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启示下高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2014-03-29 00:57:00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校企实训培训

吴 戈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 430212)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也是培养职业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指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近年来,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取得积极的成果,促进了我国高职教育质量的提高,但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今年7月3日至7月28日,笔者参加了(德国)职业教育体制与职业综合能力开发项目(国培)的培训和学习,对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尤其是德国“双元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如何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有了新的认识。德国双元制模式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典范。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经验,创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对于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认识

德国的教育体系十分完备,大体上可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占有重要地位。在德国,将近80%的年轻人接受过职业教育,保证了劳动者的高素质、企业产品的高质量,促进了产业技术水平提高和德国工业的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源泉,职业教育被看成是德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入职前后,德国职业教育划分为职前和职后两部分。职前职业教育指首次职业培训(主要是双元制职业培训),职后职业教育包括职业进修(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改行(转岗培训)两个方面。在德国,职业教育是在中学阶段开始实施的。大部分德国人6岁进入小学,学制一般为4年,而后分流进入职业学校、实科学校、综合中学和文理中学等不同类型的中学,学制一般为5~6年。进入职业学校的全部学生,进入实科学校的大部分学生,综合学校的部分学生,再进入高一级职业学校,主要是接受“双元制”的职业培训,学制一般为3年,毕业后进入就业市场。只有文理中学的学生才把志向确认为继续升学。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在德国,约有70%的职校属于“双元制”。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与在学校接受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具备职业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成为企业的“学徒”,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注册,取得理论学习资格,成为这所学校的学生。这样,他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工,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在3年的职业培训学习过程中,一般每周1~2天在学校接受职业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学习,3~4天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和职业经验传授。教育培养过程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完成,强调动手能力的培养,即便在学校,学生至少50%的时间是在实训教室里边学习边操作。职校教师分为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其中实践教师大多是企业技师。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兴办有“跨企业培训中心”,这些中心有教学车间和实训室,承担本行业具有共性的训练任务,实习生的培训和企业在职员工的继续教育,可以在中心开展。一般来讲,一个职校学生在3年时间内至少有1~2月时间在跨企业中心训练。经过3年,实习生如果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结业考试(称为“满师考试”),将获得三份证明:学校成绩单证明、企业实习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培训合同就结束了,毕业生和企业可实行双向选择。

2 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验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德国推行职业教育最成功的关键,值得认真借鉴。

2.1 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德国校企合作能够顺利实施,离不开其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联邦政府为了保障“双元制”教育机制的有效运行,先后制定了包括《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培训条例》等多项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文件,对企业、学校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规定,无论是学校的教育工作,还是企业的培训行为,都要按照已有的法律严格执行,其中《职业教育法》对培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机构与人员的资格、培训流程、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等做出相应规定,并明确培训职业及规则交由联邦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认可和撤销。这样,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2 完善的职业教育运行体制

在职业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职业学校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协调发展,政校企一体化成为德国“双元制”成功运行的主导和关键。政府是职业教育的领航员和调控师。在“双元制”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和学校教育的任务。同时,政府也是规范企业和学校教育行为的监督者。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导者,既是教育的投资者和参与者,也是教育成果的享用者。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能力素质的要求、企业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的要求,自行或要求学校选择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通过建立专门的教学训练车间或是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承担学生的学费并支付一定的工资。企业为了使学员能直接到企业参加生产,主动为学校配备当前企业使用的设备设施。职业学校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绝大多数职业学校为公立,政府为其拨款,师资由州(市)政府统筹安排,企业要为学生选定学校、所学职业与课程,以弥补学生理论知识的不足,学校在教育框架计划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行业协会主导职业资格考试以保证质量,即学生培训后的职业考核标准均由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考试。

2.3 “利益共享”的职业教育动力机制

“利益共享”合作机制是德国校企合作得以良性发展的动力与保障。德国政府专门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方进行监督与调控,对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其中规定,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到生产岗位进行实践学习的企业,可对其适当免除部分国税。从企业方面来讲,按照企业援助支持学校教育的资金支付数额大小取得教育成果分享权;从学校方面讲,则是通过为企业培养专门技术人才来换取企业的资金支持。

2.4 以岗位职业技能为中心的校企双元培养模式

“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制度的核心。接受双元制教育的学生,40%理论学习,60%实操训练,他们既是工厂的学徒,又是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生每周在工厂培训3~4天,在学校学习1~2天。工厂企业着重进行实际操作的训练,职业学校着重教授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工厂企业设有教室,职业学校也设有演示车间、实训车间。双元制职业教育十分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专业设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教学以实践和实训为主。大部分企业每年提供6%左右的工作岗位供学生入学选择,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企业学习培训。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人员,企业会根据学生学习的进度,安排学生在不同的岗位进行实践性操作。学生在企业跟着师傅参与一线岗位的工作,接触的是企业目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除技能外,还加强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的培养,由企业内专人负责组织与考核,实践教学由企业内部具有很高技能、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成为指导学生实训的师傅担任。学生在实训中学,在企业里学,而且把职业活动贯穿到教学的整个过程。

