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明
(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2.中国文化大学 法学院,台湾 台北 11114)
2011年5月初,邓正来先生的一本著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再版了。早在2005年,邓先生就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反思。为此,邓先生一共在《政法论坛》上连续发表了四篇文章①,出版并再版了个人专著。诚然,在该著作中有许多观点颇具启迪,但也有某些重要观点仍值得商榷。其中最具有使命性的问题是:中国法学/法制真的缺失了理想图景吗?
邓正来认为,现代中国法学以“四种研究范式”为代表,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以及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他们因深受西方现代范式之影响,以至于无力为中国法制/法治提供一幅作为理论指导和方向指引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3。笔者认为,得出这样的结论似乎有些武断和简单化之嫌。这“四种理论模式”,都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而作出的理论努力而已。我们既不能因“四种范式”借鉴了西方某些法律文化要素就将其等同于西方现代范式本身,也不能把“学习西方”简单等同于“照搬照抄”西方模式。笔者相信,以上四种范式的主要代表者,也不会认同自己是缺乏中国主体性思考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体现者。
由于邓先生文中选择的“四种理论范式”被简单地划归为“西方现代化范式”,所以才会得出中国法学研究者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判断。为了厘清和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试图对四种模式理论进行剖析,以此来考查其范式是否为邓先生所界定的“西方现代范式”。
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研究范式,发端于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1988年版)一书,该书认为,法以权利为本位,而道德以义务为本位。此后,其“权利本位”的话语被进一步讨论,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思考。通过分析发现,张教授所言的“权利本位”并不是邓先生文中所称的“西方现代范式”。张教授所讨论的背景是基于“社会主义新型的权利本位”,而不是邓先生所指的西方现代范式。张文显教授也强调“社会主义权利本位优越于资本主义权利本位”[2]。其在另一文中也表明了同样的立场[3]:“权利和义务是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首先只有彻底贯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和法作用的原理,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作用,权利和义务,不管其种类、形式多么不同,其实质都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价值准则和利益标准”而规定的;他还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时就认真考虑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的统一问题,即权利的可行问题”。显然,张教授提出的“权利本位”是基于社会主义背景下讨论的研究范式,而不是西方现代范式的资本主义“权利本位”,邓先生似乎曲解了张文显教授的本意。
“法条主义”被邓先生界定为:“中国法学中,主要是在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部门领域中,也逐渐形成了一种法律专业技术的力量”[1]65,并把它理解为:“这股力量发展主要是根据欧洲大陆法、日本法及台湾法以及相关问题的相关文献的中国阅读’或‘复制’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关法律或法律规则的逻辑解释活动,并为中国全面展开的立法工作或者法律修正工作提供了条理化和系统化的手段”[1]65。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此种结论是非常武断的,完全缺乏对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及价值追求的整体把握。
以私法为例,民法知识体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历经法国民法典,再到德国民法的发展;现代民法知识体系已经相当发达[4]。民法知识体系拥有民法之理念,如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不像邓先生所界定的那样,法条主义只是追求概念清晰和逻辑结构上的自洽,此种观点显然具有片面性。因此,不能把中国民法研究仅仅等同于法条主义。如果简单地把中国私法研究等同于法条主义,那就与中国法律发展史严重不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就深刻揭示了法即是利益的表现,中国各部门法研究,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而开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部门法研究,因此不能简单等同于法条主义。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无不都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邓先生认为,“法律文化论”是“梁治平有关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试图从中西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之外观上或功能上的差异、类似或相同的背后,去探究他们与其各自文化传统之间的内在联系,亦即去追究这些制度安排后面的观念形态、价值体系和社会方式等文化上的‘根据’。于是,梁治平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试图强调中西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赖以为凭的‘文化类型’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在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定上的‘同’或‘不同’之中求文化之异的路径,在我看来,确实如梁治平本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以辩异为基本路径的‘文化类型学’的研究”[1]137。邓先生把“法律文化论”简单地理解为以一种“辩异”为进路的“文化类型学”的研究,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梁治平先生之初衷。因为梁治平有关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一个民族的法律是该民族以往历史和精神的产物,一如其语言和习惯”[5];因此,我们只有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才能发掘和运用中国法律文化资源。我们也不赞同邓先生所持有的如下观点:“梁治平将辩异的参照指标转换成为中国法律制度或中国‘文化类型’之判断的做法,其根本目的乃在于以西方的概念或观念为标准对中国‘文化类型’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1]257相反,笔者认为,法律文化论,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文化视角来强调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重视和发掘法律的文化土壤,运用优良的法律文化资源,而不是简单地导向“西方现代化范式”。
在笔者看来,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两者之间其实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邓先生也认为,此种研究范式也是深受西方现代范式所“支配”。致使苏力“没有能够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同时,看不到、甚至没必要意识到他在‘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的支配下以‘剪裁’或‘切割’的方式对各种中国现实问题所做的‘非中国化’处理”[1]20。苏力教授的初衷在于:“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意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6]6从该论述中我们发现,“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在于强调中国法治建设,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挖掘和融合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及经验实践,而不是仅仅简单地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
总之,以上“四种理论模式”都是针对中国法治问题而作的一种理论探讨,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种更为开阔的研究思路及倡导。但我们也不能够因此就得出,学习西方现代先进法治经验都必然会陷入“西方现代范式”,进而致使其无力为中国法律提供理想图景的结论。
俄国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从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人民就开始不断地开展将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艰难探索[7]。1949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法制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邓先生分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只选择了1978作为起点,裁剪建党、建国以来的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历史的整体性。自从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中国人民就有了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更何况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学/法制迎来了新的春天,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也获得了丰富的内容,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道路。分析1978年以后法学发展的历史,就可明显地看到早已存在的这个“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我们至少可以把中国法学发展的1978年以后这段时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路线,为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开启了新的征程。在党的十二大中明确提出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始终是坚持民主和法制,我们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制,不是走西方的模式。而邓先生则强调,“这是一个没有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1]2。这显然是有悖事实的。中国法学/法制乃至法治实践,一直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想。党十三大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十三大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治的“十六字方针”,为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描绘出更为具体的蓝图,也为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总之,应当通过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是防止“文化大革命”再次历史重演以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十三大报告还明确提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党政机关职权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理想图景。
