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调查和思考
——基于A省B市的实证分析

2014-03-08 08:05张丽君易榆杰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服刑隔代服刑人员

张丽君 江 勇 易榆杰

(广西大学 法学院,南宁530004)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情况的调查和思考
——基于A省B市的实证分析

张丽君 江 勇 易榆杰

(广西大学 法学院,南宁530004)

目前,我国已将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家庭纳入社会福利救助体系。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A省B市共有285名服刑人员及511名未成年子女,通过对上述服刑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实证分析,从家庭基本情况看,这些服刑人员家庭存在着隔代监护不力、社会保障措施不足和父母监护缺失等社会问题。据此,本文在法律制度的完善、监护权转移和对服刑人员家庭救助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6月,南京两名女童因父亲服刑、母亲吸毒而无人照管,被发现时已经饿死家中。该案中,女童母亲的成长经历虽然值得我们同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承担法定义务的借口。①2012年底,上海女童萱萱的父母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刑入监,当时萱萱只有两岁,关于小萱萱的监护问题同样也引人深思。②如何给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有的关注和帮助,需要在明晰相关概念、了解当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前提下,进行探索,提出解决方案。

《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依法被关押在看守所、监狱或者社区服刑的人员。本文的“服刑人员”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也包括在监外执行的人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目前正在服刑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近46万人有未成年子女,其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③2014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普适性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通知》中,重点提出要扩大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普通孤儿。其中困境家庭儿童是指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等四类未成年群体。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EB/OL].http://www.mca.gov.cn/ 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404/20140400627373.shtml.

截止2014年4月30日,A省B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反馈的服刑人员家庭为285个、未成年子女511名。基于这些基本资料,笔者试图在分析这些服刑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获得社会救助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A省B市下辖2县2区,截止2012年底,该市常住人口313万,其中城镇人口107万。分析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14年4月——5月在B市的调研和B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关于285个服刑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信息。

(二)数据处理

将285个服刑人员家庭及511名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信息输入数据库中,用SPSS21.0软件对这些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B市服刑人员家庭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特征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了解到A省B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性别、年龄、监护人、与监护人关系、父母情况及家庭基本信息。

(一)年龄和性别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据此,我们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按年龄分成0-9岁和10-17岁两个阶段。

表1 年龄和性别

从表1可以看出,该市所辖两区两县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54.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45.6%,约为10∶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数相差不大。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其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服刑后,其监护人可能是另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也极有可能被父母抛弃,留给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若父母双方都在服刑,则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或者其他亲戚抚养。考虑到服刑人员家庭的特殊情况,以及隔代监护的广泛存在,我们将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两种监护关系统称为“祖孙”关系,其他诸如叔侄关系、伯侄关系和兄弟关系,统称为“其他关系”。

表2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其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从表2可以看出,在所有监护关系中,父母监护占55.9%,隔代监护占42.2%,其他监护关系占2%。其中四成多服刑人员家庭中存在隔代监护的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后期的生活中缺少亲子间的互动。

(三)父亲现状及服刑前后职业分析

表3 -1 服刑人员家庭之父亲的现状

表3 -2 服刑人员家庭之父亲的职业

从表3-1和3-2可以看出,通过对服刑人员家庭中父亲现状的了解可知,503名有效调查对象中,有486人表示其父亲在监狱服刑,约占被调查对象的96.6%。通过对父亲职业的了解,我们发现,务农的比例为67.8%,外出打工的为18.4%。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佳,靠务农和外出打工维持生计。

(四)母亲现状及服刑前后职业分析

表4 -1 服刑人员家庭之母亲的现状

表4 -2 服刑人员家庭之母亲职业

从表4-1和4-2可以看出,在60个有效样本中,母亲正在服刑的人数为17人,约占总数的28.3%,出走为30人,约占总数的50%。这些数据表明这些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在服刑过程中,其配偶难以承担起家庭责任和履行监护子女的义务,造成未成年子女受到“二次伤害”。通过对母亲职业的分析,数据显示,母亲务农的比例为60%,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五)服刑人员家庭落实帮困解难情况分析

表5 服刑人员家庭落实帮困解难情况

从表5可以看出,服刑人员家庭帮困解难的落实情况令人担忧,在404名有效调查对象中(其余107人未明确表示家庭是否受到帮助),其中有349人明确表示家庭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帮扶,占有效调查对象数的86.4%。如何全面、有效的救助服刑人员家庭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深思。

四、目前服刑人员家庭未成年子女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一)目前服刑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所面临的困境

从B市服刑人员家庭及未成年子女的状况看,虽然未成年人基本可以解决温饱问题,但从总体来说,透过这些家庭的基本情况,可以窥见服刑人员家庭及未成年子女依旧面临着许多困境,具体体现在:

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实施细则,难以落实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亲权”的直接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或责任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中 。①张鸿巍.儿童福利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2:88-90.这些法律依据大多存在着针对性不够、现实可操作性差的缺陷。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等6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提出应采取对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进行救助等救助方式。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与此相关的措施,2006年3月6日,广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对服刑人员家庭的走访以及社区帮教制度,对监护人暂时空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规定难以一一落实。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包括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困境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隔代监护的困扰

