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生态化视角的卫生立法探讨

2014-03-12 22:23崔瑞兰
医学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生态化职业病卫生

杨 晨 崔瑞兰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济南,250355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使得“生态化”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新名词。随着生态文明理论的不断完善,一些专家学者把法学、生态学、环境伦理学加以整合,提出了“法律生态化”。所谓法律生态化,是指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当代生态学原理为理论基础,以维护环境权益和促进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现行环境资源立法体系进行改造的趋势和过程。法律生态化也是指法律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生态社会的反馈,是对生态危机所表现出的一种回应。这种回应起初是在面对环境问题的挑战下不得不作出的应对,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在立法中开始重视法律生态化的思想,通过对各个部门法的渗透,以全面针对环境实施管理[1]。

1 卫生立法在法律生态化视角下的新发展

1.1 卫生立法的生态化趋势

随着法律生态化的提出与发展,我国的卫生立法必然会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实现生态化的转向,真正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好的为人类社会服务。当前,我国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下,已经开始了生态化的进程,而卫生法作为宪法统领下的部门法,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在这一法律发展的潮流中也必须要找到自己的定位,否则将被社会和历史的潮流所抛弃。

1.2 卫生立法的生态化内涵

卫生立法的生态化首先需要调整其宗旨,将传统的人本主义立法模式调整为人与生态利益双向立法模式,有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障。在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中,除了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各种社会关系,还应添加符合生态环境发展的要求。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除了基本的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护社会健康和患者自主等五项原则之外,还应加入遵循生态规律的原则。同时,还必须确立以健康为重点,以环境为优先考虑对象的理念。

2 卫生法学人本主义立法宗旨的转向研究

卫生法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基本措施之一,其立法工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国在人口压力、生殖健康、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传染病控制、药品科研与管理等相关卫生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立法保障,使我国公民的健康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其身体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生态危机的影响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命健康,而目前以人为本为宗旨的卫生立法已经不能彻底地根治当前因生态危机而引起的健康问题,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卫生立法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2.1 卫生立法离不开生态环境因素

我国的卫生法学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是在保障全体社会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同时,创建一个能够防止疾病的,有益于健康的生态环境。因此,为创造这样的一个生态环境,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卫生立法工作必须从源头上就得考虑生态环境的因素。首先,必须遵循自然的生态规律和科学的环境理念;其次,要遵守相关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否则,卫生立法就不能真正体现人类社会的共同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潮流。当前人类社会的许多疾病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已经得到科学的证明[2]。只有重视了环境本身的力量和作用,才能有效的防止因生态问题引起的疾病,进而促进人类健康。

2.2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卫生立法来推动

生态环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整个人类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目的就是创造和构建一个能有效防止疾病,有益于人类自身健康的生存系统。因此,卫生立法和生态环境的相关性,正是体现了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人类与生态自然环境之间需要和谐统一,保持良好的动态平衡,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卫生立法工作与生态环境之间同样需要达成一种平衡。因此,服务于人类的卫生法律法规更应该符合生态自然环境的要求,如果卫生立法的内容不符合自然环境的要求,不仅丧失了对生态环境具有的保护责任,也损害了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最终只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进入绝境。

3 卫生立法生态化转向的原因分析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卫生立法的生态化转向是必然的趋势,因为人始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任何背离自然规律的行为,终会受到惩罚,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保障人与自然的永续发展。

3.1 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中的生态因素

3.1.1 突发重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态因素。综合近些年来发生的非典疫情、高致命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以及近期比较严重的雾霾天气,均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威胁,从这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根源上来分析,生态因素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2年至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因其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对国家是一场全方位的挑战。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终于控制住了疫情的发展,取得了抗击非典的胜利。但是,非典疫情的源头一直众说纷纭,直到近期,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石正丽研究员带领的团队通过病毒株对比,才真正证实了中华菊头蝠是SARS病毒的源头[3]。蝙蝠是害虫的天敌,从不主动攻击人类,正是人类对蝙蝠等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人为破坏,造成了非典疫情的蔓延。因此,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是远离野生动物病原感染的最好方式。高致命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均说明了生态环境对于人类身体健康的重要性。2012年,我国许多城市均发生了大面积的灾害性雾霾天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不容忽视的威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3)》指出,近50年来中国雾霾天气总体呈增加趋势。雾霾天气现象会给气候、环境、健康、经济等方面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影响较为严重,诸如提高死亡率、影响生殖能力、改变人体的免疫结构等[4]。因此,生态环境亟需从根源上进行保护,而人类的生命健康权益更需要生态环境的保障。

