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磊
在已有的政治理论中,涉及到自由含义的论述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包括政治思想史、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学等等。然而,由于学者们研究角度的不同,所界定的自由的具体含义也纷繁复杂。其中,伯林提出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概念,仍然是分析自由的主流框架,学者们对自由的理解大多是沿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路径进行的。然而,伯林所划分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概念,真的无懈可击吗?
不可否认,伯林将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为厘清自由的含义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然而,诚如伯林自己所言,他所总结的两种自由概念仅仅是自由多种含义中的两种(伯林,2011:170),它们并不足以概括所有的自由,若硬性地将所有对自由的分析都纳入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这一框架之中,必然会导致理解上的混乱和偏颇。
与其说伯林要界定什么是自由,不如说他更重视澄清在他看来对自由的不当理解。柏林认为:“任何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既不是平等、公正、正义、文化,也不是人的幸福或良心的安稳。”(伯林,2011:174)依据这一思路,伯林认为自由在政治上的核心含义有两种:第一种他称之为“消极自由”,其回答的问题是“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他称之为“积极自由”,其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伯林,2011:170)。具体地说,伯林所理解的消极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伯林,2011:170),“积极自由”则是指对自我的自主支配权。然而很显然,伯林在澄清自由概念时混淆了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权利。他将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等同于对自由本身的理解,并以这种理解为标准,否定了其它的自由观,从而将自由讨论中需要考虑的其他问题给简化或者回避掉了。
在伯林的理解中,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事物的消极与积极方面”,两者在历史上往往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甚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伯林,2011:180)。但在现实中,还有一类与伯林所指称的积极自由——“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不一样的积极自由①伯林认为自由不同于行使自由的条件,从而反对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参见[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45~50页。伯林的这种观点实质上是犯了上文所说的将自由等同于自由权利的错误。。这种积极自由更具进取色彩②值得一提的是,许多伯林之后学者,在使用积极自由的概念时,指的是这个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可参见伊恩·卡特:《自由的概念》,载刘训练主编:《后柏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7页。,主要指向发展人们的能力,使人们能够提高自身实现权利的能力,而这类积极自由显然处于伯林的概念之外。同时,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所关注的主要是决定某个行为的来源或主体是谁,其“‘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伯林,2011:179)。然而,在伯林所认定的消极自由中,我们也可以找到这种主体对自身的决定作用,而且只要在主体免受外界干涉的范围内,这种决定作用就是不容干涉或剥夺的。在这个意义上,伯林似乎没有从逻辑上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区别开来。根据他对积极自由的界定,我们似乎也不能界定他所说的“高级的”自我对自己的统治到底是否属于积极自由,也就是说,循着他的思路,我们其实并不能真切地界定到底何为积极自由。
伯林沿着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概念的逻辑推演,评析了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自由观。很显然,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个概念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自由;或者说,仅仅根据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划分框架来看待所有的自由,是不周全的,如伯林将有些自由观评价为对两种自由概念的不当理解。又或者,根据伯林的概念,积极自由似乎一无是处。而这些评价,未免失之偏颇。自由的本质仍然难以揭开。
