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比较体系的构建研究*
——以中部六省为研究样本

2014-03-25 04:23胡海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六省创造力文化产业

胡海燕,向 专

(中北大学,山西 太原 030051)

随着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转变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几年国家密集出台了区域特色的发展规划,如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鄱阳湖生态经济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等。这些区域依托自身优势和国家政策在探索区域发展战略中被赋予了先行试验的重要使命,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规划陆续进入实施阶段,我国的区域发展新格局正在逐渐形成。区域整体竞争力代替单个城市竞争力,以城市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门类,它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潜力,正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并成为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倪鹏飞(2005)的城市竞争力报告中对中国城市竞争力影响因素作了排序,其中文化因素排到了第二位。

一、文化产业与文化产业创造力

(一)文化产业

1947年,德国学者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最先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并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凭借现代科技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和消费文化产品的工业体系。英国学者尼古拉斯·加纳姆(1983)指出,文化产业是指那些使用工业化大企业的组织和生产模式,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社会化机构。日本学者日下公人(1989)提出,文化产业的目的就是创造一种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而芬兰学者芮佳莉娜·罗马(2002)从“金字塔模型”来解释文化产业的构成,她认为文化产业有双重含义:文化的产业化和产业的文化化。在金字塔模型中,文化产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处于塔底的是由经济、技术和艺术组成的三角,这个三角共同支撑了文化产业。尽管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

2004年以前,我国对文化产业缺乏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区别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认识和相关比较研究工作的开展。2012年国家统计局在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和征求理论界有关学者的意见后,修订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在该文中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做出解释[1]178。

(二)文化产业创造力

创造力是文化产业的核心。文化产业的发展其实就在于人的创造力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力。但从文化产业的发展领域和本质属性来看,文化产业创造力实际上就是整个产业系统在市场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市场力量(从市场中的获利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

但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市场化的产品又与区域文化紧密相关。在文化产业出现之前,作为其“原材料”的文化就已经存在,而在消费者进行文化产品消费之后,作为产品内容的文化也并未消失。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消费实际上是某种或者某些文化理念以及价值观的传递,文化产品的消费过程也是文化的传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个体的消费者产生文化认可,增加其未来消费的动机,随着文化认可程度的提高,能够扩大对已有文化产品的需求,还可以增加新的市场需求,对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产生正向反馈,这一过程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2]94。另外,政府文化或者政府伦理也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政府的执政理念和道德自律以及在发展文化产业中的态度,都将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环境。区域文化和政府文化都是文化产品生产的土壤,它们对文化产业系统的运行提供要求和支持,推动和阻碍它的发展[3]60。

因此,文化产业创造力不仅仅体现在生产、流通、销售、产业支持服务部门等传统产业系统及产业组织领域,它的产业体系还包括区域文化竞争力和政府文化竞争力,而后二者是重要的却经常被忽略的领域。

最终,我们认为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是区域文化竞争力、政府文化竞争力和区域文化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综合体。区域文化竞争力是基础,也是继之而生的文化产业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先决条件;政府文化竞争力是主要的推动力,它为文化产业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发展提供契机和政策支持。

二、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比较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以中部六省为样本,探讨有效指标的提取

中部六省(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地处我国内陆腹地,其面积占全国的10.7%,人口占全国的26.76%,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对社会经济的重大贡献和各省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中部省份均明确提出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分析近五年中部六省的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及其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发现,中部六省的文化产业呈现快速增长的局面,各省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率都在两位数以上,远远超过GDP的年均增长率(如表1所示)。

表1 中部六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及占GDP的比重

资料来源:2008—2011年中部六省统计公报

数据表明,各省文化产业在转型发展中已渐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且发展潜力巨大。

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提升,对地区经济的重要性已日益成为高度关注的研究课题。由于文化本身的多样性,文化产业涉及的行业门类比较多,不同地区文化产业也表现出差异性,从而使得文化产业的体系构成呈现出区域性的特点。因此,构建合理、科学、有效的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评价体系,对于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而目前我国关于文化产业创造力评价的研究刚刚起步,再加上相关统计数据不足,直接的评价方法难以使用。目前国内研究的学者多采用因素综合法。这种方法以产业创造力的决定因素为评价对象,通过对这些因素进行比较分析,间接实现对文化产业创造力的评价。

