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影子银行特征分析

2014-03-22 00:17王锴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特征

王锴

摘要:

对于国内的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问题,国内外学者曾展开广泛讨论。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在《中国日报》发文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理财产品)根本就是一个庞氏骗局。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一旦失去信心并减少他们的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这样的击鼓传花便会停止。”过去五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从仅仅几百种迅速增长为超过2万种。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透明度不高,运作方式不明,制度监管相对滞后,都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征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108-04

1 影子银行概念界定

自2007年美国提出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概念以来,影子银行这一新的金融名词被广泛使用和进行了较多研究,与此类似的概念还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盖特纳提出的“平行银行系统”,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的“准银行体系”。由于影子银行内涵和外延相对宽泛,且影子银行的金融交易活动非常复杂易变,金融创新日渐勃发,并且随时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变动不断衍生变异,更使影子银行的界定增加了难度,至今业界和学术界对此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本文试图从影子银行的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着手定义影子银行。

1.1 影子银行的内涵厘定

概念的内涵由体现概念特有属性的要素构成,从影子银行的角度来说,国内外学者对于影子银行的内涵概念界定给出了众多答案,包括以列举方式和从功能角度列举的。

通过归纳总结,影子银行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银行业务。

金融市场上,除传统商业银行外,还有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类似属性,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在信用创造、期限转化和风险分散中发挥作用,其中也包括影子银行。即使影子银行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但其最基本的属性离不开“从事银行业务”这一要素,它是影子银行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2)不受监管。

影子银行之所以被称为“影子”,主要是源于其不受监管的特性。在众多定义中,均强调“无法获得央行流动性支持”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但从美国和国内的实际情况看,影子银行并非完全不受监管,更多的是轻度监管或者由于监管者间协调不够造成的监管空白。同时,由于影子银行的是不断变化衍生的,监管步伐可能无法跟上其发展速度,导致影子银行不受监管局面出现。

(3)系统性风险。

自从2007年提出影子银行概念后,影子银行受到世界范围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影子银行蕴藏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原因在于其期限错配和高杠杆性。影子银行一般从事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的高风险业务,并通过高杠杆获取高利润。同时,由于影子银行未受到严格监管,无需像传统商业银行计提资本金和准备金,不用为其高风险投入成本,更加扩大了其产生风险后的影响。

(4)信用中介体系。

需关注的是,影子银行不仅仅是独立运营的法人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中的部门或使用了某一部分影子银行功能的职能单位。实际上,大多数影子银行都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是隐藏于传统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且大多数影子银行的操作也离不开传统商业银行的配合,是内嵌于商业银行中的某个环节。因此,在界定影子银行时,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关注其是否提供了类似影子银行的功能,而不是外在表现形式。

1.2 影子银行的特点

根据影子银行近几年来的发展特征,我们可知影子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1)依赖批发市场。

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来源为储户存款,资产运用也是对应单个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对单笔业务的风险信息收集而成。而影子银行则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模式,依赖批发市场投融资,在融资方面,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等在回购市场、票据市场、拆借市场等同业市场融资,对象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方面,影子银行也是通过批发市场购买证券来支持持有资产,与传统商业银行模式相比,影子银行依赖批发市场在流动性充足时有筹资快、成本低等特点,能获取较高收益,但此模式容易忽视个体风险,造成风险积聚,给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带来严重隐患。

(2)高杠杆率。

在资本金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大量举债,增加持有头寸,可形成以小搏大的效果。根据巴塞尔相关规定,传统商业银行需计提一定的资本金,在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下,银行最大的杠杆倍数为12.5,但是影子银行由于不受此监管指标约束,可以随意放大杠杆倍数,这也是美国影子银行盈利的主要方式。根据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CIC)的报告,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杠杆率范围为10-20倍,投资银行的杠杆率范围为30-40倍,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特殊目的实体的杠杆率则高达100倍。在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高杠杆率固然能带来巨大收益,一旦流动性出现问题,杠杆率带来的损失也将被成倍扩大。

(3)缺乏透明度。

影子银行缺乏透明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产品设计方面。美国影子银行通过证券化和衍生品等结构性设计和杠杆率的反复嵌套使用,使得影子银行被过度包装,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得衍生产品对应基础产品的原始信息和风险,仅凭借评级机构的评级购买,而评级机构不负责任的评级使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进一步被忽视。二是在产品信息披露方面。由于美国的影子银行产品大多是场外市场进行,场外市场的交易多为一对一进行,双方凭各自认知和对风险的把握来选择,而且由于产品本身较为复杂,一般场外市场主要依靠自律监管,缺乏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产品设计的不透明更加剧了信息透明披露的难度。

