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的问题

2014-03-20 17:06罗艳
银行家 2014年3期
关键词:信托业理财产品影子

罗艳

银监会的一纸关于重拳整治理财产品的“8号文件”,使得上指大跌2.82%,而其中尤以银行股为重灾区,板块大跌6.04%,居跌幅之首,16只银行股竟然有8只开盘即跌停或接近跌停,一时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众多股民也是哀声一片。

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一项整治措施缘何会引起这么大的市场动荡,最近几年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新闻也是时常见诸于报端,并且往往以负面新闻居多,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名声快赶上保险的业界坏名声了,2013年10月份时任中行董事长的肖刚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比喻成庞氏骗局,他总结:“中国的影子银行系统是复杂的,与正规银行系统和实体经济有着密切但又是不透明的关系,必须谨慎且灵活的解决影子银行的问题。

影子银行的划分

对于理财产品的问题,业界看到的更多是它背后的影子银行问题。目前影子银行还没有一个官方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为:“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现在业界普遍认为凡是商业银行的功能,而未受到严格监管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虽然给了较为明确的特征描述,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结构、监管环境以及金融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影子银行的具体组成形式也是差别很大。对于美国,一般认为它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洲主要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的信用中介体系。不难看出,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主要是围绕资产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对于这样占主导地位的机构和金融工具在目前监管较为严格的中国市场上尚不广泛存在。对于中国的影子银行一般把它划分为三个层面: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系统;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系统;民间金融系统。

影子银行的规模

监管当局之所以担忧影子银行,归根结底还是担忧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而风险的大小很大部分取决于这个“影子”的大小,即影子银行的规模。FSB指出,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影子银行规模最大的国家,2011年的影子银行规模达到23万亿美元,远超其GDP;其次是欧元区,也达到了22万亿美元;英国也将近9万亿美元。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也是众说纷纭,按中金的估算,按照上面对中国影子银行的三个层面划分,在理财产品方面,2012年末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万亿元;以信托为代表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2012年11月底所管理的资产已经达到6.98万亿元;在民间金融方面,由于受到2011年温州借贷资金链断裂的影响,使得2012年的规模相对于2011年有所萎缩,但余额也将近3万亿元左右。即便这样简单统计加总,2012年末的规模也将近17万亿元,而同期中国的经济规模也就50万亿元,影子银行的规模已经占到了GDP的35%左右,可见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已经很庞大了。

影子银行的治理

谈及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正是由于它的“影子”性,使得影子银行可以游离于监管之外,庞大的规模导致这种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爆发,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冲击。加之影子银行的高回报率,使得很多政府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加入这个行列,它们凭借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的优势,在获取资金后“倒手”给私人部门,对本来就缺钱的中小企业造成进一步的挤压,使得很多企业只能走高利贷的路子,或者干脆把做实业的钱抽离出来去做投资,这长久来说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但也有学者将影子银行视为一种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控制的产物,这种严格的控制导致“正规”的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正是这种需求孕育了影子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现在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是很混乱的,因为很多被界定为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产品绝大多数已经被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尚不具备高杠杆和期限错配这两个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具体来说就是很多理财产品在发行之前都会对理财产品的具体明细报送到相关的监管部门,并且绝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区间内,而不是通常说的理财产品都是追求高风险。对于影子银行,应该更多的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的银行业务健康的角度,来规范与积极引导这些金融创新,而不应过度的对影子银行进行妖魔化。

中国目前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对薄弱。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与治理,类似之前SOHO董事长潘石屹对于房地产调控所指出的那样,应该以疏导为主。影子银行的产生主要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一些管制所想出来的一些不得已办法。如果只是一味盲目的去堵塞,不但不能堵住这条管道,还可能“创新”出一些其他的管道,监管者的脚步相对于被监管者往往都是慢半拍。监管当局也不必想着抓大局,哪里都想管,这不切实际,更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精力,即便这样做了,效果往往也不尽如人意。对于影子银行的治理可以从上面对影子银行的三个划分层次来简要阐述。

银行层面的治理

从银行层面来讲,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理财产品存在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两个问题。对于期限错配,银行短期内可以通过“借旧还新”来进行补救,在经济整体一片向好的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不大。而一旦出现一些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的时候,最终这种“击鼓传花”游戏就会戛然而止。

对于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在国家宏观调控加紧的情况下,影子银行资金池的投资收益可能会低于负债方的投资收益,造成难以还本付息,最终出现大面积违约。理财产品的问题银监会的8号文件从很多方面提出了整治方法。这里浅谈一下我的一点小想法。首先,必须加强金融立法,对于进入资产池里的基础资产必须有相应的标准,加大与评级机构的合作,从保护购买者的角度来公正的对资产池里的基础资产进行评级,对出售给购买者的理财产品要做到信息充分披露,如在收益率、期限、具体用途、是否保本等等。其次,可以将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监管不足的表外业务转入到表内业务,加强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一些理财产品的创新必须是建立在监管当局对于风险绝对可控的基础上。最后,对于一些违规操作,通过专业手段给理财产品投资者“挖坑”的银行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须严厉打击,必要时可以给予惩罚性措施。endprint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治理

对于信托、小贷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治理这里以信托为例加以简要介绍。目前信托业的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了7.5万亿元,超过了保险,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门。本次的8号文件加上之前的463号文件,使得很多大银行加强了风控,对于信托公司的一些结构性融资产品已不敢进行代销,对信托业的打击可谓釜底抽薪。在所有的信托业影子银行业务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就是银信合作,但从2009年来监管当局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运作和转表的要求,现在银信合作的规模已经降到信托总规模的30%以下。

总体来说,银信合作较为成功,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由于涉及到两个不同金融部门的合作,考虑到管理模式、监管不同、行业文化、部门沟通等往往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银信合作理财模式模糊了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和效果产生一定影响;信贷类产品投资的贷款项目不明确,信息不透明等。对于信托业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可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首先,中国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界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当今快速变化的国际金融环境,制度保障是信托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在信托公司规范经营,监管者对信托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鼓励信托公司加大信托产品的创新,这不但可以增加信托业的活力,提升信托产品的多样性,也可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最后,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不动产等,使得它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鉴于财产运用方式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特点,可以鼓励信托业投资于证券、实业、租赁等,一方面可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活跃整个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的治理

民间金融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它有客观存在的必要,但也容易引起一些问题,并且由于所受监管很少,一出问题往往都比较大,之前的温州资金链断裂就是一个例子。民间金融与解决中国很大比例就业问题的中小企业关系很是密切,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不确定性大,财务制度不健全,也没有有效的资产作为取得贷款时的抵押,即便现在国家在政策方面一直加大力度想要扶持小微企业,但银行还是出于很多顾虑而不敢轻易放贷。意识到民间金融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在治理时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极其不理智的,对很多小微企业也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对于民间金融的整治还是秉承“管放结合”,对于其可能带来的“洪水猛兽”般的风险要严加防范,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其对于国民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

目前,更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治理模式,应从制度方面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建立一整套民间金融的监测、统计和预警体系,对于民间金融的活动和组织做到有备案和登记信息,使得相关部门对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和经营状况做到心里有数。对于民间金融的“不合法”身份要逐步去除,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体系的融合,从法律上给予其“国民待遇”,降低其对于很多行业与领域的进入门槛,可以给予其更多的“超国民待遇”,以鼓励民间金融更多的参与到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环保产业、文化产业等。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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