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光
(广东白云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广东 广州 510450)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浪潮显示出澎湃之势,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的诞生。互联网为金融系统提供了巨大的不断扩展的空间,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交易变得更加廉价和迅捷。可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的创新成果。不过,互联网金融这个创新性的领域,也引来了人们的许多争论。互联网金融中的“余额宝”,甚至成为2014年博鳌亚洲论坛议论的话题。
互联网金融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破坏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破坏性创新与一般意义上的破坏性创新一样,是产品和市场的创新,也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颠覆,并且可能导致新竞争规则体系的建立。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或许主要在于它们的破坏性创新,这些破坏性创新对支付体系产生了一系列变革。以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破坏性创新,主要分析互联网金融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研究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破坏性创新,首先要梳理金融支付体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以进一步认识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革命性特点和主要缺点。
支付体系(payment systems)是指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交易的方式,是交易者之间、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支付体系一直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货币形态的不断变化。只有了解支付体系的演变机制,才能认识每一种支付体系的优点与缺点,进而理解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发展前景。
经济的有效运转取决于支付体系,货币是支付体系的核心。传统金融支付体系经历了商品货币、纸币、支票等演变过程。当每个人都确认具有某种价值的物品诸如黄金或白银(或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都能够作为货币的时候,由贵金属构成的货币就成为商品货币。商品货币具有内在价值,其数量可以通过市场对贵金属的供求来确定。单纯以贵金属为基础的支付体系的问题是:商品货币过于沉重,异地运输相对困难并且成本较高,以贵金属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体系的交易效率相对较低。
支票是提高支付体系效率的重要创新。有了代表支付指令并且“见票即付”的支票,人们不仅可以不必携带大量的通货就能够从事交易活动,而且能够在支票账户余额范围内签发任何数额的支票,从而使大额交易更为便捷。有来有往的支付活动通过支票的冲销进行结算,不需要相应的通货转移。因此,使用支票降低了支付体系的交易成本。同时,使用支票使失窃的几率大为降低。不过,以支票为基础的支付体系的缺点是,支票的异地转移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且纸质支票的处理成本很高。例如,美国每年处理已签发支票的费用超过了100亿美元[1]。
伴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出现,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相对于传统金融支付体系而言是革命性的,主要是因为电子支付手段和电子货币的使用。在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金融通过寄送支票的方式支付账单,而是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完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不仅取代了支票,而且用高效便捷的电子货币取代现金,电子货币更有借记卡、储值卡和电子现金等多种形式。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借助互联网系统与客户取得联系,能够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例如,打开任何一家网上银行,就会有诸如转账汇款、缴费支付、信用卡、个人贷款、投资理财、客户服务等项目;客户利用自动取款机(ATM)可以取现、存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个人网上银行可以通过计算机或手机,完成大部分金融交易;像信用证的签发这样的业务,客户都能够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完成;货币互换、期权以及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系统和算法进行交易。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主要缺点是安全性问题。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处于开放的系统中,致使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隐含着比传统金融支付体系更多更复杂的风险。不法分子通过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伪造假网站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等个人资料;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操纵股票价格等。隐藏在网络中的“魑魅魍魉”时刻在窥视着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交易活动,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偶然不经意的疏忽操作导致的一般性交易错误,也可能导致巨额的财产损失,甚至在瞬间化为乌有。这都是传统金融支付体系闻所未闻的。例如,360安全中心发布的《网络投资理财诈骗现状及防范措施报告》显示,2012年该中心共截获新增金融投资类钓鱼网站4.5万个。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已截获的此类钓鱼网站就有6.4万个,较2012年增长42%。据360网购先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第二季度遭受投资理财欺诈的人均损失高达3.1万元。
尽管保障交易安全性的各项技术在不断改进,并且能够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但是,任何安全技术都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万无一失的程度,况且互联网的某项新技术一旦出现,“黑客”就立刻学习并掌握该项技术。同时,由于某些费用高昂的安全技术,有的金融机构并不及时使用这些技术,于是潜在的风险就可能危及这些金融机构的交易。可见,构筑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屏障,确保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安全性是永恒的主题。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破坏性创新,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运行效率、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货币形态的改变,以及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影子银行的发展。
