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世军
(邵阳学院 政法系,湖南 邵阳422000)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一些地方本科院校按照“先创办,后发展”的思路及秉承“服务地方经济,促进地方法治”的办学理念积极兴办法学专业,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为弥补法律人才的巨大缺口作出了积极贡献。以湖南省邵阳学院为例,该院政法系于20世纪90年代末积极筹办法学专业,2007年正式获批并招生。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招生规模逐年提高,为社会输送了各类法律人才近300 人,已毕业的3 届学生中,司法考试通过率遥遥领先于省内其他高校,尤其是2009 级学生A 证通过率为51.8%,是全国平均通过率的4 倍,毕业生报考法官、检察官的录取率为38%以上。至目前,法学专业已被批准为湖南省“十二五”规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地方院校受所属区域、师资力量、生源情况、图书资料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的制约,法学专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凸显出来的问题也不少。
法理学是学习法学的入门理论学科,对于培养法律思维、加强法学理论素养、学习部门法学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具有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高校尤其是一些地方院校,法理学课程教学效果与其地位却极不相称,教学质量令人堪忧。有学者指出:“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普遍存在‘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局面,甚至在部分学生中出现了‘上法理学课不睡觉是奇迹的现象’”[1]具体到一些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理学课程的热情更低,甚至有些学生以为学习法律就是背法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1)法理学内容抽象不易理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虽然种类繁多,但在编写风格上过于注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的灌输,内容抽象晦涩,与法律实践脱节严重。加之受法学教学传统的影响,多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一般都在一年级通过一个学期讲授该门课程。缺乏部门法常识、之前所受教育又难以提供必要背景知识的前提下,在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较难理解,学习积极性严重受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教学的顺利开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刚刚考入大学的新生大多缺乏对于法律现象的基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2]
(2)受功利主义和就业形势的影响,一些地方院校并不重视法理学课程教学。“近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切都追求实用性……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要为实践服务。”[3]因此,一切向实用看齐,一切为司法考试服务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法理学课程理论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客观地讲,地方院校相较于其他高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学生而言,就业压力更大,以致这些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视为教学的唯一生命。在上述庸俗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院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忽视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甚至从大一开始就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期间的最高目标,课堂上埋头苦练司法考试真题的现象并不鲜见。
(3)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相对滞后,也严重影响法理学的生命力。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说过,“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观念滞后,一些教师采取“灌输、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社会性与实践性。在这种相对滞后的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即使暂时掌握了理论知识,也很难将其运用于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掌握得并不牢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理论知识很容易被遗忘,法理学应有的魅力、生命力也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知识积累急剧膨胀,如果仍延续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采取其他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习得和运用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想要学生达到系统、扎实地掌握法理学知识的教学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起源于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所创设,教师选取某一法律领域的特色案例,指示学生课前阅读,课堂上采取苏格拉底式问答法,通过学生回答问题、彼此之间的探讨和辩论,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某个法律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如何应对新的情况。”[4]简言之,案例教学法就是指教师为实现教学目的,根据教学内容选用现实案例或虚构案例来引导学生理解学科理论、培养实践能力、提升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并在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的教学效果。但法理学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理论扎实、具备创新实践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生动的个案理解抽象晦涩的法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有学者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中国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的遗忘或疏忽。”[5]法理学反映了人类法律实践的运行轨迹,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思辩性特征。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就在于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还原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帮助学生领会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辨证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判断法律现实。我们必须明确,法理学的教学目的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现有的法学理论,还要求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当然,引导学生关注法学发展也十分重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法是否应当禁止同性恋和卖淫行为,这原本是一个具体的刑法问题,法理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就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理由做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阐明并回答这个具体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6]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自主运用法学原理分析、评判法律现实,提升法律实践能力。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教材为依据,对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与说明,即使偶尔涉及案例,也不过是教学进程中的“昙花一现”。学生的主要任务则在于认真听讲和抄笔记,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这种“讲—听—记”教的学模式有利于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但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相较于“教师满堂灌、学生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则在注重学生法学理论修养的同时兼顾提高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组织学生讨论、评析案例,将法理学教科书中的理论观点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加以诠释,为进一步学习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远离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学,必然是枯燥的、缺乏生命力的法理学。法理学只有建立在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拥有永恒的生命力。法理学内容本来就晦涩、不易理解,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又局限于理论阐述,势必容易引起学生反感、厌恶等情绪。因此,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枯燥教条的法学理论融入鲜活生动的法律实践,无疑会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并圆满实现教学目标。
