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票号看传统金融的近代化转变*——基于与英格兰银行发展路径的比较视角

2014-03-29 00:58燕红忠
财经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英格兰银行票号山西

燕红忠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200433)

一、引 言

作为中国近代时期的重要金融机构之一,有关山西票号的研究在学术界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到目前为止,相关研究仍然呈现出以下两点不足:一是对其历史发展过程的考证远远重于对其理论的分析;二是对其兴盛状况的描述远远多于对其衰落成因的探讨。传统观点认为,山西票号在清末时期的极盛主要得益于与政府(官员)的密切关系,通过承汇与存放官款、代理国库与省库而获得大量利润;而各种官办银行的出现,清政府的垮台则使山西票号失去了依托,出现了“清亡票号亡”的局面。这种论点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就一直为一些学者所强调或坚持。最近的一些研究虽然将山西票号的内部经营管理和制度机制纳入了分析视野,探讨了山西票号为何会错失向近代银行转型的历史机遇;但其结论主要是把原因结于票商群体自身的保守性,认为:山西票号不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开拓新的活动区域与经营项目(工业投资等),以及培养新的人才;①参见王明星:《山西商人走向衰败的原因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或者因对竞争性环境反应迟钝和不适应,而未能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②参见刘可为:《从山西票号的衰亡探析企业的经营与制度创新》,《管理世界》,1997年第4期;孔祥毅:《山西票号与中国商业革命》,《金融研究》,2002年第8期。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政府因素对于票号兴衰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大多数文献仅限于“官商勾结”和“清亡票号亡”的单向思维,对于政府和金融家之间的“策略性相互作用”、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金融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的金融制度创新与金融的近代化转变之间的差异等,仍然缺乏系统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从传统金融近代化转型的视角,基于山西票号与英格兰银行发展路径的比较,对山西票号的“官商结合”模式和制度创新机制进行一些新的阐释,以期推进金融近代化转型研究的深入并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一定的启示。

第一,基于山西票号与英格兰银行发展路径的比较,来探讨传统金融近代化转变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有利于深入理解近代中国金融发展的过程及其复杂性。英国的工业革命是建立在17世纪的金融革命的基础之上,英格兰银行的发展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而其现代金融体系也正是从传统金融市场内部自发演进、逐渐孕育而形成。在19世纪,中国也出现了英国金融革命过程中的诸多类似因素,出现了由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自主发展和演进的趋势,但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的近代化转变并没有取得成功,导致传统金融和现代金融之间出现了断裂。那么,为什么英格兰银行会取得成功,而山西票号的近代化转型却最终失败了呢?

第二,金融的近代化转变过程即金融革命,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并不完全相同。金融制度创新是适应技术与外部制度环境的变迁所提供的获利机会而进行的边际调整,主要通过渐进的方式向前发展;但金融的近代化过程则是传统金融结构内部的一次重大突变,它由一系列转折点所贯穿,既是一个累积性的长期过程,也是一个螺旋式的不断变迁过程。在传统社会,政府的强势地位和“低度信用”的财政体系,使得人们倾向于形成一种“财不外露”的信念,他们宁愿将财富窖藏起来,也不愿意将金钱借贷给政府,更不会将其用作固定资本投资;而政府也很少直接参与金融市场,它与金融家之间基本上是隔离的。金融业的发展大多是由民间自治的,而政府的强制性借贷,或者货币贬值只会对市场造成更多的扰乱和波动。因此,金融革命的关键还在于政府成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人和公共信用的建立者;它是由传统均衡转向另一种新均衡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和各种影响因素的积累,也包含着政府和金融家之间的策略互动。

第三,就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金融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公共信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始终是内部金融创新的关键,也是现代金融产生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良好的公共信用能够推动商业信用和金融的发展;反之,不完善的公共信用则倾向于将信贷和金融市场限制在一个低水平状态。

因此,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金融的近代化转变过程看作是政府参与金融市场和代表性金融机构向国家财政的渗透过程,通过政府和金融家之间的策略互动,形成新的均衡和有效的制度安排。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汇兑官款、向政府贷款、承购公债等业务开启了私人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的合作,也是传统金融近代化转变的开端;而对银行券发行的有效管理、国家银行制度的形成则是构建起国家公共金融和金融近代化转变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现代金融市场有效发展的前提。

