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琪 喻煜洲 杨龙
(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湖南岳阳 414000)
交通事故鉴定的证据价值
——剖析2例交通事故
易琪 喻煜洲 杨龙
(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湖南岳阳 414000)
目的通过两起案情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例,掌握交通事故鉴定对查清事故真实过程的证据价值。方法综合运用车体痕迹学、法医学、DNA物证、微量物证学,对交通事故中各项检材进行检验分析。结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可以为案件侦破提供侦查方向、确定或排除肇事车辆、并为事故处理提供办案依据。结论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检验分析可以为复杂的交通事故鉴定提供一定的技术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车体痕迹鉴定;致伤机理;事故处理证据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以13%的幅度急剧增加,有数据显示,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数量已突破2.5亿辆。而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明显上升态势,且多具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它在国内是一个新兴的多学科综合的技术鉴定门类,它涉及到痕迹学、法医学、车辆工程学、微量物证学等学科[2]。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参与方在三方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确定第一次碰撞形态,以及致死机理成为事故处理中尤为重要的环节。
如何依据国家交通法规,提供事故处理具有特殊价值的客观证据,对还原交通事故真相,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2例事故案例,运用车体痕迹学,结合法医学和微量物证检验,还原事故发生时形态过程,为此类交通事故的鉴定处理提供技术参考。
1.1 案情及检验情况
1.1.1 简要案情及现场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6时54分许,接群众报警称,在学院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当场死亡。
交通民警赶赴现场后了解到,事发地点为学院路理工学院南门门前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标志标线齐全,道路中心有隔离护栏,天气为晴天。事故现场西半侧(即由北向南方向车道)路面有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和一名死者,摩托车头东尾西向右侧倒在由北向南方向的中间机动车道内,死者倒在由摩托车往南约29m的最外侧机动车道内,死者头东脚西、面部朝南呈侧卧状,路面留有拖挂血迹。
经初步调查,一辆某号牌开瑞面包车(以下简称甲车)沿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理工学院南门门前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宗申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乙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后,一辆黑色小客车(以下简称丙车)涉嫌碾压拖挂人体并逃离事故现场,甲车追赶逃离现场的丙车至某派出所后报案。1.1.2 某号牌开瑞小客车(甲车)痕迹检验情况
该车右前门向外开启,不能正常合拢,其中右前门有以下两处痕迹特征:一是外侧围板距地31cm至100cm,由右前门后端往前38cm处,有69×38cm向前外翻卷17cm,但外侧围板未见新鲜挂擦痕迹;二是后端内侧围板距地35cm至43cm、距地52cm至59cm两处留有白色刮印和凹陷痕迹,距地86cm至100cm处向右外裂开2cm。
