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甫,何智勇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资本下乡与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农民组织化路径
蒋永甫,何智勇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资本下乡,首先必须实现与农村资源的结合,资本与农业资源结合主要采取资源吸纳的方式。存在着公司、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三种土地吸纳模式,形成了公司经营、“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三种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这三种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对农民组织化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研究发现,外部资本通过合作社方式吸纳土地,有利于建立资本与农民的合作关系,也有利于推动农民组织化的发展。
资本下乡;资源吸纳;农民组织化
自农村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始终面临资金、人才和农业组织等资源约束。随着农民进城和农业经营环境的改善,资本下乡即外部资本进军农村从事现代农业经营活动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基于资本下乡的负面影响以及农村社会稳定,中央政府刚开始时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早在2001年的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经指出,为稳定农业和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但是,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转变,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建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资本投入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因素,也是一种必然选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试图通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以提供农业产业化资金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由于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肯定,“资本下乡”将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外生变量,为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正如徐勇教授指出的那样,传统家庭承包经营
只有土地和劳动两个简单的生产要素,难以实现农业规模效益。资本下乡给农村增加了资金、技术、知识等新的生产要素,具有扩张特性的资本与传统生产要素进行最优化配置,使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转型。首先,资本下乡将大大改善农业投资不足的困境。自农村改革以来,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发展始终面临资金的约束,社会资本、工商资本等外来资本进入农业将有助于改变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的局面,也可以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面临的困境。其次,资本下乡还将带来农业经营理念和方式的巨大转变。相对于传统的家庭经营而言,资本下乡将有助于建立现代农业经营管理体系,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横向整合和农业经营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农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不可否认,现代农业离不开资本,在农业内部无法积累足够的农业资金以启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背景下,资本下乡无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是,资本下乡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资本与农民的关系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反映出学者们对资本下乡的两种不同态度。在舒尔茨看来,改造传统农业,必须加强对农业的资本投入,同时必须“向农民进行特殊的投资,使他们获得新技能和新知识,以实现农业经济增长”[2]。黄宗智指出,小农与资本结合后反而使小农家庭生产更加稳定[3]。但也有部分学者持否定或不支持态度。贺雪峰指出,政府因为“大农情结”推动资本下乡而进行大规模的农地流转,不利于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基本秩序的维护[4]。陈锡文认为资本下乡租赁土地,易导致侵犯农民利益和部分失地农民难以就业的问题[5]。在仝志辉、温铁军看来,农业市场被农村外部资本主导,资本作用增强及其作用半径增大造成农户分化,必将形成“大农吃小农”的局面[6]。总之,资本下乡可能带来对农民权利的侵害问题,从而导致资本与农民的冲突[7]。而农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同样带来外部资本从事农业经营管理的成本问题。因此,无论对外部资本而言还是对农民来说,出路都在于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农民组织化既可以为外部资本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也可以克服农民家庭经营带来的农民原子化、分散化的生产生活状态,为农民的利益维护和表达提供了秩序性的组织路径。
资本下乡,为农民组织化发展提供了外生变量。那么,外部资本通过什么机制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这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资源吸纳是本文提出来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概念,不同的资源吸纳机制,形成了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而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对于农民组织化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
资本下乡,首先必须实现与农村内部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农村内部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组织资源等。由于外部资本是一种有组织力量,而农村各种资源往往处于分散状态,因此,这种结合主要采取资本吸纳的方式来实现。在农地集体产权制度背景下,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各种生产要素处于分散状态,这种分散状态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重大区别表现在农业发展方式、农业组织形式、农业产业体系和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等几个方面。现代农业,意味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社会化和组织化。其中,组织化是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社会化的组织基础。因此,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组织化构成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资本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化力量,资本下乡,就是要实现农业组织化发展。所谓农业组织化就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目标,实现农业生产各要素的功能整合,使之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的过程。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化、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组织化、农业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化。可见,农业组织化是农业经营活动的组织化,其实质就是农业生产中各种资源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外部资本通过对农业生产各要素的吸纳,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的组织化。