2.5 先进的实训设施和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

在德国的职业学校和培训场所,培训所用的实训设施都十分完备、先进,教室中配有实习教学所需的教学设备,建成“理论技能一体化”的教学环境。德国职业教育实训设施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政府投资建设,德国的职业学校全部是公立性质,校舍、教学设备、实验场地等均由国家出资,从而保证了实训教学的需要;二是企业向学校或培训中心提供经费和设备赞助;三是行业协会建设的区域性、跨企业的培训中心,融会了当前最先进的设施、设备;四是企业自身的设备。德国企业界有一半以上的企业直接进行或参与职业培训,学生可直接使用企业的设备,既能使学生受到很好的实践训练,又解决了职业学校实训设施不足的问题。

3 创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迅猛,校企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取得可喜的成绩,促进了高职教育质量的提高和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但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中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在规定校企合作方面表述相当模糊,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合作行为难以达到规范和制约作用,导致我国当前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更多的是属于学校和企业之间自发运作状态,校企双方责、权、利的分配不清,难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二是对校企合作办学理念认识不够。多数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战略思考和实践经验,在校企合作中处于消极与被动的地位,使校企合作最终成为企业对学校的公益性支持或功利性的投资;部分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存在着恪守固定模式关门办学、闭门造车等问题,形成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企业需要脱节。三是校企缺乏深层次的合作,不少学校的校企合作仍停留在聘请企业专家上课、举办企业家报告会和送学生去企业参观实习等浅层次合作上,校企合作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3.1 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法规,健全校企双方互利机制

为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高效持续的快速发展,应进一步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尽快制定出台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有关立法规范校企合作行为,让学校和企业都有法可依,使校企合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国家应该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奖励、支持,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给予包括减免税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以调动企业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政府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还应通过有效的管理与运作,帮助行业企业与学校建立长期性的合作关系,实现校企合作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同时企业和学校转变观念,借鉴国外经验,依据本国国情探索建立校企双方互利互惠、谋求双赢的长效机制。职业院校应结合自身办学特点,着力构建资源共享、互利双赢的机制,设立校企合作职能部门,积极吸纳行业、企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等,和企业界人士共同制定建立在双方互利基础上的条例和制度,以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促进校企合作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

3.2 构建校企双主体育人的职业教育模式

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我国的职业教育在继续发挥学校主体育人的同时,要“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企业和学校是办学的共同主体,校企双方共同拟定招工招生计划,企业技术专家和学校的教育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双方共同构建专业课程体系,改变传统的以学校为单一主体构建课程体系和制定教学计划的局面,将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能力有机融入课程体系中。例如,校企双方合作开发“1+1(企业+学校)”课程,确保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要求的一致性。校企双方共同组织和实施教学,依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共同确定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工学结合实施人才培养。企业专家、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专业课程实训实习的教学和管理,将课堂搬进生产性实践基地,开展基于岗位能力的课程教学,使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在真实的岗位工作氛围中培养职业素质。校企共同制定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过程管理和实习效果的评价考核,切实提高学生的顶岗实习效果。依据行业企业岗位标准,校企共建人才培养质量监管与评价办法。实施第三方评价,形成多元化、多主体、多层次的监控与评价机制。

3.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要培养既懂理论又有技能、既懂专业又有较广的知识面、既会管理又善于协调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作为高职教育的师资,应该是集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技能、懂教育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引导企业人员参与教学改革和专业教学工作。他们中有的是企业的专家型教师,是行业企业的带头人,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前瞻性、能引领行业企业的发展,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能起到指导作用;有的是技术骨干型的教师,他们技术水平好、操作能力强,能引导学生解决专业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企业挂职锻炼、开展科研教研及对外服务等手段,提升学校内的“双师素质”。他们不仅是“教师+技师”,而是能够将生产、管理、服务和专业能力吸收内化,并能有效地将其组织建构到教学环节中传授给学生。这就要求高职教师不但要全面把握行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市场调查和行业分析的结果,调整和改进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还要根据市场潜在的需求进行专业开发和改造,注重行业、职业知识的传授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另外,必须大力提高高职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同时要提高教师的任职条件,从来源上下功夫,从进口把关,同时注意在职的培训,从学校层面上制定严格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如教师入职办法、进修办法、职称评定办法等,建立师资后备保障机制。

3.4 建设具有真实情境的生产性实训基地

高职院校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条件。要加大设备投入,建设和充实实训室、实训车间、实验室,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性、综合性、示范性的实训基地。一方面引导行业企业建设校外生产性实训教学基地,将课堂延伸到企业生产一线,利用企业资源,促进学生在学习中工作,将一部分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学放在企业实际环境进行,开展生产性实训。另一方面加大投入,加强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为营造真实的职业氛围,建成具有真实情境的生产性实训条件,高职学校在建设实训室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更新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增加模拟和仿真实训条件,建设有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室,建设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校企双方在充分认识和了解现有校内实验实训条件的基础上,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课程教学需要,本着综合规划、重在使用的原则,更新、补充和改造现有实验实训设备和基础设施。鼓励企业以成本价格为学校提供设备,或将实训性生产车间建在学校,或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学校捐赠实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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