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研讨会”综述

2014-03-11 00:27:28黎志敏魏洋王海容王林智
医学与法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医事泸州医学院

黎志敏 魏洋 王海容 王林智

◆业内信息

“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研讨会”综述

黎志敏 魏洋 王海容 王林智

2014年12月6日至7日,“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研讨会”在泸州医学院成功召开。研讨会由《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泸州医学院法学院、泸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本次研讨会邀请了50余名专家学者和与会嘉宾,主要有世界医学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崇其,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巡视员李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徐静村,全国人大法工委原主任河山,四川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副处长许昌贵,泸州市政协、教科文卫委主任李一萍,泸州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辜继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斌以及来自北京卫生法学会、北京律协卫生法专业委员会、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昆明医科大学、海南医学院和佳木斯前进律师事务所、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四川广元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34个高等院校、科研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在开幕式上,泸州医学院副院长邬丽莎受泸州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廖斌委托致欢迎辞,她介绍了学校已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医学与法学》学术期刊和司法鉴定中心“四位一体”的学科专业特色,探索了一条医事法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结合的人才培养之路。并指出医药卫生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国家重大战略,构建和完善医药卫生法学领域的制度和机制是实现这一重大战略的保障。吴崇其副会长代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高春芳在开幕式上致辞指出:要求学会全体会员认真学习和理解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要把社会上各种关于医事纠纷的说辞统一到宪法的旗帜下,要充分认识到中国卫生法学会是全国该领域学者的活动平台。李冰副巡视员在开幕式致辞中讲到:去年国家卫计委和司法部等11个部门开展了“制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患利益”的活动,倡导并积极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工作,大力推动第三方医调委介入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已报请国务院审批。泸州市司法局辜继杰局长代表泸州市司法局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专家莅临泸州参加学术研讨,并指出这次研讨会将对地方医药卫生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和影响。开幕式由泸州医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医学与法学》编辑部主编、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和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程文玉教授主持。

本次研讨会由大会专家主题报告和两个小分组的学术交流议程组成。在专家主题报告环节,由泸州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医学与法学》期刊执行主编、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泸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和质量负责人石俊华教授主持。吴崇其副会长作了题为“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新态势”的报告,他认为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加剧的根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公立医院违背了公益性而转向逐利的选择,并从政府对频发的医闹恶性事件制止不力,缺乏有效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学人文、伦理和法律教育的缺失,媒体缺乏客观的报道,医疗鉴定公正性难以保证等十四个方面来揭示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刘家琛大法官从生命健康安全服务到家需要政府加强工作力度,医院对患者要人性关怀以缓解医患纠纷,建立专业的医事律师事务所应该被提上日程(把律师队伍建成一支化解社会和诉讼矛盾,提供法律服务的队伍)。而徐静村教授则作了题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背景解读”的专题报告,他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并从原始社会开始讲,一直到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十年文革、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拨乱反正,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直到今天中国国家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但是民族复兴不只是经济发展就能够实现的,如今我们面临着政府严重的腐败、道德滑坡、改革进入“深水区”等问题,必须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该“制度”即法律。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视员、现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院长河山教授作了题为“冷冻胚胎案例研究”的专题报告,对于2014年发生在江苏省宜兴市法院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河教授认为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抚养权。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胎儿是准孙子女、准外孙子女,四位老人有权将其子女遗留冷冻胚胎培育成人。该讨论的展开必然涉及代孕问题,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笔者认为:代孕的种类繁多,不能一刀切地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如本案一例,就应允许代孕,满足四位老人的心愿。

本次研讨会还设置了两个小组学术交流议程,共有20余位学者和泸州医学院法学院的6名学生参与了交流讨论。下面将按照专家学者交流内容进行分类介绍,由于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管理学院院长蒲川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作专家主题报告的内容与小组讨论的某些议题相吻合,笔者将在下文一并介绍。

一、医疗纠纷立法及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一是医疗伦理损害司法审查的合理界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增勤等以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为切入点,讨论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伤害之间的不完全对应关系,在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审查时避免对医疗行为进行非理性、泛伦理评价和进入患者权利绝对倾向的误区,认为应通过合理设定医疗伦理损害的司法审查限度,来促进医患信任的重构。

二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传统上是英美法系国家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核心概念。昆明医科大学李晓堰老师指出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的标准,何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她从英美法上的“合格医生标准”、日本法上的“临床实践范围内的医疗水平”出发,指出我国衡量医务人员是否达到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医务人员是否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此,只要某一个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在法律上就可以认为该人具备了从事医生职业的知识和技能,而这种能力的取得不考虑地域、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因此,对于其它的因素,只是影响“医疗水平”的因素,而不属于“医疗水平”内容的范畴。

三是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配套立法。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律师事务所崔高明律师指出: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法律依据一体化、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学专家库建设、医疗损害残疾标准、侵权责任程度划分、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等内容亟需立法予以规范。