(4)缺乏政府流动性支持。

传统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制度等方式,在危机爆发时,能获得央行的流动性支持。而影子银行由于缺乏监管,且发展速度过快,相关部门缺乏对产品安全性的设计考虑,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难以获得政府的支持。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的类型和特点

2.1 理财产品的定义

(1)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也被称为“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业务,理财业务最早源于美国,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对此定义为:个人理财是指如何制定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实现客户个人人生目标的程序。个人理财的核心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与风险偏好来实现客户的需求与目标,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生目标中的经济目标,同时降低人们对于未来财务状况的焦虑。香港银行业对理财业务的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其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料,通过分析客户财务状况,了解并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以帮助客户实现不同阶段的人生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我国理财业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详见下表所示:

(2)银行理财产品。

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可分为个人理财业务、机构理财业务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根据银监会截至2012年末的统计,三类理财业务分别占理财业务总额的60%、33%和7%。其中,个人理财业务还可进一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机构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对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涉及资金往来。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在理财业务中提供的产品则被称之为理财产品。本文所指的理财产品,主要指由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从外延来看,理财产品属于资产管理的子集合,从内容来看,理财产品是各类投资产品的组合。根据银监会定义,银行在向个人或机构提供综合理财服务时,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即本文所指的理财产品。

2.2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划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纷繁复杂,如果要对理财产品进行深入了解,有必要先对产品做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类。本文可将理财产品按三种方式分类。

(1)按获取收益模式。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模式的不同,可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相关风险,或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额外收益由商业银行和客户按照约定分配,并分担相关风险的理财产品。

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支付客户收益,客户承担收益的相关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不保证客户本金支付,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客户承担全部相关风险。

(2)按投资方向。

按投资方向的不同,可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七类。

①货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拆解、同业存款、央行票据、金融债、债券回购等、特点是投资期短、资金赎回灵活,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较高。

②债券类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产品结构简单,投资风险小,客户预期收益稳定。目标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

③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通过信托计划投资基金、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股票收益权,含私募股权类理财产品。通常来说产品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都较高,一般只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

④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方式,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来的资金投向信贷资产,有直接发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受让收益权等形式。

⑤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多种基础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或资产池,发行银行采用动态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⑥结构化理财产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产品,回报率取决于挂钩资产的表现,可分为外汇挂钩类、利率/债券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商品挂钩及混合类等。

⑦另类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大宗商品、巨灾债券、艺术品、酒类等。此类理财产品目前的品种较少,收益波动率较大,销售渠道以私人银行为主。

(3)按业务性质。

如果按业务性质来划分,当前我国银行的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①代销业务。银行只作为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其他机构开发的金融产品,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佣金。比如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各种基金、私人银行部分理财业务等。

②销售自己开发的保本理财产品业务。如结构性存款等。这类业务是一种表内理财业务,银行承担着风险,实质是类存款业务。销售这些产品的资金已经列入货币供应量和存贷比的计量范围之内。

③销售自己开发的非保本产品业务,如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等。是银行根据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在这类理财业务中银行只负责资产运作并收取管理费,但不承担盈亏连带责任。目前这类业务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④银行买卖产品业务,如买卖外汇衍生产品及黄金等商品。这项业务的本质是行自己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份买入或卖出合同来完成交易。它实质不是通常意义的银行管理业务。

综上所述,在本文的分析中,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主要指银行自己设计销售的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市场。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按照币种、期限结构、运作方式、银行类型进行划分。

3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影子银行的关系

3.1 银行理财产品与影子银行类似的关键特征

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具备了影子银行的关键特征:类信贷、依附性及货币银行信用创造。

(1)完成了“类信贷”功能。

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在行内的操作方式基本可称之为“资金池对应资产池”,资金池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分流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募集期间所吸收资金按一般存款记账,资产池中则包括银行直接购买的标准类债券资产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购买的资产管理计划等。运作模式包括了直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借助第三方以受益权方式间接购买等,这些资产管理计划则涵盖了大部分的信贷类资产,或虽表面投向非信贷类资产,实际上通过各类通道隐秘投向信贷类资产。数量庞大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可相当于国外简易型的信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一些产品则具有私募基金的性质。同时,银行机构与银行同业、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类机构之间的理财业务合作也已经全面展开。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性质,则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外,无需按巴塞尔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从而形成影子银行。

