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野下矿区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探索

2014-03-29 02:06:11王兴扬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矿区煤矿

王兴扬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1 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 “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中共十八大报告又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充分说明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现今政府的工作导向,也是人类始终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煤炭开始成为最重要能源,为世界各国的工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助推力。2008年3月14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在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指出,现在中国有1.5万到1.6万处煤矿,说明国家对于煤矿的使用量仍旧很大。煤矿开采在推动社会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安全生产事故就不用多说,每年都有许多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据国家安监总局披露:煤矿安全事故2010年死亡人数2 433人①;其次,全国各地因煤矿开采导致的群体性冲突时有发生。山西省泽州县指出:2003年,晋煤集团成庄矿与大东沟镇长坡、范庄、沟西、河底和上庄等村庄因废水、废矿排放、煤矿开采造成土地下陷、地下资源开采等问题产生长期矛盾。川底乡上小河村与上小河联矿因煤矿财务等问题存在的矛盾。县营王坡煤矿与下村镇上村村、万里村因煤矿占地补偿、煤矿招工等问题引发的矛盾,都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②。2008年云南省陆良县一煤矿发生群体性事件,有8名村民、7名警察和3名煤矿企业员工受伤住院③。2013年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涉及辖区7个产煤村的煤矿生产引起的地质灾害与周边村民发生的群体性纠纷④。

群体性事件在宏观上不仅不利于国家和谐发展,微观上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实现、不利于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怎样解决矿区的群体冲突事件,对我国的和平发展、生态发展和文明发展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矿区群体性事件这一现象为起点,从群众、企业和政府等方面探析矿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试图寻求解决办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矿区群体性冲突的原因

2.1 客观原因

矿山资源开采对矿区群众产生了一定的危害,通过翻阅大量文献以及实地考察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矿山资源开采对矿区水文环境的破坏,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地表和地下水系的破坏,另一方面是对地表和地下水系的污染[1],影响了矿区群众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对于人类来说,水资源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存必须品,然而由于煤矿开采,水系统的破坏及污染已经使得矿区周围的农民生存困难。据统计,有71%的煤矿缺水,40%的矿区严重缺水,80%煤矿职工饮用不洁水[2]。这不仅危及了矿区周围农民的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在全球变暖的条件下,降雨本来就变得稀少,水资源的破坏对农作物的生长有很大影响,而地表水的破坏使大多数矿区失去了通过灌溉作为农作物的保证的条件也丧失了,因此,水资源的破坏对矿区农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经过访谈,有的农田因为没水已经改种其他的诸如土豆、玉米等作物。

其次,是对土地的影响,主要是煤矿开采导致的地面塌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采煤塌陷面积已达666~1 000km2[3]。农业的发展是农民的生活保障,而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煤矿开采,导致矿区大面积地表土壤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同时,矿区占用土地迫使耕地面积减小,以及由于采煤导致的地面塌陷等因素存在,从而导致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由于地表结构不稳定,大多数矿区群众房屋会出现裂纹,甚至有坍塌的危险,由此危害到矿区群众人身安全。

最后是大气污染,由于矿区的各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排放的污染物,加之采煤废弃物煤矸石自燃排放的废气污染了大气。煤烟型大气污染,除了危害人体健康外,还会影响生物生长。其他还存在如噪音之类的污染。不可否认,这种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存权利的破坏,也是诱发矿区群众性冲突事件频繁发生的客观原因。

2.2 主观原因

从上面的论述中,煤矿开采破坏了矿区群众赖以生存的水、土地和空气等自然资源,危及了矿区群众的安全。斯科特认为:生存权利即是在当地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社区内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享有既定的生存权利,这种生存权是以关于人的需要层次性的普遍观念为道德基础的。他认为对维持生存肉体生存资料的需求天然地优先于乡村资源的其他一切要求。农民反叛的原因并不是由于他被剥削去多少,而是他们留下多少,即是能够维持和保证其最基本的生存[5]。那么,按照斯科特的推断,矿区群众的反抗行为就必然会出现。矿区群众在反抗过程中,采取何种维权行动就很重要,而矿区群众最终以集结群体的力量,企图通过拦堵路段,武力冲突等手段与政府和企业抗衡来进行维权。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2.2.1矿业公司竭泽而渔生产,不断加大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矿业公司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目标,通常不顾及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进行竭泽而渔生产,对矿区周边的群众的生存环境置之不理,从而导致了矿区群众的土地和房屋受损。受损之后就赔付,而这种赔付金额和其产出金额不成正比,矿业公司在损害矿区群众的生存环境的所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所赔付的金额,所以才会导致矿区群众觉得赔付过低情况。而土地对于矿区群众来说,是其生存的最重要的保障,钱可能很快就用完了,但是土地是每年都会有产出,土地被破坏就意味着当地农民以后生存困难。

2.2.2矿区群众对于政府不信任,矿区群众维权有极端维权倾向

尽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增强政府服务职能,但是现在大多数的政府实际工作导向是向上负责制,向上负责的结果就是政府更加注重地方GDP指数,鉴于煤矿开采能带来的巨大利益,矿区政府较为偏袒矿业集团。因此,针对煤矿开采导致矿区水源破坏、土地塌陷等问题,政府推诿与放任情况存在,矿区群众向政府反映这些问题时,乡政府推诿给地方国土资源局,到了国土资源局之后,国土资源局说找乡政府,转了一圈又回到原点之后,还是直接去找矿业集团协商。由于煤矿导致的土地和房屋塌陷大多数是通过协商赔偿,所以在赔偿方面很难有统一标准,部分矿区群众认为赔付太低,成为了矿区矛盾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同时也导致了矿区群众对于政府和企业的不信任,使矿区群众采取极端的手段维权。