四是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近年来临床输血感染致害求偿机制普受社会关注。西南政法大学侯国跃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将血液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并列,并就其致害侵权设定相同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但血液与血液制品不同。《药品管理法》明确将血液制品纳入药品的范畴,而血液既非药品,亦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在法律政策上,血站和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组织,血液流转亦非商业销售。血液致害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该过错系属客观过错,即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宜改弦易张。法律应平衡患方、医疗机构及血站的利益保护,不宜规定医疗机构与血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他最后提出应该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修改并分解为两个条款: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该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医疗机构追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医疗机构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的供货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有过错的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预防

一是改革不合理的医药卫生体制。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和上海社科院刘长秋教授都认为医疗纠纷不断且逐年呈恶化趋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不合理的医药卫生体制。我国现行医药卫生体制完全漠视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而将医疗机构与医生完全推向市场,从而使医疗机构与医生成为了逐利的工具。这令医患双方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使传统上一直都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医患关系发展成为一种防御式、对抗式的医患关系。而一旦医患双方相互之间失去了应有的信任而代之以猜忌与对抗,则医疗纠纷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乃至激化。因此,革除现行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端无疑是应对医疗纠纷的治本之道。另外,徐洁教授对医疗纠纷的概念有着自己的理解,即医疗纠纷乃系医患双方对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未完全履行的义务、医疗行为是否不当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

二是基于医患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标准化建设问题。哈尔滨医科大学王萍教授认为医疗服务标准化,就是在医疗实践、医院服务管理的活动中,使制定实施标准细节指引并约束医院的行政管理、医生诊疗行为、诊疗技术、医疗硬件设备、医疗服务等活动统一于所限定的医院标准化范畴和应遵循的规范准则,形成医疗服务基础设施、环境及标识、文明礼仪、行政管理、医疗与护理工作等均具有标准化,以达到医院运行状态、工作效率、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三是病历中法律风险防范。病历对诊疗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是医学资料的传递和共享的载体,是诊疗活动合法性的依据。昆明医科大学的邓虹教授等认为应该从重视病历的规范化书写、着力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强化病历书写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体系等几个方面来预防病历纠纷。

四是临床用血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临床用血过程中存在诸多因素影响临床用血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防范,保障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昆明医科大学邓虹教授等认为应该从医生认真履行对患者输血的告知义务、完善输血有关医疗文书的制作、加强临床用血各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卫生行政管理、建立输血感染保险与补偿基金等方面来预防临床输血纠纷。

五是强化公立医院诚信危机管理的有效路径。泸州医学院的黄显官副研究员首先从公立医院诚信体系的重要作用入手,指出强化公立医院诚信危机管理的有效路径,需要从制定并实施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独立权威的第三方监督和评价机制、培育良好的沟通技巧、院方应当对患者进行有效告知、建立医疗责任事故赔偿分担机制等方面来强化公立医院的诚信危机管理。湖北中医药大学赵敏教授等认为应该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来构建诚信的医患关系,以此促进医疗正义的实现。

六是对医患纠纷问题的文献研究。《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副主任王海容等通过对从1980年至2014年期间有关医疗纠纷的文献进行研究,认为学者们未将医疗纠纷问题的研究,放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这个历史条件下来进行探讨,也未抓住完善和创新社会建设管理这个根本,提出综合治理、预防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的稳定长效的制度、政策和立法建议。医疗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和深挖;关于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问题的研究空间有待提升、研究视角也有待进行新的调整。

七是和谐医患关系的文化基础。泸州医学院的魏洋老师认为现代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医学模式的转变,更加注重社会文化、社会环境对医学和医患关系的影响,社会文化对医患关系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不可低估,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是提高医务人员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营造医疗环境的文化氛围,它需要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齐心协力构建。

三、医患双方权利保障

一是给予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在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频频发生的今天,如何给予医务人员更多的保护?大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石悦教授等认为应在立法上完善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增加对医务人员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侵害医务人员权益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执法上,加大对伤医案件的执法力度,执法机关不能因为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医疗纠纷中双方是非问题,不采取制止措施而选择消极不作为的观望态度,执法机构必须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果断采取措施解散聚集的群众;在司法中把伤医行为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同时还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是给予患者权利保护。近年,国际卫生组织(WHO)和欧美国家纷纷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患者权利法案。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患者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越发重视,但是在医疗过程中不尊重患者,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鉴此,泸州医学院周瑶等提出构建我国《患者权利法》,其一,确认患者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平等医疗权、自主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病历资料复印权、医疗损害求偿权。其二,赋予特殊情况下患者的权利:一是特殊技术领域内的患者权利保护,欧洲理事会《关于人权及生物医学的公约》为特殊技术领域内的患者权利保护建立了一个框架,例如人类基因组、科学研究、以捐献为目的的活体器官与组织的切除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二是特殊患者的权利规定,某些特殊领域的患者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如精神病患者、职业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等,这些患者权利与一般患者的权利有较大区别,可按我国现行的制度模式——单行立法——来制定相关制度,作为患者权利立法的延伸。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是医疗纠纷的调解。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和湖北中医药大学赵敏教授分别详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医疗纠纷诉讼外调解的情况,并指出医患纠纷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医疗体制的不合理与社会利益配置的不公平。由于医疗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应当理直气壮地在全社会正确宣传医疗活动的特殊属性,引导包括患者在内的所有人尊重医疗活动的客观规律。四川省广元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主任袁杰详细介绍了该中心在实践过程中,是如何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结果与诉讼对接的:重点针对部分医疗纠纷存在器官损害、精神伤害、功能残疾等后遗症、必须进行后续医疗维持等特点,与人民法院商定:一是对于调解难度大、案情特殊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指导,实行无缝对接;二是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实行简易程序;三是两家单位相互通报和交流处理医患纠纷的经验,做好调诉对接机制的工作落实,共同探讨有关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方案。

