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利
(江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5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对建国以来国家治理模式演进经验的总结,也是党和政府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出发对新阶段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做出的战略性部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我国的治理模式也从传统意义上“管理”转变到现代化的“治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更加成熟和稳定。随着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我国的国家治理主要经历了由国家统管到国家管理,再到国家治理的这样一个过程,国家治理体系由全能管制型的治理体系向有限服务型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的治理体系呈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模式首先是强调多主体,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二是强调治理过程逐步透明,实现过程从隐形到显性;三是创新思路,国家治理的思路从封闭向开放转变,推动国家治理更加科学、更加民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注重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行动的持续的过称。[1]因此,必须扩大国家治理的主体范围,使政府与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分担社会责任,建立起多元主体共同合作、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才能使各方社会主体共同受益。在探索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摆脱了原有的纯粹政府管辖的“单一主体”的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方式,逐步将人民纳入治理主体,在此基础上将第三部门、市场组织、企业等都纳入到国家治理的主体范围内,实现“多元主体”治理,推进治理方式和治理程序的民主化。
在传统的“一元主体”国家治理模式下,基本上摒弃了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政府统揽了所有的社会事务,国家的一切领域和资源都在政府的控制和调配之下,凡事都由政府决定。导致社会管理依赖政府,政府的决策正误就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此外,“一元主体”的治理模式阻断了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路径,公民很难有主动权和积极性。在旧有的模式下政府夸大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政治带来的消极后果,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会“搅局”,而忽略了多元参与的积极一面,长此以往,导致很大部分公民认为自身的参与并不重要,缺乏自主评判的意识,以消极、被动的态度接受政府的决策,对政治采取“冷漠”的态度。[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都发生了改变,在原有的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统管模式下,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和民众很难享有灵活性和主动权,治理过程中封闭、僵化、低效等弊端日益暴露,传统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和国家管理的需求。在新的全球化历史条件下,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复杂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是单一主体所无法运筹的,国家治理的主体也就必须适应国情,以多元治理主体来应对多元化的需求和治理多元化的社会。[3]必须打破政府在国家治理问题上的垄断性,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全方位、宽领域的综合治理。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的目标,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在减少政府控管领域的同时将国家治理的主体范围从传统的单一的政府主体扩展到公民、私营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等非政府部门,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不同治理主体相互作用,在国民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以其独特的方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治理作用,构建了由国家、政府和市场构成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网络结构,形成了“多元主体”的发展型国家治理模式。
政府应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力量,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其主体范围包括社会公共事务的所有参与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在现今“多元主体”的国家治理体系下,政府虽然仍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导者和决策者,但打破了原有的政府决策和命令、其他社会主体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状态,政府与多元主体之间民主协商,使多元主体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形成与政府协同管理的新格局。中央强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烈释放的正是这种社会管理“多元主体”的理念。[4]只有牢固树立这一理念,立足于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采取普遍的社会自治和多元主体的合作管理形式,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模式和手段满足社会不同主体的要求,推进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发展。这种主体多元化的治理模式打破了最初仅仅依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格局,让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多方主体共同承担国家治理的重任,在结构上更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只有动员全体人民、构建包括国家、政府、社会在内的三维治理模式,才能使国家治理真正沿着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既要在政府内部不同部门间建立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行政构架,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同时,推动发展社会组织,鼓励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治理的局面,并加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参与、沟通、合作,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良性互动模式。
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隐形治理向显性治理转变的过程。建国初,由于对国家治理的具体方式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少相应明确、系统的制度规定和监督体系,因此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多具有隐匿性。随着中国社会转型中问题的频频暴露和对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手段的实践探索,认识到显性的制度规范和透明的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呈现出显性治理的特征。