(2)绕道监管。

银监会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记账方式和资金投向,对于遏制影子银行的飞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实际上,影子银行不单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涵盖进一步细分的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和金融工具。只有在具体账户或金融工具的层面上,才可以更清晰地观察到错综复杂的影子银行活动如何横跨于金融机构与市场之间,形成彼此交织渗透的金融结构。这种金融系统结构中的新特征给停留在机构层面上的、货币和金融监管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带来挑战。在整个金融机构甚至一级业务部门的层面上,它们所从事的业务仍然是中规中矩的银行业务。但是,在金融工具或细分监管账户的维度上,众多交易账户的性质都属于理财业务的范畴。通过这些交易账户,银行内理财部门为客户提供代理金融交易,甚至直接撮合成对手方交易。部分理财银行部门还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一一对应”和“名单制管理”,仍采用资金池形式;或部分理财产品表面上受监管约束,但在监管规定出台后,采取更为隐秘的办法,通过绕道信托收益权、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各类方式逃脱监管,实际上游离于监管之外。

(3)负债来源不稳定。

国外影子银行的负债来源非常不稳定,其负债来源主要来自于同业,同业资金庞大且具备内在脆弱性,极易造成系统性风险。而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负债来源不稳定则是源于负债期限相对于资产期限而言,负债一般来源于短期的储蓄存款,所投资产期限较长,流动性较低,存在较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

(4)不透明性。

通过观察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非常含糊,投资者无法了解具体投向,如在中国银行网站上发行的“工银财富”资产组合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投向为“本产品拟投资0%—80%的高流动性资产,20%—100%的债权类资产,0%—80%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在银行内部的操作流程中,通道类业务过多将使理财产品变成长中介链,增加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银行通过信托、证券、基金公司等通道实现信贷资产的转移消失。

(5)依附性。

由于我国理财产品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带来自托管的缺陷,以及产品模式的缺陷(将在后文论述),使得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并未传递给投资者,才使得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的影子。尽管理财是表外的,由投资者自负盈亏,但投资者总认为银行会保本,由银行信誉承担。任何存在隐性担保或是刚性兑付的金融产品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影子银行的痕迹,也无法摆脱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的约束。名义上,多数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客户自担,但实际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大多数风险,特别是其中的系统性风险,最终都要回到商业银行表内。在此意义上,影子银行业务也许会成为未来金融风险的策源地。

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拥有无可比拟的庞大的客户基础,这使得股票、债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产品,在许多时候需要借用商业银行的渠道和网络来销售。因此,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以理财产品为形式,促成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完成融资过程,实现商业银行的渠道价值,本来是顺理成章和十分自然的。这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是自然和正常的,能够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的提高。但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为了规避监管约束并提升信用供应能力,商业银行开始主动地把越来越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表外,这一过程已经脱离了商业银行对渠道价值的追求,成为本文所讨论的“影子银行”的主要内容。

3.2 理财产品与影子银行关系分析

由于理财产品使银行具备吸收市场化利率负债的能力,使其承接表外资产成为可能,而且其承接的信贷资产(包括票据)对于银行起到了风险资产出表、腾挪信贷资源、节约资本金的作用,从实质上形成了标准的影子银行操作模式,因此在风险监管方面引发一定的隐忧。银行表外信贷类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影子银行特征。但与国外高度发达的影子银行体系相比,理财产品在结构复杂程度、依赖批发市场程度和杠杆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首先,我国理财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要远低于国外的衍生产品,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还是集中于传统银行融资业务,很少有西方式的结构性金融创新。其次,在依赖批发市场程度和杠杆率方面,国内影子银行管理机构最根本的负债来源依然是居民储蓄资金,并且杠杆的使用程度非常低,与海外影子银行依靠机构间同业市场大量融资来维持资产运作有很大区别。

理财产品业务目前还风险可控,这是银行相对审慎的风险管理政策、过去十年持续的经济增长和银行自身盈利能力较强等综合因素造成的。但未来的外部环境将发生变化,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去杠杆、去产能以及周期性行业的调整,必然带来部分行业违约,银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二是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银行自身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并购局面,刚性兑付难以继续。因此,考虑到其理财产品庞大的规模和可能对实体经济带来的重大影响,应认真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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