二是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来自北京卫生法学会的范贞向我们介绍了医疗纠纷信托模式,他指出通过测算,从北京市一些医院的年度医疗损害赔偿金额总额来看,医院每年提取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医患纠纷的信托基金,比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给医院带来的经济利益好。对于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重庆医科大学蒲川教授等详细介绍美国的医患纠纷替代性解决模式,并指出我国在建设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模式时,需要在政府的理念、解决程序的规范、机制的构建等方面来努力。对于医疗责任保险,来自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徐宇杰认为该险种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如保险运行成本高而赔偿额度低;保险机构专业人才的力量薄弱无法介入纠纷处理,核保理赔不适应纠纷处理需要;鉴定环节缺乏公信力,医患双方均不买账;保险服务缺乏政府引导和监管反馈等问题。同时他也指出下一步需要研究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如何与诉讼衔接的问题。来自贵阳医学院的丁朝刚教授则对医务人员和患者进行了一次实证调查,调查内容关于医患双方对医事仲裁的接受程度,结果表明双方均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对自己不利;双方都认为选择医事仲裁一次性最终裁决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不好;双方都倾向于将医事仲裁机构设立在卫生行政部门;在仲裁机构的人员组成上,医方希望有更多的医学专家参与,患方希望有更多的非医学专家参与,双方都认同法学专家参与仲裁。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分担机制及其模式选择,江西中医药大学陈绍辉副教授在分析了国外的社会保险模式、相互保险模式和商业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经验及其分别在我国实施的情况后,提出在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同时,有必要在医疗行业内建立相互保险这一风险分担方式,从而构建医疗责任保险与相互保险并存的医疗损害赔偿分担机制。泸州医学院王毓倩等分析了我国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分担的现状,提出合理运用保险机制,综合调动各方力量利用“大数法则”共同分担风险的建议。

五、医事法学人才培养

一是创新医事法学教学内容。泸州医学院刘霞教师等针对医事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教学内容缺乏医学与法学融合课程的现状,提出加强桥梁课程建设:除了注重医学课程之间、法学课程之间的有效衔接之外,应特别注意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大力加强医学与法学桥梁课程的建设,开设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法学、医患沟通学等桥梁课程,逐步探寻符合专业需求的交叉课程体系;组织编写特色教材:编写适用于医事法学专业的系列教材,如医事民法学、医事刑法学、医事行政法学等,特别是专业急需的桥梁课程教材,是解决现阶段教学内容融合不足的重要途径;系统梳理教学大纲:需要加强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等各类课程在教学中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相互参与集体备课,在相关教学内容中融入医学或法学的元素,增加对医事法学相关问题的思考,从而制订出适用于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学大纲,最终使教学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医事法学专业教学中充分体现复合型的特点。

二是医事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问题。泸州医学院梅达成教授等认为,在本科生阶段,要保证学生毕业实习质量,其一,借鉴医学本科生实习管理方式,法学院校需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向实习基地派驻实习指导教师,强化对实习生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其二,教育管理部门应完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指标及其考核,有关政府部门应把高等教育实习阶段的人才培养列为对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之一。对于提高学生实习前实践性教学的质量,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改革法学课程考核方式和学业评价体系,学生实践性教学成绩在相应法学课程学习成绩中占一定比例;其二,尊重法学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劳动,将其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三是关于泸州医学院医事法学学科专业的特色发展的介绍。泸州医学院法学院院长罗刚等对该专业从2000年开办医事法学辅修班开始,直到如今已经形成医事法学“三三四”发展战略:即办好法学本科、双学位和研究生三类教育;搭建实践教学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和社会服务平台三类平台;推进医事法学专业、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医学与法学》期刊和泸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四位一体”协同发展的格局。

另外,在小组交流会上,来自泸州医学院法学院的六名同学,也分别参与小组学术交流,充分展示了泸医学子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精神风貌,受到参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在此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这一主题,开展了大会专题报告、分组交流和报告、师生互动等形式多样的研究与讨论,在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精神的引领下,对当前医药卫生法治研究领域特别是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等热点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交流,达到了本次会议的预期目的。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为全国医药卫生法治领域专家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对提升我国医事卫生法学科研水平,实现依法调处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地方经济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责任编辑:魏洋)

黎志敏,泸州医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职业卫生安全。魏洋,泸州医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律。王海容,泸州医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律。王林智,泸州医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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