综观历史上各种自由思想,根据理解自由的角度,自由可以分为内省型自由和外缘型自由两大类。其中,外缘型自由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守卫型自由、发展型自由和依附型自由。
所谓内省型自由,是超然于现实世界、以内省自心为特征的自由。认为自由是一种纯粹的个人心灵状态,它能否实现与客观环境无关,而主要取决于人们自身的行为和心态。由于不以现实世界为转移,这种自由观追求的是一种精神自由,多见于道德哲学、宗教理论等唯心主义哲学中,如康德的自由观。
在康德看来,“每一件东西都依照规律而动,唯独理性的存在者有能力依照规律的概念,即依照原则而行动。这个能力就是意志。”(康德,2009:33)这就是说,无理性的存在者,其行动取决于外界因素,只能被动遵守自然规律;而理性的存在者,因拥有意志,从而能超越于单纯的自然规律,摆脱外界因素的束缚——即他律。而“就有生命的存在者是理性的存在者来说,意志就是这些有生命的存在者的一种因果性,而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的特征”(康德,2009:87)。根据康德的理解,自由就是服从意志,成为理性存在者。但是,康德并不满足于对自由的这种解释,他认为这种对自由的界定是消极的,因此不能使人洞见自由的本质(康德,2009:88),所以,他又说:“意志在其所有的行动中对自己都是个规律这个命题,只是表示这样一个原则,行动所依据的准则只应该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普遍规律为其目标的准则,而不能是别的准则。而这正是定然律令和道德原则的公式。因此,自由意志和服从于道德规律的意志是同一个意志。”(康德,2009:88)也就是说,自由又可以理解为对定然律令和道德原则③定然律令是指“只按照你能够同时意愿它也应该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见[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最高道德原则就是意志自律性,所谓意志自律性,就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特性,而不依赖于意欲对象的任何特性”,所以“自律性的原则是:除非所选择的准则被理解为统一意欲中的一个普遍规律,否则,就不要做这样的选择”,这与定然律令的表述一致。见[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78页。的遵从。至于康德所提及的自由是“成为理性的存在者”、是“实现意志的自律”、是“服从道德规律”等,基本上表达了同样的含义。
除康德的自由观外,还有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内省型自由观,认为每个个体自身就是不自由的来源。由于人们拥有欲望,并执著于满足这种欲望,然而却因为对于外界的掌控力有限而无法实现这种欲望,所以就变得不自由。而摆脱这种不自由状态的途径,要么是没有欲望,或者不执著于实现这些欲望。
显然,内省型自由意味着这样一种自由,即人们通过减少自身欲望,不执著于实现自身的欲望,遵从特定的戒律或原则以摆脱外在环境的影响,使自己的思想不随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等。根据这种自由观,人们通过调整自身的内在需求即可实现自由,因为在这种自由观下,人们“不再会屈服于经验的恐惧和欲望”,“不管是外部自然的盲目力量,还是人类的恶意”(伯林,2011:184)都无法妨碍自由的实现。
伯林所说的“退居内在城堡”很显然就属于内省型自由。包括伯林所说“理性的”、“高级的”自我,其实现若不依托于现实的话,那么以此来界定的积极自由也属于内省型自由。伯林看到了这类自由的消极作用,那就是人们可能会对所有的事情漠不关心,不论幸福或是苦难,人们只充当一个冷漠的旁观者。
但是,划分出一种内省型自由的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即这有助于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使人能够与人为善,帮助而不是危害他人或社会。此外,由于内省型自由的实现不依托于现实世界,因此这类自由观的提出有助于缓解或减少现实中因利益矛盾而引发的冲突。对于落后国家来说,其政治上的意义还在于有利于减轻经济发展的压力,从而避免一味追求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内省型自由观强调,外在强制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这也有助于辨别现实中某些行为的性质,如以实现内省型自由为借口的强制,很显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侵犯。
外缘型自由与内省型自由相反,这种自由观强调自由必须依托于现实世界,只有当行为主体在现实中,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外在强制乃至实现自己的目标时,才是自由的状态。根据外在束缚与实现自由的关系不同,外缘型自由又可以分为守卫型自由、发展型自由和依附型自由三类。
1.守卫型自由
