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本科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养

2014-03-12 02:00
延边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职业技能

(1.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南京 211815)

引言

从1978年恢复高考及法科招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数十年的高速发展,其中尤以法学本科教育最为突出。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基础学历教育,其招生的面最为广泛,培养的人才最多,一度在高考报名中成为炙手可热的专业,但近些年法律专业人才的供应却出现了法学本科毕业生人数过剩与用人单位难以招募到合适法学毕业生的供需矛盾现象,以至于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大大下降,并且在高考报名中其受追捧的程度也大不如前。究其原因,除了前些年全社会对于法学专业的盲目追捧之外,根源还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不清,以致法学本科教育未能根据实践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从而我国大学所培养出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无所适从、无以下手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深度检讨: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如何定位?法学本科生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针对这些素养和能力,我们应当如何去培养法学本科生?本文试围绕这些问题进行逐一探讨。

1 法学本科教育的合理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究竟应当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我国法学界、教育界在上世纪末一度曾进行过集中性探讨,但最终并无定论①。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并不十分清晰。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1 各学历层次的专业起点差别不大

我国法学本科的招生主要针对广大高中毕业生,也即,没有任何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只有通识基础的考生。硕士层面的招生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学硕士,一类是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即没有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生。法学博士作为法学教育领域的最高学历层次教育,并不只面向法学专业招生,没有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同样具备报考资格。这无疑可以大大提升法学人才的综合素质,但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学历层次教育在定位上的模糊,尤其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两种教育。

1.2 各学历层次的教学模式基本一致

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系针对法学本科生的教学基本上还是采取课堂讲授为主的方式,即以教师单方讲授、学生被动听课为特征的模式,并且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学理论的介绍与法律条文的阐释。法律硕士也多采取这种教学模式。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仍然采取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所不同的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由于招生人数相对较少,可能会采取小班教学,并且内容主要以法学理论的研讨为主,但其中仍不乏对于法律条文的进一步阐释。几种不同学历层次的教育所不同的可能是,法学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在后期可能都会安排部分实习课程,以期通过这种实习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但由于这种实习往往安排在后期,学生由于面临就业的压力,往往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了求知应聘、公务员考试等方面,并没有真正去实习,所以事实上这些实习课程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以至于几种学历层次的教育在教学模式方面存在事实上的趋同倾向。

由此所产出的各类层次的法学毕业生的知识结构、职业能力也大致相当。而造成法学各层次教育界分不清晰的状况有其客观原因,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各学历层次的就业途径与执业要求大致相当。目前,无论是法学本科生还是硕士生,其就业途径无非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这些用人单位在招考时并未根据学历对考核标准进行区分。比如,公、检、法均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无论是法学本科、硕士还是博士毕业生,均面对相同的试卷,采取同样的考核标准。各企业,如银行,也并不根据学历层次进行考核标准的划分。同时,这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一般均要求求职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在招考时均会对求职者进行法律知识的考察。可见,就业途径与执业要求的一致性必然会导致法学本科生、硕士生乃至博士生在知识结构上的趋同性。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不清不仅是高校教育的问题,也是社会认知不清的问题。此外,各学历层次的就业竞争压力也大致相当。由于高校扩招,而法学专业又曾一度遭受热捧,导致各层次的人才数量都较多。“硕士生(包括法律硕士)的数量已大大超过了本科生的数量”②,如此多的毕业生同台竞争,招考单位的要求又一致,导致“法学硕士生已经基本不是为研究做准备了”③,而是要面向职业考试规划自己的学业。本科生的压力更大,他们在专业知识储备上显然不及硕士生,却要跟硕士生面临相同的执业标准,这迫使本科生不得不加强理论学习,从而进一步迫使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不得不花费绝大部分时间进行理论知识的灌输。如此一来,显然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社会对法学各层次毕业生能力期待不清,导致高校对各层次教育界分不清,又进一步造成社会难以招募到合适的人才。消除这种局面的根本措施在于,社会各界包括法学教育界,必须对各层次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形成合理的定位。对此,我们不妨可以从德国、美国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相关做法中获得一些启示。

德国对法学专业的学习实行“宽进严出”的做法,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并不需要进行任何考试,但想要学有所成,却必须历经长达七八年时间的学习,并参加两次考试。基于德国的成文法特性,学生必须用四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对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学习。然后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准备国家考试。通过该考试后,还必须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处进行为期两年的专业实习。在这个阶段,学生必须真正从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领会法律的真谛。只有实习期满合格,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并且在这个阶段考试的面试中,面试官往往是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第二阶段考试合格后,这些学生才真正获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③。可见,德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并重,并且非常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美国的法学教育分为法律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层次。其中法律博士相当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学生们也要修学分,也要学习各门法律课程,但无论是哪个层次的法学教育,都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贯穿始终,而不是教师在课堂上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就这一点而言,美国的法学教育更像是一种职业教育。或正因为此,美国才会出现较多杰出的法官,并且律师的社会地位亦较高。