钱多多在欧阳锋肩上重重地拍了一巴掌,笑道:嗬,嗬嗬,你小子一不留神就交上了桃花运,艳福不浅哪!不就5万块钱吗?值!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破坏性创新,突出表现在它具有的效率特征。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运行效率,是经济学的社会资源被最有效地利用,也是金融学的金融市场的信息被及时快速地吸收,两方面的含义兼而有之。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效率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借助网络技术使金融交易变得迅捷。在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电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的频率,真正称得上目不暇接,而这样的效率在传统金融是难以想象的。例如,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天猫和淘宝商城“双11”购物狂欢节开场仅仅55秒,通过“支付宝”的交易额便突破1亿元;6分7秒突破10亿元,超过香港9月份的日平均社会零售总额;13分22秒超过20亿元;38分钟以后达到50亿元;凌晨5点49分突破100亿元;13点04分突破191亿元,超越2012年的交易额;13点39分突破200亿元;21点19分突破300亿元;24点交易额达到350.19亿元。
第二,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使投资者获取市场的信息变得容易。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投资者很难获取发行股票、债券和商业票据的公司的财务信息,也不能很清晰地甄别不同风险等级的证券。因此,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交易之前就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且提高了贷款成为不良贷款风险的可能性。而道德风险则是在交易之后出现的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投资者比较容易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甄别不同风险等级证券的难度也大为降低。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用体系的查询以及投资者的评价系统等多渠道得知相关信息。总之,互联网金融能够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难度,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更为准确。
第三,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影响着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互联网金融在技术方面的特点,使它可以更快地完成工作流程。因此,金融机构只需要添置“键盘”(互联网金融的服务项目)而不需要增加“砖瓦”(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就能够显示并发挥出规模经济优势。金融机构的服务不仅利用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扩张,而且可以将服务延伸至全世界任何需要提供服务的区域。
自动取款机(ATM)既是(最初)规避设立分支机构限制的金融创新,又是利用“键盘”实现规模经济的典范。中国银联的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受理等业务覆盖全国,并且已经延伸至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实现了规模经济。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能够形成金融机构的范围经济。在两家金融机构各自提供一种金融服务或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金融机构A只提供X1而不提供X2,金融机构B只提供X2而不提供X1,两家金融机构的平均成本(ACA、ACB为A、B的平均成本)函数为:ACA[X1,0]与ACB[0,X2];如果两家金融机构合并继而提供X1和X2,那么,会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其平均成本将低于没有合并时的平均成本,或者低于两家金融机构各自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的平均成本:ACA+B[X1,X2] 例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推销各自的贷款和保险产品等,就能够实现范围经济效应。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建立花旗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在100多个国家交叉推销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2]146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系统下,两家金融机构并不一定要实际合并,而只要在提供多种服务或产品时,通过投入“共享”获得节约成本的协同效应,就会产生范围经济。又如,德国的一些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之间已经开发出了一些复杂的交叉营销方法。[2]146范围经济概念弥补了规模经济对各种服务或产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忽略。 需要指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金融机构存在着规模不经济和范围不经济的可能性。例如,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技术投资是有风险的。近几年,仅美国的银行每年与技术相关的支出就高达200亿美元。[2]145如果这部分投资支出的未来收益不能弥补投资成本,技术投资将减少金融机构的价值和股东的权益。超前的过多的技术投资会导致产能过剩,以及新的技术资源与已有技术的整合问题。总之,这些方面的问题都会带来规模不经济。 如果为了体现范围经济效应,配置某些非常专业化的信息技术以使业务处理更有效率,虽然这些技术也可以部分的用于其他业务,但存在着与其他业务的匹配问题等,就可能是一种相对低效率的技术。在此情况下,金融服务成本的提高会导致范围不经济。 尽管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金融机构能够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有可能导致规模相对较小的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萎缩,甚至将一部分规模小的金融机构挤出市场(由于相对规模小的金融机构在技术方面的投资可能不足,在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对技术的依赖和要求更高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但是,互联网金融系统中相对规模小的金融机构并非必然处于竞争劣势。那些相对规模小的金融机构可以租用大的金融机构的网络设备,自己不必要承担额外的设备安装和维护的成本,从而显示出成本效率。规模相对较小的金融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其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竞争性的金融环境中占据比较优势。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 803家、村镇银行1 071家。其中,村镇银行尽管自2007年颁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经营环境受地域自然条件、开放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制约了其立足本土、市场目标定位“三农”、机制灵活优势的全面发挥。在此情况下,利用互联网金融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可能是村镇银行迅速崛起的重要途径。 货币形态随着支付体系的不断进化而发展。尽管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交易媒介依然是货币,但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使货币形态发生了改变,货币定义呈现出模糊性的特征。据此,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是否改变了货币定义,金融领域的未来是不是“无现金的社会”的议论至今没有终结。不过,社会的主流观点是,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开始讨论“无现金的社会”、“虚拟货币”等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但这些变化都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变化。无现金社会的含义是不使用纸张和金属条块,而以电子支付技术取而代之。[3]1-2不过,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电子货币不同于法偿货币。电子货币实际上是一种私人货币,它不是政府发行或保证的[4]。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尽管在未来会更加普遍地使用电子货币,但是向纯粹的“无现金的社会”发展的进程依然缓慢。