本文余下内容主要基于山西票号与英格兰银行发展路径的比较,具体探讨两者在近代化转变过程中的差异,以及均衡机制的形成和制度安排中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比较了英格兰银行和山西票号作为私人金融机构参与国家财政的过程,亦即从商业融资到代理国库的转变;第三、四部分分析了两者在兑换券发行权和向国家银行转变过程中的重大差异;第五部分在前述具体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山西票号转型失败的根源,即“官商关系”和公共信用对于金融近代化转变的决定作用;最后,从策略互动和制度安排的角度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二、从商业融资到代理国库

英格兰银行和山西票号均是通过参与国家财政,与政府进行策略互动,亦即从传统的单纯服务于商业贸易到向代理国库业务的发展,开启了传统金融近代化转变的进程。但是,两者在从私人金融服务到“代理国库”发展过程中又呈现出不同的演变特点。

(一)初创时期的商业银行性质

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传统金融业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新金融机构与工具的创新,不仅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商业信用和债务清算构建了平台。山西票号和英格兰银行的创立都是传统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革新,它们作为一个大规模经营票据发行、交换、汇兑的专门性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转让和流通,在多边贸易支付中发挥了债务冲销和清算功能,进而促进了跨区域乃至国际性贸易的大发展。

“在英国,重商主义系统地为经济扩张政策服务,因而金融技术的改进成为近代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动力”①引自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0页。;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张,伦敦商人财富日增,货币需求增加,他们迫切需要一个能为其提供良好信贷支持、存款安全和提款方便快捷的现金保管库,一个既有国际支付功能又有国际信贷功能的票据交易中心(英格兰银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1691年,当金匠银行家与王室争偿还债务诉讼时,苏格兰人威廉·帕特森向下议院提议愿出资一百万英镑贷于政府,利息为每年六万五千英镑,且要求设立有发行权的金融机构。但因政府不允许其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谈判未果。1694年,依然为了解决战争资金的问题,财政大臣蒙古泰重新建议成立贷款组织,规定凡是给政府贷款120万英镑的人就有权联合成立一个特许公司,这个特许公司有发行纸币的垄断权。他的建议获得了议会同意,议会将成立银行看作是筹集资金的最后资源及方法。结果,在12天内的时间里,所有股本被伦敦的富商、王公贵族认购一空,英格兰银行就此成立。根据借款协定,投资者以8%的利率借给政府120万英镑,而这一利率远低于当时的市场利率,作为交换条件,政府允许英格兰银行享有发行权。②参见杨德森:《英格兰银行史》,京华印书局1926年版,第4-7页;Wood J H:A History of Central Banking in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英格兰银行初创时期完全是一家私人股份制银行机构,所发行的银行券受到了公众的欢迎。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向政府提供贷款与发行银行券(“流通钞票”)。市场上流通的以本票形式存在的国家贷款,既可以兑换有息国库券,也可以偿付债务人。英格兰银行对这种票据的承兑性,极大地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国债对商业发展的资金筹措做出了明显的贡献,并在后期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整个18世纪,英格兰银行一直为国内外的客户以贴现率为5%或6%来贴现票据。成立于1773年的伦敦票据交换所成员在英格兰银行开有往来账户,会员的往来账户依赖于转账结清,而无须贵金属的支付。因此,英格兰银行成立的目的无疑是通过经营基本的银行业务来获取利润。

与英格兰银行一样,山西票号也是适应贸易和金融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两者的经营业务起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17、18世纪的中国,市场的扩张及长途贸易的兴盛带来了商业的长足发展,商业的繁荣促进了金融的孕育,专门经营汇兑和票据结算的票号应运而生。票号初期经营业务以内陆商埠为重心,依托晋商内陆商业的发展路线而扩展,服务于内陆长途贸易和异地汇兑,以及城镇商业交易,是一种单纯的商业金融组织,与国家财政并无关联。如日升昌的前身是西玉[裕]成,“本营颜料业,设分号于北京、天津、沈阳、四川……经理雷履泰,久驻北京,为人诚直,擅长交际……始而委办以事,继则信托以款”①参见范椿年:《山西票号之组织沿革》,《中央银行月报》,1935年第1期。,“雷履泰由川采办颜料,运往平、津、沈阳等处销售,感于道路遥远,资源回转不易,联想借用来川售货商家之汇兑,及吸收当地官商富绅士之积蓄,发明汇票。”②参见颉尊三:《山西票号之构造》,未刊稿;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黄鉴晖,等:《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进而在道光初年建立第一家专营资金汇兑和大额存放款的金融机构,即日升昌票号。