此外,案例教学法还能促进教师积极备课、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提高任课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加强和改善师生关系等。
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较,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体现于如下方面:
(1)教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才能和高度的责任感。教师作为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者,决定着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因此,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任课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教师作为课堂课堂教学中的解惑者,还应懂得如何组织、引导学生融入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并透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讨论理解所蕴涵的法学原理,实现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第三,案例教学中还需要教师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脱节之出作出相应的阐释,不失前瞻性。
(2)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能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熟悉并理解法理学教材主要内容。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尤其是要重视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创新理论,因而对学生的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例教学法的采用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充分讨论,并由教师作出评价,教师系统讲授教材内容的时间势必减少,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对教师没有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并消化理解。当然,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也是案例教学实施的重要条件。
(3)教师应根据教材章节内容,选择能适应教学所需的经典案例及地方典型案例用于教学所需,必要时可虚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正式实施前,教师应根据法理学教学特点和内容的不同精选案例,以实现法理学的教学目的。
笔者认为,所选取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法理学属于基础理论法学,所采用的案例应能反映所授章节所涉及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2)根据法理学抽象思辩的学科性质,适当采用具有争议性的经典案例,以启迪学生的思辩能力;(3)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对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故引入的案例应具有广泛性。立法、司法案例抑或文学故事、电影题材均无不可,譬如电影“秋菊打管司”“白蛇传”等就能很好地阐释法与风俗伦理的关系。
至于所选取的案例来源与种类,可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1)经典案例。法理学教学具有共性,很多高校在长期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高校法理学教学网站及发表的相关论文资料里积累了丰富的案例资料,包括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譬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陕西黄碟案”、“泸州遗赠案”等;(2)地方典型案例。任课教师可根据地方高校所处地区的特点,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搜集一些热点案例,也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当地检察院、法院的方式整理相关案例资料用于教学。笔者在担任法理学教学工作的过程中,根据邵阳学院地处湘西南的实际,紧紧围绕为中西部地区尤其为湘西南地区输送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出湘西南司法机关检察、审判工作特点,通过文献查阅、网络搜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编写了与法理学课程教材章节相适应的地方典型案例集,供教学使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3)虚构案例。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法律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应为常态,但是法理学的某些原理很难找到对应的现实案例,即使找到,由于现实案件不可能按照理论预定的模式进展,故很难充分展现理论。面对这种窘境,一些学者尝试着虚拟案例。比如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朗·富勒就曾使用虚拟案例来探讨最具有争议性的法理学问题,比如“洞穴探索者案”,另一位美国法学家萨伯称这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7]。
此外,地方院校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在大力引进师资的同时,积极建设好能适应教学所需的多媒体教室并购置充足的图书资料,以利于教学的开展。
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课堂教学时,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笔者在担任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几年当中,在借鉴其他高校做法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点教学成绩。笔者认为,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经由如下步骤:
(1)讲解原理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针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讲解理论要点,并做到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教材为基础兼顾不同的学说观点。教师不可仅囿于一家之言,要注意把该理论问题所引发的不同观点与该理论的发展动态予以适当阐述;二是在讲授理论时要注意结合案例并予以提示,要做到重点突出,讲解透彻,为随后展开的案例教学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2)展示所采用的案例,引导学生展开课堂论辩。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幻灯片等教学设备展示案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并拿出对案例的处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并注意引导学生交流意见,澄清思维,提高能力。
(3)课堂提问并评析总结。在学生对案例充分论辩后,教师便可以对学生随机提问,教师在提问的过程中,应根据对学生基本情况的把握,在不影响课堂教学进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更多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当然,教师应根据课堂内容和相关理论评析学生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初步评价哪种方案更合理、更有价值,并作出课堂总结。
(4)布置作业以巩固学习。为检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实效,并进一步促使学生巩固并运用已学理论知识。教师可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并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作业:1)要求学生针对案例揭示法理并对案例作出小结;2)选择相类似的案例并附上所需回答的问题,要求学生课后思考并给出自己的处理意见;3)就课堂讨论、评析过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提出新的课题供学生思考。
诚然,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的特点与自身的优势选择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具体到法理学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并不是其任一章节都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展开教学。但笔者认为,只要教师能结合实际、精心准备,案例教学法在提高法理学授课水平、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有可取之处。
[1]周凤婷.《法理学》课堂教学改革系统分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3):127 -130.
[2]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101 -102.
[3]刘作翔.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J].法律科学,1996(6):3 -12.
[4](美)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5]黄文艺.生活中的法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美)萨伯.洞穴奇案[M].陈福勇,张世泰译.北京:三联书店,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