1.1.3 无牌宗申两轮摩托车(乙车)痕迹检验情况
左保险杆整体向后移位32cm,其中前端距地34cm至36.5cm处有刮印且向后凹陷1.5cm,距地37cm至39cm、距地39cm至57cm、距地56cm至58cm三处有擦痕;左前离合器手柄断裂垂落,其中前端留有3.5×1cm刮印;左转向把手胶套距地105cm至107cm处,有10×2cm破裂,但左转向把手最突出的部位(金属头)未发现新鲜挂擦痕迹;左前转向灯罩距地80cm至88cm破损脱落;前大灯罩距地78cm至96cm破损垂落;前仪表盘右小盘距地93cm至105cm破损脱落;右前转向灯罩,右保险杆,右转向把手,右前踏脚板,右后踏脚板,右后排气管,后衣架右侧等处留有挫印。
1.1.4 某号牌奇瑞旗云小客车(丙车)痕迹检验情况
前保险杠左端及左侧距地21cm至52cm处,有31×28+48×31cm缺损;左前车轮传动轴皮碗破损;前桥左前端、底板左前端留有擦痕;后桥左端及支杆、左后车轮内侧制动鼓附着疑似人体血迹。
1.1.5 尸检情况
死者,男性,年龄25岁,尸体仰卧于殡仪馆停尸间,上身着黑色外套,胸前衣服散在破裂,内着白色短袖,左侧腋窝可见10×4cm裂口,右侧腋窝处见长6×5cm裂口;下身着黑色休闲裤,双下裤腿处碎裂,第二层着浅灰色秋裤,内着灰色内裤。双脚着白色袜子,黑色鞋子。左手着红色手套,去除衣物对其尸体进行检验。
尸表检验:
尸长164cm,尸斑未出现,尸僵未形成。头面部:黑色短发,发长2.0cm;头颅无畸形,颜面部附着大量血痂;右侧顶颞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骨处有6cm×5cm头皮血肿,5cm×3cm表皮剥脱;右眉弓处有一1cm裂创,右外眼周处有一5cm× 5cm表皮剥脱,瞳孔直径为6mm,球睑结膜苍白;双鼻腔有血性液体流出;左颧弓处有一长5cm× 4cm裂创,附着凝血块;左耳廓有一3cm裂创,局部伴挫碎组织块,右外耳道有血性液体流出;下颌骨骨折,左侧口角外侧处有2.5cm,2cm裂创,左上中切牙部分缺失。
胸腹部:左侧胸大肌部有一7cm×8cm表皮剥脱,左侧背部第9、10肋骨骨折。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胸部第4肋骨骨折;左下腹有一6cm×3cm条状擦伤。
四肢:左肘关节处有2.5cm×2cm,1.5cm×1cm,1.5cm×1.5cm表皮剥脱;右肩峰处有一8cm擦伤,伴局部有一1.5cm×1.1cm表皮剥脱,右肘关节有一3cm×2cm表皮剥脱;左股骨上段外侧处有一6cm× 6cm表皮剥脱;右股骨下段处有一23cm×18cm表皮剥脱,右膝关节处有一4cm×3cm的表皮剥脱,右胫骨上段处有一6.5cm的条状擦伤;左股骨下段骨折,假关节形成,左膝关节处有2.5cm×1.5cm,2cm× 1.0cm,2cm×1.5cm表皮剥脱。
1.2 本案关键问题
其一,甲车与乙车发生接触时的形态,甲车右前车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其二,丙车是否与倒地的人体发生了碾压拖挂。其三,死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分别有三次损伤过程:甲车与乙车挂擦时摩托车驾驶员的撞击损伤、驾驶员倒地损伤、驾驶员被碾压或拖挂损伤,确定三次损伤中,哪一次损伤属致命伤,从而确定甲车和丙车中哪辆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1.3 分析
1.3.1 甲车与乙车挂擦接触的形态特征分析
通过对甲车和乙车的痕迹检验,可以确定两车发生挂擦接触的事实,且事故发生时,甲车右前门处于开启状态。
1)甲车右前门后端内侧围板下端距地35cm至43cm、距地52cm至59cm两处的白色刮印和凹陷痕迹;与乙车左保险杆前端:距地34cm至36.5cm处的刮印且向内凹陷1.5cm,距地37cm至39cm、距地39cm至57cm、距地56cm至58cm处的擦痕;两车上述痕迹高度相对接近,且甲车右前门后端内侧围板留有的白色刮印,与乙车左保险杆喷有的白色油漆颜色相似,符合两车发生挂擦接触的特征。
2)经痕迹检验,可确认乙车与甲车发生挂擦接触时,甲车右前门处于开启状态。其理由如下:其一,经检验,甲车右前门外侧围板未发现新鲜挂擦痕迹,该车挂擦痕迹均处于右前门后端内侧围板,故事故发生时,甲车右前门处于关闭状态不成立;其二,若两车发生挂擦时,甲车右前门处于关闭状态,则应在乙车最突出的部位留有擦痕;经检验,乙车左前离合器手柄的刮印(由左前离合器手柄左端往右8.5cm至12cm处),处于左前离合器手柄的前端靠内,且左转向把手最突出的部位(金属头)无新鲜擦痕,故若甲车右前门处于关闭状态,难以形成乙车现有痕迹。