与山西票号长期具有的商业性和民间性不同的是,英格兰银行的建立极大地受到了政府的关注和支持,并直接与政府财政密切相关。英格兰银行创设之初,除商人投资外,还包括王后、伯爵、公爵和勋爵等王公贵族。贵族王室的投资,提高了英格兰银行讨价还价的能力与政治地位。而票号的出资股东,主要来自于本家同姓,并不存在王公贵族的投资。正如英国学者沃尔特所说,“英格兰银行的起源不仅仅是一个金融组织更是一个辉格党人的金融组织。它是由辉格党人创办的,因为他们持续对资金有大量的需求,而英格兰银行也得到整个伦敦市的支持,因为这个城市属于辉格党人。”③参见 Wood J H.A History of Central Banking in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另一方面,随着英国国家财政的变化和世界性汇兑贸易的兴起,政府也在寻求一个能为其提供巨额贷款、转移海外财富以支持对外战争的代理机构和一个能为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直接服务的金融部门。于是,英格兰银行开始走上了为政府财政服务的道路,逐渐演变为伦敦市银行和英国的政府银行。

因此,虽然山西票号和英格兰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最初都是为了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以及商业融资、货币不足与异地汇兑的需求,并将传统金融和商业信用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和发展阶段;但票号初期更具商业性,而英格兰银行则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政治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它们之后的发展路径。

(二)代理国库的发展

169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法》,授予英格兰银行买卖金银和汇票、票据贴现以及存贷款和发行可流通期票的权利。从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初,就开始专门负责向驻扎在国外的英国军队转送政府提供的资金,成为为政府服务的金融机构。1697年以后,英格兰银行更多的是与国家财政相挂钩:为政府转移海外财富,像接受存款一样接受政府债券或者为政府债券兑现(这一行动几乎导致银行破产,但它却使政府摆脱债务),为政府处理税收,进行金银贸易,等等。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是政府将公共财政由不固定状态发展到固定国债的里程碑。通过该银行的经手,政府通过将短期债务以年息5%的股金形式出售,成功地将短期债务转为长期债务。银行接受国库券并将其兑现,这明显地增加了人们对这种新的政府债券的信心,从而使政府可以以更低的利率提供和销售国债。英格兰银行也通过为政府预支款项、购买政府公债取得了包税权、银行券发行权,从而逐步建立起与信贷、投资相联系的公共金融体系。

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初期的一百年间,英格兰银行给政府发放各种名目的贷款,成功换取了政府特许权的不断展期。其中,各类主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金额具体见表1。此外,还有大量没有统计的五万英镑、十万英镑等小于十五万英镑的短期借款。可以看出,英格兰银行在英国政府的公共财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至1721年时,不计各种随借随还的短期借款,政府共结欠英格兰银行借款共计9 375 027英镑。到1796年6月14日为止,政府以国库兑换券作抵的借贷,总额为1 232 649英镑。1797年英格兰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7 597 280英镑,而给政府的三厘息债额就达到11 686 800英镑。1818年,政府的欠款总额由2 000万英镑增至2 800万英镑。1823年时,政府归还欠款1 000万英镑。1833年展期法案公布时,政府归还欠款3 671 000英镑,但尚结欠总数仍为11 015 100英镑。①参见杨德森:《英格兰银行史》,京华印书局1926年版,第17-18、24-26、36-40、67-69、78页。

与英格兰银行的发展相类似,随着政府财政的压力和对金融市场的依赖,作为当时最具实力的金融机构,山西票号也开始参与政府财政,进而经营具有代理国库性质的官款业务。

山西票号主要是为满足长途贩运贸易的需求而发展,但随着近代化的进程其业务也在逐渐转变。天平天国运动之前,清政府的官款坚持装鞘起解,禁止由商汇兑,因此把专营汇兑的票商与清政府财政完全分开。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打击,迫使南方各省不能按照向例由陆路向北京解运京饷,使得清政府放弃严禁交商汇兑京饷的规定,这一变动开启了票号业务转型的开端。

