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医医疗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2014-03-11 00:27:28邓勇
医学与法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气功因果关系医疗机构

邓勇

◆临床医与法

我国中医医疗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邓勇

本文通过分析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探讨了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侵权后患者权利的救济途径等问题,以期促进中医医疗朝着规范化和合法化方向发展。

中医医疗侵权类型;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救济途径

中医学是祖国的传统医学,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医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独特理论风格和诊疗特点的医学体系。中医学经历了五千多年的继承与发展,不仅在历史上为保障中国人民的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直到现在还有效地指导着临床实践。随着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的质量,中医医疗也越来越多地被关注。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中医药法治体系,在中医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还时有发生。在中医医疗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些庸医或不法分子利用大众对中医的不了解,罔顾患者生命,做出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不但造成了不良后果,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医的名声。本文从近年来在我国中医医疗领域发生的典型侵权事件出发,初步探讨和论述了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和侵权后患者权利的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对促进我国中医医疗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发展有所裨益。

一、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中医误诊误治

所谓“中医误诊”,就是指因遗漏诊断、错估病情轻重等原因,致中医医者将患者所患的病证错误诊断为另一种病证而造成的失误。诊断又直接影响治疗法则的制定和方药的运用,因此,中医误治的主要原因在于误诊(除误诊外,中医误治还包括治疗决策上的失误和选方用药方面的失误)。[1]中医学在病因病理方面缺少微观分析,对症状无法进行量化评估,对无症状病变更缺乏准确认识,加之某些中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固守局域、缺少定见、基础知识缺乏和临床技能不实等问题,从而造成诊法失误、贻害患者。[2]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节目曾播出过与此相关的案例:中医未摸出妇女“喜脉”,误诊为“更年期综合症”,致妇女延误堕胎最佳时机而被迫生下孩子,其夫因违反计划生育而被单位辞退。

(二)盲目正骨和牵引

正骨推拿作为一种医疗手段,所用的力道和手法都非常难掌握:用力过大过猛,软组织容易受伤或韧带容易被拉伤;如果扳的手法不对,则有可能造成骨折或神经根的损伤。[3]此外,在治疗颈椎病时还存在中医师盲目牵引的现象。由于颈部解剖结构复杂,其症状也随之多样化,约有5%的不典型病例容易和骨关节病、胃病、神经官能症及冠心病、高血压相混淆。然而,当前某些中医师在采用牵引治疗颈椎病时,不遵守中医医疗规范,在未查看病人X线片,了解颈椎生理曲度的变化时,就仅凭直觉和经验,用随意手法去整复,从而造成损害后果:轻者加重病情或引起眩晕呕吐,重者则发生休克或瘫痪甚至危及生命。[4]

(三)针灸不当

针灸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如果有辨证失误、选穴不准、针刺深浅与角度不当、针刺手法强度不适、针具消毒不严等违规操作,就极易造成患者软组织挫伤、气胸、晕针、折针和针刺感染传播病毒性乙型肝炎等严重人身损害事故;其中,针灸不当所致的气胸,是最常见的针刺事故之一,在物理性损伤中,它的发生率占首位。当前,因针灸不当造成针灸不良反应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如《偏门治颈椎治出人命——针灸师过失致死赔50万并获刑》《针灸不当致气胸老汉获赔偿》《针灸后瘫痪索赔百万元》《女子因针灸致瘫痪向医院索赔损失385万元》《针没消毒就针灸社区服务中心赔偿2500元》《大港一大夫给重症产妇扎针灸银针竟忘在头部六小时》等。

(四)伪气功伤人

所谓“伪气功”,就是指某些不良中医或江湖骗子打着气功旗号用魔术或者作伪的手段让公众误以为其是气功的现代巫术。[5]伪气功违反了原卫生部所颁布的《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理应严厉打击。然而,长期以来众多媒体和出版部门对“超人”“大师”们的过火宣传起了错误导向作用;部分领导、社会名人甚至个别著名科学家仅根据“超人”“大师”们的表演或不符合科学规范的实验结果就作相信并支持的表态,这不仅让广大群众更相信伪气功,而且为那些善于“拉大旗作虎皮”的科学界骗子和伪气功师们提供了进一步骗人的条件;气功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缺乏协调,以及顾虑重重不敢管理的做法,更是为伪气功的发展大开了方便之门。[6]伪气功不仅严重毒害人们的思想、损害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且因其带有黑社会和邪教性质而影响社会安定。

