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孚等石油公司在旧中国的经营及影响

2014-03-20 20:02
武陵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美孚煤油石油

姜 云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党校 社会学教研室,北京 100053)

标准石油公司,后更名为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是其在中国的译名。“美”有美国的意思,代表这家石油公司由美国人创立,也有“美好”的意思;《诗经·大雅·下武篇》有“成王之孚,下土之式”,“孚”有“诚信”之意。因此,“美孚”寓意“来自美国,创造美好生活,又以诚信经营的公司”。该公司由美国人约翰·洛克菲勒于1882年创建,总部设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埃克森美孚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90年代。当时,埃克森美孚的前身标准石油公司开始在中国销售煤油。随着煤油销售获得成功,标准石油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又扩展至汽油、沥青及航空燃料的供应。

本文主要分析美孚、亚细亚、德士古等石油公司在旧中国的经营及其影响。

一 美孚利用不平等条约、中国买办和在华英国人攫取非法权益

1870年美孚石油公司进入中国时,清政府已经在列强的胁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到1901年清政府被迫与列强签订《辛丑条约》,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特权,包括关税特权、内河航运权等。清政府为列强开辟了一系列的通商口岸并允许外商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房。

美孚凭借不平等条约取得的特权,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及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建造办公楼、油栈、油池。例如,1894年,美孚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先在四川中路建洋房两幢,又在广东路建一栋四层楼房;1903年建立油栈;1915年前后,在上海浦东购地一二百亩,建油池26个,还附设有制造油听、洋烛、美孚灯等产品的加工厂。

在条约规定开放的通商口岸之外,美孚无法以合法的手段取得土地设置油栈,因为中国与列强签署的条约禁止外国人在条约口岸指定的“租界地”之外购置土地。为规避这一条款,美孚使用中国买办作挡箭牌。往往在租界之外的地区,美孚公司让一名中国人以自己名义买下土地,将地契送交美孚在上海的法律部,并在一张抵押契约上签字,声明作为债务人愿将所买土地和产业抵押给作为债权人的美孚公司。这宗产业在抵押期内,债权人可任意使用或修建仓库、住宅;如其全部欠款还清后,由债权人将全部建筑物撤除,交还土地[1]。四川买办刘子原在万县为美孚购地建造油库,作为中途转运站;还在重庆苏家坝买地建油库,先后建油池七八个,每个可储油几百至几千吨。美孚公司汉口分公司的跑街推销员朱向荣,曾在老河口、沙市、宜昌、长沙等地,出面代美孚购置大量地产,用以设立油栈。美孚用这种方法取得了条约口岸以外的土地,用以建造油栈、仓库、办公室和其他设施。

在那些尚无中国代理商的地区,美孚则雇英国人代表美孚购买土地。当时英国在长江流域享有特权,美孚就聘请英国人为高级职员,给以高薪,由他们出面在长江流域购地,建筑仓库和住宅。例如:九江英籍大班牛慕恩(Newman)曾任英国领事馆领事,他为美孚在九江买下一块土地,建了一座大厦,楼下办公,楼上住宿;又勾结当地一位劣绅,在九江金鸡坡买下一块土地,建了厂栈和油池;此外他还为美孚在湖口及内地购地。美孚还利用教会中的西方传教士帮忙:芜湖的住宅是内地会出让的;芜湖办公室基地也是教会帮忙购买的。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美舰可以出入各通商口岸;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列强从而攫取了我国的内河航运权。

美孚拥有数百艘内河拖轮,比中国最大的轮运公司——中国招商局还多几倍。在长江下游航行的有美安、美平;在长江中游地区川江中航行的有美川、美滩、美泸及在更小的河道中航行的有美云、美英等。这些油船,挂着美国的国旗,在中国内河航行,如入无人之境。

1947年,国民党政府宣布收回内河航运权,禁止挂外国旗的船只在我国内河航行。此前,美孚拥有十三条运油船经常由香港运油至广州。在这种情况下,美孚形式上变更其油船的“船籍”,使得美孚这十三条油船能继续在中国内河航行。买办常启康按美孚经理的指示,劝说美孚的经销商陈醒吾买下油船,继续为美孚运油,运费由美孚公司支付。由于买船费用巨大,陈难以支付。随后改为赊售,分期付款。常启康、陈醒吾等五人合伙成立同济船务行,把美孚公司的十三条运油船“赊购”过来。