以农村土地为例,资源吸纳主要通过土地租赁和土地入股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土地租赁成立农业公司,实现农业经营的横向一体化,形成公司经营模式;或建立农业基地,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二是通过农户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这三种农业经营模式对于农民组织化发展具有不同的作用。
图1 资本下乡与农民组织化发展示意图
1.公司经营模式
传统农业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其发展存在明显的边际报酬递减现象。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现代生产要素为依托,这离不开农村外部资本的融入和助推。在城镇工商行业竞争激烈、成本上升、利润空间不断压缩的形势下,农村外部资本迫切需要开拓新领域,寻求逐利机遇。农村外部资本正是基于自身发展的困境,在顺应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形势下而投资农业。它们或抢占农村特色农业资源,或实现产品品类创新,或发展流通渠道,或开拓新市场,助推农业发展转型。而资本下乡首先必须实现与农村土地的结合,因为土地不仅是一种在农村普遍存在的与生俱来的资源,而且是人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框架内,农地流转是农村外部资本获取土地资源的唯一途径。虽然农村外部资本通过农地流转把农村土地集中起来,但是无论是进入农业领域,还是农业观光、绿色旅游等非农领域,都面临着土地经营和管理的主体选择问题。众所周知,现代资本运营的主体是公司,外部资本下乡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成立农业(分)公司。农业公司是一种农业生产横向一体化模式,这种模式通过运用公司制度,把农户组织在一个统一的经济组织之内进行管理,实质是是一种将公司与农户的外部关系内部化的过程。同时,许多农业公司采取现代农业科技手段和生产工具,所需农业劳动力较少,因而,公司经营模式通过土地租赁从而把农民排斥在农业组织化体系之外,因而公司经营模式并不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有效模式。
2.公司+基地+农户模式
在自由市场中,农村外部资本与农户进行农产品交易时是一种不持续的临时契约关系,双方承担了很强的市场风险。“公司+农户”组织形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抵御了市场风险。但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交易成本很高,无法形成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存在大量的违约现象。外部资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农户违约率,摆脱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原料质量参差不齐的困境,期望建立标准化生产的农业基地。“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是指由公司、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家庭经营三个层次组成的经济联合体,按照农村主导产业或拳头农产品兴办农业公司(企业),以公司企业为龙头,以基地为依托,把广大农户组织起来从事某一专业农副产品的生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并不改变以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家庭经营,但由公司对农户经营加以组织和引导,形成一种农工商结合、产工贸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种农业经营体系以公司为龙头、以基地为依托,以农户为基础。
基地是联接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农户的承包地转化为公司的基地,但仍然由农户经营管理,农户负责农产品生产,公司负责农产品加工和销售。这种模式,一方面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风险,提高了农业效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农业基地向农户提供农业服务、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生产,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在“公司+基地+农户”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中,公司虽然可以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但主要是一种以资本为中心、以效率为目标的纵向组织化,而不是一种农民之间的横向组织化,即“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构成,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民间团体的行动和过程”[8]。事实上,由于缔约各方信息不对称,通常会引发农户契约履行中的道德风险和公司契约签订中的逆向选择,而且农业基地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明确[9]。并且,公司掌握了基地的生产和运作的主导权,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通过农业基地来组织农民,不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3.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
外部资本吸纳农村土地资源的第三种方式,就是通过组织农户以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对于外部资本来讲,其下乡经营农业是基于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具有稀缺性的特点,目的是获取有利可图的农村土地资源。如果直接租赁农户的土地,公司势必会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在农户以土地直接入股公司会面临法律纠纷和失地风险的背景下,合作社作为农村互助型的经济组织,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佳载体。因此,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畅通的信息和先进的技术、成熟的销售渠道和品牌等优势,为节约获取土地的成本,往往成立合作社,并要求农户以其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自身则以资金等入股,并向农户承诺获得合作社的就业机会或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农产品,并保证不低于单个农户经营时的土地租金收益[10]。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中,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可以获得保底租金和股金分红。公司通过合作社这个载体,既可以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的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合作社方式与农户建立纵向的合约联结机制,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订单等,合作社按照公司的标准提供原材料或客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实际上成为外部资本进行农地流转的载体。通过合作社,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经营的效益,促进民主管理,符合国家政策精神,而且建立了合理、有效的利益连接机制,能保证农民从土地上获得长久、稳定的收益。因此,这种模式是资本下乡和土地结合的有效方式,也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