上述数据表明,在服刑人员家庭,隔代监护现象并不鲜见。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不仅给予孩子生理方面的照顾,更为重要的是亲情寄托,避免了孩子心理问题的产生。在服刑人员家庭中,隔代监护存在以下问题:(1)服刑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难以存在长期、稳定的亲子互动,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缺失,对其性格塑造、人生态度转变和价值取向产生不利影响。(2)监督指导缺失,导致未成年子女学习自觉性差。在访谈过程中,隔代监护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情况屡见不鲜。这表明在,孩子遇到学习问题时,隔代监护人难以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此外,一些隔代监护人无法转变教育理念,用过去传统、老旧的思想溺爱孩子,甚至放纵其某些不妥当的行为。他们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定义在“吃饱穿暖”的浅层次需要,罔顾孩子身心发展中人格塑造等关键问题。(3)情感依托缺失,心理健康失衡。服刑人员家庭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在监狱服刑,这就意味着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亲情相对缺失的家庭。在校园里,他们往往还会受到其他同学或者老师的歧视,从而使他们较难融入集体生活,而由此产生的性格孤僻,自卑感较强等心理健康问题也值得关注。(4)隔代监护不力,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祖辈作为隔代监护人,大多年老体弱,无法尽心尽责的给予未成年子女有效的监护。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往往还会出现未成年子女被人欺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儿童被拐骗的现象。①董士昙,李梅.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与犯罪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03):135.

3.社会救助欠缺导致当一方在监狱服刑时,另一方难以承担起家庭责任

虽然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会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扶,但这显然不够满足这些特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司法部调查结果显示,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比例高达94.8% 。这一数据毫无疑问暴露出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接受社会救助方面的窘境。一般来说,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入监服刑会减损整个家庭经济收入。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当男方服刑时,面对家庭困难的局面,其配偶置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于不顾,选择离家出走和改嫁等方式来逃避其应当承担家庭负担的情形并不鲜见;当女方服刑时,其丈夫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往往需要到外地打工挣钱,以此养家。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父母并没有在日常生活中照看其未成年子女,没有担负起教养子女的重任。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对策

1.监护制度的完善

在欧美一些国家,设立有母子监狱。如德国,倘若母亲被法院判决需服刑而其子女尚未成年,则监狱会提供专门用于母子生活的房间,供犯罪的母亲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和照管。监狱内还设立专门的小学,以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 我国由于不存在母子监狱,对于服刑人员来讲,一旦服刑,其已无可能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管及教育,从而导致亲权的缺位。“亲权”系指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照管的权利,亲权具有复合性,既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也是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亲权的监护对于困境儿童来讲,往往处于缺失状态。 “国家亲权”一词源自对拉丁文“parens patriae”的意译,原意为“终极父母/监护人”(ultimate parent/guardian)、“ 国 家 之 父 ”(father of his country)、“超级父母”(super parents)或“国家父母”(state as parent或parent of the country),具有多重涵义。 “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关爱上,健康、有序的亲子关系是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基石。当父母无力或者不愿承担照顾子女义务时,国家应援用公权力剥夺监护人的亲权,强行地介入、干涉儿童的成长 。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当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不能履行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时,就需要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时补缺,代替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在服刑人员家庭中,一旦出现一方服刑后,另一方出走、失踪和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义务等现象时,就应当考虑完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增强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建立各部门共同帮扶的新机制

现行法律中可遵循的法条大多是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也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难以实现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于此,应明确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杜绝由责任主体不明而导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范围,充分考虑其行为能力的差异性、家庭贫困程度和接受教育的情况,救助应当有所侧重。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体现社会的帮护。根据服刑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和救助情况来看,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存在覆盖面不广、救助手段单一和救助层次较低的问题。这需要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公益团体等多方联合,切实贯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理念,将基本救助落实到位。具体而言,法院在判刑时,应当了解服刑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及贫困家庭给予优先帮扶。A省B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开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当地民政局和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打通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相关信息互通的壁垒。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必要时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救护,这也有利于服刑人员在入监后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3.成立专项基金,提升儿童福利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A省B市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父母的职业以务农和外出务工居多,家境困难,所得社会救助较少,其日常生活和教育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可针对这一群体成立专项基金,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民政部于2014年2月12日下发《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应协助社会力量争取资源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向关爱儿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作出倾斜。专项基金由政府部门牵头,呼吁慈善组织、民营企业等积极参与共建,提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福利。

2014-07-20

张丽君,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江勇,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易榆杰,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本文系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课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保护机制探索”及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课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问题研究—以广西钦州为实证分析”(YSW2014014)的阶段性成果

①法制网.最高院公布五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4-05/29/ content_5558152.htm?node=33808.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作了规定.

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政府要为困境儿童保障托底[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4-03/09/ content_2634307.htm.

③中国青年网.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EB/OL].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7/04/content_1436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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