二、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

(一)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西医医生通常都隶属于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执业活动。因此,当出现西医医生诊疗失误或者开药错误致患者损害的情况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雇主责任的规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并得到较好的经济补偿。但是,中医医师的情况却比较复杂,除了在中医院执业的中医师,还有在大街小巷药店里单独执业的有执业资格或无执业资格的坐店“老中医”。这些坐店“老中医”与所在药店的关系难以厘清,一旦其诊疗行为不当导致患者损失,责任主体很难界定;即使患者可以向药店主张侵权责任,但药店的赔偿能力也是相当有限的。

(二)侵权类型的复杂性

西医领域的医疗侵权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处置不当而造成患者的损害,我们可称之为“诊疗行为侵权”;二是由于药物的成分有害导致患者的损害,我们可称之为“药物侵权行为”。但在中医医疗领域中,侵权的情况却要复杂得多。其一,诊疗行为与保健行为难以区分。中医除了传统的“望、闻、问、切”式的诊断行为外,还有针灸、按摩、推拿等治疗手段,这些行为可能并不像西医一样针对某种具体的疾病,而是通过疏经活血、恢复“阴阳平衡”之方式来达到促进健康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看它既可以是一种医疗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保健行为。其二,气功是否属于中医还无定论。关于气功是否属于中医的问题,支持者反对者都有各自的理由。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将直接导致“气功伤人”这一行为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认定上的不同判断,也将直接影响“气功伤人”这一行为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至六十四条规定的问题。

(三)损害结果界定的困难性

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损害后果的存在,这种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的损失也包括精神的损失。作为现代医学的西医,由于重视数据的分析和疾病的专业化分类,其治疗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诊疗措施不当导致的损害往往也是直接可见的。与此不同的是,中医作为一种传统医学,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经验科学,来自于数千年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并形成了一套自身的理论体系。它将人的身体看成是一个整体,讲求身体机能的内在平衡与和谐,其治疗行为往往不针对某一具体部位或症状,而是从整体上进行协调和把握。但这也导致其治疗结果的难以把握性,很难用一种量化的标准去评价其结果,例如服用中药后身体不适、全身乏力,却很难说这是某种权利的损害。同时,由于中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神秘色彩,对其是否存在误诊往往难以判断。

(四)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在西医领域的侵权案件中,由于西药中的化学成分和服用剂量有明确的标准,不良反应也经过临床的科学实验,因而服用其导致的损害往往显而易见,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比较容易。但在中医领域的侵权案件中,由于中草药临床记载模糊、药效缓慢,中医治疗的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导致因果链条的无限延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少困难。如很难认定服用乌鸡白凤丸和服用者出现雌性激素分泌过度、月经紊乱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乌鸡白凤丸本身以调节女性身体为目的,其并没有确切的治疗范围。[7]

三、中医医疗民事侵权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正如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所言:“从法律的视角看问题,中医领域内民事侵权责任的长期缺位,很大程度上对中医领域内的诈骗行为起了放任和纵容的负面作用。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明确中医医疗民事侵权责任,构建配套的患者权利救济制度,对那些虚假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中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将这个长期游离于灰色地带的医学误区纳入民事侵权法的轨道。”[8]故本文现围绕中医医疗民事侵权制度中的中医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和患者救济途径这4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

(一)中医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尽管中医医疗侵权本质上仍然属于医疗侵权的范畴,即其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不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但《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的规定明显以西医为参照。如上所述,中医侵权与西医侵权相比存在许多特殊之处,那么如何将《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的规定适用于中医侵权,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现本文对中医医疗侵权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进行一一分析。

1.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医疗行为。

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违法医疗行为是构成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即中医医疗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相关医疗法律,具有违法性。其中,应明确以下几个基本要素:其一,中医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门诊部等,其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其二,中医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中医医务人员,其主要包括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针灸师和推拿师等;其三,中医医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①其四,中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违反了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我决定权以及隐私权、所有权等民事权利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构成的形式违法,[9]常见的违法中医医疗行为:有中医师误诊误治、盲目正骨牵引、针灸不当、错误气功治疗、中医院制剂配置错误、发错中药、中药剂量错误、中药注射液使用不当、给药途径不当、中草药炮制不当、中草药变质和配伍不当违反用药禁忌等。