守卫型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干涉或强制行动的状态。这种自由特指人类社会的某些特质,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因自然条件造成的对某一行为的障碍,并不能被看作是对自由的损害。同时,守卫型自由强调个人行为的不可干预性,即只要自身行为不影响他人,即不应受到强制或干涉;同时,个人行为一旦越出了自主行动的领域而损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他人对其采取强制或干涉并因此导致自己的欲望无法实现时,并不属于自由受到侵犯。同理,如果自身的行动目标无法实现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并非受到他人的不正当的干涉或强制,也不属于自由受到损害。守卫型自由侧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个人行为非因正当理由而不受干预与强制。
守卫型自由继承并发展了伯林的消极自由。其不同于消极自由之处在于,强调自由是特定范围内行为和意志的自主,而不仅仅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领域。这一自由既受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个人的自主范围;同时也受限制,即自身的行为不能越过别人的自主界限。这就很好地避开了消极自由的所谓“自由悖论”,即是否可以拥有选择不自由的自由。消极自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常常显得捉襟见肘,因为如果单看消极自由概念的话,是没有这种逻辑上的自洽性的。根据消极自由,不要自由的自由是不符合自由实质的,因而不是自由;从个人和社会功利的角度看,自由是不可放弃的,因为任何价值的获得都不能弥补失去自由的损失;此外,放弃自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它不属于不影响他人的纯粹个人事务,也就是说不应该存在一种放弃自由的自由。这就陷入了消极自由自己的悖论之中。守卫型自由修改了消极自由的这一理念,认为只要是个人意志的真实反映,那么一个人如果有放弃自由的意愿,那么这如同一个人寻求不受干涉的意愿一样,这都应该得到尊重。即使现实中很少有人愿意放弃自由,但并不等于人们就不应该存有放弃自由的自由。
用守卫型自由来修正与补充伯林的消极自由,在逻辑上应该是更为严谨的。根据守卫型自由的概念,一方面,通过法律确定人们自主行动的领域,防止外在强制力量对个人自主权利的侵犯,具有明显的守护和防卫的性质;另一方面,守卫型自由并不否定个体在行动中所具有的主动性,即在特定范围内,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具有支配和决定作用。根据这一概念,伯林所界定的消极自由应该可以归于守卫型自由之中,而根据伯林对自己所界定的积极自由的论述,当将“低级”、“经验”或“他律”的自我作为控制来源时,这类积极自由也应该归入守卫型自由的范畴。
2.发展型自由
这种自由观认为,自由不仅仅局限于人类社会,也包括客观世界,不应仅仅表现为不受外界干涉的自主范围,也应该包括实现在这一范围内自主行动的能力。由于个人能力是克服社会与自然界障碍、实现个人目标的关键,所以,发展型自由将个人能力的增长作为核心目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只是实现目标的能力,而非实际中目标的实现,因此,这实际上要求一种实质性的机会平等——即大家都具有实现某种目标的能力和机会。
根据发展型自由概念,一个人之所以陷入某种比较贫乏困窘的处境,不能说是某个人或某条法律对其强制的结果,主要是由于其个人能力的欠缺或者某种机会的不均等。而个人能力的提高、均等机会的创造,应由社会承担责任,只有提高每个人自我发展的能力,才有可能达到自由。
推而广义,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只有当人类整体地控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才能创造出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人类社会整体的能力提高,往往也会促进个人能力的发展。因此,提高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是获得自由的重要途径,而其理想状态就是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从而达致自由。
发展性自由的提出,既源于对守卫型自由缺陷的反思,也源于伯林对积极自由的反对。伯林认为,不自由与没有能力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只有当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时,才能视为缺乏自由。纯粹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少自由(伯林,2011:170-171)。然而,伯林没有看到,“没有能力”的成因是复杂的。可能是自然界或天然的坏运气,如天生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残疾,这的确不存在人为地阻碍;也有可能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病变等等,这些可以被看成是外部障碍的存在。事实上,在没有能力与社会安排之间往往有着某种关联。C·B·麦克弗森指出:“任何站得住脚的自由企业理论,从亚当·斯密、边沁到密尔、格林(也许马尔萨斯是一个例外)都承认,事实上是其他人做出的安排(连同天赋和勤劳的差异)决定了财富与贫穷的分配。他们中的不同人会将分配归结为各种因素的不同组合……他们当中没有人怀疑一些人已经做出的安排在其中发挥了作用。”