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精典案例:河南鹤壁商品房欺诈案

2014-03-22 03:50河山
消费者报道 2014年2期
关键词:鹤壁鹤壁市消法

河山

商品房欺诈行为虽然屡见不鲜, 但适用消法得到双倍赔偿的实属罕见。2002年,通过“河南商品房欺诈双倍赔案”终于把打假深入至房地产市场,掀起了第五次打假高潮。

在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过程中,奇谈怪论不断。其中就有些房地产商和学者宣扬“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不能加倍索赔”的观点。

问问原因,常听到这样几种说法。

一曰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商品房无非是不动产,价格高些,从商品属性来说,它没什么特殊。商品房,商品房,既然叫商品房,顾明思议,说明它就是商品。凡商品就要适用消法,有欺诈消费者的,就要双倍赔偿。

二曰商品房金额大,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有失公允。当今消费,商品房可谓头号“大件”。消费者往往掏一生积蓄,或者全家拼凑,以求有个自己的“窝”。遭欺诈,双倍索赔,是消法赋予消费者权利。它不仅使消费者得到救济,更是对欺诈人的惩罚,使其自吞苦果,引之为戒。

三曰商品房欺诈实行双倍赔偿难于承受。房地产开发,动辄几千万上亿元,而一套商品住宅上百万,即使翻一番,也是个零头。开发商应该有这个能力,即使赔不起叫他破产, 房地产市场也少个祸虫。

当然,也别把质量问题当作欺诈。如掉个墙皮、漏点水是不适用双倍索赔的。还有,对房屋面积的误差也要遵从相关规定索赔。对于超出法定误差的短缺面积,可以对该部分请求双倍赔偿,而不是对整栋房屋双倍索赔。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商品房欺诈行为虽然屡见不鲜, 但适用消法得到双倍赔偿的实属罕见。2002年时,终于等来了一个判例。

当时,我得到消息:河南省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商品房欺诈消费者李玉萍,被法院判双倍赔偿。我将此消息告诉央视一记者,希望他去采访,但他无动于衷。本案再审维持后,另一家媒体大篇幅地报道了这一商品房欺诈双倍赔案。中消协开会商议,宣传此案。当时主持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的董京生副秘书长十分支持此事,可又担心鹤壁法官请不来。我自告奋勇,说河南鹤壁的法官我来请。

2003年年初,中消协召开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慧生带着庭长,开车北上来京,郑州中院的刘红建等法官也到京参会。这次座谈会通过河南鹤壁商品房欺诈双倍赔案把打假深入至房地产市场,掀起第五次打假高潮。

会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为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做出定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室主任王尚新问我:最高法院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与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是否有矛盾?我说:这是我看到的最好的一个司法解释。

2007年3月14日,侯慧生法官再次到京,参加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的弘扬3.15暨“3.15维权案例”发布会,就“李玉萍诉河南省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了大会发言,领取两级法院的“3.15维权案例”证书。

证书中写道: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2001)山民初字第2038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2)鹤民终字第137号、再审(2002)鹤民再字第34号涉及的商品房销售欺诈案,是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判决被欺诈的购房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的案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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