其一,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过程显性之基本载体。制度是治理国家,维持国家秩序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建国初,党和政府把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忽略了国家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国家的治理主要由政府决断和执行,缺少系统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很大程度上带有主观性。久而久之,形成了人们默认的“潜制度”。这些潜意识的规范隐藏于正式制度框架之下,分布在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之中,在人们的交往中得到认同、遵守和强化。[6]但实践中暴露的一系列问题使党和国家领导人逐渐认识到依制度治理比靠人治理更科学,法治优于人治。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到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模式逐步向显性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逐步采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明确制度来治理国家的政治权力分配、各部门的分工及对各权力部门的监督进行制度安排,构建出一套新型、有效、良性的制度体系,使国家治理的步骤和措施具有规范性和透明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其二,监督透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过程显性之运行。建立健全透明的监督机制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国家治理过程从隐形到显性的标志性提升,也是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体现。由于社会公共资源来源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公共资源分配、使用和配置的过程中应接受人民的监督。通过对被赋予公共权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及所属部门进行监督、规范和制约,吸收有关事项的各利益主体参与讨论和决定,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的廉政建设。
我国在建国初就设立了初步的监督制度,但到20世纪80年代才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不仅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还包括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7]虽然目前我国的监督体系在某些方面分工不合理不清晰,效能逐层递减,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但已具有一定程度上稳定的规模、程序、方法和规则,这些不同层次、地位、角度、功能的监督方式形成了实际上的多元监督体制,以显性化、大众化的监督方式调动人民政协和社会公众的力量,规范治理过程中的一些暗箱操作、违法行为,为政府科学决策、正确执行和廉洁执政提供重要保障。
强化民主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规范政府治理社会的行为,推进政府明确权责、切实发挥服务型政府的作用,构建透明运作型的国家治理模式,实现治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让更多社会力量融入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巩固国家治理的包容性和合法性。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深入,各国之间、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都不再是孤立地进行,也不再是单靠政府就能独自解决。中国共产党从这一现实出发,认识到要打开思路,解放思想,调整过去封闭式的国家治理结构,建立起一种开放性的结构和模式来积极应对全球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观念之开放。在新的全球化历史条件下,社会开放程度和流通程度的日益加深,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不断加强。在这种情况下,既要打破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单一性局面,又要建立起政府领导下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就要求政府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应对全球化浪潮下国家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自觉建构起国家内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治理主体间的衔接。因此,中国共产党适时地将“建设透明政府”作为我国政府建设和改革的目标,推动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从封闭向透明、开放转变。这就要求政府运用系统化的观念重组工作流程,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公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政策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等政务信息,从而让公众参与行政管理与决策的过程,监督行政实施与处罚;并把政府政务公开的状况,要纳入公众对政府的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建立一个与外界环境有密切联系的开放式的政府。这样一来,相比过去的政府统揽统包、关起门来内部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决策科学度。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领域之全面。国家治理并非一项单纯涉及政治或者经济领域的行为,它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有限领域到领域全面开放的变化。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到邓小平提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建设格局,再到十七大将“社会建设”融入这个体系建设“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这是党和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规律把握不断成熟的过程,也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探索的轨迹。在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而是综合国力的较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对于全方位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过去“重经济轻服务”、单纯以GDP的数据来评断国家发展程度的理念逐步被抛弃,日益认识到任何单方面、单领域的发展都不是完整的发展,不是完整的社会主义,只有进行全方位的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形成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要求治理领域全面化、开放化,也就内在地包含了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治理。
可见,打开思路、开放治理领域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起着先导性作用。早在改革开放初,邓小平同志就曾强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重要性:“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5]因此,只有打破过去封闭狭隘的治理思路,建立一个政务公开透明的开放化政府,从多领域、全方位贯彻治理理念和政策,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
治理理论是舶来品,要想在中国发挥实际作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就需要将其中国化,将国家治理的治理理论、治理模式与当前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语境里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重构国家、政府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就是要求在强化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集一切社会力量投入到国家治理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政府治理行为,实现治理透明化、开放化,实现科学治理、民主治理、制度治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过程,也就是将国家对现代化建设各领域的有序管理与各种形式的自主管理相结合,从政府统管转向全民参与、从政府管理转向社会共治、从中央集权转向地方分权、从封闭到开放,构建起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立体覆盖各领域、各层次的三维模式。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陈芳,陈振明.当代中国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历程、现状与前景[J].东南学术,2008,(4).
[3]朱晓红,伊强.论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J].学习论坛,2007,(8).
[4]王劲晓,杨文斌.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几点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12,(12).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李金.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推进:显性制度化与隐性制度化[J].探索,2001,(1).
[7]王世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J].政治与法律,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