1.3.2 逃逸丙车的痕迹特征分析
丙车前保险杠左端及左侧部分缺损,左前车轮传动轴皮碗破损、前桥左前端、底板左前端的擦痕,以及后桥左端及支杆、左后车轮内侧制动鼓等处附着疑似人体血迹的痕迹;若该车与事故中倒地的摩托车驾驶员人体发生碰撞挂擦并碾压拖挂,可以形成。
1.3.3 尸体检验分析死者致命死因
1.3.3.1 死者右侧顶颞部粉碎性骨折,有头皮血肿,多处皮肤裂创,下颌骨骨折,左耳廓有一3cm的裂创,且伴有组织挫碎块,口鼻腔及右侧外耳道有血性液体流出,提示其颅脑遭受严重外力暴力而损伤,属致命伤。胸部及腹部有大面积的表皮剥脱,肋骨多发性骨折,属条件致命伤。如单有此处损伤且医疗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下颌骨骨折,口角外皮肤裂伤,牙齿部分脱落及肢体的各处皮肤剥脱均属非致命伤。
1.3.3.2 综合死者上述各处损伤,参考现场和案情调查情况,其致伤机理如下:1)事发时,死者驾驶摩托车与面包车的右前门相碰撞,其致伤机理为减速运动损伤,根据法医学原理,理应外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较重,此处碰撞驾驶员倒地后,如立即施救,可以挽救生命。2)死者在倒地后,另一辆小客车拖挂碾压,形成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皮肤多处大面积剥脱及挫擦伤,多发性肋骨骨折,造成了颅脑损伤的绝对致命伤。
1.4 案件真实过程
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是某号牌开瑞面包车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停在最左侧机动车道内开启右前门下客,妨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摩托车正常行驶中,与面包车开启的右前门碰撞接触,造成第一次碰撞的发生,逃逸的某号牌奇瑞旗云小客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碾压拖挂倒地的摩托车驾驶员致其死亡,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2.1 案情及检验情况
2.1.1 案情摘要及现场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19时15分,某交警队接到报警称,学院桥往南1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死亡,一名男孩和一名女孩受伤。
交警赶赴现场后了解到,事发路段为学院路学院桥往南1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水泥路面,路面干燥,双向六车道,标志标线齐全,无中心隔离设施,划有中心双黄线。事故初步估计涉及2辆车和3名行人(父李某、着红衣服女童和另一男童),事故现场有肇事车公交大客车(以下简称A车)1辆,A车头北尾南停在南向北最靠近双黄线的机动车道上,驾驶司机王某已送2名伤者(1男1女两儿童)至医院,据了解其中一名女童(事发时穿红色呢大衣)经抢救无效死亡;公交大客车左后方14.9m的北向南最靠近双黄线的机动车道上,仰卧一名头东脚西的男子,其头部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部分颅骨及脑组织缺失,头部下方路面留有大滩血迹;该男子头部往南3m和6m两处,有两处南北走向的100×23cm的轮胎压印,轮胎压印上留有血迹;A车后方970cm南向北最靠近双黄线的机动车道上留有一滩血迹。
2.1.2 某号牌公交大客车(A车)的痕迹检验情况
1)前保险杠左端距地60cm至67.5cm,由前保险杠左端往右9cm至21cm处,有12×7.5cm擦痕,并附着红色衣服纤维,且红色衣服纤维附着物由车身右往左逐渐增多堆积;其中距地63.5cm至66.5cm,由前保险杠左端往右17cm至21cm处,有4×3cm擦痕,且擦痕是由一2.5×2.5cm圆环状物体向左下移动1.5cm挂擦所形成。将此处附着的红色纤维提取密封,交由交警另行送检。