与此同时,“1978年中共中央转批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中国人民法律系等一大批政法院系先后恢复招生,法学蓬勃发展。1980年,各类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有21所,到了1983年发展到35所,1989年则达到了106所”[8]。同时,“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个文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9]。在这十年的改革开放时期,学界打破禁锢,解放思想,大范围拓展研究领域,重新确立新的法学研究思路。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开展了全方面的法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了各个部门法学科的研究组织,加强了学术交流。同时,提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思想、新观点,培育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生力军,初步恢复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发展模式,在学术与法学教育方面获得了快速发展。另外,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这是中国法治事业的一个里程碑[10]。这部宪法顺应了历史潮流,也凝结了众多老一辈法学家者的心血,它标志着中国法制与宪政建设开启了新的征程。
1989至1998年的十年里,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而明确提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党的十四大明确要求,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秩序,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法制秩序;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明确确定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提高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突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监督要求。这也表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都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要求。我们不会、也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邓先生在其文中强调,中国因法学建设受制于西方现代范式之影响,必然会导致无法提供自己的理想图景[1]3。
党的十五大指出:“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十五大还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时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进一步地被具体化和明确化,同时也向世界宣誓我们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建设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这也为中国的法制提供了指向标,中国的法制/法律从来就没有缺失自己的主体性。而邓先生在文中强调的“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主体性的中国’”,这样的论断明显缺乏依据。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得到宣告,这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中国法律理想勾勒了蓝图。同时,这十年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下,大学的法学教育也取得显著的成就,大学培养法学人才的院校到“1989年则达到了106所”[8],一批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进入到法学学科从事教学和科研,这也极大地促进了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想蓝图的形成。
1999年至今,这十余年是中国法学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中国法学发展逐步走向繁荣创新的时期。在此期间,我党分别召开了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报告中,继续强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突出强调了加强对党政干部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建设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的愿望。换言之,中国的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动摇,紧紧围绕着中国社会发展问题而开展法制建设。
党的十七大也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强调,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条件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中国法学/法律的理想图景。同时,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学在科学研究、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呈现出一片繁荣的局面。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同时也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的基本蓝图。随着国内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法学界对世界先进的法治经验采取了广泛吸收、兼收并蓄的态度。党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里的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
总之,从1978年至今这三十多年里,中国法学/法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法学事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正确工作路线,立足中国国情,紧紧围绕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和谐等时代主题而展开,不但继承了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而且也广泛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三十多年来法治事业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它凝结了几代法学学者及法律工作者的智慧。如今,我们基本上形成了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其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法律体系);其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而这些巨大的法学/法制进步,在邓先生的文章中不知是“有意还是刻意”地被忽视了[1]3。笔者认为,此种研究极不妥当,也是不尊重历史的表现。
在“邓书”中,似乎并没有给我们指出理想的图景,甚至中国的理想图景是什么仍是个疑问!然而,我们认为我们一直拥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中国法律/法制一直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于中国实际,围绕着中国的实际问题,而不断地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形成中国人民的法律理想图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蓝图逐步被勾勒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被修正和完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会始终不断地往前发展。我们认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研究法律现象学科的总称[11]。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早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行法律现象分析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法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无产阶级的不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智慧结晶,它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及发展的规律。马克思法学既体现了阶级性又包含了科学性,反映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要求。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主政时期,再到江泽民、胡锦涛领导的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在不同时代和历史阶段,形成了不同特色理论指导的中国法制实践。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践出发……把马克思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的历史经验的基本结论。而在邓正来先生的文章中只强调了“经由26年的努力,中国在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诸多重大的成就,而其间最大的成就之一便是把我们关于法律或法律秩序的思考从‘阶级斗争范式’的禁锢中解放出来”[1]51。邓先生此种描述中国法学的概况,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尽管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但是在整体上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毋庸置疑,在三十余年的时间里,中国经济的繁荣,也印证了中国法律制度保障的贡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法学成就,不能简单地用“阶级斗争为纲的范式”给忽视,或者被概括为“这种分析却是一种我所谓的‘政治—法学’分析路径……”[1]52此种概括是不妥当的,何况“法学的阶级性”也不等同于“法学以阶级斗争为纲”[12]。
