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再造

2014-03-22 15:20:45娄芸鹤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人类

娄芸鹤

(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如果将文化看成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当代仍旧存续的人类文化进步和发展的“活态标本”。非物质文化遗产[1]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所承载的一定历史、文化、审美、科学、和谐、教育、经济等社会功能属性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紧密相关,满足所存在时代、人的需求而不断调整或者不断再造,不断发生、发展并积淀下来,从而形成了蔚为可观的人文资源。当今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于当代人类社会生活和实践,从本质上讲就是使资源的价值得以实现,才能够以新时代的文化本义存在。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不仅仅是停留于对历史和科学的认知,还要从现代社会功能属性去探讨其现实价值之所在,以利于更好地重构文化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代文化价值辨析

20世纪末至今的历史,是以信息科技的发展为导向,从工业时代满足人类社会物质生活需求的生产力发展模式,向着数字信息技术时代进一步满足人类精神生活需要的发展过程。数字信息技术的进步加快了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相互联系的国际化过程,数字信息时代的最明显表征是文化内容、文化信息的数字化。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网络平台,文化信息的传播、文化交流的互动,乃至文化贸易的跨国界行动都呈现出全方位、无空间性①“无空间性”在本文中是指文化贸易不仅可以以物质的形态存在,还可以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现代网络所构成的虚拟空间之中,在具有网络服务支持的状态下,理论上,访问者可以随时、随地于世界各地的网络终端查询或者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和数据。、无时间性甚至是跨国界的态势。因此,在现代社会语境下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所在,不能忽略这种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的背景。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公布也是充分考虑到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造成的巨大压力、灭失性的侵害、文化生态的干扰等,而采取的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积极措施。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角度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原则是以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这样的表述,明确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与此同时,由于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财富,其所涉及的种类和范畴非常广泛,现代社会无论是从研究的角度,还是从应用的角度,根本不可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提供保护。因为,不同时代所形成的文化现象是受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的生活方式所影响,战争、种族冲突等很多因素不仅会导致某些文化的残缺和灭失,也会产生不同的文化认识和解释,甚至造成文化贻害,因而,从公约的角度判断,保护对象是指符合《公约》中价值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良莠不齐,去伪存真

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世界各民族文化现象的多样性。同时,由于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社会中活态存在的人类文化活动现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复杂的、良莠不齐的现象。

由于各民族族群所处的生存地域、环境和可以获得的生态资源不同,各民族族群为了适应和满足自身生存需要,在改造或创造生存环境的时候,通过不同的生产材料、生产工具、生产技术和生产形式,实现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改造和改进,以满足生存和生活的需求。在这样不同的生产和劳动实践过程中,由于生产方式、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的获得能力等众多因素存在差异,导致了各民族群体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等,并进一步影响到各民族族群的认知方式、生活方式,因此,我们可以透过其信仰、行为规范、价值观体系等方面所呈现出不同的文化特征和文化个性对其进行辨别。例如:像非洲大陆一些部落延续至今的生殖崇拜、自然崇拜、巫师巫术这类文化现象,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下产生的,对于部落群体具有显而易见的教化功能。对于当代社会而言,重新去挖掘、整理、呈现和保护相关的信息,是为了解这些文化现象对于部落族群产生了什么作用?它对当地人们的现实生活或心理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以科学的态度去审视这些现象所承载的人文信息,记录相关的科学数据,作为了解人类文化发展进步的一种手段。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而言,自然崇拜、生殖崇拜、巫师巫术已经由其他知识体系、社会功能体系所替代,已经不再具备曾经的功能属性,相关的仪式和活动,作为对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进行观察或欣赏,更能引起人们的兴趣。此外,巫师在原始部落中也会有医疗救治的功能,在传统医药和治疗手段中,也不乏我们未认知的领域,厘清巫师巫术现象的本质,既可以解除愚昧迷信的困扰,又可以将传统医药、医疗的现实社会功能发挥出来。

著名的英国文化人类学者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2]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为满足交流、传播、传授、娱乐等功能需求而自觉创造出来的整体内容,它是这个民族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积累、发展和自我更新的智慧结晶。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那些具有被民族群体认同的文化价值观和文化内容,那些能够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并且能够不断创新的文化,就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那些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甚至是阻碍社会进步的文化观念和形式,势必被淘汰。

2.借鉴混合,甄别善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人类文化的发展史。各民族文化在其自身创造和发展的过程中,也会通过不同形式的民族文化交流、互动彼此影响,甚至在各民族文化冲突中获得发展。

