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的刑法界说及其一般性展开
——以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拦截车辆修理案切入

2014-03-09 15:26:34高永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破坏语义学嫌疑人

高永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破坏”的刑法界说及其一般性展开
——以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拦截车辆修理案切入

高永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破坏”作为刑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行为方式的词语,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其意义并不是明确的。以对其意义的考察来看,传统语义学要求词与物或现象的现实对应,故无法解决“破坏”可能具有的先验意义。在现代语义学中,隶属度理论本来是为了说明词义模糊性的,但其可以作为分析语义的工具。即,如果可以确定某一词语所属的语义场和此语义场中的周边词汇,则此语义场中核心词语的意义就能够通过周边词汇的塑造而获得。因而语义场理论应该成为确定核心词汇的理性意义或本质特征的基本依据,隶属度应该成为确定语义的具体方式。刑法文本的语义学解释应该是语义场理论下隶属度具体应用的语义解释。

破坏;语义场;模糊理论;隶属度;刑法语义学解释

“破坏”一词在我国刑法中共出现43次,如不计刑法典各章节标题包含的“破坏”次数,在总计32个条款中共出现37次,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征表犯罪行为方式的词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破坏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认定不存在问题,在传统社会中尤其如此,盖因彼时“破坏”意味着物理性状的变化,此依通识即可判断。在现代社会,“破坏”并不一定使事物的物理性状发生变化,因而造成是否属于破坏的认定困难。本文以在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追逐拦截车辆强行提供维修服务一案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破坏”一词进行具体探讨,进而寻求关于刑法词义解释的普适性方案。

一、基本案情和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王某驾驶大货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某路段时货车爆胎,王某下车检查时,杜某和肖某等人(高速公路上的“黄牛”,他们不具备专业的维修技能,一旦遇有复杂故障就电话联系附近的车辆维修工,以从故障车主处收取的报酬中抽头渔利)发现后,上前准备维修该车,遭王某拒绝,王某发动车辆后向北继续行驶,犯罪嫌疑人杜某、肖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追逐大货车。行驶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崔某乘坐轿车也参与追逐大货车(高速公路上的“黄牛”之间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业务没有确定之前见者有份,只要参与维修的都能得到好处,参与的人越多,车主付的报酬越高),犯罪嫌疑人杜某在追逐途中与大货车并行,并向驾驶员打手势、喊话,要求大货车停车接受维修,当车行至高速公路某出口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肖某驾车堵在高速公路出口不让大货车下高速公路 (车辆下了高速公路附近就有维修厂),犯罪嫌疑人张某自己驾车在大货车前方,采用急刹车、呈S形行驶快速漂移等方式迫使王某无法正常驾驶,杜某驾驶轿车与大货车并行并让他人从轿车内向大货车前方用特制工具喷洒雾状液体遮挡王某视线,欲强行将大货车逼停接受维修,一时间5辆汽车围成一团,致使后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不得不采取紧急刹车、急转向等方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在持续近四十分钟的时间内,此一路段险象环生,道路无法正常行驶。后来几名犯罪嫌疑人见追逐无望便停止追逐。

(二)关于本案的争议

对于此案如何定性,法院内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定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刑法第293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该案犯罪嫌疑人驾车在高速公路追逐、拦截他人,高速公路既是公共场所,也是公共交通道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属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犯罪嫌疑人在高速公路上违章驾车,追逐、拦截车辆,客观上采用了其他危险方法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使得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不采取紧急刹车等方法避免交通事故,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定强迫交易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强迫他人接受维修服务,客观上采用了追逐、拦截等手段,企图迫使大货车接受维修服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以中国司法实际的倾向来看,如果杜某和张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则对其可能直接按照交通肇事罪等处罚,因而争议便可能隐藏在这种形式合理的处罚之下,而本案中恰恰是杜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后果,故对行为如何定性的争议随之产生。

从本案来看,行为人的确具有追逐和拦截事实,导致险象环生,可以说情节较为恶劣。但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应具有争强好胜填补其精神空虚的目的才能构成,[1]在本案中,几名嫌疑人显然不具有该种目的,因而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行为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采取的方式是违章驾车、追逐和拦截车辆,故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违章驾车、追逐拦截车辆的行为和刑法第114条放火、爆炸等行为并不具有同质性,否则可能导致将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性违章驾车作为犯罪进行扩大化处理,势必造成对没有产生实际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高于实际造成交通事故罪行为的悖论。从我国的现实看,对众多的危险驾驶、漂移等行为在实践中是无法将其加以犯罪化处理的,即便在危险驾驶罪出现之后也是如此。本案行为人的确具有强迫他人接收服务的事实,也侵犯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但从本案发生的地点来看,并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场所,而是高速公路这一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危险驾驶侵犯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秩序与其相比是次要的。如果以强迫交易罪论处则有舍本逐末之偏差。