反观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便取得了职业资格。如果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还可以进入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法律职业。而此前他们仅仅短暂学习了四年,并且其中第一学期主要还不是学习法律,而是英语、数学、计算机等基础性课程,第四年又基本上不安排课程,也即主要的法律学习时间仅有不到三年时间,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的学习自然是难以比及德国学生长达四年的学习,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实践方面,中国的法学院较少真正安排专业实习,其实施效果可想而知。学生为了应付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各种考试,也并不重视职业技能的养成,由此导致真正到了工作岗位,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下手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法学本科生并非研究型人才,而是应用型人才,大学四年必须着重培养其职业技能,而非研究能力。当然,并非不需要学习法学理论,相反,正如德国所采行的做法,为了培养其职业技能,必须要有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来奠定基础,但我们不能为了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将本科教育异化成为应试教育。为此,我们必须在正确认识本科生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础上,正确设计本科生的教学方案,以免在实践中形成偏差。

2 法学本科生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为了面向社会培养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对法学本科生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有一个正确而清晰的认识。总结起来,这些素养和能力主要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2.1 高度的法律伦理

“伦理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其基础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之舆论以及习惯”④。法律伦理则是基于法律的特性,法律职业人在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所应确信和遵循的基本规则或原理。具体说来,法学本科生必须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正确的职业伦理。首先,职业信仰要求法学本科生必须崇仰法律,对法律时刻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并坚定法治信念。只有这样,才可能在我们所从事的职业中善于用法律的视角观察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在我们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始终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始终铭记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将规则至上、权利本位、实体正义、程序正当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精神信仰。其次,职业伦理要求法学本科生必须正视法律的个性,知道作为法律人的职业要求。比如,作为法官,应当有不诉不理、居中裁判的意识,而不能先入为主,对一方当事人有某种先验性情感,尤其要注意不能受上级领导指示或社会舆论的影响,使裁判过程和结果只忠实于法律。律师作为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要有为当事人保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意识。即便是对犯罪嫌疑人,律师也要遵行法律职业伦理,为之进行基本权利的维护,而不能采取一般社会公众的立场来对待犯罪嫌疑人,这是由法律的职业理性所决定的。只有具备了坚定的职业信仰与正确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人才能够得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实施者和法律文明的传播者。这也是法学本科生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2.2 扎实的法律知识

仅有法律伦理尚不足以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全面而扎实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包括两大类:基础理论知识与法律条文知识。基础理论知识主要为法的基本理论,如法的本质、渊源、效力、原则等。作为法律的运行主体之一,法律人首先必须知道法律是什么,法律表现为哪些形式,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层次如何,否则根本无法去适用法律。同时,基于法的滞后性、模糊性和抽象性特征,还必须熟知各种法律原则,以这些原则来指引我们的法律实践、弥补法律的阙如之处。包括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具体的法律原则,前者如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后者则是各个部门法中的原则,比如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法律条文知识则是指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成文法律的规定。我国成文法的规定相当之多,法学本科生目前在大学阶段主要的学习内容正是这些法律规定,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也着眼于此,这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成文法国家法科教育中所不可避免的学习内容。在法律条文的学习中,要注意掌握其中的精髓,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和法律客体以及法律权利(力)和法律义务。

2.3 精湛的法律技术

所谓法律技术,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法官和律师运用他们的知识去处理争议或达到其他预期结果的手段⑤。也就是说,它是法律职业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的手段和方法。对于法律技术的具体外延,有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法律技术首先应包括三个大的方面:文本分析技术、事实发现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⑥。其中,前两者分别着眼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法律事实的甄别,而法律适用技术则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适用方面的技巧。具体来说:第一,文本分析方面的技术,包括法律的解释与漏洞填补技术、渊源的识别技术。这要求我们不仅能如前文所言知道法条所言为何物,还要能了解法条规定背后的理念,在此基础上运用解释工具如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在出现法律漏洞时,能够通过类推、目的扩张或限缩等手段进行漏洞的填补,使蕴含于条文规定中的法律真正为我们所用,从而具有实施的活力。并且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知道应当运用哪个法律、哪些法条来解决问题,当针对同一个问题存在多个不同法律时,能够运用识别技术,比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技术进行法律的选择。第二,事实认定方面的技术。首先是事实的采证技术,即如何从大量的事实中提炼出法律事实,要求能够甄别一般事实与法律事实,并能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取证;其次是法律事实的判断和解释技术。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实都正如法律规定一般简单清晰,恰恰相反,事实往往扑朔迷离,需要法律人根据判断和解释技术进行判断,必要时还需根据案情进行合理解释和推理。第三,将法律文本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技术。这个过程主要会运用到形式推理和辨证推理,而根据我国制定法的特色,运用形式推理中的演绎法技术的场合更多,也就是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运用于特殊的个案的推理技术。当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推理技术也可能被运用,这就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上述三点既是一般法律人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与能力,也是法学本科生这一面向应用的群体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与能力。在现今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关注的焦点更多集中在第二点,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上,而对于其他两点,尤其是法律技术的训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以致法学本科生走上社会后根本不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