常启康拿出几份经过美国领事馆签字的所谓“卖船契约”,口头解释后便让买主签字。契约内容大致如下:十三条运油船的船价由同济船务行分期付款。船只指定为美孚公司运油,运费除支付船上一切开支外,预留若干由同济船务行收账,剩余部分作为支付船价。何时清还船款,无硬性规定。船上职工一律照原薪留用,由船务行支付工资,工资从收入运费中扣缴。在船款未全部付清之前,美孚公司如果收回船只,应负责赔偿船务行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按照船的折旧率金额付给船务行。同济船务行随后凭着这些证件向国民党政府船政机关和海关把美孚公司的十三条运油船改了船籍,作为中国人的船只登记下来,属同济船务行所有。美孚公司的十三条运油船从此便挂起了中国旗继续从香港把美孚油运至广州,又从广州经内河运到内地。

事实上,契约中的规定只是骗人的幌子。同济船务行直到1949年都无法还清所谓的船款。船务行的业务管理和一切开支都由常启康掌握。所谓收运费和缴船款,事实上是被美孚公司会计部门转一笔账,所谓“船款”是永无还清之日的(1949年4月,解放军渡江前夕,常启康看到自己所设的这个骗局很快要落空,于是借口船只要入坞修理,用同济船务行名义作担保,把最大的两只载重各300吨的油船报关驶往香港,为美孚偷走了这项财产。其余的11只,在广州解放前夕也被偷偷弄走)。

旧中国海关掌握在帝国主义手里,除丝、茶、鸦片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海关一律按值百抽五征税。另外还规定,外商运洋货到内地都按值只另纳2.5%的子口税,各项内地税全免。海关为了便利外货倾销,还设有关栈,规定所有进口货物进入关栈,无须立即缴纳关税,待售出后按出栈多少分批付税。美孚利用这一规定与海关打通,扩大关栈范围。将它在浦东自建的26个油池作为“关栈”,经常储存几十万吨油,价值十几亿元。如立即付清关税,须搁置约一亿元资金。美孚把这些油池作为关栈,也就节约了一笔款项。这种关栈不但上海有,凡设海关的通商口岸都有,美孚将油存放在中国就如存放在美国一样。存储大量不纳税货物,大大有利于美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此外,按当时海关规定,已付进口税的商品在中国境内装运,十年内不付任何转口税,复装出口时,可凭海关原“派司”退回全部税款。美孚另有特权,只要自行盖章证明,就可以不凭“派司”复装出口。

美孚石油公司还勾结中国地方官员获得石油专卖特权。1926年,广东国民政府以“广辟财源”为名,宣布征收煤油附加税,对进口煤油进行征税。当时在华的号称“三油公司”的美孚、亚细亚和德士古三大石油公司联合抗缴,并宣布停售煤油,企图制造混乱,以迫使国民政府取消附加税。但是市场上很快出现了华商自己制造的土煤油,土煤油取代洋油,危及三大石油公司的利益。于是美孚等三大石油公司转而与国民党官员勾结,以实行煤油专卖为条件,向国民党政府纳税,并要求政府出面,取缔私炼土制煤油。国民政府规定,在三大石油公司出售的油桶上贴上国民政府的专卖印花,可以畅销无阻,凡未贴专卖印花者则一概没收。从此确保了美孚等三大石油公司的石油垄断权。

二 美孚同亚细亚、德士古公司争夺市场,联合扼杀中国民族石油企业

1889年前,美孚独占中国煤油市场。1889年俄国煤油开始进入中国市场。美孚的竞争对手之一,英国怡大洋行的萨谬尔(Marcus Samuel)在中国首先引入散装方式销售煤油。19世纪90年代初,萨谬尔就通过油轮、铁路油槽车、马拉油罐等方式将煤油运入亚洲,储存于该行在亚洲的各城市设立的油栈中,以节省开支。1891年,他与俄国的罗斯蔡尔德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10年的合同,在苏伊士运河以东地区经销该公司在俄国生产的煤油。第二年,他说服苏伊士运河管理当局,撤销了散装油船不得通过苏伊士运河的禁令。到1894年底,他将俄国石油用散装油轮运到中国,储存于在上海、厦门、汕头和香港等沿海口岸新建的油栈内。在怡大洋行的关系行——瑞记洋行的管理下,这些俄国煤油在中国的售价可以比美孚的煤油便宜1/3,借此在竞争中占据了优势。

