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铭瞳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编辑部,长春 130012)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一般包括捏造篡改数据、剽窃、一稿多投和侵占学术成果等行为。在网络技术普及前,一篇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依靠编辑和审稿专家根据知识领域的认知和检索来判定,个人的经验是否丰富、涉猎学科领域是否广博直接决定着稿件审理的结果。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数据库商也随之推出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平台,编辑只要将论文上传到检测平台,系统会自动以数据库为全文进行比对,检测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文献,并直接生成复制比数值。检测平台扩大了检测范围,简化了检测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编辑部使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时,常常会遇到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作者投稿的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较高,且大部分与收录在数据库中的作者本人的学位论文重合,也就是作者对其本人学位论文的再次投稿(发表)。这个时候编辑部就面临着选择是否录用发表的问题:系统检测的复制比超标,但内容是来自于本人的学位论文,这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呢?
学位论文的再发表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这个问题并不是在网络数据库兴起后才出现的,国内外学术期刊对此问题早有论述。在网络技术尚未普及的年代,学术界并未将学位论文内容再次发表认定为重复发表,因为早期的学位论文仅在答辩后收藏于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图书馆,学术期刊和司法界都将之视为未公开发表,因此对学位论文进行公开发表是没有问题的。
但现在,随着数字出版的发展,同时网络数据库收录学位论文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学位论文公开出版是否合理就开始引起讨论。以赵大良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学位论文的主要功能是作者(学位申请者)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的必要考核环节,作者既然以此获得了学位,就不应再以此作为科研能力的凭证;而且网络数据库收录是属于国家承认的公开出版(数字出版)行为,所以再次发表涉及到版权问题,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学术不端。
但也有学者认为,现行的学位申请制度不仅要求申请者提交相应质量的学位论文,同时还要求公开发表相应期刊等级的论文若干篇,这无疑给学位申请者(学生)带来了相当大的科研压力,考虑到我们现在的科研能力、科研设备、导师水平等方面也不太现实。另外,网络收录是否属于公开出版还有待商榷,因为学位论文的统一收录有时并非作者的主观意志;而且相关学术规范未明确规定学位论文被数据库收录形成数字出版物后再次发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关于学位论文的再发表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种种前提之下,部分学者认为将“学位论文的内容拆分成Journal articles是整个科学界的约定成俗”,认为学位论文的再发表并无违背学术伦理道德之处。
针对以上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在2013年掀起了比较热烈的讨论,并且一直未有定论。值得参考的是两大网络数据库商在官方网站上做出的声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称学位论文数据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家级连续电子出版物,……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为本电子期刊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则指出“论文一经收录,作者即授予万方数据拥有将其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进行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的使用权”。可见,即便不能明确地承认收录行为属于数字出版,但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却是有迹可循的,因此,再发表过程中对版权风险的规避是有必要的。
当然,在学术界对此问题进行辩论的同时,有一点认知是统一的:学位论文再发表的署名应与学位论文初始状态一致。若再次发表时的署名作者不是原作者,如学位论文在初始提交时第一作者署名为学生(学位申请者本人),再投稿时第一作者署名为导师,这就构成了剽窃行为,编辑部应直接退稿,不进入审稿流程。当前学术界未达成共识的是,若作者是同一个人,学位论文被网络数据库收录后,再次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是否属于学术不端。
学位论文再发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原文照搬。将学位论文原封不动地拿出去投稿。2.拆分发表。将内容较长的学位论文按照观点、框架拆分成若干小论文后投稿。3.修改。对原学位论文的观点进行修改订正后投稿。目前这三种形式都被认为是学位论文的再次投稿,但这三种形式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呢?笔者认为未必。根据已有的经验,对于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再次投稿,在满足一些特例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录用的,对于学位论文再次投稿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结合国内外的学术规范,以及考虑论文自身的学术内容和价值,适当做出调整。
