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民妍
(东莞电力设计院,广东 东莞 523008)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以下简称《规范》)中以桩身的缺陷程度把桩身完整性作了分类,共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当桩身存在严重缺陷的为Ⅳ类。《规范》中有:3.5.2 Ⅳ类桩应进行工程处理。工程处理包括加固补强、设计变更或由原设计单位复核是否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桩基的加固补强,有接桩法、填芯补强法、补桩、置换注浆法等多种方法。以下是对Ⅳ类缺陷桩的工程处理实例。
某双回送电线路工程,线路长度约5公里,新建双回路角钢塔共30基。线路导线采用LGJX-400/35,最大使用张力为34034N,地线采用LGJX-95/55,最大使用张力为23936N。线路场地处于东莞市茶山镇寒溪河边,属第四系冲积层和残积层,冲积层厚度大,层次多,层位相变较复杂,存在淤泥等软弱下卧层,因此全线铁塔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桩基础质量检测执行《规范》及《广东电网公司送电线路工程基础质量检测规定》(S.00.00.09/ G105-0007-0911-6782)。根据业主要求,各基桩均按规范要求在浇筑时埋设了超声波透射法声测管。
本工程首先对1/3总数量的基桩用声波透射法检测了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是,所检桩N15-Ⅳ桩身存在明显缺陷,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Ⅲ类。随后,对部分基桩进行了钻芯法检测,包括对N15塔的基桩检测。钻芯检测结论印证了声波透射检测结果。N15-Ⅳ桩钻芯检测结论为:桩身抽检段(0.00~16.5)砼大部分连续完整,胶结较好,16.00~16.40m为中砂;因大量涌砂于16.05m终孔;抽检桩身完整段砼芯抗压强度代表值满足C25的设计要求;16.5m以下桩身质量、桩底沉渣厚度、桩长及桩端持力层情况无法判断;桩身完整性为Ⅳ类,该桩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
针对N15-Ⅳ缺陷桩,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1、报废已浇筑的桩基础,移位塔位,重新浇筑新基础;2、对缺陷桩进行处理,可以作补强加固,具体处理方案由设计计算后提出。如果采用方案1,将造成已建基础的浪费,增加投资较大,无法保证工期,还将涉及到移位后的用地青赔。方案2既不涉及新的青赔工作,也将减少工期、投资的增加。因此,通过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的商议,决定采用方案2。
N15塔为双回路耐张转角塔,塔型为JSn2-24,右转角32010',基础根开7572mm。该塔位的地质层依次为(由上往下):0.0 m~2.7m,素填土;2.7 m~7.3m,淤泥质土;7.3 m~16.0m,淤泥质细砂;16.0 m~26.0m,中砂。原设计桩基础为4根由连梁(0.8 m×1.0 m)连接的单桩,桩径φ1.0m,桩深18.0m。该塔的Ⅳ号桩,属于抗拔桩,主要承受铁塔的上拔力。设计以16.5m的有效桩长验算,该桩的水平承载力、抗压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但抗拔承载力不满足。根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5219-2005)中的桩上拔承载力计算公式有:
其中T-基础上拔力设计值,本基础为971.12kN;
Uk-桩的上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GP-桩(土)自重设计值;
γs-桩侧阻抗力分项系数;
λi-抗拔系数;
qsik-桩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
ui-破坏表面周长;
li-与第i层土对应的桩长;
因此:Uk/γs+Gp
=914.53/1.6+348.02
=919.60 kN<T,不满足规定要求。
考虑到T值与Uk/γs+Gp差值不大,设计提出在离地面约2.0米(地下水位以上)处的桩身处增加一承台以通过增大GP的值而增加桩身的抗拔承载力。承台大小为长2.0m,宽2.0m,高1.0m。则
处理后桩的Uk/γs+Gp'
=919.60+77.16=996.76 kN>T,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增加承台的处理方案,得到了业主、监理、施工方的一致认可,认为该方案能充分利用已浇筑桩基,施工方便,增加投资小,工期短。
因此可见,不能粗暴地报废缺陷桩,要通过计算它的各个承载力指标确定它具体在哪方面不满足要求。在选择工程处理方案时,应该根据桩基的缺陷情况、受力特点、地质情况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施工、工期、用地等主观因素,必须与业主、监理、施工方协商确定,既要坚持自己的立场、实事求是,也要兼顾各相关方的利益。
[1]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S].
[2]朱奎.桩基质量事故分析与对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