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箱

2014-03-29 11:43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21期
关键词:养老金养老保险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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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013

1 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问:辽宁盘锦市郑新星

——我是一名城镇个体工商户,已经加入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去世后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答:

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死亡,其死亡丧葬、抚恤待遇项目、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条件的确定,参照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原则和条件确定的办法处理。”

2 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在退休前该如何接续缴费

问:辽宁抚顺市赵国光

——我单位是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请问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退休前该如何接续缴纳养老保险?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13号

答:

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企业无缴费能力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辽宁省朝阳市赵宇翔注意:

按照《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中参保的农民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未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期间死亡的,不享受参保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

★辽宁省鞍山市邓加注意:

原为农村复员军人,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军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辽宁省大连市何淑梅注意:

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有哪些照顾

问:湖北荆州市孙梅贾

——我的亲属是失独家庭。听说在养老方面,国家对这样的家庭有扶助,不知道是什么?

适用文件:卫计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答:

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Tips

4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了多少

问:辽宁沈阳市陶芬飞

——听说省里最近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知道具体达到了多少?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4]15号

答:

文件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承担一半。”

本栏责编/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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