综上,在中医医疗侵权中,首先需要界定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的范围,并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以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其次,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医医疗行为的范围及其操作规范,以将中医侵权行为与打着中医旗号骗人的侵权行为区别开,并且为认定中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提供指引。

2.中医医疗患者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即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致使患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患者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患者受到损害包括权利受到侵害和利益受到损失两个构成要素。前者表现在患者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后者包括患者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身体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损失。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医误诊误治致患者贻误病情、盲目正骨牵引致患者瘫痪、针灸不当造成气胸、错误气功治疗引发患者精神病、中药剂量和配伍不当导致患者伤残、错用中药致患者过敏或中毒死亡等。[10]但正如上文所述,由于中医治疗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因此中医侵权的损害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相应的中医诊疗规范,并建立完善的中医损害鉴定机制,在实际侵权案件中,将损害后果的认定交由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评估,其结论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这样既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同时可以规范中医诊疗行为,使其科学化、规范化。

3.违法中医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结合中医医疗的特点,运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教授提出的判断相关因果关系的公式原理②,形成判断违法中医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的公式,即大前提是,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种违法中医医疗行为能够引起患者的该种损害结果;小前提是,在现实中,该种违法中医医疗行为确实引起了患者的该种损害结果;结论是,该种违法中医医疗行为是该种患者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由于医疗资讯在争议双方之间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状况(中医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而患者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在这种场合确定因果关系,应当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11]即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联的可能性,原告就尽到了举证责任,然后由被告举反证,以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即可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一般可以遵循以下方法:其一,作为原因的违法中医医疗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患者损害后果必须在后。其二,违法中医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可能性。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患者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减少了负担。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并且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盖然性),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实行推定,不必证明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更非必然性)。[12]

4.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中医医疗过错”,是指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中医医疗活动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致患者人身伤亡。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过错一般作为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出现,即它强调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侵权类型的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害人证明加害人的主观心理实际上是强人所难,故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将过错的认定从内心意思的考察转向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对过错的认定有客观化趋势。如上所述,在中医侵权中,让被害人证明医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过错认定标准,即以相关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过错成立的标准。实际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中关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的表述,就是对医疗过错的认定采取了客观化的标准。具体来说,中医医疗过错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其一,中医医疗过错的主体是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二,中医医疗过错的认定通常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和医疗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为标准;其三,中医医疗过错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当时的中医医疗水平、医疗伦理和管理规范。

(二)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受害患者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分别适用于中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中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其一,中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据此,确定中医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如上文所述,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对过错采取了客观化的认定标准,故受害者只需证明行为人违反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可。

其二,中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则直接推定中医医疗机构具有医疗伦理过错,除非中医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失,否则就应当对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为基础,但应注意的是,该条以西医医疗行为为参照标准制定,在实际的中医治疗中,由于相关诊疗规范的缺位以及中医病历制度的缺乏,使得该条列举的三种情况对中医并不完全适用。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中医诊疗行为,并参照西医建立完整的病历记录和保存机制,以强化中医执业者的职业责任,为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提供客观线索,减轻受害者的维权成本。

其三,中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中医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只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侵权行为。该原则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为基础,实际上是将产品责任引入医疗侵权之中,对中医医疗器械的制造商和中医药材的生产者实施无过错责任,以强化其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患者利益。

(三)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根据一般规定确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前者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是中医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中医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二是第三人原因造成患者损害;三是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如中医师在正骨手术过程中发生地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当然可以免除责任);四是医疗意外,即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如中医师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等)。

(四)患者遭受中医医疗侵权后的救济途径

根据“有侵害必有救济”的法理,当前解决中医医疗侵权纠纷的途径有多种,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患者如果认为中医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可先行收集相关证据,向医方内设的医患办反映、投诉和沟通。当中医医疗机构过错明显,赔偿金额不高时,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由医方直接向患者赔偿。对于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中医医疗机构,医患双方可以提交保险公司认可的机构进行过错鉴定。如果医方过错明显,但对医方过错大小双方有争议的,医患双方可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最后由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论提出理赔方案,并向患者支付保险金,确保患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行政申诉、复议与行政诉讼解决。