其一,汇兑官款。“同治元年十二月间承准户部扎知奏准京饷案内,行令设法汇兑,总期妥速等因。适值军务未靖,路途多阻滞,当即遵照部行,与殷实银号筹商汇兑。”②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随着京饷汇兑的开展,协饷也交商汇兑,江南各省京饷、洋务经费以及其他协饷均有发商汇兑的情况,但在甲午战争前,官款汇兑的数额仍然比较有限。甲午战争之后,随着政府外债数额增加,各省债款大多由票号所包揽。《辛丑条约》签订之后,贵州、江西、湖南、河南、陕西等各省赔付款项,几乎全由票号直接汇至上海,交与外资银行。据不完全统计,从1894年到1911年,票号汇兑官款总计141 864 475两,平均每年为7 881 359.7两。③参见《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官款汇兑开启了票号与政府的合作,同英格兰银行为政府转移海外财富一样,票号也通过官款汇兑建立了与政府财政的联系。

其二,向政府贷款。票号向政府的贷款不仅与政府的财政危机密切相关,也同官款汇兑的发展有极大关系。从1864年到1908年间,票号在汇兑官款时垫付京协饷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主要包括广东省、粤海关、福建省、闽海关、浙江省、浙海关以及淮安海关,总计垫汇17 940 850万两。光绪四年九月两广拔解京协各饷,“历借各商之款已逾五十余万”④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光绪六年正月浙江巡抚谭钟麟奏,“计不敷银二十一万四千八十二两四钱六厘,均由号商辗转设法借垫。”⑤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各款共应解银二十二万八千一百三十五两,已向西商银号照数借定,即由号商志成信、协成乾两号汇兑至京。”⑥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票号在不断的垫付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各省的财政支柱。

其三,接受官吏和政府存款。票商常常通过结交官吏和地方政府来吸收官款。如新泰厚所收进的存款完全是定期者,期限三、四、六个月及一年者,其存户亦完全为官吏。“考前清定例,凡属公款在京则存户部,在省则存藩库,并无令存票庄之明文。所以存储票庄者,官场与各庄老板来往之私人情耳”,①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志成信、协成乾二号发财的主要源泉是独揽广东粤海关税款之存储及其向北京国库的汇解。”②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随着票号的进一步发展,户部也有款项存入票号生息。

山西票号汇兑官款、垫付京协饷、吸收官吏及户部存款,间接履行了“代理国库”的职责,但其业务仅局限于汇兑官款和解缴税收,以赚取汇水和官款放贷的盈利。与英格兰银行处理税收,接受政府债券、年金及国库券的等业务和法律特许权相比较,其代理国库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山西票号所吸收官款主要是通过与官吏之间的私人关系,甚至为部分官员的“非法”款项提供便利。对清政府而言,票号汇兑官款、垫付京协饷仅仅是在危机时期的“权宜”之计,由地方政府上奏中央而得到临时允准,既没有“硬性”的契约进行保障,也没有得到清廷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由于政府与票号之间的不平等经济关系,政府将会有强制性借贷激励,并可能以各种理由进行赖债;而一旦政府违约,商人就无法进行诉讼,也不可能对政府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英格兰银行则是建立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政治构架之上,其代理国库完全建立在议会特许或银行法律的保障下,具有完全的契约约束和财产保障。从其效果来看,英格兰银行代理的政府长期年金、国库券和纸币,依次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私营银行家开辟了新的有利可图的业务,创造了一系列新的、有息的、半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私营银行家可以从中选择自己的证券组合,以及新的贷款抵押、贴现业务等来获得自己的发展。英格兰银行通过代理国库而带动了英格兰私人银行和乡村银行的大发展,为整个金融市场提供了正外部性,从而逐渐确立起了其国家银行的地位。而山西票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特别是后来的新式银行则存在着竞争和替代关系,始终未能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银行。

三、发行兑换券(纸币)

纸币兑换券或银行券由私人发行到国家管理发行,是近代化过程中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英格兰银行和山西票号的纸币发行权力不仅是其大力拓展金融实力,也是其能否向国家银行发展,进而承担公共金融职能的有效途径。在政府特许和银行法规的保障下,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发行权力逐渐从“享有”到垄断,最后发展为代表国家而进行法定发行。而山西票号虽然最初具有民间的“自由”发行权,但因这一权力始终没有获得政府法规的特许和认可,并随着清末政府金融法规的颁发而逐渐丧失。

