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琪 旭龙艺
(遵义医学院 贵州遵义 563000)
论代孕的伦理争议
张程琪 旭龙艺
(遵义医学院 贵州遵义 563000)
代孕行为自普遍化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它给患有生殖功能障碍的育龄夫妻带来了希望,满足他们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下一代的渴望。此外,由于代孕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集中体现了代孕存在较为广泛、深远的伦理争议。本文试图理清代孕伦理争议的焦点以及论证代孕的合理性。旨在使代孕行为能够减少伦理纠纷,发挥其综合效能和造福社会。
代孕 代孕母亲 伦理争议
世纪年代末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迅速发展造就了代孕行为的产生。而在我国,2000年1月发生在湖北省的代孕事件是第一例有记载的代孕行为。因生理功能障碍无法孕育生命的柴某夫妇把其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后植入其弟媳的子宫内。经过十月怀胎之后,这个婴儿的降生了却了整个家庭的心愿,使每个家庭成员都沉浸在无尽的欢乐之中。[1]目前,我国约有四千万患有生育功能障碍的育龄夫妻,而只有10%的夫妻能够采用代孕手段满足其生儿育女的期望。代孕是以委托方和代孕母亲不发生身体接触为前提条件的,它的实现需要依靠包括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完成。
依据基因来源的不同,代孕可以分为"完全代孕"和"部分代孕",也可以称为"妊娠型代孕"和"遗传型代孕"。"完全代孕"指的是委托方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完成受孕后,再移植到代孕母亲子宫内,最终完成生育的过程。这种行为之下,代理母亲提供的仅仅是妊娠的功能,和所出生的孩子没有基因遗传的关系。"部分代孕"指的是委托方中的妻子因生殖功能障碍无法生育,由代孕母亲提供的卵子与委托方中的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完成人工受精后,再移植到代孕母亲的体中。还可能是委托方中的丈夫的生殖功能障碍,需要采用精子库里的精子完成受孕。[2]统称为"部分代孕"。本文探讨的代孕问题指的是更为广泛应用的"完全代孕"。
依据价值不同分类,代孕还可以分为利他式代孕和商业代孕。利他式代孕是基于自愿条件下的高尚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人道主义行为。商业代孕指的是委托方向代孕母亲支付高额的费用,具有"买卖婴儿"的性质,这与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相悖,受到人类社会的谴责。[3]
代孕能够满足因子宫发育异常、多次流产等原因造成的生殖功能障碍的患者拥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的渴望。并且帮助不孕夫妇摆脱其内心的痛苦和自卑,并有利于维护其婚姻的稳定和谐。另一方面,代孕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伦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反对者众多。从社会伦理道德角度出发来看,代孕很难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致使代孕遭到社会的另眼相待。随着代孕现象的普遍化,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伦理争议,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亲子关系的界定
代孕行为使得孕育和养育分离,如何才能界定孩子真正意义上的母亲?世界各国对待代孕的法律法规大相径庭。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归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因而,在"完全代孕"的条件下,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属于委托方夫妇。
但是,"母爱"作为人类历来倍感骄傲的特殊情感,意义十分重大。而母爱的最基本的诠释即是"生育"。代孕母亲通过艰辛的受孕过程,在朝夕相处的十月怀胎中,本能的会对孩子产生某种情感联系,可能使其离不开腹中的婴儿,更有甚者可能会上演"谁是孩子的母亲"的纠纷。
代孕行为中,"孩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大的受害者,他未出生就要开始背负一个复杂的人伦关系。在他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更为突出。他对自己的出生,有知情权吗?他需要赡养代孕母亲吗?因而,亲子关系的界定,对代孕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代孕母亲的动机
女性自愿接受代孕行为成为代孕母亲,她的根本动机是什么?为了高额的报酬接受代孕,还是以高尚的思想去关爱需要代孕的不育夫妇?社会各界中的许多人会将"代孕"与"出租子宫"联系起来,会不加思索的认为代孕等于出租子宫。这种严重侮辱女性,把女性贬低为生育机器、出卖身体器官的思想是不可取的。
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以怎样的动机从事这项行为,以及她所处于的社会地位,对于代孕的合理性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考量标准。从关怀的角度出发,无偿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代孕属于利他式代孕。代孕对女性的一生具有重要的影响,对其心理、生理都会造成巨大的波动。因此利他式代孕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崇高的、值得世人尊敬的行为。而以高额费用为目的,由委托方夫妇向代孕母亲支付大量金钱的代孕行为属于商业化代孕。