因此,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同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回应那些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质疑。
第二,立足和回应中国具体实际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国能否构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邓正来先生认为中国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分析进路影响,无力去认识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是在紧密地结合中国特殊国情而展开的。如中国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中,不仅大胆借鉴了德国大陆法制度和英美普通法法律制度,而且结合中国特殊的国情创设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体系的多元化、平等保护原则等法律制度②。
在这诸多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始终都坚持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以问题带动思考,思考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国的问题非常复杂,既不是简单照搬西方的现代化理论就可以彻底加以解决的,也不是继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模式就可以应付得了的。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必须深刻理解中国的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必须以中国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发挥中国人民的实践智慧,以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理想蓝图。
第三,吸收和融合中西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纵观世界各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历程,现代的法治国家都广泛地吸收国内外成功的法治经验。学习先进的法制自古有之,如“在罗马,情况大致如此相同。公元前450年,在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之际,也曾事先派出调查团前往希腊,研究索伦立法,据说罗马的立法还曾在南意大利的希腊殖民地城市进行希腊法的研究。而且在万民法(Ius Gentium)中,也受到希腊法的影响,并采用了地中海商人之间通行的商业习惯”[13]21。这说明在先进的罗马法制定中,也广泛吸收了当地先进的商业习惯和实践经验。同样,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里,“该法典还是结果深思熟虑吸收长期历史发展的成果,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南部成文法……”[14]正如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教授所言,“一般而言,伟大的法典都是过去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但是却很难形成孕育应然的未来社会的种子,法律编纂的这种历史命运,在《德国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印证”[13]200。
吸收国外的优良法律传统及制度经验固然重要,但是融合本国固有的法律实践智慧及法律文化传统也至关重要的。中国具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传统,尽管历经朝代更替、编修法典,但是从秦汉至清末,法律的优良传统自古以来,始终一以贯之[15]。这也契合了法律是民族的精神,法律深深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代表民族的特性的认同。故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理想图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中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吸收中国本民族的法律传统,整合历史上的实践智慧,为形成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民族特性”而提供智识上的源泉,同时也能增添法律智识的民族自豪感。
第四,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下与中国法律实践相结合时代的产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理想图景下实践而形成的集体智慧结晶。邓先生文中反复强调中国没有自己的理想图景,严重受到“现代化范式”的影响[1]6,笔者认为其观点不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事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证伪了邓先生的论述,不管承认与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想图景的发展方向。而这种中国特色主义法律实践智慧的形成,不应该被邓先生所言为“实际上是中国论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移植’和遵照,……”[1]83无论是中国论者,还是西方论者,都无法否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智慧的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凝结了理论部门学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代表着集体智慧的结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单借鉴了西方现代法学的先进理论,而且精巧地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16];不仅吸收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精华,而且也巧妙地融合了中国“本土资源”[6]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个五个方面彼此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形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从这五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它既是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治经验,也是结合了中国特殊国情而形成了集体智慧的产物。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的法学向何处去,这样的一个宏大命题是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的。在面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时,邓先生并没有给我们一个“结论”[1]259,也没有给我们指出去向何处。在邓先生的文章中,只是强调了中国是因为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才导致我们“无力”意识到我们没有自己的理想图景,致使我们无法寻找到中国法律自己的理想图景[1]3。这是一种缺乏历史事实的判断,难以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西方现代化范式”不但不会阻碍中国建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会加速我们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中国快速地形成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邓先生之所以会产生如此的判断,是因为他把“四种范式”都简单地理解为受制于西方现代范式。邓先生分析的“四种模式”,不应该都被界定为西方现代范式,因为“四种理论模式”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前提下形成的不同的研究视角。因此,我们需要重申,如果要思考中国法律问题(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17]。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时代现实,尊重历史才能尊重问题,脱离中国的历史现实,我们将无法谈理想,那只能是一种梦想。笔者还要重申,我们从来就没有缺失过“法律理想图景”,只是经历过挫折。我们始终坚信不会依靠西方理想图景,也永远不跟随西方的标准。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毋庸置疑,我们必须坚守自己的法律图景内涵③:一是我们必须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二是我们必须面向中国自己的法律现实问题;三是我们必须广泛地吸收和融合中西先进的法律经验;四是我们必须发挥中国共产党及亿万人民的聪明才智,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的法学只有拥有了这些内涵,才可以对话世界,并贡献出中国人的法治智慧。这,才将是我们中国法学的去处!
注释:
① 这四篇文章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中》;《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的批判(下)》;《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续)》。
② 在中国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不但广泛吸收了世界各国的先进法治经验,而且也非常重视中国的特殊国情。参见王利明的《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③ 关于法律理想图景,有不同学者提出意见。参见顾培东的《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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