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

2014-03-28 05:48
产权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使用权所有制经营权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第四次土地改革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出优越性,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首先实行分田包产到户,自负盈亏。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第五次土地改革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建国以来首次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

同时《决定》中也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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