精品力作。不仅有很高的思想性,也有很高的艺术性,因此,在此基础上的传承与创新代表了一个时代的最高水平。同时,对民族宗教文化的学术研究从十九世纪开始就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经典著作有涂尔干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弗雷泽的《金枝》等,历经一百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这些思想和理论是对几千年民族宗教文化的理论总结,以此为指导来研究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水平不能不高啊![7]
6.民族文化交流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途径。某项少数民族宗教文化在一个地方可能已经失传,而在另一个地方却保存完好;或者在一个地方保存了某个方面的内容,在另一个地方则保存了其他方面的内容。因此,民族文化交流是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途径。湖南各少数民族在这方面都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另外,桑植白族代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到云南大理考察了白族文化,以后不定期的邀请对方参加本地的相关民俗文化活动。湘西土家族、苗族,通道、新晃侗族也经常与贵州省、广西自治区的相关县区进行民族文化交流。据说,广西田阳县在“布洛陀”信仰重建过程中,当地政府曾多次派人到陕西黄帝陵参观学习,布洛陀塑像的设计参考了各地黄帝和炎帝的塑像;祭祀布洛陀的策划方案也借鉴了陕西祭祀黄帝的程序。这些民族文化交流对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7.师徒式、家庭式的传承与创新是民族宗教文化最传统、最普通也是最基础的传承与创新形式。如前所述,民族宗教文化之所以能流传千古,就是依靠神职人员和民间艺人的代代相传,并能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转化为一种风俗习惯。而这些人的传承方式主要就是依靠面对面的口传手教,家庭内长辈教晚辈,在日常生活中代代相传,无师自通。在一定的范围内,则是一个师傅带几个徒弟,长期学习和演练,言传身教,并在一个地方形成了具有垄断性技能的小团体,当地人家有什么相关事项,必定请他们解决。这种传承方式,从古至今,现在仍然在民间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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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信茹.“云南十八怪”与民族文化产品开发[J].文化遗产,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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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婷.壮族布洛陀文化研究述评[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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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桃霞.当代土家族小说的审美特色[J].湖湘论坛,2013,(04):61-64.
[9]唐娅辉.“文化自觉”与构建性别和谐的文化机制[J].湖湘论坛,2012,(05):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