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当于售价的租金能否税前扣除

2014-03-28 14:44:53苏天之
财会通讯 2014年10期
关键词:承租方国家税务总局售后

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当于售价的租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征所得税时也不确认销售收入,即也不征税企业所得税。请问,承租方支付相当于资产售价的租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平泉速达矿业有限公司 苏天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文颁布后,虽然明确了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后,能否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明确答复,承租方和出租方也始终为之困惑。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至此,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得到了解决, 但开具何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如何申报所涉及的税款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文已明确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方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方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也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笔者认为对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的相当于资产售价的租金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有二:

一是按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支出配比、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文明确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那么,承租方支付的相当于资产售价的租金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才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除此之外,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的。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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