在英格兰银行创立之初,“根据政府借款一百二十万镑之协定,享有发行权”。③引自杨德森:《英格兰银行史》,京华印书局1926年版,第6页。英格兰加盖图章的纸币不仅用于对财政部的支付,而且它还逐渐发行了普通的银行券,即附有持票人条款的数量不一的本票,以及为了给私人和政府贴现和贷款提供经费而发行的纸币。在1708年的特许状重续时,英格兰银行的发行权被更明确地界定为发行银行券的权利,并宣布为在伦敦地区唯一的具有发行权的股份制银行。纸币发行权的垄断是银行竞争力的一张王牌。由于英格兰银行纸币总是在完全可兑换的基础上发行,使得公众对新体系抱有极大的信心。通过其在伦敦金融市场上独一无二的地位、不断增长的声望和它与财政的特殊关系,确保了它发行的纸币一步步稳定地支配了伦敦的市场。①参见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24页。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银行特许条例》,即《皮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与银行部。发行部负责以1 400万英镑的证券及营业上不必要的金属贮藏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其他已取得发行权的银行的发行定额也被规定下来。该法案不仅为英格兰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奠定了基础,也使其纸币由原先的信用功能向通货功能转变。自此之后,英国的私人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纸币发行数量逐渐减少,英格兰银行逐渐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占据了货币发行中心的特殊位置。到1928年,英格兰银行最终演变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

与英格兰银行的纸币发行权不断得到强化不同,山西票号最初虽具有自由发行权,但随着政府银行则例和纸币法规的推行,其发行权力不仅没有得以合法化,反而被政府强行取缔。

为了便于拨兑银两,山西票号开具了一种临时便条,凭票付款,名曰“小票”,即银钱票,面额从五十两到一万两,其中尤以二三百两的最多,一二千两的也不少。许多人将小票直接当作“钞票”使用,很少去票号兑换现银。王宫官员的家属,还把小票保存起来,作为财富进行积蓄,②参见《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52页。“恒有至三五年、十数年而不来兑现者”。小票主要限于北京,在其他地方也有少量流通。“查当时北京票号,每家发行流通总额,自一二十万起至五六十万者,亦多有之”。③引自陆国香:《山西票号之今昔》,《民族》,1936年第3期。

观中西方银行纸币之发行,相同之处有三:发挥金银职能,流通于市场;需见票即付;以一定量的金银做准备,以防被挤兑之风气。而不同之处差距甚大,与英格兰纸币的发行不同,票号银钱票的发行并未获得政府法律的特许与认可。按照银行通行则例,“纸币法律未经颁布以前,官设商立各行号均得暂时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④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而随着度支部咨文的发布,银钱票之发行不能存续,“从接到部咨之日起算半月为限,凡各省官商行号,未发行之银钱票,不得再行增发;已发行之银钱票,尤应逐渐收回,以示限制,而昭统一。”⑤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自本章程颁发后,再行设之官商银钱行号,即不准发行此项纸票。凡照章准发行此项纸票各行号,只能照现在数目发行,不能逾额增发。”⑥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359页。票号终未获取合法的发行纸币权。

与清廷对票号银钱票的打击相比,英格兰银行在政府特许状的展期中,所发纸币不仅获得法律认可,而且在面对动荡、挤兑风潮之时亦有政府相助。如1696年,刚成立的英格兰银行面临挤兑风潮之时,度支大臣下令“在十四日中,法律公证员对英格兰银行纸币,不得代商民有所抗议,是即停兑之别词。”⑦参见杨德森:《英格兰银行史》,京华印书局1926年版,第14页。因当时银行票据不能履行信约时,均由法律公证员出面抗议;而在此次挤兑风暴中,政府为了保护英格兰银行的信用,允许其延长兑换和法律豁免。1833年,为鼓励金融发展,政府允许在伦敦城内及周围65英里内经营银行事业,唯不准发行见票即付票据,以防止与英格兰银行竞争,同年议会规定英格兰银行纸币为法定国币。①参见杨德森:《英格兰银行史》,京华印书局1926年版,第77-78页。在1844年法案中,事实上赋予英格兰银行独有发行纸币之权,从而使其发行纸币的性质从信用票据转变为通货凭证。

政府对纸币发行所采取的不同措施,导致山西票号与英格兰银行发行权的演变截然不同。票号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发行银钱票,但受到政府的诸多法令限制和打击,其发行和流通并未获得政府当局的认可。而英格兰银行则在政策的持续演变中巩固了其发行纸币的职能,从享有发行之权演变为法定发行,并成立专门的纸币发行部。票号发行权的丧失,不仅削弱了其调度金融的能力,减弱了其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力,亦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其向国家银行发展的路径。