2)前头面左端距地100cm至122cm处有22× 9cm擦痕且有多条细小线形漆片裂痕,距地131cm至137cm处有22×6cm擦痕;车身左前侧围板距地47cm至89cm处,有42×7cm腻子灰及漆片脱落;左前转向灯罩距地74cm至89cm破损脱落。
3)车身左后侧围板距地59cm至60cm处附着疑似人体组织,距地51cm至51.5cm、距地83cm至85.5cm两处附着疑似人体血迹。
2.1.3 某号牌东风自卸货车(B车)的痕迹检验情况
经细微检验发现,该车左后车轮后挡泥板上附着两粒蚕豆大小的疑似人体组织;经法医物证DNA鉴定,该车左后车轮后挡泥板附着两粒蚕豆大小的疑似人体组织,经与死者李某的DNA比对,两者似然率在8.81×1016以上。
2.1.4 事故发生时女童所穿衣物的检验情况
经检验该衣服为红色纤维呢大衣,呢大衣腰背部左侧有7×4cm擦痕,且留有蓝色印迹;呢大衣腰背部设计有左右两颗2.5×2.5cm大小的圆形银色装饰纽扣,其中左侧纽扣部分缺损。经微量纤维物证鉴定,A车前保险杠左端附着的红色纤维与女童事发时所穿红色呢大衣纤维成分、比重相近。
2.2 本案争论焦点
本案中A车和B车,谁首先与行人碰撞接触?谁碾压了行人人体?
2.3 分析
经对A车和B车的痕迹检验,结合相关物证的DNA鉴定和微量纤维物证鉴定,A车首先与行人发生碰撞、B车碾压倒地人体头部可以成立。
2.3.1 A车痕迹分析
1)A车前保险杠左端附着红色纤维,经与行人女童事发时所穿的红色呢大衣比对,前保险杠左端附着的红色纤维,与红色呢大衣中的纤维成分、比重相近;且A车前保险杠左端留有的2.5× 2.5cm圆环状擦痕,与女童红色呢大衣腰背部部分缺损的装饰纽扣大小、形状相同;另经法医病理检验,女童尸体腰背部左侧有见6×4cm表皮剥脱,符合A车前保险杠左端与女童腰背部左侧发生碰撞的特征。故可以确认A车前保险杠左端,与穿红色呢大衣的女童腰背部左侧的碰撞关系。经复原测量,女童站立时腰背部左侧的表皮剥脱痕迹,距地高在60cm至70cm之间,与A车前保险杠左端附着红色纤维处距地60cm至67.5cm的高度相吻合,可推测女童被A车碰撞时处于站立状态。A车前保险杠左端附着的红色纤维由前保险杠右往左逐渐增多堆积,根据承痕客体(公交大客车前保险杠)上挂擦痕迹堆积物质由少到多的方向,即为造痕客体(行人女童)相对承痕客体运动方向的原理[3],可以推断A车前保险杠左端的擦痕形成方向应为由前保险杠右端往左,若此次事故时由北往南行驶B车首先与行人接触碰撞,被撞飞的行人向东北方向飞撞到由南往北行驶A车,则被撞飞的行人在东西方向上相对A车的运动为由车身左端往右,这与A车前保险杠左端擦痕由车身右端往左形成的事实不吻合,故B车首先与行人碰撞接触不成立。综上所述,可确认此次交通事故是A车首先与行人碰撞接触。
2)经测量,女童身高为112cm,死者李某身高171cm,而A车前头面左上端距地131cm至137cm处的擦痕,高于女童头部,如A车该处擦痕与死者李某发生碰撞,可以形成,故可以确定A车前头面左上端与死者李某的碰撞关系。
3)A车车身左后侧围板附着的疑似人体组织,呈横向线形喷洒状,而附着人体组织的围板附近未发现新鲜碰撞挂擦痕迹,此处痕迹不符合与人体发生碰撞挂擦接触的特征,应系B车与已倒地的李某头部发生碾压时,李某头部破裂,且脑组织向外飞溅至公交大客车车身左后侧围板所形成。
综合以上,A车与行人之间存在相吻合的特征性痕迹,存在特定的物质交换,认定A车与人体发生过碰撞[4]。
2.3.2 B车痕迹分析
B车左后车轮后挡泥板附着两粒蚕豆大小的疑似人体组织,经与死者李某的DNA比对,两者似然率在8.81×1016以上;B车左后车轮外侧轮胎胎面的花纹形状、结构[5],与交通事故现场北向南车道留有的轮胎压印相吻合。结合死者头部开放性颅骨骨折,部分颅骨及脑组织缺失的损伤情况,死者头部,符合被碾压的特征,故可以确认B车与已倒地的李某头部发生碾压的关系。
2.4 案件真实过程
此次交通事故为由南往北行驶的某号牌公交大客车首先与由东往西横穿马路至双黄线附近的3名行人相撞,3名行人被撞后,女童倒在南向北车道内,李某及男童倒在北向南车道内,李某头部被由北往南行驶的某号牌东风自卸货车左后车轮碾压致死。
上述两例交通事故中,参与方都是三方,案情扑朔迷离,综合运用车体痕迹学和法医学以及微量物证学,查清了事故真相,还原了事故过程,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鉴定有以下证据价值。
3.1 交通事故鉴定能为案件侦破提供侦查方向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逃逸车辆在交通事故现场会留下极具证据价值的信息,比如整体断离的散落物碎片、道路路面上的轮胎拖印或压印、伤者衣物的轮胎花纹压印等,利用上述信息可以大概推测出逃逸车辆的某一项或多项车辆特征,进而预估逃逸车辆的基本类型,为案件侦破提供侦查方向。例如本文案例二中,交通事故现场的轮胎压印,就为案件侦破提供了侦查方向。