传统金融支付体系能否被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完全替代,电子货币还有没有价值储藏功能,这一系列问题都难有定论。 当电子货币出现并用于交易的时候,中央银行计量货币总量是继续使用M1或者M2,还是将电子货币加入其中?如同许多用现金支付的交易都可以使用支票一样,使用纸质支票的许多交易已经被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所取代,而电子支票只不过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无条件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同理,电子货币的职能依然是交易媒介、核算单位和价值储藏。在这些条件下,电子货币和电子支票账户存款,仍然应该归于交易货币M1,只不过它们是以“电子”的形态出现而已。于是,互联网金融的狭义货币或交易货币为:互联网金融M1=电子现金+电子支票账户存款;同理,互联网金融M2=互联网金融M1+电子储蓄存款+电子定期存款。 人们需要货币,并非需要货币本身,而是需要货币的购买力。因此,至于货币的形态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件“东西”是否具有交易媒介、核算单位和价值储藏的职能,这就是所谓“三位一体”式的货币定义。采用这一定义方法的主要原因是:“货币形态的不断演化给其定义带来了困难,而根据货币的职能来定义货币则有可能解决这一难题”[3]15。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是影子银行的发展。由于涉及到对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的影子银行是否需要监管和如何监管,因此,这是研究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破坏性创新不能回避的问题。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因此,互联网金融基于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性质,应该属于影子银行。 在经济学界存在着是否对影子银行实施监管的争论。虽然有理由可以不监管影子银行[5],但是,如果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而对影子银行不监管,那么,就会产生机构之间的歧视和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引发的问题是,如果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必然减少M1的供给,经济中的利率提高并减少流向证券市场和贷款市场的银行信用。在此条件下,由于证券的价格降低和贷款市场的紧缩,影子银行还有可贷资金,它们会增加证券的购买和增加贷款的发放。与此同时,货币利率的上升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利率的上升,非货币性资产利率的上升促使公众放弃不支付利息或者利息很低的活期存款,转向影子银行的负债,于是影子银行的资金增加。由于影子银行不需要象银行那样保留相当数量的准备金,因而新增的资金回流至经济中,从而削弱了(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货币政策效力。 从收益率的角度分析,中央银行设立了利率上限,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和资产的收益率,对信用卡、消费信贷、住房抵押贷款收取的费用和利率作出限定和进行控制,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时间段内规避这些限制。例如,“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目前)没有商业银行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准备金,也不执行存款的基准利率以及允许上浮10%的要求,也并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全面遵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这或许就是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根本原因。不过,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中央银行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完善,“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利润率将趋向均衡利润率。 从金融业的发展历史看,影子银行确实存在着潜在风险,而且往往引发金融危机。例如,1907年华尔街金融大恐慌的始作俑者就是监管宽松的信托公司。由于监管宽松使信托公司乘机进入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从事投机活动,但随着美国第三大信托公司尼克伯克信托投资公司因股票投机交易的失败,金融大恐慌也不期而至。百年之后,拥有150多年历史的美国雷曼兄弟公司与其影子银行业务——“拍卖利率证券”一起走向毁灭。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成为华尔街金融海啸的“纪念日”。 对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已有所警惕。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经建议,随着中国金融系统持续增长和多样化发展,不断加强审慎监管和市场纪律对于避免风险过度累积至关重要。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在于:在中国金融改革的关键节点上,一定要汲取其他国家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不利冲击的教训。当然,如何对影子银行实施监管,以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有什么区别,都要取决于中央银行在“鼓励创新”与“完善监管”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智慧。当然,对于那些互联网金融时代诞生的金融机构而言,不必惧怕和拒绝监管,因为“对大多数创新型金融机构而言,监管既能造成成本负担,也会带来盈利机会”[2]281。“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的成功就验证了这一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破坏性创新的结果,是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市场和新的市场竞争规则的出现。 金融支付体系从传统金融支付体系的商品货币、纸币、支票,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电子支付手段和电子货币。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具有显著的的效率特征,主要表现在借助网络技术使金融交易变得迅捷,投资者获取市场的信息变得容易,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更为明显。 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交易媒介依然是货币,但金融领域的未来是不是“无现金的社会”、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的影子银行是否需要监管和如何监管等问题,只有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才能找出确切的答案。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在支付体系中不适宜没有监管的自由放任主义。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马君潞,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46. [2]安东尼·桑德斯,马西娅·米伦·科尼特.金融风险管理[M].王中华,陆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3]约翰·史密森.货币经济学前沿:论争与反思[M].柳永明,王蕾,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斯蒂芬·G.切凯蒂.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M].郑振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3. [5]杰格迪什·汉达.货币经济学[M].郭庆旺,刘晓路,陈卫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2.(二)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与“无现金社会”
(三)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与“影子银行”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