对于中医医疗机构过错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较大,通过双方协商和保险理赔等途径难以解决的纠纷,患者可以选择行政申诉、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一般而言,患者可以首先向中医医疗机构所属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书面举报中医医疗机构存在的违规或违法医疗行为,并就其违法事实进行申诉,再由卫生部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即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一旦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则由卫生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协调医患双方对纠纷进行调解,制作卫生行政调解书和医疗纠纷调解书。如果患者对卫生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卫生部门不履行职责(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患者的申诉不受理、不回复,或拒绝对医方进行行政处罚等),患者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卫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卫生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或不作为行政的行为。[13]

3.医疗纠纷调解。

当前,全国大多地区都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它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一般接受当地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当患者在中医医疗过程中遭受中医侵权,可以考虑通过医调委主持调解来解决中医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具体流程为:当中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将纠纷提交医调委调解的协议;医调委受理后,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医调委指定的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医学专家论证意见和评鉴结果进行调解,最后签署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使中医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笔者建议,今后我国政府应出台中医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将调解纳入法治化轨道,赋予中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一定的强制力和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14]

4.医疗纠纷仲裁。

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第三方性和中立性的特点,由它来调处医疗纠纷,有利于及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职业医闹”、提高医疗事故的处理效率和节约国家诉讼资源,是一种互惠多赢的选择。医疗仲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仲裁案件的立案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地的法院受理;二是仲裁案件没有标的大小的限制;三是仲裁裁决速度比法院诉讼快,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就可以作出仲裁裁决,而一般的医疗纠纷诉讼要2至3个月才能结案;[15]四是保密性更好,仲裁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医疗纠纷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小,同时可以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隐私。

5.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

如果患者和中医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不成,通过行政申诉、复议与行政诉讼后,仍然对处理结果不服,或对医疗纠纷调解部门的调解结果也不认可,那么,最后可以选择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一般有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来认定过错及伤残等级的程序,通常耗时长、花费大,适合解决案情复杂、争议大和赔偿金额高的中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解决中医医疗纠纷的最终途径外,其过程也相对漫长,患者除了要作好心理上的准备外,还应当聘请有中医医疗专业背景,专门从事中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律师来代理此类医疗诉讼,从而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患者还可以借助公共媒体和微信等自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和信息披露,秉持实事求是、依法理性的态度,及时对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医护质量、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等诸多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披露和曝光,从而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开展中医诊疗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以“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

注释

①参见2014年4月2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颁布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②“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行为人所知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只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8:163.

[1]文华.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李国鼎谈正视中医误诊误治[N].中国中医药报,2004-3-11(4).

[2]李国鼎.中医误诊误治原因及对策[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26.

[3]张园.脊柱类疾病不可盲目正骨[N].深圳商报,2012-316(6).

[4]北京恒安中医院.警惕牵引不当会造成颈椎病加重[EB/OL].(2012-06-01)[2014-06-03]http://news.xinhuanet.com/ health/2012-06/01/c_123222978.htm.

[5]申振钰,曾昭贵,徐升国.正与邪:科学与特异功能、伪气功及邪教大论战[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28.

[6]中医药在线.伪气功是打着气功旗号的现代巫术[EB/ OL].(2006-12-30)[2014-06-03]http://www.39.net/zhongyi/ shouye/qigong/218408.html.

[7]米新丽,任乐乐,付鑫羽.中医治疗中的民事侵权法律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4(5):152.

[8]周大伟.中医民事侵权:一个被法律遗漏的角落[J].中国新闻周刊,2012(9):45-48.

[9]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94-95.

[10孙安修.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7.

[11][日]加腾一郎.公害法的生成与发展[M].东京:岩波书店,1968:29.

[12]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01-104.

[13]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写给患方(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85.

[14]钟林涛,王将军,曾庆,等.浅析现行法律法规对医患关系的影响[J].医学与法学,2014(4):41.

[15]孙瑞灼.医疗纠纷仲裁机制[N].大众日报,2010-10-29 (A13).

(责任编辑:王海容)

Research on the M edical Tort Liability System of TCM in China

Deng Yo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main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medical tort in TCM,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key components of the TCM medical tort,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medical damage liability in TCM,the exemptions ofmedical damage liability in TCM,and the reliefways of patients'rights after the tort,with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TCM in the direction of standard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types of TCM medical tort;key component;imputation principle;exemption;relieve way

本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2014年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专项计划资助项目“新媒体时代下中医医疗保健与服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QNJSZX004)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新医改背景下的中医药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1-CXTD-16)的阶段性成果。

邓勇,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与医药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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