B县位于广西中南部地区,有2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辖16镇,192个行政村,1742个自然村,总人口105万,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县和人口大县。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构建“北蔗、南桑、东菜、中粮、西部特色种养”的农业产业区域布局,积极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县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土地出让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等招商引资、积极引导资本下乡,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2013年全县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约为8.93万亩,比上年增加1.2万亩,增长16%,约占全县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约为1.75万户,约占全县总农户数的9.3%。在农地流转方式方面,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出租赁、入股两种方式。其中,2013年以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有5000亩,约占流转总面积的5.6%。而出租的约有5.24万亩,约占流转总面积的58.7%,成为B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2013年全县20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户有68户,多为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面积3.6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0%,其中农业公司基本以租赁的方式流转耕地,面积约为1.6万亩,约占44.4%(见表1)。在林地流转方面,外部资本也基本以租赁方式,租赁土地近10万亩种植速生桉。全县逐步形成以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表1:2013年B县农地流转情况
1.公司经营模式
外部资本的土地吸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土地租赁。B县政府立足特色农业产业,通过招商引资,吸引一大批外部资本投资农业。如广西荷香人间农业科技公司、B县吉祥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B县祥富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农业公司,逐步形成了种养工厂化、农民工人化的特点。
荷香人间是B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由温州资本投资建设的万亩荷田休闲旅游观光农业生态园建设项目,位于B县LT镇东南约2公里处。项目计划总投入2.36亿元,规划总面积为10000亩,其中,稻、藕(荷)生产基地5000亩、旅游休闲农业生态示范园2700亩、旅游休闲农业体验园区2000亩,其他设施用地300亩。项目从2011年开始实施,截止2014年3月止,已经流转土地1122亩,其中,2012年流转土地192亩,2013年流转土地600亩,2014年上半年流转土地330亩。在土地流转中,B县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土地流转涉及基层稳定和项目能否顺利开展的问题,所以,在本项目与农户就土地流转问题开始接触之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地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解答农户关于土地流转政策方面的疑问,使得相关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对于有意向开展土地流转的农户,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积极为其与项目开发公司牵线搭桥,使得农户降低自行开展土地流转中的搜寻、谈判、履约等成本,让农户通过快捷准确的信息获得更多的利益和保障。由于土地流转涉及利益者众多,所以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规定是必然的事情,为此,镇政府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租赁协议书》等规则的制定之中,从法律等角度予以指导,确保参与其中的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尽管有了各种规则的制定,但是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某一参与方宁愿违反也不愿意执行规则的问题,比如一些农户尽管签订了协议,但是却因为某些突发的原因不愿意将土地经营权交出,或是企业拖欠租金等;此时,镇政府就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协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土地流转行为的顺利执行。近3年来,B县政府共计扶持外来投资公司流转土地面积12357亩。
荷香人间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聘请当地失地农民等各类工作人员17人,积极探索实行绩效考核、土地入股等现代企业制度。荷香人间除了发展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外,还是全国优质莲藕生产基地和稻藕套种生产技术示范基地。目前,基地年产莲藕12500吨,稻谷150万公斤,实现农业总产值3600万元。荷香人间虽然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公司的容纳能力,决定了以雇工形式组织农民的数量十分有限。特别是像荷香人间这样科技含量较高的公司,聘用的员工多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大部分农民难以被雇佣。也就是说,农业公司主要吸纳了农民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但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公司并没有做出安排,也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正因为如此,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面临村民的诸多制约。
2.“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
资本下乡的另一种方式是成立专业合作社,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公司让农户以土地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把农户组织起来。
农业公司以农户承包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实现对土地的吸纳。近年来,B县合作社发展趋势迅猛,达到226家,主要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如表2所示,B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畜牧业,分别占47%和17%,其分布区域也基本在特色农业资源地所在镇区。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占85%,但年经营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也有15%。服务内容为产加销的占79%,加工服务仅占3%。领办人基本是农村精英,占92%,非农有8%。这8%的领办人基本为农业公司,2013年农业公司以农户土地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5000亩,约占流转总面积的5.6%,以合作社的方式组织农户900多人。合作社成员股金分红1350万元,比上年增长17%;盈余返还成员3317万元,占年度盈余总额5350万元的62%;合作社成员户的年人均纯收入为7260元,比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7014元高出246元。
