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的变化与应对

2014-03-22 08:54:48肖仲明
航海教育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海船大纲甲板

肖仲明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一、引言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是一个重要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关乎我国船员综合素质提升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为充分有效履行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 规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为更好地实施本规则,进一步提高船员素质,部海事局对原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2],即“12 适任考试大纲”和“12 适任评估规范”。自2012年下半年启动“11 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以来已有1年多,该大纲和评估规范的修订对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和海船船员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笔者就“11 规则”下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新要求、适任考试新大纲以及考试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

二、“11 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新要求

“11 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共9 章64 条,1 个附件和1 个表注,与“04 规则”相比,名称上将“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改为“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框架上进行了适当优化,内容上进行了精简,逻辑关系上更加准确。

“11 规则”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出新规定[3]: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 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另外,“11 规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4]可见,“11 规则”下的评估为适任考试的一部分,学员的适任考试不再仅仅是理论考试,对于初考者来说,适任考试内容多,通过难度大;对于适任考试补考者来说,若有评估科目没有通过,这无疑减少了学员的补考次数,增添了通过的难度。另一方面,“11 规则”取消了“04 规则”关于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的规定,从而避免了在校学生如果因考前评估不及格而不能参加理论考试,待毕业后再去补评、考试(可能还要补考)的问题。在船员职务方面,“11 规则”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4 个任职岗位,并进一步用表格的形式明确了“11 规则”下申请不同职务的船员的适任考试,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适任考试要求见表1,并规定了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申请参加的适任考试,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情况见表2。

表1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适任考试要求

表2 各类航海类教育和培训的学员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情况

三、“11 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变化

“12 适任考试大纲”延续了原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评估大纲的基本框架,满足了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适任标准要求,除上述提到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外,与旧版考试大纲相比,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适任考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理论考试科目的变化

为了解决大副考试科目多、船长考试科目少的问题,保持理论培训和考试的平稳发展,满足船员职能的新标准,“11 规则”下理论考试大纲对不同职务的科目做出调整(见表3):(1)科目数量有增减,如船长科目由2 门增为4 门,大副科目由8 门减为5 门,三副科目均由7 门减为5 门,值班水手科目由2 门减为1 门。(2)新增职务高级值班水手科目,如高级值班水手共2 门新科目。(3)部分科目拆分或合并。如船长业务拆分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并入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船舶结构与设备部分内容合并为船舶操纵与避碰;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结构与设备部分内容合并为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3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理论考试大纲科目变化

2.理论考试内容的变化

为了符合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关于船员职能的新标准和适应航海技术的发展,更新陈旧的知识,避免海船船员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时考试内容中多次重复的现象发生,充分考虑知识的结构完整性和逻辑性,“11 规则”理论考试大纲不仅对考试科目做出调整,而且修订和调整了考试内容,主要表现为:(1)大纲模块的调整;(2)科目的新增;(3)知识点的删除、增加、更新、概括、细化或不同职务的新要求。(见表4)

表4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理论考试内容变化

续表

3.评估科目的变化

为了使评估科目与新调整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匹配,保持评估培训和考试的平稳发展,以及满足船员职能的新标准,“11 规则”下评估大纲对不同职务的科目做出调整(见表5),主要变化为:(1)科目数量有增加,如船长科目4 门不变,大副科目由3 门增为4 门,三副科目均由5 门增为7 门,值班水手科目由2 门增为3 门。(2)新增职务高级值班水手科目,如高级值班水手共2 门新科目。(3)部分科目新增或删除。如新增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雷达操作与应用,(高级)值班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高级值班水手水手工艺;删除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4)部分科目合并,如海图作业、航线设计科目合并为航线设计。

说明:表中评估科目与船员职务晋升相对应,未区分航区扩大、吨位提高的评估科目。

4.评估内容的变化

为了符合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关于船员职能的新标准和适应航海技术的发展,删除落后的航海设施设备的评估内容,充分考虑评估项目的可操作性和中国航海教育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不调整各评估项目所对应的主要内容,以免影响培训和评估的顺利实施,“11 规则”下适任考试评估内容做出修订和调整,主要表现为:(1)大纲模块的调整;(2)科目的新增;(3)知识点的删除、增加、更新、细化或不同职务的新要求。(见表6)