民族文化的独特个性是其在特定族群、特定社会环境下生存和延续的必要条件。一旦失去各民族文化的差异性,世界就会丧失文化的多样性,人类也可能失去一切智慧和理想的源泉,以及充满分歧与选择的各种可能性[3]。民族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群体发展历史积淀的成果,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如:拉丁美洲的拉丁舞,非洲的原始民族迪斯科,中国藏民族的踢踏舞、锅庄等都源于民间,虽然风格迥异,但同样受到国际大众的喜爱。人类社会曾经因自然环境变化、社会形态变化,或者是战争、种族迁移等致使文化变迁,也有在航海技术的发展和游牧民族迁徙的作用下,因物质需求和贸易的需要而形成的文化互动、传播和融合。早期人类学研究者就对埃及文明和埃兰与苏美尔文明的相似之处进行比较,学者史密斯在研究埃及文明时,认为古埃及的宗教祭祀、礼仪仪式等,不仅对欧洲的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形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更为深刻的影响则是对于整个欧洲社会文化意识形态构成的影响。18世纪末,威廉爵士发现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系之间的相似性,引发了人类学学者对文化传播这一现象的探寻和研究。中国陶瓷国际贸易史,最早记录始于公元755年的唐朝,经考古发现在沿着太平洋、印度洋至红海的沿岸都有中国古代陶瓷产品出土,产品包含陶瓷生活用品、装饰用品和宗教器物,产品的形式则不仅有中国传统风格设计,还呈现出中亚、东南亚等地域文化元素特色,器型更是丰富多彩。另据考古学家进一步考证,中国古代陶瓷制造技术对于整个亚洲的陶瓷制造史影响意义甚远,近代更影响着欧洲及整个世界的陶瓷业发展。以陶瓷为媒介形成的经济贸易,将中国手工技艺和文化元素传播至世界各地,各地域民众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特点、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将中国陶瓷制造技艺加以改良以适用于当地的陶瓷制造,从而更新了陶瓷制造手工技艺,创造出了更多的陶瓷艺术瑰宝。

在人类历史上,除了由于战争和种族冲突所导致了一定程度上文化的灭失和残缺不全,事实上,文化的差异和对立,也是激发人类灵感和创造力的重要因素;没有了差异和对立,就没有创新的动力,同时也就缺少了创新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虽然文化传播不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单一形式,但是,不可否认,文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相邻区域的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学研究领域里的很多案例,已经对于这种带有多元文化影响痕迹的民族文化现象提供了足够多的证据。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具有这种特征,呈现出各民族群体在接收外来文化影响时的选择和扬弃,充分证明了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文化融合和文化创新发展的历史。

3.因“时”利导,返璞归真

时代发展背景以及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选择性,也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发展的状态。以反映中国南方汉民族的伴嫁习俗的“湖南嘉禾伴嫁歌”、反映民间生活风俗活动的“金华山歌”,以及东北三省的“东北二人转”等流传至今,既提供了以直观的活态形式认知历史的条件,呈现了一幕幕鲜活生动的民间生活、娱乐场景,更反映出古代、近代社会群体的生活历史,成为南、北方汉族民俗历史、艺术历史的一部分。比较中国南、北方民间文艺内容和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被民众广为流传的作品,是符合该地区文化、经济时代背景的,同时,也受到个体文化水平、鉴赏水平与价值观、宗教观,以及道德观念差异的限制。以“金华山歌”为例,不仅有保留近百年的《劝郎歌》、反映当地民俗的《采莲歌》,还有反映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人民公社好》等词曲内容;又以“东北二人转”为例,其诙谐幽默的风格在东北三省获得了乡间民众的广泛喜爱,如《刘老根》连续剧的制作和播出,让受众了解了这种文化形式的存在。作为当代主流艺术表现形式的电影和电视艺术在选取“东北二人转”题材时,就作了很大的调整,以富有正向价值观的作品赢得了国内观众的欢笑和认同。

民间文艺的价值主要是通过传播和展示在社会中显示出来的,而传播者和接受者都具有选择性。这对于传播者来讲,对于某一文化形式的传播具有其目的性,对于接受者来讲,由于兴趣、喜好、文化水平、鉴赏水平与价值观,以及道德观念的不同,接受什么也具有选择性。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源于民间群体的参与和传承,当代民生赋予它新时代的内涵,丰富它,发展它,使它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充满新的活力,产生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在数字信息时代,人类社会的创造能力会使得一些新的、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同时也会将那些与该时代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格格不入的“非物质文化”淡忘。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予于区分鉴别。对于符合当代人类社会发展需求,并具有正向功能属性的要多加保护,而对于一些已经失去现代社会功能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需进行必要的研究、整理、归类、记录,并将其存放进相应的博物馆和科教机构,作为未来社会人们对于人类文化多样性、人类文明发展历史了解和研究的重要资料。在此过程中,要建构符合民族文化健康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注意培养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促使其积极参与到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实践中进来,因为,只有民众接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会具有延续和传承的可能,只有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返璞归真,存在于民众的生活之中,丰富和满足民众精神、文化、生活等需求,才能够真正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文化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文化价值转化

