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然,唐磊蕾
(云南大学 马 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 明650500)
高考制度是选拔和培养人才的一种重要制度,每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发展状况,采取了不同的考试制度。德国是一个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它的高考制度对我国高考制度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可划分为五个阶段,下面分别分析各个发展历史阶段的情况。
第二阶段,高考制度建立阶段 (1952~1965年)。1952年6月1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全国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全国所有高等学校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招生、分批录取的招生制度。
第三个阶段,高考制度废除阶段(1966~1976年)。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就停止了高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废除了高考制度,各高等学校也停止或减少招生。在这个时期,各地推荐工、农、兵读大学,实行 “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招生制度。
第四, 高考制度恢复阶段 (1977~1984年)。1977年冬天邓小平决定恢复停止了十年的高考制度,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方初选,学校录取,省、市、自治区批准的招生制度。
第五,高考制度改革阶段 (1985年至今)。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在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中,要坚持实行简政放权,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制度。自1999年我国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后,2003年教育部扩大了高校的自主招生权力,2005年北京、上海等13个省市实行高考单独命题。
德国现代高等教育招考制度的演变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招考制度建立阶段(1919~1933年)。在1919~1933年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和民主风气盛行,各大学自主招生。
第二,招考制度废除阶段 (1933~1945年)。1933~1945年间,德国纳粹党对教育实行中央集权管理,全面否定大学学术自由和民主,废除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制度。
第三,招考制度恢复阶段(二战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初)。1948年德国发布了《鉴定报告蓝皮书》,德国大学国际研究委员会决定恢复魏玛时期的办学方针、学术制度与教学传统。德国各大学认识到大学自主权的重要性,各大学具有空前绝后的自治权[1]。
② (危)米盖尔·安赫尔·阿斯图里亚斯.《玉米人》.刘习良,笋季英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86,P137.
第三,招考制度改革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在20世纪60~70年代,德国对高等教育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首先,学生只需具有中学毕业文凭都可以在德国任何高校学习任何专业。其次,建立综合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学院和师范高校等,扩大高等教育范围。最后,1969年对《基本法》进行修订,扩大联邦政府参与高等教育活动的范围。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联邦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提高高等学校自主权,刺激德国高等教育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新中国和德国的高等学校招考制度都经历过建立、废除、恢复、改革等四个阶段,但是两个国家的招考制度的内容和实质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两个国家都在不断地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招考制度。
我国实行以高考为核心的招生制度,考生的高考成绩是各高校录取或选拔学生的依据。虽然我国允许少数重点高校招收保送生和自主招生,但是通过这两种方式录取的学生占高校全部新生人数的比例非常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中毕业生通过参加各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并达到录取标准,才能升入大学学习。德国高等学校和政府都不组织统一的高校新生入学考试,而是实行“资格入学”制度。所谓“资格入学”制度是指学生通过高中毕业考试(Abitur)后,取得大学入学资格,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理想等向高等院校递交入学申请。高校根据学生的高中毕业考试成绩、喜好及其他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学生的入学申请。与德国相比较,我国大学录取新生的方式单一,缺乏对考生的综合评价。虽然德国大学也非常注重申请学生的高中毕业成绩,但是这个成绩不是录取新生的唯一依据,学校还要审查学生的其他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在2004年之前,由我国教育部统一组织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统一命题考试和招生不符合我国国情,2004年我国改革了高考考试制度,实施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命题制度。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对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学制等具有自主权和立法权,各州依据《基本法》独立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成绩评分标准。各中学根据评分标准评价高中毕业生成绩,学生成绩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不再组织文化知识考试,只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试。我国各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是高考试题命题和评价的组织者,而德国的州政府只制定招生政策和成绩评价标准,中学和大学才是评价学生升学成绩的组织者。
我国把大学划分成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高职高专四种层次的大学。长期以来,一些人不仅对我国高职高专存在认识偏差,而且认为高职高专学校是末流学校。考试成绩较好的考生不愿意报考这类学校,成绩较差的考生又无法升入普通本科大学。只要学生的高考分数达到普通本科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就可报考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及教学型大学,而那些高考分数较低的考生,不得不选择报考高职高专学校。因此,考生的高考分数基本上决定了考生报考学校的类型,考生报考高职高专学校是迫不得已的选择。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学毕业生选择出国留学。
德国学校种类繁多,学生升学途径多,学生在各个基础教育阶段都可以分流,分流到职业学校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重还比较大。如果高中毕业生不直接就读大学,都要接受职业教育。这是因为德国制定了十分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如果居民没有接受职业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那么居民就业就十分困难。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十分成熟,在德国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居民取得职业资格和职业能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虽然高职高专学生人数占我国大学生总人数的比重很大,高等职业教育为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向大众教育转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传统等级观念作祟,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即使一些学生选择高职高专学校,也并非情愿。
虽然,专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在我国全部高校中占61.5%的比重,但是,这些学校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在德国,人们的等级观念并不严重,学生及其家长不会认为接受职业教育就低人一等。因此,不少学生自愿地选择了职业教育。
德国与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第一,实行“资格入学”制度,对学生评价更加科学。第二,人性化教育,合理分流,缓解了高校招生压力。第三,实行“宽进严出”的制度,虽然学生容易取得入学的资格,但是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十分严格,促使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第四,淡化考试制度。德国招考制度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国际化、多样化发展,我国高考制度备受质疑。但是我国高考制度仍然存在合理的成分,仍然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当前国情,是一种有效的选拔方式。在我国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扬弃”的原则,维持合理的制度,借鉴德国的招考的成功经验,改革我国不合理的招考制度。
在德国,除了医学、企业经济学等热门专业实行限额和限时招生制度外,各高校都有招收其他专业学生的自主权,以招收到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因此,我国教育部应赋予各高校更大的自主招生权,而且各高校应进一步加强自主招生制度建设,保证招生过程公开、公平、透明、民主,既保证各高校招收到满意的学生,也能让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规划选择专业和学校,使学生和学校的利益最大化。
长期以来,德国高校实施“宽进严出”的人才培养制度,淘汰率比较高。这种制度具有培养人才的优势。一方面,大多数德国中学生都有机会进入大学,并可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学习,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另一方面,促进学生积极地学习,以取得毕业证书。而我国高校人才培养制度恰恰相反。虽然我国高中毕业生升入大学的比率大大提高,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被挡在大学校门之外。而进入大学的学生学习轻松,很容易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导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大学培养高素质人才。
德国高中毕业生只要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就有申请进入大学就读的资格,各高校拥有招生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就读的大学。目前,我国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方式单一,不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大学应该改革录取新生的方法,不能只把高考成绩作为大学选拔新生的唯一标准,应全面地、综合地考核高中毕业生,不能只把高考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而应该扩大考核范围,把它和学生在中学阶段的学习表现、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起来,综合考核评价学生。只有这样,大学才能招录到适合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新生,高中毕业生才能进入适合自己学习的大学。
德国大学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特别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堪称全球职业教育的典范。德国非常重视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规定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培养人才不仅是大学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虽然我国政府也倡导企业配合大学培养人才,但是没有法律义务和责任,企业缺乏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学的校企合作、产学合作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模式,不仅要鼓励校企合作办学,更要确定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律地位,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改革。
[1]陈洪捷.德国当代高等教育思想[A].陈学飞.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当代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69.
[2]戴继强,方在庆.德国科技与教育发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3]陈彬莉.高考制度历史演变轨迹探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