(麦克弗森,2006:149)而且,在社会中,能力上的差异也非常容易转化为强制,只不过有时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出现。比如,由于没有创办自己企业的能力,所以员工在企业中必须服从领导的控制,当然,一般这种控制是正当的,但也会存在员工遭受恶意压制的状况,毕竟,在表达自由与保留工作之间,后者优先。所以,缺乏能力也往往可能是某种人为安排的结果。此外,伯林强调自由与行使自由的条件之间的区分,他认为,“如果一个人太穷、太无知或太软弱以致无法运用他的合法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所赋予他的自由就等于是无。但是这种自由并不因此就被废止了。……自由是一回事,自由的实现条件则是另一回事。”(伯林,2011:45-46)可见,伯林完全将自由与追求自由的过程割裂开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反对,还在于这类自由的发展可能导致严重的压迫和强制的出现。伯林举出了极权主义的例子。但正如泰勒所指出的,我们不能总是“盯住极端的观点,甚至是被漫画式地曲解的观点不放”(泰勒,2006:167)。事实上,积极自由至少能够让我们更注重自由权利的实现,从而让自由理论与现实之间更为协调。
而发展型自由正是对伯林积极自由观的重要修正。这类自由不仅限于人类社会层面,自然界也同样是人类追求自由的领域。这里需要对发展型自由与内省型自由进行必要的区分。这两类自由都可能以“理性自我”统治自身的形式出现,但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发展型自由中的理性自我指向的是理性经济人,其旨在依托于现实并基于功利的考量和计算,使现实中的利益①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指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上的幸福感,事实上,前者也可以归于后者。下文中的利益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都包括这两种意义上的利益。得以发展;内省型自由中的理性自我指向的是道德理性人,其旨在通过内省发现自身的意志,仅仅从自身的意志出发,排除外界的影响,按照道德律令或其他行为戒律行事。
发展型自由可能成为伯林所担心的强制与压迫的来源,但并不能据此将其剔除出自由概念范畴之外。事实上,提出发展型自由的概念更有助于解决其与守卫型自由之间的矛盾。发展型自由要求基于功利的考量和计算,以个人和社会整体利益增加为目标来采取某种行为。然而,问题在于从来没有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来判断如何才能最好地增加个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以发展型自由的名义进行强制必须十分谨慎,需要证明这种强制行为的确符合个人和社会功利的增加。不同于伯林所界定的积极自由与发展性自由基本上是等同的,而发展型自由与伯林所界定的积极自由之间也存在联系,如前文所说,伯林对积极自由的界定是非常模糊的,原因便在于伯林将多种不同的自由观都归于积极自由的概念中。当人们由伯林所说的“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所统治,而这种“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目标旨在提高个人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时,这种自由便属于发展型自由的范畴。
3.依附型自由
依附型自由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自由,是指通过某种构成性的自我理解,使自我认同越出单独的个体自身,进入某个群体,进而将这一群体或该群体中某些个体的意愿视为自我的意愿,并按此来行动,从而达致个体所理解的自由。依附型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主体性的丧失,其实质是个人自由的扩大化,但由于这种自由能否实现不是依赖于其自身的状况,所以称为依附型自由。
依附型自由中这种扩大的自我理解通常有着明确的对象,如家庭、企业、部落、民族、政党、国家等,而且常常有着具体的目标指向,通常只是将指向某些特定的目标而并非所有的意愿都作为自我的意愿。当然,在不同的人那里,认同这种对扩大自我的强度不同,而且差别会很大,但很少会出现使自身完全消融于群体意愿中、完全将群体或他人意愿当作自己意愿的状况。
依附型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政治和国际关系层面,占有重要地位,往往成为反对群体性歧视、反对外来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理论来源和推动力量。早在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城邦共和国便提出了含有依附型自由的自由观(斯金纳,2011:7、83-84)。事实上,历史上争取自治或独立的口号也往往是自由,而这种群体——被视为扩大了的个人——的自由便是一种依附型自由。而在民族分裂或民主政治冲突中,本民族代表或某个政党领导人的自由受到侵害便被视为对整个民族或某一阶层自由的压制与侵害,这也是依附型自由的一种典型表现。
尽管有些学者质疑这种群体自由,更愿意用自治、独立或政治动荡等更准确的词语来称呼这种情况,而不将其纳入自由范畴,但是,就每个人按照自己意愿行动、并不受外界干涉的意义上来说,这符合自由的最基本含义。而且,一个群体的形成,往往需要一种构成性个体的存在,这种构成性的个体会将某个群体视为自身存在的终极价值,而群体的某些特征是构成自身的无法避免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群体在某些方面就是一个扩大的自我,群体的诉求就是我的诉求。