本文在对中部六省的文化产业发展进行详细了解后,综合分析各省的相关统计数据之后,认为抽取有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性原则,二是代表性原则,三是层次性原则。综合性是指在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创造力的内涵和影响因素的认识基础上,构建比较全面的指标体系来系统分析文化产业创造力的各个领域和侧面,从而建立全方位的文化产业创造力的信息平台。代表性是指在选取评价指标上应严格防止随意性和武断性,由于没有先验理论的指导,在指标确定上,尤其是最终量化的三级指标往往出现人为偏差,一些关键数据由于难以统计,被研究者主观放弃,最终的评价结果也会受到影响。层次性是指文化产业体系呈现出结构性的特点,所以指标的选取上要符合这一特点,在纵向和横向关系上均要分层和分类[4]74。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层来呈现。

本文从政府管理、文化资源、文化产品,产业市场四方面分别构建中部六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级评价指标(如表2所示)。

表2 文化产业创造力评价指标体系

(二)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比较的方法

综上,区域文化创造力评价体系是一系列综合因素的集合,我们将选取有关键性作用的指标进行综合统计,构建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比较指标体系。我们选择中部六省山西、河南、安徽、湖南、湖北、江西为比较样本,遵循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的原则选取单项指标来说明总体性指标。目前,由于文化产业的相关统计数据不足,全面收集以上能反应文化产业创造力的详细数据是无法实现的,而主因子分析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它将原始的多个指标综合成较少的几个综合指标,用较少的互相独立的指标变量来代替原有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5]93。这一方法把原有的众多指标变量概括、析取和综合为少数几个重要指标因子,并通过对主因子得分进行排序,以1为基础单位依次赋值,从而建立起最基本、最方便的概念体系,达到主因子之间差异明显化和数量化的目的。最终通过贡献率分析抽取以下主因子:

用Y1表示区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单位:亿元);Y2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和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单位:个);Y3表示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单位:亿美元);Y4表示博物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单位:个);Y5表示区域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单位:万人);Y6表示区域高校数量(单位:个);Y7表示区域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数(单位:个);Y8表示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单位:亿元);Y9表示互联网普及率(单位:X人/万人,即每万人中网民所占的比例);Y10表示地区城镇化率(单位:%);Y11表示地区一般预算收入(单位:亿元);Y12表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单位:亿元)。本文以2011年的数据为横截面数据,数据来源《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2011)、《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1)、《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1)、中部六省各省份2011年的统计年鉴以及相关年度公报(如表3所示)。

表3 中部六省文化产业相关指标

最后,对各个主因子进行横向排序,以1为基础单位依次赋值,给最高指标赋值6,最高到最低之间以1为单位依次递减。如有两个区域的单项指标数值相同者,则赋予相同的阶位值,其后的指标的赋值将顺延。经过整理,我们得到表4这样的一组数据。Sum是从指标Y1到Y12的加总,代表该地区文化产业的综合创造力。通过Sum数值分析得出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从高到低排列分别是:湖北、河南、湖南、安徽、山西、江西。

三、结论与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区域文化产业创造力的评价应从政府管理、资源、产品,市场四方面分别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级评价指标,在对一级指标进行二级指标分解时遵循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的原则分别进行价值解读。在三级微观指标选取过程中本文遵循多样性、不可复制性、实证性原则尽量做到科学、平衡、有效。

表4 数据处理后的各项指标值及加总

在指标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中部六省的文化产业创造力进行了比较分析,按照本文的指标构架分析六省的文化产业创造力从高到低分别是:湖北、河南、湖南、安徽、山西、江西。在中部六省的比较中发现:湖北省的文化产业集群效益最强,综合指标优于其他省份;河南省的优势在于历史资源和重点项目的精心组织管理,而区域文化优势和特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和重点项目的效益;湖南省是中部六省中文化产业人均产值最高的省份,在一级指标中,它在产品和市场两方面表现突出;安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得益于强劲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才优势;山西在城镇化率和互联网的普及率上优于其他省份,这为文化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人力资源,同时其文化企业的品牌效益突出,提升了地区核心竞争力;江西的综合文化产业创造力在六省中最弱,但其文化产业私营单位活跃,彰显了江西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

由于学界对文化产业创造力的研究尚无统一意见,从而使得对文化产业创造力的比较分析会产生一定误差。再者,在评价指标的选取上缺乏理论支撑和学科背景,指标的确定存在重复性、人为性和随意性等问题。因此,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统一范畴和理论研究上来,使文化产业创造力的分类和统计有一个国际认可的标准,以便于进行比较分析研究[6]79。未来文化产业创造力研究的重点将是,以科学理论为背景,运用科学方法选取有效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 山西文化产业发展概览(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14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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