在商业化代孕中,代孕母亲只能承认自己是一个雇佣劳动者,难以被文明社会的伦理道德所认可。在此情况下,代孕中介机构泛滥,并在代孕行为中扮演强势的角色。从中谋取暴利,委托方夫妇和代孕母亲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社会上,某些从事代孕活动的代孕母亲或中介机构打着代孕的旗号,实则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每位家庭成员,并且极端的违背了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给代孕蒙上了一层阴影。在对待代孕母亲配偶的方面来说,对方应该有知情权,否则,欺瞒配偶从事代孕活动的,也是有悖于伦理道德的行为。
3.非医学原因代孕存在的争议
在代孕实际活动中,委托方往往是患有生育功能障碍的育龄夫妇。但是还有一些特殊的人群,比如说,同性恋者、单身主义人士、HIV病毒感染者等等。他们的行为使代孕演变成更具复杂性的伦理现象,产生更为深远的伦理争议。为了代孕行为在未来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安定,这些特殊人群的代孕要求是不合理的。
2010年10月,广州某富商通过代孕生下4男4女八胞胎,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舆论哗然。部分学者批判这类代孕行为,认为这是富人对无产阶级赤裸裸的剥削和压迫。此外,作为新富阶级的有些年轻的健康夫妻,为了避免怀孕的辛苦,或者为了保持姣好的身材,而花钱雇佣代孕母亲为其受孕。这些代孕行为混淆了代孕的本质,把具有高尚道德的利他式代孕行为演变成为商业化、产业化、地下的代孕市场,与现有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背道而驰。
在代孕的过程中,一些人为了使下一代更为优秀、聪明,或者避免某些疾病,设计了孩子的基因。此类行为,在国内外伦理界产生了广泛的批判。代孕的目的是帮助不孕夫妇实现拥有的孩子的渴望。再无其他目的可言。因而,"设计婴儿"的行为是有悖于伦理道德的,必须禁止。
4.代孕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代孕活动中,不确定因素众多,容易产生伦理纠纷,因此这也是代孕受到来自各方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承担更多风险和伤害的是以高尚道德助人的代孕母亲。流产、畸形儿、难产等情况都对代孕母亲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与此同时,代孕母亲在受孕过程中,要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为了避免造成对婴儿的不利影响,不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在受孕的每个阶段需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做一些有利的活动,例如按时吃有利于婴儿成长的保养品;坚持适当的运动;适当的听一些音乐;怀孕后期坚持跟胎儿说话交流等等。这些行为几乎不受到委托方的监督,因此,代孕母亲在怀孕阶段是否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执行,无法考证。为此引发的伦理争议和纠纷层出不穷。
在受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代孕的一方反悔的状况。孩子将何去何从?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保护,没有伦理规约的限制,可能会给代孕的另一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纵观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工业发展影响着环境状况,加之先天生育功能障碍和多次流产的影响,患有不孕症的人群逐年上升,全面禁止代孕不仅不利于不孕夫妇的家庭安宁和谐,反而会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寻找地下的商业代孕机构,反而导致"恶性循环",致使不孕夫妇和代孕母亲的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不必要的代孕纠纷。
代孕作为一种日渐发展的手段,会产生一系列全面的、深入的社会影响或效果。如果只着眼于负面影响,而忽视其正面的社会意义,从法律上予以禁止,那么放弃的不只是该行为的综合效能,也是对新技术资源的一种浪费。[4]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这两者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来看,计划生育体制的实施和完善,致使育龄夫妻中独生子女居多,而其中患有生育功能障碍的这群特殊夫妻,为了实现家庭血脉的延续,不得不运用代孕这一手段实现成为父母的渴望。
作为生育权的具体体现,代孕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目的性。代孕的应用是社会文明不断推进的产物,更是伦理道德进步的必然趋势。因此,在4000万患有生育功能障碍的育龄夫妻的国情下,适度的放开现行的代孕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伦理规约是十分必要的。
[1]涂玲,卢光琇.ART伦理委员会构建与作用的探讨[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9):16-18.
[2]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C].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8.596.
[3]武艳.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东振彩,康倩,陈蕾伊,王滨,王东.代孕技术的伦理争议与合理规范[J].医学与社会,2012(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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