四、向国家银行的发展

取得国家银行的职能与性质不仅是私人金融机构转变为公共金融的关键环节,也是英格兰银行和山西票号推动金融近代化转变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英格兰银行向国家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发展转变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发行的银行”。1833年,议会法案规定只有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具有无限法偿资格,这是英格兰银行成为中央银行决定性的一步。其纸币的完全可兑换性加之与政府财政的亲密关系,确立了它作为政府银行和伦敦市银行的地位。其次为“银行的银行”。在英格兰银行货币发行权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其在银行业中的地位、社会信誉和资金实力也不断提高,许多商业银行把现金准备的一部分存入英格兰银行,商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多通过英格兰银行来划拨冲销,而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也通过英格兰银行来进行。到1854年,英格兰银行基本取得了清算银行的地位,成为英格兰银行业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中心。在19世纪出现的数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其他银行,充当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英格兰银行凭借其日益提高的地位承担商业银行间债券债务关系的划拨冲销、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等业务,在经济繁荣之时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而在经济危机时则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因而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并最终确立了“银行的银行”的地位。②参见 Wood J H.A History of Central Banking in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随着伦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英格兰银行形成了有伸缩性的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活动等调节措施,成为近代中央银行理论和业务的样板与基础。

山西票号建立以后,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充当了钱庄、银号的“经理人”和“贷款人”,钱庄、银号则充任了山西票号的“出纳员”,它们的关系近似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票号放款给钱庄、银号,钱庄从票号取得贷款后再贷给一般商人,取得利差。钱庄依照银根的松紧、市价利息的高低来确定其在票号的贷付利息。“本地钱庄资力薄弱,有赖于票庄多供给……本地之事以钱庄任之;各省间之事,以票庄任之”。③参见马寅初:《吾国银行业历史上之色彩》,《银行杂志》,1923年第1期。“起初钱庄的资本薄弱,须向票庄借贷。票庄乐意养育钱庄,借以容纳各地的公款。钱庄依赖票庄作为后盾,可以取得民间信用,便于经营各种事业”。“票庄的存款以官款为大宗、放款只借给钱庄、官吏及殷实商家。钱庄的存放款,则以一般商人为对象……票庄交结官吏,发行纸币,钱庄注重社会信用,不发纸币”。①引自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156-157页。票号“有时贷付于各大商人等,其手续多由钱庄经手。而钱庄之愿为经手者,从其中可以渔利”。②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钱铺有相当资本而为票号所信者,始得与票号为交易”。③引自潘承锷:《中国之金融》下册,中国图书公司1908年版,第3页。最初,钱庄因资本薄弱,全赖票号支持才能得以发展,钱庄处理埠际之内的一般工商铺户贷款,也充当了票号没有设庄之处的代办机构。因此,“票号之对于钱铺,常为保护之意义。由此观之,虽极似中央银行对于普通银行之关系,唯彼此每以个人之关系,头绪纷杂,必二者相待,而作用乃以完全,则谓之为连合经理之一银行,亦无不可”。④引自潘承锷:《中国之金融》下册,中国图书公司1908年版,第3-4页。

从认购“昭信股票”到经手甲午赔款中的四国借款、庚子赔款等业务,山西票号在晚清不仅汇兑官款,还以中国金融机构的代表身份与外资银行打交道,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国家银行”性质的角色。票号的介入,对极度困难的晚清政府财政给予了支持,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仅重庆的16家票号足有半数可以认为半官方机构,因为他们经手相关的各省汇到北京户部财库的公款,此外还担任汇兑捐纳官职的款项并转发文凭、执照等事。⑤参见《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70-71页。但山西票号并没有成为清政府的国家银行。从1896年起,中国的官办银行迅速发展,对山西票号的各项政府业务予以取代,并对其运行规则不断进行限制。

相对于英格兰银行而言,山西票号所谓“国家银行”之迹象,主要表现在票号利用官款对钱庄、银行的金融借贷,是钱庄等机构发展的资金之源,故类似国家银行与地方银行之关系。英格兰银行代各银行掌握正金准备,而各地方银行将英格兰银行作为其最后贷款人,英格兰银行发挥着划拨冲销、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业务。与此不同,票号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贷款人的责任,并未掌控各钱庄、银号的储备金,所以他只是发挥了划拨冲销各省间款项的责任,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