依此分析,三种观点均不足取。由于本罪行为是“阻止”受害人行使车辆而不是“竞驶”,因此也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从本案的事实看,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因此,这种追逐拦截行为导致其他车辆也要突然刹车、转向等而无法正常行驶,并由此致使公共交通道路安全受到了侵害,这是本案最重要的被侵害利益。该种结果的产生实际上是行为人致使其他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高速公路导致的,换言之,行为人的行为即影响了道路的正常使用。那么,这种影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吗?如果能够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破坏,在本案受侵害法益是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前提下,对行为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显然更为合理。

三、对“破坏”的解读

(一)传统语义学下对“破坏”的分析

根据对刑法中“破坏”对象的统计,以实物作为破坏对象的一共有17处,有10处以非实物为对象,另有一些既可以实物也可以非实物作为犯罪对象。在传统语义学中,词与物是对应的,后退一步也应属于“概念说”中的间接对应关系。但是作为非实物的能量等并不是原初时刑法保护的对象,能量等是随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其和传统财产具有典型的形态差别。在传统社会中,财产的形式均是有形财产,因而财产法具有稳固的结构,[2]进而在传统刑法上作为保护对象的财产也是有形财产。由此在传统社会中不存在作为无形财产等非实物的破坏之形态,破坏财产之义无论在“命名说”的语义下还是在“概念说”的语义下,其义仅在于对有形财产的物理破坏。但是传统语义学的特性决定了其无法解决另一个问题,即语义只被现实的物或现象决定,在没有某一初始意义上的事实或现象时,概念或语义就成为问题,这决定着在法律中需要一些先验性的法律概念。先验性作为一个关系概念,它表示确定的概念与确定的事实材料之间的关系;借助于大量的法律事实,法律概念才得以在其先验性中蓬勃发展,人们可以事先创造性地、像清点事实一样清点这些发展,而人们是由这些事实引向法律概念的,[3]这点从现代社会大量无形财产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事实得到了确证。传统语义学在无法面对先验性概念时就面临危机和转型需要。在语言学发展的过程中由索绪尔开创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实现了语言学的重要转变。但结构主义语言学认为确定语义是难乎其难的,以致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发展过程中,语义问题愈来愈被忽视,只是随着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衰落,才产生现代语义学。[4]

(二)现代语义学模糊理论之“语义场”下对“破坏”的分析

如果可以确定某一词语所属的语义场和此语义场中的周边词汇,则此语义场中的核心词语的意义就能够通过周边词汇的塑造而获得。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与破坏相关的犯罪行为有妨害、危害、侵犯、侵害、损害、销毁、侵犯、扰乱以及毁坏等。从刑法对“破坏”使用来看,“破坏”可以是“危害”、“侵犯”、“扰乱”以及“妨害”的行为方式,同时这些行为也是“破坏”的行为方式。同时按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标题所示,“扰乱”是“妨害”的行为类型,“危害”是“妨害”的行为类型。按照“侵犯财产罪”中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规定,“毁坏”是“侵犯”的一种,按照《刑法》第 324条的规定,“毁损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妨害”行为之一种。同时按照上述第三点的归纳,“破坏”与“妨害”、“毁坏”以及“扰乱”可以并列同义使用。归纳上述各词在刑法中的使用状况,各词以“破坏”为中心并以“破坏”作为连接形成了一个具有相似意义的语义场,在这个语义场内核心部分是“破坏”,其边缘是妨害、危害、侵害、损害、销毁、侵犯、扰乱以及毁坏等词。如果以上述 Lotfi Asker Zadeh的隶属度表来表示,则可以列表如下:

?

如果将“破坏”的隶属度假设为1,则在该词两侧词的隶属度呈逐渐递减趋势,实际上在汉语中,“破坏”与此处其他几个词语相比,其对对象的作用强度更高些,其次是毁坏和销毁,损害和侵害的程度次之,危害和妨害的程度更次之,侵犯和扰乱的程度则最低。在这九个词语构成的一个词义场中,处于核心词汇是“破坏”,其具有原型范畴或者核心词汇的作用,其实按照学者的归纳,破坏在刑法中即是个典型的原型范畴,[5]只是在该原型范畴的边际存在哪些刑法中的边缘词汇学者并没有进行进一步归纳。按照上述隶属度表,作为原型范畴的“破坏”应该具有该语义场中所有词语的共同的特征,即使是离其最远的“侵犯”和“扰乱”也不例外。“扰乱”某种秩序、“损害”某种功能、“侵害”某种机能等意对于任何一个进行刑法语义的解释者而言,这些基本语义必定是已知的,因此对于某种秩序或机能的“扰乱”或“损害”或“侵害”在同一语义场中就能够被“破坏”所吸收,因而“破坏”即具有“功能性破坏”之意。在这个意义上,“破坏”可以是无形的,只要是能使对象失去某种功能或功能受到相当影响的即为“破坏”。在词与词的相互关系上,在语义场的范围内,词语之间通过核心词汇对边缘词汇意义的吸收获得了自己的意义。而现代语义学词与词之间语义关系的研究正是其两个方面内容中重要的一个方面。[4]在语义学模糊理论之隶属度的框架下,同一语义场内的词正是在相互之间界说的基础上获得了自己的意义,这不是单纯以词语解释词语的问题,而是在同一“家族”内部词汇之间的相互界说,因而某一语义场或某一“家族”的确定是首先的,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杜某等行为人采取急刹车、呈S形行驶、拦截、追逐等方式拦截大货车的行为,对直接受害人王某造成的后果是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危险,这对作为个人的王某而言是其个体的受害。但是,事发是在高速公路上,张某等人的行为致使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无法正常行驶,而这种无法正常行驶的状态是无法有效利用高速公路产生的,换言之,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状态受到了相当影响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被破坏,既然道路的功能受到了限制或者影响,则其前提必然是道路受到了破坏。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只是这里的破坏是功能型破坏,其并不是以常见的物理性破坏方式出现的。其他如从横过公路上方天桥处伸下长竹竿或绳子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也属于功能性破坏。在日本发生过在道路上点燃火堆而被认定为成立妨害交通罪,[6]在日本刑法中该罪的犯罪对象按照法条的规定正是陆路、水路或桥梁等交通设施。因此功能性破坏的概念应得到确立。