当然,依附型自由也存在自己的弊端。即使我们承认群体自由的概念,但群体自由毕竟不同于个人自由,群体自由的获得可能并不意味着个人自由的增加,两者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状况。不过,根据这类自由观,群体的自由高于个人的自由,甚至以个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失来换取总体上的群体自由也是值得的,而且,当社会中存在着多个群体,且不同群体之间有着明显差异时,群体自由与个体自由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
提出依附型自由的概念有助于防止对自由的不当侵害。与内省型自由相同,依附型自由也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其个人自由的实现源于个人对自身之外群体或他人的认同,而并非通过外在的强制。所以,不能以实现依附型自由之名实施外在强制。同时,伯林在对自己所界定的积极自由进行论述时,提出的“真实的”、“理性的”自我如果指向服从群体意志,那么这种自我对自己的统治便可以更准确地归于依附型自由的范畴,而非仅仅将其理解为对积极自由的不当推演。
人们对于自由的认识是多样的,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就在于人们对问题的研究有不同的出发点。与其确立一种标准的自由概念,简化对自由的争论,简单地用一种自由观否定另一种自由观,不如直面问题,更清晰地总结区分各种自由观念,以更好地认识现实,解决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自由归结为内省型自由和外缘型自由两大类,并进一步将后者分为守卫型自由、发展型自由以及依附型自由三种。内省型自由必须通过割裂自身与外界的关联,仅仅从自身出发来寻求这种自由的实现,外缘型自由则采用了相反的路径,强调人们所寻求的自由必须依托于现实,在主体与外界的联系中实现,而不自由的状况也必须通过改变现实来消除或避免。从内省型自由的角度来说,现实的存在是变幻无常的,而且外界对自身的羁绊无处不在,所以,如果不改变自身,外缘型自由从来不可能真正实现;而从外缘型自由的角度来说,内省型自由显得虚幻而不真实,更接近于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安慰与满足。然而,尽管内省型自由和外缘型自由对自由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其追求自由的实现也选择了截然相反的路径,但是,这两者并非必然是对立的。事实上,用内省型的自由取代外缘型的自由往往意味着对强制的姑息和纵容,而用外缘型自由取代内省型的自由则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从而使自由更加难以实现;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成为强制的来源。所以,对这两种自由进行区分主要目标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实现自由存在着两条根本途径,只有使这两类自由共同发展,而非片面强调二者之一,才能更好地发挥自由的积极作用。混淆不同的自由观,进而用一种自由观取代另一种自由观,或者直接把某一种自由推向极端,都会导致自由滥用的出现。我们必须理解每一种自由观的实质要求,不能将借自由之名而行损自由之实的情况不恰当地归咎于某种自由观,尤其当依托某种自由观而实施强制时,必须考虑这是否符合这种自由观的本质要求。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只是对强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排除采用正当的教育、宣传以及劝说等方式对人们行为进行的引导①关于强制和劝说手段的运用,密尔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参见[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90~91页。,可能这就是自由所面对的现实。
[1] [英]伯林(2011).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 [英]格雷(2008).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3] 伊恩·卡特(2006).自由的概念.刘训练主编:后柏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4] [德]伊曼努尔·康德(2009).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 C.B.麦克弗森(2006).伯林关于自由的区分.刘训练主编: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6] [英]密尔(2010).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7] [英]昆汀·斯金纳(2011).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卷·文艺复兴).奚瑞森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8] 查尔斯·泰勒(2006).消极自由有什么错? 刘训练主编.后柏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