3.2 交通事故鉴定可以确定或者排除肇事车辆
从力学角度分析,力的作用是相对的,因此痕迹的存在也是相对的。且客体之间相互接触时会在接触部位发生物质交换,即造型主体的痕迹与承受客体的痕迹要相互对应,形成“痕迹对”[6]。根据车体痕迹的结构形态、高度、分布情况及表面附着物的颜色、成分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可以确定肇事嫌疑车辆的车体或轮胎上有无与事故车辆的碰撞、挂擦痕迹相对应的部位和痕迹,有无与事故车辆相关联的附着物,现场散落物是否为事故车辆、肇事车辆所分离,通过比对检验,可以确定或排除嫌疑车辆。例如本文案例一中,丙车底盘附着的疑似人体血迹,经法医物证学DNA比对鉴定,与死者DNA比对一致,从而确定了丙车拖挂碾压人体的肇事嫌疑。本文案例二中,A车前保险杠左端附着的红色衣服纤维,经微量纤维物证鉴定,与死者女童事故时所穿的红色呢大衣成分一致,从而确定了A车碰撞女童的事实。
3.3 交通事故鉴定能还原事故真相,确定事故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办案单位提供办案依据
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查清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轨迹、行驶速度、碰撞形态,对事故处理和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运用车体痕迹学、车辆工程学等原理,可以还原事故事发时的真实过程,从而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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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立根.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2.
(责任编校:马余平)
The Evidence Value of Traffic Accident Identification——Through Two Traffic Accidents
YIQi YU Yu-zhou YANG Long
(Yueyang Pingan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enter,Yueyang,Hunan 414000)
Objective:to introduce the evidence value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identification through two accidents.Methods:exam and analysis traffic accident stuffs by using vehicle trace,forensic medicine,DNA evidence and trace evidence.Results:identification for traffic accidents can provide investigation direction,and identified suspicion vehicle,and provide evidence for accidents.Conclusion:provide some technical references for the traffic accident identification.
the traffic accident identification;vehicle trace;mechanism of injury;the evidence of dispose traffic accident
U 491.31
A
1672-738X(2014)04-0089-05
2014-04-24
易琪(1987—),男,湖南岳阳 人,交通工程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交通事故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