表2:B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2007年,三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是李某等六位外地投资商投资180万元,带领该镇青山村委潘山村等18位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的形式成立的,属于产供销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西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合作社以LT镇的胡萝卜为依托,农户、合作社、公司三方合作经营土地。公司为合作社提供订单、胡萝卜种植技术和国外优质胡萝卜品种,合作社按照公司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劳动力。到2012年截至,合作社社员发展到160多人,拥有81亩机器化清洗包装点2个、13座3200吨/次的冷库等。还辐射到周边的HJ镇、YQ镇、WL镇等8个乡镇及GG市,建立了1600多亩的胡萝卜示范基地,辐射种植面积约1.6万亩,亩产量从4000公斤提高到7000公斤左右,使种植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加800元以上,年均增长20%左右。同时,合作社每年还可常年安排500人、不定期安排3000多农闲劳动力就业。公司以农民承包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公司以合作社为依托和农户建立纵向的合约联结机制。合作社改变了过去农民分散种养的小农经济模式,发挥合作社在横向组织农民方面的优势,引导农民增收致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资本获取土地资源和推动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最佳载体。
3.公司+基地+农户模式
在B县,外部资本下乡采取的第三种方式是建立农业基地。农业基地是由外部资本凭借其资金、农业科技、农产品流通等优势投资兴办的农业产业化基地。这种模式是以公司兴建的农业基地为中介组织来组织农民,实现农民组织化发展。例如,B县蚕丝有着30多年的发展历史,因其透气除湿、细腻洁白等优势成为古辣镇特色资源。为此,县政府引导宾阳茧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乡,该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蚕茧加工以及蚕丝被产品销售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政府的引导下,公司通过农地经营权流转先后在GL等乡镇,把农户承包地经过平整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9个、4000多亩的桑蚕生产基地。随后公司投资700万元,引进全国先进的D301JY型自动缫丝机及与之配套的前后道设备,并与拥有国际一流“弹丝”独创技术的浙江某公司合作,开发能维持蚕丝原有“S”形状的技术。公司以桑蚕基地为中介,向农户提供先进成熟的现代蚕桑生产技术和订单,帮助农户进行蚕茧生产、加工(烘干)和桑枝栽培食用菌生产和销售,农户则以其原有承包耕地进行桑蚕生产。有了基地充足的原料供应,2012年茧丝工贸生产总值达8631万元,上交各种税金220万元,其产品除供应本地外,还远销福建、浙江等地。而农户人均养蚕年收入7700多元。在这种“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经营体系中,茧丝工贸公司通过把农户承包地建设成为农业基地,利用基地的中介作用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但是,基地更多是为公司服务,基地的中介协调、组织作用较弱。公司存在经常性的压低收购价格的行为,而一旦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农户会选择直接到市场上交易农产品。因此,通过农业基地来组织农民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资本下乡,通过采取不同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对农民组织化产生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负责影响。
1.资本盘剥农民易引发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以公司和基地为载体的资本下乡,一方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加速了农业规模生产,有利于推进农村和农业现代化。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资本对农民的盘剥,甚至资本与农民的冲突,如土地租金的分歧、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如B县失地农户的就业问题,以表2中数据得知,平均每户承包耕地约为7.2亩,而公司流转土地面积为16076亩,土地流出方大概为2233户,而下乡公司除7家市级龙头企业外,其余几家规模都很小,无力承担如此多人的就业。农户被排挤后只有向城镇流动,又引发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外,土地租金的分歧,可能导致公司与农户的直接冲突。
2.资本俘获农村精英消解了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
农村精英拥有相对较多的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农村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号召力,是农民组织化的重要动力和关键节点。农村精英的带动,不仅在农民组织草创时期提供权威资源,还增强了组织的自主性和凝聚力[11]。同时,农村精英的个人主导地位也意味着难以被制衡和监督。在调研中发现,农村精英和外来资本保持着密切的利益关联,农村精英极易被俘获而投靠资本。资本通过收买或利益诱导农村精英,如现金贿赂、农业技术支持、承接资本在农村的投资建设项目、聘用为管理人员、土地租金发放权等,从而达到俘获农村能人的目的。对于这些农村精英来说,资本的俘获农村精英会使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导力量由农村内部资本转变为城镇工商资本,农民组织极易成为资本逐利的工具或载体。农村外部资本对农村精英的俘获,使农村精英出现一种经济利益导向的行为动机,农村精英和弱小农户渐行渐远,消解了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动力。
3.资本和合作社的结合可能导致农民组织的弱化
资本下乡给农村带来了诸如资金、技术、信息和企业家等新的生产要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发展,最直接和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和这些资本结合。而资本下乡的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以合作社为中介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的结合。合作社和资本联合,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合作社的成长,但也导致合作社和农村外部资本合谋而架空农户,农民合作社的亲外部资本性突显。资本和合作社的合谋消解了合作社以劳动者共享合作利益的基础,资本在事实上控制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和内部管理。资本对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导致合作社成为一种对农户自上而下的捆绑式发展,而不是对农户的自下而上的联合式发展,劳动的联合从属于资本的联合,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合作经济不发达。“随着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力量从农业资本转向城市工商资本,不仅龙头企业难以实现带动农户的承诺,就是合作社也可能远离农户”[12]。并且,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农民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是当前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因此,倘若合作社处于农村外来资本的控制之下,合作社模式可能导致农民组织的弱化。
