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汤文财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江西省宜春市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现有补偿安置办法,探索对被征地农民合理、多元保障机制,让被征地农民从社会发展中长期受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针对因征地问题引起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就业、上学等问题,该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管理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医疗、就业、子女就学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完善社保安置。规定一定年龄以下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所有规定年龄以上被征地农民都要纳入相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规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劳动年龄段外人员与劳动年龄段内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
2、完善房屋安置。完善原有的房屋安置方法,允许被征地农民多余的安置房可以比照房改房上市交易,也可通过出租获得稳定、长期的租金收入。
3、完善劳力安置。利用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平台,开展电工、焊工、钢筋工、泥工、家政、计算机等实用技术培训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多渠道挖掘工作岗位,为就业搭桥,通过利用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吸纳一批、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借各工业园区企业录用一批、鼓励在家门口自主创业转移一批等举措,实现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4、探索留地安置。将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营,征地后的所有权益就不会减少。在“留地安置”的基础上,按照不同阶层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具有稳定收入、风险小、管理水平要求不高的项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让农民从从事农业转到经营二、三产业,成为城镇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
5、探索入股分红安置。把股份制的机制引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被征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集体资产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村民拥有其中已量化的股权,参与盈利分红。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和被征地农民可以以部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1、严格执行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市政府最新征地补偿规定执行,主动将征地补偿标准在网站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是自行出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对同区域、同项目的土地征收要统一标准,如果同一项目中有不同区域土地一并征收,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杜绝同地不同价、将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其他补偿一并列入征地补偿费范围、随意或变相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发生。
2、严格执行征地告知制度。严格按照征地程序规定,认真组织举行听证会,对群众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请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将测算标准、依据、安置途径及城镇规划逐一说明。在上报建设用地材料时,出具当地政府落实征地补偿标准的书面承诺函,承诺用地批复后,土地征收将严格按照规定对被征地的村组及农民进行补偿,并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严格规范补偿资金分配和监管。建立专账、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乡、村资金统管,财政、民政、农业等职能部门共同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必须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定,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定期张榜公布,确保村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1、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机制。建立设区市政府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走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将征地安置补偿问题交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从源头上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
2、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征地的人和事。将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列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对违法规定征收土地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违法用地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公开查处,震慑违法行为。
3、建立征地补偿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的保障费用。
4、重视土地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在征地执行过程中做到依法依规的同时还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正面引导,向广大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接受政策,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理解和支持征地工作。(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宜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