表6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评估内容变化

续表

续表

四、“11 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方式的变化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是一种标准化考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工作,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11 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理论考试仍采用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无纸化考试),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海船船员全国统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理论考试事项的公告》(海船员[2013]826 号)对考试试题设置做出新的调整[6]:(1)除航海英语、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和二/三副航海学由单选题和关联题组成以外,其余船长和驾驶员理论科目均为单选题。(2)值班水手业务为单选题和是非题,高级值班水手业务为单选题,高级值班水手英语为单选题和关联题。(3)海船船员理论考试总分均为100 分;除未满500 总吨船舶船员航海学、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及格分数线为60,未满500 总吨船舶船员船舶操纵与避碰及格分数线均为70 分以外,其余船员航海学、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英语及格分数线均为70 分,船舶操纵与避碰及格分数线为80 分,值班水手业务、高级值班水手业务、高级值班水手英语均为60 分。

“11 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少部分评估科目为全国统考、大部分评估科目由学员现场操作完成,评估题型、总分和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12 适任评估规范”在评估内容和要素中设定了打星号的“一票否决”项,强调关键性操作的重要性。如在航线设计评估中,“绘画航线、编制航线表”和“航迹绘算”为评估关键项,都必须及格,否则整个评估不及格;货物积载与系固(二/三副)评估中,“货物配载图辨识及使用”和“船舶相关性能核算”为评估关键项,也都必须及格,否则整个评估不及格。

五、针对“11 规则”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内容修订的应对措施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无论对于航海院校,海船船员培训机构,还是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学员,都是新的内容和挑战。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应针对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的修订,理清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更好地姿态迎接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中国的实施。

1.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应对

(1)加快培训教材修订。为了更好地指导帮助船员进行适任考试前的培训,提高船员的适任水平,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共同编写了与“12适任考试大纲”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基于各单位的教学规定、统编教材和自编教材的适用性等原因,部分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未采用该培训教材。因此,若不采用该培训教材,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尽快组织人员对培训教材的修订,调整教学内容,并编写相应的辅导教材,以便学员有的放矢复习和强化训练。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新的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是“11 规则”下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指挥棒。为了促进国家履约工作顺利推进和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应要求教师熟悉新的考试要求、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可以通过开展集体备课,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开展集体研读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改进教学方法、制订教学计划、审定备课提纲等活动。

(3)调整和加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11 规则”下的考试大纲对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删除如罗兰C 导航系统、自适应自动舵与自动驾驶仪等;新增如2006 海事劳工公约、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等。伴随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修订,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应调整和加强船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切实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2.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应对

(1)紧扣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船员适任考试是标准化考试,其标准为“12 适任考试大纲”和“12 适任评估规范”。该标准对于考试范围、考试要求、考试方式等具有准确的定位。就目前的考试考题内容来看,试题主要围绕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故决不能用自以为是或想当然的态度来研究可能会考什么内容或采用猜题“押宝”的方式进行片面复习。

(2)重视专业知识。船员应明确适任考试是一方面可以检测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掌握程度,另一方面可以检验自己是否已经具备该资格的适任能力。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应根据大纲和规范的要求循序渐进地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注重专业知识内部知识点的横向和纵向联系,加强对考试重点知识点的学习,切勿死记硬背辅导教材或题库。

(3)强化训练。适任考试试题虽然千变万化,其知识结构却基本相同,往往存在一定的解题套路,熟练掌握后既能提高正确率,又能提高解题速度。特别是实操评估,学员应在实训中熟悉掌握知识点,对考试场地、设施、设备有较好的了解。

六、结语

为了满足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中国相关法规、规定,“11 规则”下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在适任考试要求、适任考试大纲以及考试方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海船船员培训机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应积极应对,紧扣考试大纲和评估规范,做好履约工作,进而推进中国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EB/OL].(2012-01-19).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 /jiaotongbuling /201201/t20120119_1187249.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EB/OL].(2012- 03- 07).http://www.moc.gov.cn/zizhan/zhishuJG/haishiju/chuanyuanguanli/201203/t20120307_1207964.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EB/OL].(2008-12-26).http://www.moc.gov.cn/zhishu/haishiju/chuanyuanguanli/201110 /t20111017_1085793.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理论考试事项的公告[EB/OL].(2013-12-13).http://www.moc.gov.cn/zfxxgk/bzsdw/bhsj/201312/t20131213 _1528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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