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宁
1978-2013:看中国经济改革走向及金融机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罗宁
改革开放35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站在新的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开放的成果,加快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的步伐,是当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2013年11月,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公布,揭开了新一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内容,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经济未来的走向。对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新一轮改革为业务经营的转型与发展创造了重大历史机遇,同时所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
1978年开启的中国经济改革,以“让部分人先富”的特殊发展方式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大锅饭”式均贫困境。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主体面临着各种制度限制,如企业雇工人数受限、私企产品销售受限等。“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战略思想,解除了经济主体身上的制度枷锁,解放了先进社会生产力,给有条件加快发展的地区和个人提供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机会,调动其加快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基于维护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我国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以及利率、汇率等金融制度方面仍未放开。
随着市场化改革、国际化发展不断推进,人们对加快户籍制度、土地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建立更公平、透明市场制度的诉求越发强烈。一直以来,户籍制度犹若一道无形之墙把农村和城市割裂开来,户籍身份不同的居民面临着就业、医保、养老以及小孩入学等各方面差异化的制度,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背负“农民工”的身份,从事脏、累、差、险的工作,但却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而在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也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的相关改革进行了明确部署,一方面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另一方面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可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这必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在金融制度方面,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已开始提速,人民币汇率及资本项目管制不断放开。2013年7月底人民银行完全放开贷款利率下限,释放出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信号。当年9月份有10家主要金融机构参与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这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条件日渐成熟,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放开存款利率也将加快推进。汇率市场化方面,2007年、2012年人民银行两次扩大人民币兑美元的浮动区间,从0.3%升至1%,未来还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有序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与此同时,从宏观经济稳定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银行体系稳健性及国际收支状况等方面评判,我国正处于扩大资本账户开放的有利时机。下一阶段的着力点将是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35年前启动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从指令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其中重要的一步就是改变“政企不分”状况,使企业从行政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接近六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促使企业提高效益、灵活经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依然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企业仍在很多方面受到政府管理的约束。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主导型增长模式缺陷逐渐凸显,权力与市场结合、行政垄断、特权经济均在不同程度形成弱化市场的倾向,长期下去甚至有可能使某些计划经济因素复归,造成市场化改革停滞甚至倒退。在此背景下,最新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这对政府的行为边界进行了清晰界定,赋予企业更强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其所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将是新一轮改革的重要目标。这意味着,政府的定位将加快从主导者向服务者转型,简政放权将是未来的大趋势。其中,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将成为未来的亮点以及改革的关键环节,如何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市场所关注的焦点。
上世纪后期以来的改革开放与解放思想,消除了世人关于姓“资”还是姓“社”问题的疑虑,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行为解除了枷锁,引进外资更是为拓宽资金、技术来源,推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起了积极、正面的作用。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内容的具体落实,将进一步打通内外资本市场,缩小内资与外资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差别,为投资者创造公平、平等竞争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进外资的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12年末,外商直接投资从1984年的12.6亿美元升至1117.2亿美元。外资在中国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考虑到外资的逐利性、波动性以及对国内尚处发展初期行业的保护,我国对外资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在准入方面就有明确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划分。但过多过高的准入门槛,既不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也可能让国内企业因缺乏竞争而裹足不前。
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这就需要给予外资更开放的制度环境,放宽外资投资准入,扩大投资合作空间。2013年9月末正式挂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首次实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开启了中国的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新一轮的调整和发展。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将以更开放、更积极的态度迎接外资,参加国际经济合作。随着更多自贸区的设立与加快发展,以及负面清单制度目录的调整与全面推广,外资获得国民待遇前景更加可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给出了明确的方向性和政策性的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新一轮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随着金融业务经营门槛降低、对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更趋丰富多远,我国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将更多机遇,但同时所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将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发展面向更加广泛大众的金融业务,拓宽业务的范围,增强金融服务的灵活性与创新性。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将更充分地发挥政策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以更多融资方式和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将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优化融资结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发展,将有利于改善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加快我国保险市场的深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但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加快,传统商业银行将面临存款利率升高、净息差收窄的局面,资本账户加快开放,将给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创造进入中国市场的业务机会,我国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更多来自境外机构的竞争和挑战。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将加快金融脱媒的进程,这意味着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增速将放缓,利息收入增长面临考验。此外,降低门槛放开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制,也将加剧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传统商业银行若未能及时完成经营转型,提升自身竞争力,则可能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与此同时,新一轮经济改革致力于建立更公平、透明的市场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打通内外资本市场,缩小内资与外资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差别,将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经营转型。但随着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落实,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软约束”将向“硬约束”转变,过去金融机构“打擦边球”式的政策套利行为将不可持续,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完善,更意味着优胜劣汰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常态机制,失去了政府隐性担保的金融机构将更多地依靠自身的力量承受市场的波动以及投资者和客户的选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