五、对山西票号转型失败的原因探讨

山西票号和英格兰银行虽都开启了近代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现代化的演变,但二者在由商业融资到代理国库再向国家银行迈进的过程中,却走向了不同的发展方向。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中西方金融发展和演进的特点。影响金融发展转变的制度框架或许是多层次和多角度的,而对政府财政的有效制约和公共信用的建立则最终决定了金融现代化发展的进程。

与英格兰银行通过议会法令特许和展期,以及在银行法律的保障下的稳定发展不同,山西票号则因缺乏法律和契约的保障,其代理国库、发行兑换券、经营官款等行为始终具有不稳定性。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监督和限制政府的政治框架,政府的公共信用没有建立起来。山西票号便时常面临来自官方和政府的干扰和压制,而且随时面临政府的强制性借贷或违约赖债的可能。其自身财产权利不仅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无法通过提供公共金融服务而自我演进发展为国家银行。就票号的官款汇兑而言,常常因朝廷和官员的反对而中断。户部常常以部库多收一批汇兑或京城少进一批实银为理由,严饬各省筹解京饷、派员装鞘起解,非道路十分梗塞,不得率先汇兑。又有御史以汇兑亏国害民为由请禁,其把票号进行汇兑所得的正常汇水视为搜刮京师之银,以充其数。1884年4月25日《申报》中《解饷不宜常由号商汇兑论》中有言:“盖泰西有以国家之银出而与商人和本经营者,而国家之事,向民间贷银,事后加息偿之……中国虽事事仿效,而于此等大节目,断不能变而相从……官之权尊,商之分卑,亏空官款,不难严追。”①引自《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对于票号的借款,清政府也常常呈现拖欠不还的现象。“署度支部大臣绍英,日前往谒袁内阁,密议要政一次。闻为部库存款仅有百余万两,宣统三年十一月初间一切应放各款,实无款应付,拟派傅兰泰、曾习经两丞堂,暂向京师各西票庄借银五百万两,俟外款议定后再行拨还等情,袁内阁已经允许。该大臣立派傅、曾两丞堂向各该庄号商办。闻二十、二十一两日京师各票号,在协成乾、世义信两号分开全体大会议。探其内容:各庄号以该部前欠各号之款,已逾七百余万,归还尚无着落,均不愿再办此项放款,决定日内回复该部,并询前欠各款之偿还确期云”。②引自《度支部急借商款之无效》,《大公报》,1911年12月14日。而对于官方存放于票号的存款,也由于政府催款而受到很大打击。

山西票号的发展不仅受到政府压制,而且因国家信誉未能取信于民,到户部银行成立之时,商人资本也不肯踊跃参与。户部银行成立之初,邀晋人合办,但商人却不愿继续与其合作。“本年(1904)二月十三日户部请设立银行成本四百万金,户部认筹其半,下余二百万金招商入股……唯银行之设所以杜漏而卮裕利源,苟用得其人成效可以立睹,惟中国历来情形官商本相隔阂。自咸丰年间举行钞票,近年举办照信股票,鲜克有终未能取信于天下,商民愈涉疑惧,一闻官办动辄蹙额视为畏途。户部堂官尚能悉心情状,尚书鹿传林对众宣言拟首先入股以为之倡而外,票号议论复仍徘徊观望,不肯踊跃争先。”③引自《蒋性甫御史奏参某邱原折》,《大公报》,1904年4月25日。而英国政府秉承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始终给予银行业在1844年条例和金本位竞争规则下的充分发展空间。官方认为货币供应是政治以外的事,货币和银行在“自动”规则下运营。这为英格兰银行乃至整个英国银行业的发展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英格兰银行成立以后,英国政府的特许、条例和法律对其发展的影响几乎都是正向的。