萨谬尔之所以能在中国取得这种价格优势,是因为美孚在19世纪里仅用油轮向欧洲运送散装煤油。在19世纪90年代,就如70年代和80年代那样,美孚向亚洲各国出口的煤油仍然是用可装两听50加仑煤油的木箱装载的。最初萨谬尔敏感地发觉中国的批发商十分喜欢美孚的木箱和油听,拒绝提供他们自己的容器。于是他设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几个商埠中设立了几家制听厂,雇佣中国人将煤油从大油栈中灌装到小油听中。

美孚油在中国煤油市场上的垄断局面虽被打破,但直到1893年,美孚油在中国市场上仍占73.4%。

1894年,荷兰企业——荷兰皇家石油公司(Royal Dutch)也开始向美孚发起了挑战,将荷属东印度的煤油运进中国。像怡大洋行一样,荷兰皇家石油公司也用散装油轮运送石油。此外,这家公司还拥有制度创新的优势。所有这些运送散装煤油的油轮都是由该公司拥有的一家工业联合企业经营的。因而,在煤油从苏门答腊的石油产地运到中国的经销点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的油田、炼油厂、运输公司及经销机构全归荷兰皇家石油公司所有。对该公司而言,要降低向中国运输煤油的成本远比美孚容易。因为正如19世纪90年代后期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德特丁(Henry Deterding)所说,“同宾夕法尼亚相比,苏门答腊和爪哇就在上海和香港的隔壁”[2]33-34。

在德特丁的管理下,中国从苏门答腊进口的煤油急剧增长,到1901年,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在中国煤油市场上所占比例已占到33.5%。这种流星般的增长速度促使美孚派了两名高级经理去亚洲考察。他们的报告证实了荷兰皇家石油公司令人惊讶的增长速度。在给纽约的美孚公司总部报告中,这两名美国人不无敬畏地说道:“在整个石油销售史上,还从未见过像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如此成功、如此快速增长的奇迹。”[2]35-36

到20世纪初叶,形势朝着更加不利于美孚的方向发展。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和怡大洋行两家公司联合起来,使美孚感到了更大的竞争压力。1900~1902年间这两家公司还在分别经营时,美孚试图用削价的办法将它们赶出市场。美孚的的普拉特在阐述公司的战略时直言不讳地说道,“我们要保持并扩大我们的销售量而不是增加利润”。但这一战略没有成功。它不仅减少了美孚自己的利润,导致公司1900~1902年间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市场上的赤字,而且使得萨谬尔(当时已是壳牌运输贸易公司的首脑)同荷兰皇家石油公司联手,与罗斯蔡尔德一起组织了一个联合销售公司——亚细亚火油公司(APC),负责与美孚在整个亚洲竞争[2]35-36。

亚细亚火油公司正式成立于1902年6月27日,分别在上海、香港设立两个公司,雇佣中国买办和代理人。1903年,这家公司的煤油已占到中国市场份额的62.8%。面对亚细亚公司的竞争,美孚自1904年改变营销方式。美孚建立管理层级结构,广招经销商,遍布经销网,同时采用散装方式经销煤油,在中国9大区域都建造了油栈、油池,并用油船把煤油运往各地。到1914年,美孚油又占到中国煤油市场份额的70.6%。

1915年美国的德士古石油公司进入中国,设总公司于上海,并先后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沈阳、广州设分公司,同时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大连及香港设立油栈。

自从德士古在中国建行以后,与美孚、亚细亚逐渐形成鼎足之势。三行之间是对彼此最具威胁力的竞争对手,因此彼此之间互相视为“敌行”,为此,勾心斗角从未停止过。三大油行之间相互倾轧,在市场角逐中主要采取以下手段:第一,杀价竞销。这一手段是垄断集团在国际市场上惯用的伎俩,它们总是自恃财力雄厚,想用少量的暂时牺牲来击败对手,从而换得市场的独占优势和垄断力量,然后再肆意提高价格,攫取更大的利润。但是,经过一段时间激烈的相互竞价销售之后,它们感到势均力敌,谁也无法打垮对方,反而落得两败俱伤,于是,便确立了“利益均沾”的原则,统一了售价。第二,互相监督,防止砸价。三行之间推销煤油随时协议定有公价,不许私自贬价抛售,但彼此并不相信,于是各自雇佣华人多名,名为调查员,实则是搞情报工作,在各码头、车站、仓库,以及重要行销地区,秘密调查其它两行进销数字,防止砸价。第三,利用暗贴,变相降价。三行之间对代理店经售煤油,全有额定的佣金,一般为2%。但是为了鼓励销货,竟巧立名目,增加暗贴。如:借口煤油变质,每对(每对即两罐,共10加仑)补贴数角;或因老货易漏耗,减价若干。第四,拉拢应酬,多给回扣。军阀混战时期,各省市军政机关及军队,纷纷成立汽车队,大量采购汽油,给三大油行带来了巨额利润。以天津为例,美孚、亚细亚两行成立在先,牌号老,大批生意均被这两家垄断,德士古进入天津市场之后,竭力争夺。如1928年夏季热河汤玉麟部汽车队长谭玉符来津,大量采购汽油与摩托车用油,德士古立即命人找谭接洽,除去公开15%的回扣和一切必要的招待和应酬外,特别给谭个人货价2%的回扣,第一批就成交了汽油3 000箱。第五,安装油泵,竞售汽油。三大油行为了竞售汽油,在各冲要地点以及各大汽车公司,设立加油站,安装油泵,便利用户随时加油。三家公司,三种不同商标的加油站,常常会在相隔不远的地方出现。第六,安插坐探,窃取情报。德士古上海总公司,雇用了一批“经济密探”,打入美孚、亚细亚两行充当职员,暗中刺探商情。如,1945年上海杨树浦发电厂由原来发电用煤改用柴油,并规定由三大油行投标,德士古得到这一消息后,利用深入美孚、亚细亚两行的密探,获悉两行拟定投标的价格,以略低于两行的价格投标,取得此项柴油的专销权。仅这一笔生意,德士古每年就可挣得10余万美元[3]。