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无形文化遗产的多种表现形式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无形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事实上,从1972年制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起,至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宣布,国际社会一直在强调文化的“全人类”和“世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文化性,更具有公共性,是一种公共文化。文化从来具有一种社会交往意义上的公共性[4]。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并非所有的文化都是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是说,文化是一定人群所共享的(这是事实),同时,这一特指的文化具有成为共同体全体享有的倾向、潜力甚至冲动(这是可能性),恰恰是这种可能性使文化不像那些私有性的事物一样因为占有的人越多而使每个人的占有份额越少,相反,它会因为享有的人越多而越有价值,越受到尊崇[5]。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有智慧财富和资源,只有通过被新时代的人或群体接受、需要,将其融合进当代人类社会生活方式,才会具有新时代的生命力。在这一过程里,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因为愈多的参与和适用于当今社会的人类生产和生活形式,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越大,而这一过程,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当代人通过自身的理解和转化,将其适用于现代生产和生活的一个创新的过程,由此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这一过程亦可以称做是“再创造”的过程。

1.适应国际文化贸易体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社会所承载,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活态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受人类社会各期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一定影响和制约。以传统手工技艺等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发展与人类生活方式、社会结构、自然环境的变化等息息相关。事实证明,越是能够满足人类生活需求、提供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支撑作用的(传统手工)技艺,生命力就越持久。

当今社会,数字信息科技和世界经济贸易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形态变化的重要因素。数字信息技术在逐渐改变着人类社会生存方式的同时,也在主导着世界经济贸易的运行形式。在这种社会形态下,“言传身教、口传心授”的传统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充分运用数字信息技术,便可以有更为广泛的存在形式,从而实现传播、传授和传承,甚至生成富有经济价值的产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形式的实践已经远远超越相关理论的发展,同时,也为理论总结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但是,不论怎样,与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结合,可以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功能、社会价值功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延续的意义。

对数字内容资源的占有和运用是国际文化贸易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数字化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具备了信息时代可流通的商品的重要属性,其所富含的文化资源属性,恰好催生出相关周边产品、衍生产品的经济价值,在国际文化贸易领域里,成为难以预估的商业资源。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文化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以产品和服务为主的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内容和内涵也不断扩大。当数字信息技术模糊了国际经济运行模式后,经济全球化进程使得过去只以国家、民族、社团组织乃至于个人之间交流、服务的形式而存在的文化实体部分,也以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出现于国际贸易的平台上;而原本隐含在传统易物贸易活动中、深刻影响和制约着其运行机制、运作模式和运行效率的文化内容(例如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乃至习俗惯例等)也逐渐显现出来[6]。以伊斯兰教国家为例,其文化贸易的内容是受其教义限制的,例如,根据伊斯兰教义,每周五的礼拜时间所有教徒与礼拜无关的活动(与生命相关的急救等特别行业除外)全部停止,有关这种教义宣传的电视短片,通过电视和互联网传递至伊斯兰教教众及非教众地区,展现出该文化的独特色彩和魅力。数字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文化贸易平台上,以信息流通商品状态,从人类历史的“活态标本”到参与现代人类社会文化、经济、政治活动实践中,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各民族文化互动、文化交流、文化竞争,甚至是国际政治博弈的手段,充分体现出其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学术领域的研究价值讨论,到贸易领域的经济价值实现,乃至引起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贸易规则构建层面上的国际政治博弈,毋庸置疑的一个事实就是,西方发达国家,透过先进的数字信息技术,在影视、信息、游戏等文化产品制作、生产、传播、销售和服务上占有较强的优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率也明显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以贸易规则体系促进产品和服务的跨国界自由流动,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为确保国际贸易活动行为的协调与合作,WTO努力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贸易规则体系,但是,由于WTO成员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各国家的宪法体制背景和政治诉求亦不同,因此,要求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各成员遵循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执行一个标准体系,其难度可以想象。由于WTO规则已经成为规范国际文化贸易的主导性文件,各成员都要主动根据该文件原则,去调整自己国家的文化政策,完善国际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近几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运用、保护等文化政策体系也逐渐引起各成员的重视。合理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政策体系建构,是一个国家民族智慧的综合体现,是对于人类文明成果的尊重和传承责任承担。该政策体系建构在符合国际市场经济自主、平等、竞争、效率观念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民族文化传统与时代创新精神结合起来,以科学、民主、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尊重历史、保护文化多样性、面向世界等时代精神为原则,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资源的创造活动打造良好文化生态环境。

