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事件分析

2014-03-22 00:17杨卫赵冠飞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套利证券公司证券市场

杨卫 赵冠飞

摘要:

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816事件为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从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证券市场机制层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光大证券;816事件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122-02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其中证券公司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上市公司一季度报显示,券商及券商集合理财跻身于682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共计持仓54.60亿股,环比增长22.76%。然而,伴随着证券行业的高速发展,证券公司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1 案例简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2009年8月18日,光大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788,成为2003年后首个通过IPO上市的证券公司。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中国A股市场出现惊奇一幕,仅仅两分钟之内,上证指数突然直线拉升近100点,暴涨596%,创下股市低迷以来的历史最高点。包含工商银行、中国石化等在内的多只股票一度涨停。伴随着大盘的疯狂暴涨,多个股指期货合约也相应上涨。一时间有关股市异常变动的原因众说纷纭,后经证实此次事件系由光大证券内部套利系统存在缺陷造成。光大证券也于当天下午发布正式公告,称其策略投资部门在使用其自营业务的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了问题。随着事件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据光大证券8月1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8月16日在使用独立套利系统时发生故障,导致光大证券在短时间内向上交所提交了26082笔市价委托订单,累计申报买入权重股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由此造成上证指数短时间内大幅波动的现象。当日下午,为了对冲股票持仓风险,将损失减到最少,光大证券采取申购ETF卖出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的措施。对此,上海证监局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整改,暂停相关业务,依法追究内部责任。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

2 事件暴露的问题分析

此次事件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被称为“816事件”或光大“乌龙指”事件。这是一起突发的极端个别事件,但其中暴露出的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不足以及证券市场机制缺失等问题足以引起整个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警觉。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入分析816事件所暴露出的相关问题。

2.1 证券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问题

尽管光大乌龙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但暴露出的证券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种种弊端,却不容小觑。首先,光大证券日益膨胀的自营投资业务,致使内部管理问题频发。816事件,不仅让市场重新认识到券商内控制度的重要性,而且见识了程序化交易和套利系统的威力。经核查,光大证券自营业务的交易系统包括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部分,存在额度控制失效和程序调用错误等设计缺陷,导致连锁触发生成巨额市价委托订单,直接申报到上交所交易系统,造成A股市场剧烈波动、多只权重股涨停后回落。其次,光大证券还存在资金监管有漏洞、额度控制失效的问题。根据光大证券的规定,其2013年度自营权益类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15亿元。而816事件累计下单金额高达234亿元,已远远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公司的交易系统却未能成功限制套利系统产生的超额订单。可见,光大证券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的管理问题也较多。

2.2 证券市场相关机制的欠全

虽然816事件是由光大证券的投资策略部门在使用独立套利系统时引起,但由该事件我们仍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机制存在的诸多弊端。首先,证券市场缺乏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缓慢。816事件产生巨额异常订单,几十家权重股成批涨停,而证监会、交易所未能及时提示风险,光大证券自身的对外信息披露也较为迟缓,造成许多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盲目跟风买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其次,交易所缺少对异常交易的及时应急措施。事件发生后,交易所的应急措施严重滞后,致使光大证券在下午开市之后,发布公告之前,进行了大量ETF交易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来对冲风险,给了光大证券套期保值的机会,进一步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最后,我国A股市场缺乏撤销错误指令的标准和程序,无法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即取消交易机制不清。因此,尽管该事件是由光大证券自身套利系统问题所致,但如果整个证券市场的交易系统能够有效的预示风险,并拥有完善的应急机制,或者能够撤销错误指令,那么类似乌龙事件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将会微乎其微。

2.3 后端法律保护机制不够健全

此次突发事件,不仅暴露出证券公司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还显示出了我国后端法律保护机制的诸多不足之处。对于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给其他投资者造成的巨大损失,我国却没有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虽然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的赔偿范围、程序、损失金额计算等问题,都未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损失索赔等后端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空白之处,需要立法者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以使法律能够起到切实可行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3 思考建议

光大证券816事件对中国股市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仅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隐藏已久的问题,也是一堂现实的风险课,对我国证券期货行业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针对光大证券816事件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1 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系统

光大证券816事件除了自营业务的独立套利系统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另一问题是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光大证券的该项业务并未纳入整个公司的风控系统,从而缺乏订单执行前的风险控制措施,导致出现系统或操作错误时,后台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光大证券16日的巨额订单是由投资策略部发出后,未经过风险管理部门把关,就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正因为光大证券自营套利系统报盘设置存在风控问题,程序化交易直接对接交易所系统,没有验资就委托大单交易,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制止交易。由此我们认识到,公司应在新系统的开发与测试过程中加强不同风险点的测试,包括极端风险情况下的测试、保证在发生系统错误或人为操作错误时也能有效停止或限制超额指令等。只有证券公司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系统,才能从根源上防止类似乌龙事件的发生。

3.2 完善证券市场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机制

证券市场上的乌龙事件并非我国资本市场所独有的现象,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市场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我们应该正视问题出现的根源,完善有关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针对以上问题分析中提到的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对高频交易的技术性管理和交易系统的前端控制,避免系统性错误和减少错误发生的可能性;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以便及时提示风险、向投资者提供异常交易的信息和动态;三是明确证券期货交易中异常交易的标准和定义,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四是完善针对异常交易的应急措施,以将意外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3.3 加强后端法律保护机制建设

光大证券为了对冲风险而进行的ETF交易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行为,明显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从处罚结果看,证监会已将该行为定性为内幕交易,并给予了光大证券5.23亿元高额罚单,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对于整个证券市场具有“标杆性”的震慑意义,但却未就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给出任何解决方案。光大证券的一己过失,却要整个市场为其买账,显失公平。虽然对于损失的认定等确实存在难度,但证券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其每笔交易行为都存在准确的记录,这为投资者的索赔提供了可能性。因此,证监会、交易所以及立法机关应该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的界定,完善后端法律保护机制,并保证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只有这样,类似的民事赔偿案件才能有法可依,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也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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