四、刑法语义解释的一般性展开

法律的绝对确定是不可能的,减少和弥补罪刑规范漏洞的需要决定了模糊用语存在的必要性和普遍性,[7]因而,模糊用语是整合刑法条文和社会现实的有效方式。模糊用语的存在决定了解释的必要性,在语义解释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比如对词语进行义素分析、结构分析等,还可以通过上下文语境和言外语境等进行。而且这些都是确定词义的必要方式,比如,在有的情况下离开言外语境就无法理解在其场合下话语的意思。但是,作为法律语言之一的刑法文本语言,是陈述性、朴实性和特指性的,[8]因而刑法文本所使用的词汇是无法也不能脱离其基本意义或核心意义的。在这个角度上,无论使用何种方式解决刑法文本的词义都要首先确定该词的核心意义,这甚至应该成为理解刑法文本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论证,语义是在语义场中存在的,词与词之间的相互界说在同一个语义场内是解决词核心意义的有效方法。由于刑法文本所用词语的有限性也方便了可以确定某一词语存在的语义场进而解决上述问题。这个问题或许和所谓同义词辨析相似,而事实上同义词辨析也正是解决刑法语义的方式之一。[9]但是语义场的存在首先解决的是刑法文本中存在的词语,因而解释的对象是刑法的,或者说是某一“家族”内部语义场是自刑法规定产生的,因而是规范性刑法概念,而非一般笼统近义词。

刑法语义分析的基础是语义场分析,获得词义的基本方法是词语的隶属度分析,其他分析方法应是在确定这一问题之后进行,而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应是刑法语义解释的基本选择。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0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55;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1280-1281.

[2]沈新艺,李政辉.论无形财产的法律定位——以财产法变迁为背景[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3][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

[4]毛茂臣.语义学:跨学科的学问[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8.

[5]王政勋.原型范畴与刑法解释[J].法律科学,2009,(6).

[6]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17.

[7] 张鹏.论罪刑规范和刑事政策的关系[C].陈泽沅.“严打”政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86.

[8]杨建军.法律语言的特点[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9]王政勋.论刑法解释中的语义分析法[J].法律科学,2006,(1).

责任编辑:黄永强

科研信息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江西省教育厅2014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通知》[赣教高字〔2014〕21号]通知,我院共有三项获批立项:

1、刘冲副教授申报的《基于粒计算的隐私信息保护方法研究与应用》获准立项,项目编号:GJJ14770,一般项目;

2、钟海峰博士申报的《云存储环境下的动态取证机制研究》获准立项,项目编号:GJJ14771,一般项目;

3、熊哲源博士申报的《具有空间相关性感知的无线多媒体传感器网络图像通信技术研究》获准立项,项目编号:GJJ14772,青年项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科技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的通知》[赣财教指〔2014〕14号]通知,我院有一项获批立项.

王朝讲师申报的 《以实战为导向的江西公安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41BBA10072。

D924.1

A

2095-2031(2014)03-0059-04

2014-04-10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FXB006);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013SJB820022)

高永明(1976-),男,江苏邳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从事刑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破坏语义学嫌疑人
条约演化解释:合法性、语义学分析及近似概念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16
光从哪里来
定位嫌疑人
哈特的语义学
隧道口轻型钢棚洞防护高边坡施工技术
价值工程(2016年32期)2016-12-20 20:33:41
水对沥青路面的破坏和预防
20年了,我还是嫌疑人吗?
公民与法治(2016年2期)2016-05-17 04:08:28
三名嫌疑人
俄不满波兰“破坏”二战胜利纪念
环球时报(2015-02-05)2015-02-05 04:25:44
财产权概念的语义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