2.善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以创新拥有资源价值转换权

数字信息时代,有科技、创意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支撑,使得人类智慧创造的成果可以得到相关权利的认证。那些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社会生活需要的文化产品,不仅使权利人获得社会的尊重,也可以获得经济价值回报。

在亚洲,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断挖掘,东方文化的魅力,已经使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率先占有了大量创新和创作的知识产权。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已有一个世纪之久,其积极推行“文化财登录制度”和“人间国宝制度”,给予“人间国宝”年金额达200万日元(约14万人民币)的特别扶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7]。同时,日本运用其电子技术开发的优势,以“万代”等为首的国际游戏公司,将《三国演义》等中国经典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计制作成为游戏的主要角色,赢得了大量游戏市场份额。在韩国,商人们恨不得把被指定为韩国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东西都开发成商品面具、戏装、玩偶,与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有关的书刊到处都有供应和销售[8]。艺术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常被电影和电视节目作为故事的主题演绎,随着《大长今》《大风水》等一系列以民俗文化为背景的连续剧不断推向国际市场,韩国的传统文化在世界上掀起来强劲的“韩风”,为韩国带来国际文化贸易的丰厚收益。2012年,“鸟叔”一曲歌舞相伴的《江南STYLE》,更是将韩国现代文化推向了全球文化娱乐的最前端,其幽默诙谐的音乐表演艺术,体现了现代韩国音乐人运用国际元素的创新和创造能力。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呈现出在现代国际文化贸易领域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成果,引起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继日本、韩国的文化国际行销成功实践之后,欧美国家运用其先进科技,运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民族文化元素、传统知识等形成的产业体系所带来的巨大市场利润,更加凸显了随之而来新的利益平衡需求。同时,在“文化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人们精神情感需求更加丰富多样,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现代文化贸易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也不断地在进一步得以细分,开发出新的、多元化的文化内容和服务。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促动着人类以智力进行的创新活动也不断地在增加,现代文化贸易中每一个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推出,都将使得原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保障其技术条件领先性、符合其国际政治、经济意图所建构的知识产权体系及其相关利益保护体系都被打破。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理念首先在于激励创新、促进知识使用和保护智慧产品。依据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通过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或知识产品所有人以其知识产品市场经营专有权等权利,来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制度,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9]。对激励当代社会人们的创新也发挥重要的作用。以非物质文化的“全人类”文化资源属性的角度来看,积极地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与现代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元素,赋予其于现代社会新的存在价值,或者是更新其于现代社会之中的文化价值,并以此实践去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于现代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内进行保护的法律要件,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结果。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实践,积极适应现代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并获得其相关法律保障,是正向推动社会文化发展进步的态度,更是作为拥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民族国家培养和提升民族文化创新和创造能力的重要路径。

三、结 语

知识产权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其所维系的利益平衡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中。“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10]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涵盖文化、经济、政治等广义上的现代文化价值属性,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权利人主体认定、被保护“客体”认定等方面都具有法律适用性等方面的争议,除了对于“信息”来源予以尊重的权利以外,对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生物资源等权利人与利用其资源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如何保障利益获得和分享等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规范无法予以更多约束。因此,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民族、国家、社会群体或个人,应以现代的科技手段使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生物资源等资源焕发生命力,同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潜在的文化价值进行再创造,以使得再创造的成果适用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争取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利用和转换后的经济利益保障权力,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再造”实践,推动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实践方式等的完善,为国际公法和各民族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更新提供示范和借鉴。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08-07-10)[2013-09-10]. http:∥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2]庄锡昌.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99.

[3]罗杰·M.基辛.当代文化人类学概要[M].北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28.

[4]李景源,陈威.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8.

[5]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文艺研究,2008(2):77-83.

[6]娄芸鹤.文化政策视野下的“民族元素再创造”及其相关性研究[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1.

[7]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M]∥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340.

[8]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202.

[9]冯晓青.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J].江海学刊,2007(1):141-146.

[10]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J].知识产权,2003(6):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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