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芬君
(宁波大榭开发区财政局 浙江 宁波 31581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也日趋严重,导致大量国有资产被不法侵占和税收流失,误导了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通过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由此产生了会计委派制度。会计委派制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确保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发挥出应有的成效。
近年来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成效是明显的,如实现了会计人员工作相对独立化,减少各种干预,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增强责任意识,有效实施会计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推动廉政建设;实现了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派出会计要对派出机构负责,所以能准确、及时地将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等真实的财务信息向委派者汇报,有利于及时准确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提供所需的财务信息,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通过几年的实施,笔者看到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制过程中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是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也是其最基本职责。我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依法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上述规定都明确赋予了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主权和管理内部财务事务的权利。同时,《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九款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向企业派驻会计人员显然与法律所规定的企业享有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选择、任免的自由权相违背,也与《企业法》中“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规定相矛盾,从这方面看,会计委派制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而不利于其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因有些地方国有企业的出资方还没理顺,有管委会出资的,也有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的,长期以来那些国有企业潜意识认为,管委会、主管部门才是他们的监管部门。近几年,国资部门虽然加强了国有企业的监管,如每年的国资企业保值增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做为主管部门考核国有企业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最终决定权是他们的主管部门,所以那些企业认为他们的主管部门才是监管部门,而对国资部门的监管意识比较淡漠。再加上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国资局,但仍依附在区财政局,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分管国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同时兼管着其它业务工作,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国资部门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于2013的1月1日起实行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但由于国有企业对国资部门监管部门意识淡漠,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国有企业委派会计工作比较被动。
会计委派制实施后,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被委派单位往往把委派会计看作是政府部门一种直接的监管甚至是干预,约束监督太严,是对企业经营者的不信任,从而在心理上出现排斥心理,可能对委派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坚持财经纪律、依法办事持抵制态度,影响了其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委派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难以准确定位,从表面上看,委派会计意味着会计人员属于政府或某职能部门,不再隶属于该单位,由原来的“内当家”变成了政府的“管家”。这种身份的变化极易引起单位内部同事的反感、影响了工作上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致使会计人员的实际作用发挥困难;三是会计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分工合作难以协调,由于责、权、利的不同,企业工作人员到经营者容易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将委派会计人员摆在企业的对立面而将其架空,所以企业的有些出纳对委派会计的工作不是积极配合,而是敷衍了事,所以造成委派会计许多会计工作都是亲力亲为,疲于处理一些琐碎的日常会计事务中,很难发挥委派会计的真正目的。
从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主要以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和主办会计为主,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彻底扭转过去的重核算、轻管理思想,把财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更好地提高财务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以适应新时期的管理需要。目前委派主体多样化,有些地方既有财政国资部门委派,又有企业集团部门或控股公司部门委派,这种多样化的委派方式,因为没有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委派会计在具体操作中工作口径的不一致,委派会计工资福利待遇不一,影响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针对会计委派制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为会计委派制的顺利实施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尽快出台或完善现有的相关法规,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目前会计管理的实际,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从而完善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尽快修订与会计委派制度相抵触的法规。具体地讲,首先要修订《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统管统派会计工作,并应明确其享有对企业会计人员行使人事调聘委派权等;在规定各企业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主权中,还应突出必须无条件接受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的会计人员,并支持其工作,确保财务监督职能的发挥,从而为会计委派制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支持,为委派会计人员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奠定坚实基础。
积极探索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模式,将所有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资部门监管范围,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明确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出资部门的职责,责任到位,分工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解决国资部门管资产,主管部门管人事、管事的体制状况;同时国资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导向性。
实行会计委派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会计委派制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持证上岗制度、选拔任用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轮岗制度、回避制度等。建议尽快制定委派会计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委派会计形式、程序、对象、范围,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定委派会计的人事管理、后续教育、业务考核,并对委派会计的任免制度、工资福利、奖惩制度、考核制度、轮换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委派会计的轮换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提高会计委派过程的透明度。
争取单位领导对委派工作的支持,要加强会计委派制的广泛宣传,通过报刊、文件等形式加大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宣传,同时在会议、培训等活动上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委派制度,要采取切实措施转变单位领导的观念,使单位负责人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而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积极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的工作;要妥善处理相关利益方的关系,派出单位、委派人员和受派单位及其领导等方面并没有根本上的利益冲突。所以应建立委派会计与受派企业等之间的协调机制,积极与受派单位沟通,遇到问题应主动与企业经营者协商,可以力争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在同一个区域要成立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对委派会计人员要实施集中管理、统一委派、定期轮岗的管理方法,其次要对委派会计人员实施档案管理和任用考核制度。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以财务总监制和会计主管制为主。财务总监制:由委派会计管理部门向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并由委派部门对其定期考核与轮岗。会计主管制: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向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主管,按“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福利等统一管理。会计委派管理机构为了全面考核委派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建立三项报告制度:(1)定期报告制度,应当在季度和年度终了的一定时日内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企业经营及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被委派企业发生违反财经规章制度、公司或被委派企业董事会决议、出现财务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书面报告;(3)年度述职报告制度。考核意见和述职报告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在现阶段是规范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改革旧的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以往会计管理体制中的种种弊病,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改善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国有企业应该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虽然在试行过程中有许多不足之处,但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相信会计委派制在现阶段对改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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