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怀谷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医疗赔偿的数额也不断刷新,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和各种医闹大有愈演愈烈之趋。
本文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为例,总结如何在医疗纠纷院内集中处理前提下,借助多种社会力量,解决医疗纠纷;同时通过提供社会救助、心理关怀等服务,弥补医院服务的不足,缓和医患关系,为医院管理者更好地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重新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思路和线索。
①医疗纠纷数量增加。据卫生部初步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以每年8.4%的速度递增[1]。②单笔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不断增加,百万乃至数百万的赔偿已不鲜见。这除了与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提高有关外,还与医闹介入、媒体不规范介入等诸多因素有关[2]。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医疗纠纷和医疗赔偿适用法律出现了根本变化,协商和司法途径逐渐成为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④医疗纠纷引起的严重冲突越来越多,停尸、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群访(缠访)等层出不穷,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严重冲突占60%以上[2]。⑤医疗纠纷升级越来越快,患方对医院处理稍有不满,就要采取激进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的时效性、和理性要求越来越高。⑥媒体不规范介入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降低了双方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正常诊疗秩序和临床医学发展。
现行体制下,我国医疗纠纷有如下3种主要解决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司法途径解决,包括法院诉讼、仲裁;三是第三方调解解决,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目前,不少地区还引入了医疗责任险,通过保险公司介入调解和保险理赔分担部分医疗纠纷调解压力和赔偿风险[3]。
如何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是所有以医院面临的共同难题。我院自2001年即成立了社会工作部,作为医院的职能科室,专门负责处理医院出现的各种“医患关系问题”,探索充分调动、利用社会资源综合处置医疗纠纷等非医疗问题的新模式。
医疗纠纷激增的实质并非单纯的医疗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认清问题实质后,我院结合中国医院协会“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具体工作实际,先后引入第三方人民调解、法律顾问、保险公司及医务社工等社会力量,不断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逐步形成了围绕患者的医疗纠纷等非医疗问题集中综合处理,充分利用社会各方优势,分门别类击破的工作模式。
3.2.1 成立社会工作部,专职负责医疗纠纷、投诉、社会救助等“医患关系”问题的统一处理。在我院,不论是患者针对诊疗服务、后勤服务、物价收费等的各类投诉、建议,还是严重医疗纠纷冲突解决,都集中在社会工作部统一处理。这与其他医院相比,一是有利于医务科等业务部门从纠纷投诉处理中脱身,集中精力抓好管理,二是杜绝处理纠纷时部门间相互推诿,或者患者投诉找不着北等现象,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我院社会工作部既有本院的专职职工,负责纠纷、投诉的日常管理,也有医务社工负责社会救助、心理关爱、临终关怀等事务,还有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理赔员、社区警长负责第三方调解,配合纠纷处理。同时聘请法律顾问负责诉讼、鉴定、合同审定等法律专业工作。形成了具有统一领导的多方协作模式。
3.2.2 规范信访接待流程。我院将信访接待划分为咨询、建议和纠纷投诉三大类,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接访流程。如,规定投诉须进行书面登记,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投诉10个工作日答复,答复不满意,可进一步通过调解、诉讼其他途径处理。
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医疗纠纷、投诉的复杂程度、严重程度、危害程度有着很大区别。如果都机械地划归在某一层面处理,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纠纷的预防。因此,我院还建立了医疗纠纷三级处理网络,除医院层面由社会工作部统一负责处理外,还在院领导层面设立了院长接待日制度,在科室由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负责与社会工作部进行工作对接和纠纷预防。
我院院领导每月轮流负责“疑难”问题的接访,社会工作部负责具体事务安排。这项制度使患者有机会直接与院领导面对面交流,一方面有助于化解患者的对立情绪,利于社会工作部具体操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院领导了解患者诉求,切中问题要害,易于在进行重大决策达成统一。
我院社会工作部目前仅有2名本院职工,而医务社工、法律顾问、保险理赔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工作部工作人员有10余名。正是依靠社会力量分流大量的工作,社会工作部才能够承担全院几乎所有的纠纷投诉、鉴定、诉讼、医疗救助等非医疗问题处理。
我院2008年开始引进由政府购买的医务社工来院工作,在社会工作部统一指导下,主要是第三方身份和义工、慈善基金等其他社会资源,解决住院病人的心理及社会问题。目前,派驻我院的医务社工共5人,分别在肿瘤科、内外科门诊和社会工作部工作。
医务社工的工作范围主要有:提供咨询与心理关怀;协助病人适应医院环境和协调医患沟通;协助贫困的重大疾病患者申请相关援助基金;招募、培训、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社会服务;组织病人自助互助小组、俱乐部、娱乐活动;连接社区,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活动。
例如,发生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患者大都面临着拖欠医疗费,无钱医治,在陪护及生活方面存在困难。这类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出现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医务社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积极帮助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等工作来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局面。目前已经通过“市红十字会医疗救助基金”、“寻找需要帮助的人关爱基金”、“外来劳务工关爱基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申请超过200万元的医疗救助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医务社工还通过个案跟踪,解决患者医疗、生活及情绪方面所面临时的困难,及时化解医患矛盾;通过“癌友俱乐部”等加强同病患者之间的沟通及交流,提高战胜疾病的信心;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缓解医患双方压力和不良情绪,起到良好的润滑社会关系作用。
2010年,根据深圳市颁发的《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莲花街道调解委员会在我院设立的深圳首个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开展工作。如涉嫌医闹参与,或患方有过激行为时社区警长也将参与调解,起到言明法律和震慑作用。
