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
摩托罗拉诉微软探寻RAND标准的努力
刘晓春
摩托罗拉与微软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由于直接涉及到标准与专利中的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兑现和认定的核心问题,再加上所涉标准的重要性和双方的业界地位,因此广受业界瞩目。这场官司涉及到的专利是摩托罗拉所持有的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和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摩托罗拉认为微软在其 Windows 系统和 Xbox游戏产品中都使用了这些专利。
这场缠斗最初开始于2010,当时微软主动发起进攻,起诉摩托罗拉称其在专利许可中索要不合理的高价。摩托罗拉随即反击,起诉微软在其个人电脑和服务器软件、Windows Mobile和Xbox产品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摩托罗拉的16项专利,构成侵权。摩托罗拉先后在美国ITC和德国法院获得小胜。不过最重要的战役在美国西雅图西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打响。审理该案James Robart法官需要主要针对两个问题作出裁决,一个是是否应当向微软颁发禁令,另一个是如何确定许可费率。早在2012年Robart法官就决定拒绝颁发禁令,人们关注的焦点就落到了对于许可费率的抗衡上。
摩托罗拉提出的许可价格是微软最终产品价格的2.25%,核算下来,微软对其使用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和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的产品需要支付的许可费高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而微软认为,摩托罗拉索要的价格过高,已经违背标准制定过程中摩托罗拉向标准制定组织所作出的合理无歧视(RAND)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微软并非RAND承诺的直接相对方,却构成第三方受益人。微软的心理价位仅在每年124万美元,实存云泥之别。
Robart法官在2013年4月的判决中,明确确立了他所认定的RAND原则下的“合理”许可费标准:对于微软使用Wi-Fi技术的Xbox产品,须向摩托罗拉支付每件3.471美分的专利许可费用,而微软使用Wi-Fi技术的其他产品须支付每件至少0.8美分的许可费用;微软使用H.264技术的全部产品,须向摩托罗拉支付每件0.555美分的专利许可费用。最后,法院认定微软需要每年向摩托罗拉支付的总专利许可费用为大约180万美元。
除了最终的数据之外,Robart法官使用的计算方法对于确立相关规则更有指导意义,也更加引人关注。他主要采用了假设双方谈判场景的方式,根据修正过的Georgia-Pacific要素进行分析,还考虑了专利池许可费率作为重要参考标准。法官认为,判断是否符合RAND原则的一个重要考虑,是要看专利许可费用是否能够实现当初标准组织要求参与者作出RAND许可的初衷,即有效防止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法官还提出了判断许可费标准中需要考察专利两方面的重要性,一是涉案专利对于标准本身的重要性,二是涉案专利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整体性能的重要性。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官对于RAND标准的理解更多地站到了标准实施者和被许可人的角度,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公共属性及其对于专利权的限制,强化了RAND承诺所能产生的约束力。尽管何为“合理”许可费用的讨论不会止于本案,而法官对于专利合理价格的判断何以能够取代市场机制,实现准确定价,依然存在很大商榷的空间,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RAND承诺具体内容的探索和确立,为RAND原则的完善和明确提供了清楚而重要的坐标系,一方面为后续讨论的展开打下了基础,树立了靶子,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会对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谈判市场产生根本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