首先,避免可能的版权纠纷。学位论文被数据库收录后,部分权利可能同时转让,如万方明确指出的使用权、中国知网以电子出版物身份获得的相应版权,作者如果想要再次发表其学位论文的话,应该考虑到要征得收录者(版权所有方)的许可,同时告知投稿期刊该论文被收录的情况并获得同意,这样做才能充分地避免有可能产生的版权纠纷。
第二,有价值的内容更新。作者在学位论文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有了新的独创性进展,或者发现需要对以往内容修订的地方,或者需要推翻部分结论,且这种进展、修订的阐述必须与学位论文的成果结合发表方有承继性,那么只要作者在投稿时向编辑部做出说明,则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发表情况,不属于学术不端。这种适度的许可也可以促进科研工作者持续地进行相关领域的深入研究。
第三,持续地拥有首发独创性优势。如果一篇学位论文本身选题独到,内容新颖,视角前瞻,研究方法不易模仿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在向学校递交学位论文并被网络数据库收录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没有同类型论文发表,那么再次发表可以满足不具备网络检索条件的科研工作者的需求,扩大传播领域,最大化地实现该论文的学术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论文本身并无太大的更新及变化,仍可认定为合理发表,不是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学位论文在写作初期属于领域内的创新性成果,在写就一段时间后,由于论文被上传到网络数据库,被其他作者检索引用,导致其再次投稿时检测数据超标。但通过详细对比后发现,重复的部分都是在其学位论文被登陆到网络数据库后被他人引用的,如,学位论文是2010年完成并录入,其中A、B、C 部分分别被作者甲、乙、丙于 2011、2012、2013年引用在自己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而2013年底作者对学位论文修订后再次投稿,会出现红色复制标记,那么根据最初成果形成的时间可以推断,作者本身并无抄袭复制他人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论文在该学术领域内仍然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发表,不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当然,如果学位论文在最初写作时就属于一般性选题,随着时间的流逝,同类型选题不计其数的情况下,为了考虑学术期刊的质量、品牌,这类论文的再投稿还是不接纳为好。
我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学位论文的可合理再发表,也就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再发表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学位论文再发表时,如果在内容上没有太大的更新变化,可能会使期刊失去学术成果的首发权,而且在网络发达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以通过数据库更快捷方便地获取资源,再发表论文在时效性、检索率上都不及数字出版,不仅造成了出版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提高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等各项指标没有太大的实际作用,学术意义不是很明显。
既然学位论文的再发表存在着如此之多模棱两可的言论,随时面临着版权危机、学术不端诟病,为何学术界仍对这个问题不肯放弃,争论不休呢?可以说,学位论文期待合理再发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作者角度而言,辛辛苦苦写就一篇论文,自然不满足于仅仅被收录在连正式出版的认定都模糊不清的网络数据库里,而是希望能够公开发表在行业内评价较高的期刊上,因此在以论文取得学位后寻求再次发表的机会也就不难理解。而且,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以为日后的成果认定、职称评审加分,拆分学位论文显然是一种相对轻松的取得方式。另外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对以往成果的修订、深入是每一个研究成员必经的过程,学位论文的变相再发表也就难以避免。其次,从编辑部的角度而言,学位论文也是获取优质稿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一些稿源不足的期刊而言。再次,从数据库商的角度而言,如果过分强调版权归属,那么有可能导致作者拒绝将学位论文录入数据库,这将直接导致数据库的建设危机。在三方各存心思的博弈之下,学位论文的再发表行走在法律规范和道德伦理的边际,左右不定。
值得肯定的是,与被数据库大批量统一收录的学位论文相比,再发表的论文需要经过严格的审稿流程和后续的编辑加工,内容更完善,形式更规范,只要解决可能存在的版权纠纷问题,合理合法地录用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就可以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成果展示平台,优化学术期刊的建设,加快我国学术事业发展的脚步,最终形成共赢的局面。
[1]张丛,赵大良,张小强.学位论文再发表的版权与伦理冲突[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25-28.
[2]金拓.学位论文可否拆分为期刊文章发表?[OL].(2013 - 07 - 14).http://blog.sciencenet.cn/blog -70942 - 707907.html.
[3]赵大良.避免不端的五点建议,仅供参考[OL].(2013-07 - 15).http://blog.sciencenet.cn/blog - 71721 -708378.html.
[4]张小,赵大良.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J].编辑学报,2011(5):377-379.
[5]林青.闲聊下学位论文发表或再发表的问题[OL].(2013 - 07 - 14).http://blog.sciencenet.cn/blog -556769 -708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