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Li
讓香港社會在2013年年終談論最多的話題,就是香港終院的一項判決,該項判決不但關係到香港社會——與所有納稅人有關,與香港社會資源分配有關,而且也關係到香港未來的發展——事關香港的法制建設。用自由黨的話說:「判決震驚整個社會。」
事緣一名居港未滿7年的新移民婦人在丈夫離世後,生活陷入困境,於是申領綜援,由於不符合香港政府的「規定」,在被政府拒絕後,她開始走法律途徑——申請司法復核。可是,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宣判敗訴,該婦人又將案件上訴到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五名法官2013年12月17日一致裁定婦人上訴成功——宣佈申領綜援要居港滿7年的限制屬違憲,並將居港期限改回之前的1年便可申領綜援。
該項判決後,引起香港社會很大反響,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社會面而言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解釋,根據訂定的社會政策,單程證制度(移民)的目的,是使兩地家人團聚,而且大部分均是兒童,根據立法會的數字,於2002及2003年度有一半的年輕新移民是18歲或以下,年輕人口增長能夠解決香港人口老化問題。而政府「規定」:持單程證的兒童可以豁免此限制申領綜援,但其家長卻不能受惠(鼓勵家長外出打工)。由於申請綜援者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他們到香港後要倚靠子女的綜援生活。所以「居港7年限制」根本不能達成既解決資助兒童又鼓勵家長外出打工這兩項重要社會政策,只能帶來不良後果。
現實面而言
判詞指出,政府之規定目的在於省錢,根據政府數據,由1998至2002年,新移民占申領綜援總人數大約12%至15%,約4.5萬至近7萬人,至2003年升至18%。而2001至2002年財政年度,社署的總綜援開支為144億元(港幣,下同),向新移民綜援人士派發逾17億元,惟這群人當中大部分人士均是未成年子女,他們占了當中綜援9億多元,只剩下不足 7億元的支出,款額根本微不足道。
法律面而言
李官指,為了節省金錢以達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性,根據前特首曾蔭權於2004年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將以往申領綜援的限制由1年修訂為7年。但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巿民有權按照綜援計畫享受綜援計畫下的社會福利待遇,政府雖有權按《基本法》第145條作出修改,但亦必須合乎憲法層面,而有關限制必須達至合理的社會目的,性質必須要合理,以不損害受惠者既有的權益。
李官認為,「居港7年限制」只是向「新移民」說:「如果你們是窮困的,就請留在家中,因為你們在7年內不能領取綜援,除非你們可以自己應付,否則不要來香港。」而政府單方訂下7年限制的目的,是要求新移民到香港後能對香港有所貢獻,但是,申領綜援者一般屬工作能力低及窮困家庭,難以實現政府的這個期望。終審法庭反而認為新移民的家庭主婦照顧子女,也是一種貢獻。
該項判決揭示的是:改變政府的社會政策固然對社會產生影響,可是當社會政策與法律相抵觸時,就應當堅定不移地以法律為依據。這種法制精神不僅香港需要,而且對大陸和台灣也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