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也是现代人们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组织的作用在于利用群体的力量克服自身的不足。自农村改革以来,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由高度的组织化重新回归到高度分离化的状态。在资本下乡的热潮中,农户因家庭分散经营所带来的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低和社会关系的原子化等使农民的弱势群体特点进一步突显。改善农民弱势地位、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途径是要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
1.重塑农村社会资本,激发农民组织的内源式发展
中国社会是由村社共同体发展而来的,传统村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熟人社会,小农经济不仅使家庭稳固存在,而且支持邻里关系及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村社紧密关联,合作能力很强。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使传统村社理性弱化,村庄关系转型和农民阶层分化,导致村民逐渐成为原子化的“独立个体”而疏离村社,村庄社会内部合作网络断裂,很难建立起以团体意识、互惠合作和信任为核心的合作机制,从而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而资本下乡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些现象,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存量越来越少,导致农民组织更多依靠外来力量的介入而发展,但这不是一种内源式的发展。在资本下乡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应该重新拾起农村传统社会资本,提高农村社会资本的存量,重新形成农民之间的团结性和平等互惠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农村内部的资源,强化农村能人的合作意识和带动能力,在农村内部形成“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局面,而不是“大农吃小农”,促进以农民为本位的农民组织化发展。
2.以合作社为载体,规范资本和合作社的结合方式
从政策方面来看,资本下乡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资本下乡确实能增加农业的现代生产要素,加速对传统农业的改造,促进农民组织化发展。但是,政府明显忽略了资本对农民,以及对以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组织的消极影响。因此,在充分肯定合作社作为资本下乡和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载体时,仍然需要规范资本下乡和合作社的结合方式。从农业产业链来看,可以分为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而每个环节又分为若干领域。首先,应该对农业产业链的三个产业环节和若干领域实行评定分级,规定对农村外部资本鼓励进入、引导进入、限制进入和禁止进入的环节和领域。其次,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规定下乡资本只能在产前中后环节对合作社提供辅助性的支持,确保合作社的平等独立,不影响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利益分配。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和宽度,优化农民组织化发展环境
资本下乡对农民组织侵蚀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作为有限。虽然国家立法的推动力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对农民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的力度,并拓宽宽度,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在一些偏远地区,政府应该普及合作知识,通过典型示范和宣传,激发农民的合作意识和意愿。应该根据区域农业产业优势,鼓励农民横向联合起来成立农民组织,并注意将经营大户或是技术能手等农村精英吸纳入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对农村能人的知识培训和学习,以促使能人创办更多的农民组织。其次,政府应该在农民组织创办的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指引和扶持,降低创办农民组织的风险或成本,善于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及时纠正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再次,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难的问题。合作经济组织筹资渠道亟需拓宽,政府应该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可以给予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方面利息较低的贷款,或是引导农民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散资金。
4.以市场为机制,整合农民组织资源
农民组织在和农村外部资本的利益角逐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根本原因是农民组织太分散和弱小。从衡量组织制度化程度的角度来看,组织功能多样、等级复杂、凝聚性和自立性强的农民综合组织是未来农民组织化发展的方向。因此,整合农民组织资源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趋势,农民综合组织是农民组织化发展的目标模式。从组织的外部环境来看,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获取和维持资源的能力,它们对其他组织由于资源的需求而具有依赖性,为获取所需资源,组织必须与环境中其他组织进行交易。因此,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入,以市场为机制,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资源的交易。这种交易必然使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加剧,极易形成一个寡头垄断控制下的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种寡头垄断控制的市场都期望跳出现有交易模式,以进入新的、利润更加丰厚的行业,即通过扩张的方式,重构交换关系,实现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以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合。并且,现实中村两委交叉任职、村干部领办合作社及合作社内的农村能人进入村两委任职等现象比较普遍,以此为契机实现各类农民组织资源的整合,以期形成农民综合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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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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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681(2014)05-0124-06
蒋永甫(1968-),湖南邵东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智勇(1989-),四川绵阳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2014-05-13
本文为教育部规划项目《集体产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机制主体创新研究》(11YJA810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