3 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路径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定位偏差,因此当前应着眼于在职业技能培养导向下对现行的教育模式进行改革。本文主要涉及微观层面的变革,宏观层面的改革由于牵涉教育体制的整体,难于施行,姑且避而不谈。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微观层面来加强对于本科生的职业技能培养:

3.1 教学内容理论传授与技能培养并重

在当前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无疑法学理论的介绍与法律条文的阐释是重中之重。但事实上,这仅仅只能培养学生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与技能中的一点,而其他两点,尤其是法律技术却是个空白。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学制较短,无法像德国那样前期专门进行理论学习,后期再专门进行技能培养,故而只能采取美国式的教学方法,即将技能培养融入到理论的传授中去,但基于我国庞大的制定法体系,全面采行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可能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不利后果,故而不妨结合德国课堂与美国课堂的做法,在某一个单元知识的学习上,首先进行基础知识的学习,再选出其中的重要知识点,进行典型案例的探讨。在案例的探讨过程中,教师可以启发学生如何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个案的分析和处理上来,并在这一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和表达的能力,这都是学生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之外,还可以引入“情境教学法”,包括“诊所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⑦,这两种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在于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的或模拟的法律实践中去,由学生对个案进行全程处理,由教师对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指点,以此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得学生在真正走上工作岗位后不至于对实践问题一无所知、茫然无措。

3.2 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当中,都采取教师课堂讲授法,由教师“满堂灌”,学生“满堂听”。最终的结果是,教师为了授课花费了大量精力和心血备课,在课堂上声嘶力竭地对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学生课前却非常轻松,只需要被动地等待教师讲课即可,在上课的过程中,学生只需要像录音机一样及时记下教师所讲内容即可,根本不需要动脑。因此,一堂课下来,往往是教师累得筋疲力尽,学生听得昏昏欲睡,与教学初衷背道而驰。近年来,美国首创的“翻转课堂”值得我们借鉴。所谓“翻转课堂”,是由学生先行在课下通过网络教学视频等途径进行课程学习,在课堂上则由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疑惑进行解答,或者学生相互之间、师生之间就课程内容进行探讨,或者由学生通过做作业等方式对所学知识进行进一步研究。总的来讲,这种课堂模式改变了学生与教师的角色,将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习的指导者,将学生由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学习者,将课堂由传统的知识讲授场所变成了知识的研讨场所,恰与法学本科生的职业技能培养目标相契合。对于知识点的学习,完全可以由学生在课前自行学习,课堂上则安排答疑解惑环节和案例研讨环节。如此一来,教师“一言堂”的现象得以消除,学生由于要参与案例的研讨,必须在课前进行学习,因此其学习也由被动变为主动,最关键的是其自学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锻炼,沉闷乏味的课堂也将充满生机与活力。

3.3 考核内容侧重于职业技能考察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多采取单一的纸质试卷的考察方法,并且往往是期末考试“一锤定音”,考试内容多以理论知识的考察为主,题型主要为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体现对实践技能考察的案例分析题所占比重不大。这就导致法学本科生往往在平时的学习中不太用功,期末考试前临时抱佛脚,强化记忆,考完试又完全忘掉的普遍现象,不利于其职业技能的培养。对此,有必要将考察方式作多元化变革。首先,要强化平时成绩的比重,平时成绩的构成中应包括课堂上案例研讨、课下的模拟法庭中学生的表现;其次,期末考试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比如口试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考前将考试大纲发给学生,考试时将题目制作成若干题卡,由学生现场随机抽取,学生在考试中需回答一至两道简答题和一道案例分析题。这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还可以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⑧,对于促进学生的职业技能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那些特别重要而必须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课程,比如宪法、民法、刑法等,也应当在题型比重上略作调整,增加案例分析题的比重,降低对识记性的基础理论知识的考察比重。

结语

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自喻。然而定位上的偏差或教育实践中的目标偏离,造成了法学本科生不能“适销对路”、供需不平衡的局面。对此,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公众首先需对法学毕业生的能力有合理期待,不能期望所有层次的学生都有统一的知识结构和相同的能力水平。法学院系也应当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研究型而是应用型人才,故而法学本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在大学四年的教育中尤显重要。为此,法学教师将面临更多的挑战,比如在知识的传授上,必须首先制作大量课程视频,供学生在课前进行基础知识的学习。还需甄选大量典型案例,编制案例建材,供学生在课堂上研讨。此外,试题库的建设亦是必不可少。最重要的是,法学本科生自身必须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建立清晰的职业规划来回应社会的期待和教学模式的变革,并愿意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注释】

①②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③苏一星.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2004(11).

④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4.

⑤[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95.

⑥胡玉鸿.法律技术的内涵及其范围[J].现代法学,2006(5).

⑦杨莉等.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⑧王艳丽.匈牙利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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