我院于2010年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派驻两名保险理赔员进驻医院,协助处理纠纷。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既是第三方,又是利益相关者,调解的积极性较高,尤其是借助其特殊身份处理医闹等非理性行为时,手段更加灵活多变,成为我院纠纷处理时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力量。
社会力量的介入,还完善了我院纠纷投诉、鉴定、诉讼、医疗救助等非医疗问题处理的处理方法,彻底改变了以上问题的处理模式。
除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外,我院从社会第三方视角,不断组织如“心理调适与医患关系”、“一样话百样说”、“怎样消除职业倦怠”等专题培训,有效减少了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的误解和纠纷,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规定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求科主任能够事事有回音和件件有着落;注重医护人员的技术和交流沟通等职业技能培训,消除纠纷发生的潜在因素;设置专门的纠纷处理职能科室社会工作部;扩大处理纠纷的主体,把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社会工作者、专家委员会和医疗缺陷评估委员会纳入到正常的处理纠纷程序中;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及时介入化解纠纷;医疗纠纷处理变管理型为服务型;依靠科室民主管理小组,把纠纷的处理基层化;注意纠纷后的整改,并常规进行满意度考评,发现问题,及早预防。
①我院在建立健全了纠纷投诉集中综合处理模式后,全院纠纷投诉数量逐年递减(见图1),呈现出与全国总体情况不同的趋势。这与医务社工等社会力量介入,舒缓医患矛盾,消除纠纷隐患关系密切。
图1 2007~2010年医院纠纷投诉量
②医疗赔偿金额逐年递减,从高峰时期每年250~300万元,逐渐减少至每年100万元左右,而同时期医院业务量保持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介入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过程中,对患方尤其是医闹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逐渐消除了“有闹就有赔”的“示范”效应,纠纷调解、鉴定、诉讼等逐步规范。
③通过社会力量来解决患者经济困难、求助无门等社会问题,由志愿者为医院服务补台等措施,不仅让有需要的患者得到更好的帮助,还是得医务人员可以专心于临床工作,让改善服务的口号能够落到实处。因此,我院公众满意度在全市同级医院中常年保持较高水平。2010年广东省社情调查中心调查显示,我院综合满意度在广东省88家三甲综合医院中排名第一。
④我院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培养了一支医疗纠纷调解专业队伍,让处理纠纷投诉等非医疗问题从“副业”变成“专业”。我院社会工作部纠纷调解的专职工作人员语言沟通能力强,善于察言观色,能熟练应用《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调解和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为医院化解了一次又一次的危机。
随着市政府医务社工、社会商业保险、人民调解的先后介入,我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已基本完成由医院为主体向以政府及社会为主体处理模式的转变;我院社会工作部的职能重心已由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向防范医疗风险的转变;处理医疗纠纷的理念已由被动妥善处理到主动服务加关怀的转变。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人民调解;二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专业团体调解,如深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其成员均为法律、医学等专业人士;三是保险公司主导的纠纷调解。我院目前三类力量都有进驻,效果最好的是保险公司主导的调解。人民调解维稳压力大,工作限制多,容易产生“人民调解就是人民币调解”的现象。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缺陷除周期长外,还因有医学专业人士的参与,患者信任度不高等。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以医疗责任险为纽带,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二者利益较为一致,调解的积极性高,方法灵活。但是,目前医疗责任险尚属商业保险,参保医院少,险种局限,公司经营风险较大,较难长期坚持。因此,应积极推行“强制医疗责任险制度”。
在各种医疗纠纷中,患者身体有明显损害的其调解难度往往最大。而且其中部分患者,由于医疗费用的增加,其基本生活甚至都会受到影响。这时,医疗救济途径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我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比较注重通过社会第三方力量对其进行帮扶和救济,既在客观上解决了患者和家属的燃眉之急,避免因费用跟不上加重损害,又能够通过医务社工等第三方对其进行劝导,协助医患双方沟通,有效地缓和医患双方对立情绪。
我院也曾出现过个别医务社工工作能力欠佳的情况,也面临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医务社工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培训和较长时间的实践积累,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医务社工的服务均由政府出资购买,医院对其培训质量和稳定性等没有话语权。医务社工虽然独立于医院,但是作为沟通桥梁和服务补充,其服务水平高低有可能直接影响医患纠纷处理的结果。因此,应建立医务社工的规范培训机制和淘汰制度,确保医务社工的水准。同时,医院也应明晰医务社工的工作范围与职责,既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要避免“捞过界”。
医疗纠纷处理不能单纯停留在“处理”的水准上,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参谋意识。一方面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规范行为,杜绝漏洞;另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和总结临床科室应对纠纷好的方法和策略,及时完善和推广,发挥临床科室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尽管我院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但缠访、医闹及医患肢体冲突时有发生,医院很无奈。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所在地。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在院外,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解决。建议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限制或禁止医院私了,医疗纠纷必须由政府或社会第三方进行调解、仲裁及诉讼,公平、公正地解决。
[1] 肖 莹,张 翔.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现状与对策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3,26(4):44-45,62.
[2] 顾桂国,娄继权,王枫华,等.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现状与解决途径分析[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1,18(1):51-53.
[3] 钟筱华.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的发展模式和思考[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8(5):404-405.
[4] 邹 毅,殷小基,陈正华.医疗纠纷管理实践与防范策略[J].现代医院,2013,13(1):11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