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思思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规范》认为,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可不输出纸面资料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政策层面实现了无纸化的破冰。《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近,国家粮食局印发了《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国粮财 [2013]311号)。《规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核算原则前提下,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对粮食企业涉及的政策性业务和主要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补充,明确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最近,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近,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范围;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等。《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通知》明确,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或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处理原则,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归属地方。《通知》指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七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通知》附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18 号)。《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1 号)。《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96号)。《通知》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最近,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在基本体例和部分内容上与原《办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内容包括: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等。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最近,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两部委规定,一是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二是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三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两部委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虚报套取出国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等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办法》将从2014 年1 月20 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