三大石油公司尽管彼此之间互相尔虞我诈,但只要一碰到中国的竞争对手,立即协调作战,不遗余力地将其彻底挤垮。光华火油公司原来是由安徽人柯菊初等发起组织的。柯菊初曾做过北洋军阀张绍曾内阁时期的秘书长,与一般官僚较为熟悉,退任后与许世英、李调生等组织光华火油公司,许世英任懂事长,柯菊初任总经理,资本30万元,经营一些桶装进口的杂牌火油。后来由经易门代表华安保险公司出资15万元加入光华,合为50万元(包括光华增资)后,重新改组。不久,又有美大火油公司加入,增资到110万元,准备大干一场。1927年,公司一面动手自建油池,一面派经易门去美国考察,从美国购油输入中国。1928年油池仓库建成,美国散装火油开始运到上海,装箱出售,营业状况较佳,且不断转好。这一年,每月销售额达10万对,由于成本较低,更由于当时金贵银贱,美汇大涨,公司预先结价,因此获利达100万元。

1930年,苏联要在中国推销油遍地公司的火油,光华正因美国石油垄断组织抬高油价,拟另找出路,双方一拍即合,开始秘密商谈经销条件。当时上海三大石油公司尚无动静,而美孚在美国的母公司已得到消息,直接派代表来到上海与光华接洽,提出一大堆“优惠条件”,企图收买光华。光华权衡利弊,最后在1930年12月与油遍地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后陆续向银行贷款400万元,扩建油池仓栈。

三大石油公司看到光华发展势头旺盛,大为恐慌,便以亚细亚为中心组成联合阵线,向光华提出条件,要光华放弃自由竞争,并由三大石油公司划出部分地盘,让给光华活动。其实是企图要光华服从他们的支配。当时光华雄心勃勃,当然不会同意。于是正面的激烈的斗争开始了。三大石油公司不断跌价扼杀油遍地,从每对10元左右一直猛跌到每对5元,除去关税、运费等,零售价已跌入成本。苏联油遍地公司为维持斗争,委托光华按市价大量抛售,但货到时三大石油公司又大跌特跌,最低跌到每对3元6角,使光华的经销商不敢进货。

此外,三大石油公司还利用海关的特权,对油遍地公司进口进行种种刁难。他们对老客户拉拢联络,大量赊购,以堵塞油遍地的销路。这样的排挤打击,整整持续了三年,结果油遍地公司被迫退出中国市场,估计约损失1 200万元。光华公司在这场斗争中,也筋疲力尽,亏蚀了500万元。光华只好向三大石油公司投降,结果由债权人居间说合,将所有浦东油库、仓储以400万元作价售给三大石油公司,还清银行债务。光华公司本身则由三大石油公司酌配经销油额,勉强维持开支,苟延残喘,到抗战时期而告终。

自油遍地公司退出中国市场后,三大石油公司半年内两次提高油价,第一次每对涨至7元6角,第二次再涨至9元6角。跌价竞售的损失,就此全部捞回[4]30-32。

1932年12月,广州的一些中国商人进口石油,提炼煤油,与进口的外国煤油竞争,获利颇丰。三大石油公司进行反击,也进口石油,在当地设厂炼油,迫使中国炼油商退出这一领域。