3.1.2 公共卫生领域的生态环境因素。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与生态环境因素的关系中,最为密切是公共卫生的监督领域。学校卫生监督方面,除了要做好保障教学方面的卫生、教学设施的卫生以及饮食卫生与疾病防治等基础工作之外,学校卫生的监督工作也要高度重视对学校周边环境饮用水、餐饮等方面卫生的监督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才能使学校领域的卫生安全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面,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必需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只有从生活饮用水的源头进行监督和治理,切实充分地考虑生态环境的因素,保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才能真正保障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方面,职业病的种类有很多,且大多数都是在长期固定的、有职业病风险的工作场所活动而形成的。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旨在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5]。职业病除了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医疗机构等通过相应的保障措施来防护之外,对工作环境生态因素影响的监督也尤为重要。因为大部分职业病产生归根结底就是因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场所环境与人的生存健康的要求严重失衡引起的,诸如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的要求。因此,职业病防治的监督需要以劳动者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基础,进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引发职业病危害的各项因素。

3.2 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中的生态理念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身心健康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其开发利用的方法和手段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这在给人类生命健康带来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使普通的民众对这些健康相关产品的鉴别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利用科技成果制成的健康相关产品,这些产品由于存在影响健康潜在的危害目前人们难以鉴定,加之有潜在危害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其原料的采集、生产的过程等方面,因为污染、监管不力等因素而导致生产的产品的不安全更需要加大对这些产品的监管工作力度。

3.2.1 食品安全方面。一般认为,可食用的农林作物以及加工生产食品、保健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基本来源于自然,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2]。因此,食品领域的卫生立法除了需要考虑人的生存健康和食品安全之外,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也绝对不能忽视懈怠。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是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要求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3.2.2 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的相关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为此,药品监督管理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在药品的研制开发过程方面,应该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试剂和实验方法,并选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原材料进行科研开发。其次,在药品原材料的采集方面,必须将自然生态中生物的多样性考虑在内,并严格控制采集的范畴。再次,在药品的生产方面,要考虑其生产的化学制剂、生化产品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即将生产流程尽量的生态化。同时,还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技术的开发,尽量避免产生对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最后,在药品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方面,应该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避免因药物滥用而产生新的病菌,从而打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

3.2.3 医疗器械管理方面。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的,包括使用所需软件在内的任何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5]。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中,要在考虑其与生态环境相关性的基础上,加强医疗器械在储备和使用后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使医疗器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会导致资源上的浪费,也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在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要重视生产中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回收处理,尤其是对血液制品使用后的专门器械进行处理。因此,相关的卫生立法工作需要将生态理念纳入其管理范畴,否则,会使大量的医疗器械堆积成为巨大的污染源,这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也会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3.3 现代医学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生态研究

现代医学在发展过程中,与生态理念关系较为密切的还表现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领域,这些领域相关的卫生立法除了规定专业领域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充分考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3.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是以自然生殖的方式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这种有性生殖方式是顺应自然规律,符合环境的要求而存在的。但是,目前人类社会却出现了较为普遍的生育能力下降的现象。究其原因, 主要是人们对生存环境造成了污染,以及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等原因造成的。为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该项技术的诞生,使人们获得了运用医学技术干预自然生殖过程的能力。但是,该技术在解决了不孕不育等问题的同时,也对人类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即给人类社会带来诸如医学技术、伦理、法律、社会道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自然界各个组成部分是密切联系的,在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非自然的改变,必然会对整体的生态自然环境产生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是以某种并不明显的方式缓慢的显现出来,但只要其显现出来,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3.3.2 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首先,要在重视生态环境理念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优生优育,达到控制适宜的人口数量的目标。因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需要整体生态自然环境的改善,才能实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最终目标,否则,只是一味强调计划生育的实施,不考虑生态环境的因素,优生优育是不可能实现的。再者,如果没有对生态环境状况的正确评估,也不可能制定出适宜的人口政策,促进我国综合国力可持续发展。因此,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需要与生态环境理念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周宇.论我国环境立法的生态化[D].黑龙江大学,2012.

[2]安媛媛.卫生立法与生态环境理念[D].东南大学,2005.

[3]闵芳.SARS病毒究竟从哪里来[J].生命与灾害,2013(11):28-29.

[4]张静.王萍.卫生法学[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5]吴祟其.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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