在英国,光荣革命和对王权的限制,特别是对国王和政府财政收支的制约,开启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和公共财政的发展。政府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重,从而使“政府与百姓之间取得了一种也许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为协调的关系”。④参见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48页。英格兰银行的创立、公债的发行和稳固以及随之带来的其他金融业的变革,开创了信贷、投资、公共开支相联系的新式金融体制,也构建了一个坚固的、庞大的和有效的金融运作机构,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到来提供了基本的金融条件。在中国,虽然在很早的历史时期就已经出现皇室财政和国家财政的划分,即内库和外库的区别,户部和内务府的职责划分,即所谓户部“所掌者军国之需,内务府所掌者内廷之需”,但由于皇帝具有无限权威,从而很难避免皇室财政对国家财政的侵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也无法建立起来。在中央高度集权的统治下,财政和税收体制高度集中,中央政府可以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统一调拨集中运营。虽然到晚清时期,朝廷的财政危机不断深入,但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是强制捐输、苛征、货币税和加强对地方财政管理等手段进行缓解,并没有与民间金融进行真正合作来改革发展金融体系,也没有动力建立公共信用和有效界定产权,最终将山西票号限定在传统金融市场范畴之内而无法突破。

六、小 结

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政府与银行家一起作为博弈的参与者,共同参与社会金融活动,开启了传统金融近代化转变的路径。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在英国确立了良好的公共信用并引发了金融革命。光荣革命强化了对王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了私人资本的安全性,英格兰银行则很好地保持了与政府、议会以及民众的利益平衡。在法律和契约的框架下,通过政府和银行家之间的信息反馈与策略互动,逐渐形成了新的稳定的均衡,进而构建起了一个有效的制度构架。议会充当了制度的实施者,通过各种有效的反馈,识别和消除银行业发展的各种不利选择,为金融业的近代转变提供了制度保障。英格兰银行通过政府贷款、购买政府公债等业务取得银行券发行的垄断权,建立起与信贷、投资相联系的公共金融,进而推进了债务市场、银行业、证券市场的共同发展,使现代金融体系逐渐建立起来。显然,英格兰银行的发展转型和英国金融近代化成功的关键在于国家公共信用的建立、对政府参与金融市场方式的有效约束、政府和金融家之间稳定均衡形成和反映这一均衡的新的制度构架。

从经营业务和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责来看,虽然山西票号也进行了近代化转变的尝试,诸如划拨、冲销和结算跨省间的款项,汇兑官款、垫付京协饷、吸收官吏及户部存款,发行兑换券(纸币),充当钱庄、银号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人等,通过参与政府公共财政,并在金融市场中与政府行为进行了策略互动;但山西票号结交官吏、捐输纳银、汇兑官款等都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票商与政府之间所形成的仅仅是一种非正式制度下的隐性契约,即“官商结合”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山西票号更多的是通过向权力寻租来参与新的经营业务,并分享部分利益分配。在“官尊商卑”、“皇权至上”的背景下,票号并不具备独立、平等的经济地位,无法通过与政府的有效“讨价还价”而参与相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的决策。而政府的公共信用也不可能自我建立起来,它完全不受硬性的法律和契约约束,可以随时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和自身财政压力,自行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和法规。因此,山西票号的“官商结合”模式并没有持续维持下去的保障机制,并非一个稳定均衡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它既无法根据内部参与人的知识积累、技能的发展和新业务的需求而进行持续地边际调整,也无法在外部环境的巨变冲击下进行确定性的重新组合。由于缺乏公共信用和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参与人(清廷和票商及其他金融家)之间很难通过策略互动达成共同信念(聚焦点),并形成各方都“满意”的稳定均衡机制。由于没能形成新的均衡机制和有效制度安排,不仅直接导致了山西票号近代化尝试的失败,也使得中国金融体系的自主发展和演进路径的断裂,乃至经济现代化路径的分岔。

总之,公共信用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金融近代化的关键所在,也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近代以来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政府行为、金融条件及其发展路径将直接影响着其经济发展进程。公共信用和税负扭曲如同对早期金融革命的影响一样,仍然决定着各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成功,也应成为现代政府调控和干预经济的边界。在经济转型和现代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推进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和现代化不断深入的必然选择。

[1]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M].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

[3]范椿年.山西票号之组织沿革[J].中央银行月报,1935,(1):1-11.

[4]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陆国香.山西票号之今昔[J].民族,1936,(3):401-415.

[6]马寅初.吾国银行业历史上之色彩[J].银行杂志,1923,(1):2-5.

[7]潘承锷.中国之金融[M].上海:中国图书公司,1908.

[8]杨德森.英格兰银行史[M].北京:京华印书局,1926.

[9]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黄鉴晖,等.山西票号史料[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10]Wood J H.A history of central banking in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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