2.2.3理性维权成本高,矿区群众的自身维权素质低

由于缺乏正真的、直接的、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般是向法院起诉,而这对于矿区群众来说,走法律程序的渠道相对复杂,一份诉讼状就难倒了矿区群众,如果请一个律师代理诉讼相关事宜,一般收费在4 000~5 000元,且在消耗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之后也许还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使得矿区群众不得不以自己的非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种非理性方式通常是采取集结群体的力量来与政府和企业抗衡。在这种非理性维权过程中,矿区群众抱有把事情闹大就会有人来管的心态,于是他们通常采用拦堵路段最终升级为武力冲突去获得应有的生存权利。

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矿区群众采取了非理性维权行动,最终形成了矿区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展。这样的维权行为通常都给矿区群众和企业之间带来各种各样的损失,群体性的冲突最后都是以人员伤亡为代价,或许最后事情能得以调和或解决,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利益相关方都受到了伤害与损失。显然,矿区群体性冲突违背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的负影响。

3 如何实现矿区群众、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共生

在这局博弈的棋局中,不管是谁占据了主导地位。总之,在笔者看来,它都是不利于矿区群众的生存、矿业企业的发展,政府的社会管理。同时,这显然不符合当下我国倡导社会和谐发展,生态发展以及绿色发展的时代大主题。如何解决矿区群众、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对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1 企业应把主要目标和平衡性目标相结合,从源头上解决矿区群众性冲突

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的目标来划分,企业有主要目标、次要目标、平衡性目标等各种目标。主要目标是为了获取,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组织主要受益人群体的需要和愿望满足的目标。平衡性目标是指组织为了实现主要目标而做出的与它的客观环境相和谐的对策,是受环境压力而保持与环境和谐的战略[4]。在煤矿开采这一过程中,矿业公司不仅要实现自己的主要目标,使公司获利,同时也要实现社会环境相协调的平衡性目标,把主要目标与平衡性目标结合起来;不仅要生产适当,尽量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矿区群众的需求,促进矿区群众的就业,增加矿区群众的收入,缓和矿区群众的矛盾。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2 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

中国的体制基础实现了一次成功的转换,即将意识形态基础转换成为绩效既经济发展的基础[6]。绩效作为考核政府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使得政府活动的目的更倾向于服务于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对于能给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集团多加照顾,而对于需要既不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又需要他们花钱维稳、提供福利的农民,过多的进行剥削,以便能换取自己的绩效。政府权利来自于人民群众,更应该为群众服务,同时也为社会服务。中国政府应该将体制基础有一次转型——绩效加上公平正义[5]。这一要求就需要政府职能不仅要服务为属于精英的企业团体,同时也要利于底层生存的农民群体,从而走向“守夜人”的角色。权利要想成为权威——要是自己获得合法化、合理化,主要看他对所辖集团的福利所作出的贡献[5]。但是,这种集团并不仅仅指精英团体,而是所有的利益主体。矿区群众群体连生存都难以保障,他们为生存挑战权利那么也就司空见惯了。转变政府的职能,使之能够协调矿区群众以及矿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在保障矿区群众生存的同时,提高矿区群众的生活水平,然后保证煤矿开采得以顺利进行。

3.3 建立直接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提升矿区群众合理维权素质

矿区群众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生存权被破坏的情况下,大多数群众选择以武力冲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论结局是好是坏,至少在武力冲突中,总会有许许多多伤亡。他们大多觉得通过法律手段,既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耗费时间和财力。通过政府与企业去协商,最后也没有音讯。同时存在着事情闹大了就会有人来管的这种心态,以及法不责众的心态。各方面的因素交叉在一起,就形成了一次次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如能建立起一套能让矿区群众直接的、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同时提高他们的理性维权能力,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而不去选择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从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4 结语

总之,煤矿开采影响了矿区群众,矿业公司以及政府三方的和谐关系,如果这三方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没有协调好,那么必然会导致矿区社会的不稳定。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矿区群众维权的不合理性,导致了人员的伤亡。企业竭泽而渔式的开采,破坏了矿区群众的生存环境。政府部门以绩效为目标的导向,增强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为矿区群众建立好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合理的手段,可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以绩效与公平正义相结合,服务于各种利益团体和群体,实现各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企业应该把主要目标和平衡性目标相结合,在保证生产的同时,为周边的人文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提供一种真正的保障。三者的协调发展不仅仅是针对于煤矿开采这一事例上来说,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这三者关系在很多方面都出于一种紧张状态,就如城镇化过程中,房地产业开发也会出现群体性冲突。要让社会和谐发展,主要是依靠行为主体之间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点,对于矿区群众来说,仅仅是一个生存权利的问题。企业发展要合理,要把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政府部门不能完全以绩效为导向,应该加以公平与正义[6]。这样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

注释:

①来源于东方早报。

②来源于山西泽州县经济信息中心。

③来源于凤凰网。

④来源于毕节市公安局网

[1][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27.

[2]袁霄梅,李光,陈永胜.浅析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煤矿开采,2008(85).

[3]屠世浩,陈宜先.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3.

[4]田彩霞,宋晓梅,郭保华.论我国煤矿环境问题及对策[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4,31(2).

[5][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译林出版社,2005:226.

[6]孙立平.“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J].开放时代,2012(3):125-144.

[7]于显洋.组织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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