1933年7月,广州政府颁布命令,只有向广州政府登记注册的企业才可获准在当地设厂炼油,而且只有“中国人拥有”的企业才可获准登记。三大石油公司实际上因此被禁止建立地方炼油厂。美孚寻求华盛顿的支持。美国国务院指责广州政府的做法违反了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在外交压力下,广州政府允许美孚等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炼油。

1933年12年,广州政府又出台一项政策,对当地销售煤油征收贸易税,每10加仑征收3美元,适用于所有煤油商人,但政府征收中国炼油商的贸易税则私下返还。三大石油公司联合起来,削价销售,给广州炼油商打击很大。随后,三大石油公司预付广州政府500万美元,以抵消贸易税,广州政府不再向中国炼油商退还税款。之后,三大石油公司靠其财力技术的优势,击败了中国竞争对手[5]。

美孚为了拓展中日石油市场,还计划在中国开采石油,企图垄断我国石油生产。1913年,熊希龄任北洋政府内阁总理时,有报告称,我国陕西延长一带发现石油。当时财政拮据,又缺乏技术力量,一时无法开采。美孚得讯后立即与政府磋商,于1914年2月10日订立了合约,双方同意共同组织“美华公司”开采延长石油。合约内容主要有:第一,美孚立即委派专家至陕西延安府的延长、热河承德和河北相连的油田勘察。中国政府应派兵保护。译员、军队生活等及勘察费用由双方负担。第二,勘察完成后,所派专家认为煤油藏量有开采价值时,即成立美华合资公司,在美领照,在华注册。丈量完成后6个月内动工。第三,55%的股权归美孚承买,37.5%的股权由中国政府承购,即作为中国政府按股票价格承买,逾期仍属美孚公司所有。在本合约有效期间,股权不得售于非中国人。公司管理和行政归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以股权为标准。第四,本合约订立之后,中国政府不给予其他国家或私人在上述区域内的煤油开采权。本合约期限60年,如专家认为上述地区不值开采,可在同省内别处开采,此合约继续有效。第五,中国政府给予该公司由产地至水道口的一切交通便利。且建筑铁道公路、铺设油管等建筑工程申请领照时,交通部应予以批准且由中国政府派军队协助。第六,出油地由中国政府和地主协商,除美华公司以外不得另租他人,付给地主的特许权不超出油的1.5%。第七,如中国政府为此事向美银行借款,美孚予以尽力协助。第八,本合约须俟勘察后报美孚公司,决定接受报告后起,发生效力。第九,本合约中英文各四份,如有争执,以英文为准。合约上代表中方签字的是内阁总理熊希龄,财政总长周自齐,农商总长张謇,交通总长朱桂莘;美孚方面为亨利·G·埃弗拉尔(Everall)。

合约订立后,勘察数次,美孚方面提出“得不到足以在商业上获利的油田”,认为无开采价值。于是延至1917年4月7日,北洋政府外交部致文美驻华使馆又订立了五条合约,取消原订合约。主要内容有:第一,中国政府应偿还美孚公司勘察用款543 703.89元,此款在五六年内分期还清;第二,所余机器变价后,照股款比例均分[6]。

美华合资公司开采石油虽没有成功,但从所订合约中可以看出美孚的目的:初步知道中国油田的所在地及其产量;阻止其他国家对中国的觊觎,企图独占中国石油市场;即使开采不成功也可以借此恫吓中国自己去开采。尤其从美华合约的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许美孚独家开采,不准其他国家开采,暴露了美孚公司企图长时间(60年)独霸中国石油资源的野心[4]30。

从美孚在旧中国的活动可以看出,美孚在旧中国拓展市场的活动带有显著的时代特色,那就是在一个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它凭借不平等条约,攫取一些特权,其活动带有侵略性和掠夺性。说它带有侵略性,并不否认在某种情况下它催生了中国民族石油业,但是,在半殖民地的状态下,中国的民族石油业只能遭到被扼杀的命运。

[1]范心田.我所知道的美孚公司[M]//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4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55.

[2]高家龙.大公司与关系网——中国境内的西方、日本和华商大企业(1880-1937)[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3]闵文.英美三大油行侵入天津概述[M]//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8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128-131,138-139.

[4]民建上海市委,上海市工商联.帝国主义侵华简述[M]//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4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

[5]Irvine·H·Anderson·Jr.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的东亚政策[M].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5:38.

[6]王百揆,江维德.美孚石油公司在重庆的经济掠夺[M]//重庆工商史料:第 1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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