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屠管职能划转后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08 21:45:29王有祥吴爱军
养殖与饲料 2014年11期
关键词:屠宰监管动物

张 勇 王有祥 吴爱军

湖北省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十堰 442000

十堰市屠管职能划转后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 勇 王有祥 吴爱军

湖北省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十堰 442000

为保障畜禽屠宰管理依法开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十堰市通过整合职能、强化能力、厘清责任,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提高了畜禽屠宰监管能力,为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1 屠宰监管职责划转情况

国务院实施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以来,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 〔2013〕36号)等文件要求,十堰市出台了《市编委关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十编发〔2014〕4号)、《市编办关于市畜牧兽医局增设内设机构的批复》(十编办发〔2014〕33号)等文件,全市对屠宰监管职能、人员、编制、经费、档案等进行了划转。贯彻落实情况如下。

1.1 监管职责更加清晰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将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和职能由市商务局全部划转市畜牧兽医局,主要承担宣传贯彻畜禽屠宰管理法规,对定点屠宰厂进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依法开展私屠滥宰查处工作,指导县市开展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1.2 机构设置基本到位

按照十堰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直和各县市的畜禽屠宰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基本到位,有以下几种模式。

1)参公管理。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在局机关内部成立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科,人员编制7人,实际划转6人,均属于参公管理范畴,档案资料及相关监管设备做了移交手续。丹江口市、郧县、竹山等县市也将屠管机构纳入了参公管理。

2)全额事业管理。部分县在执行屠管职能划转时参照的是全额事业单位,有的将屠宰管理职责整体划转到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有另设屠宰管理机构,单位属于事业性质。

3)自收自支事业管理。个别县因为以前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如郧西县划转前,按照西编〔2003〕17号文,屠管机构是自收自支编制,经费属于每年包干性质。划转后,每年财政包干经费20万元,人员仍属于自收自支编制。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畜禽屠宰监管执法中的主要职责

屠宰管理职责划转后,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机构现状和队伍情况,明确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科负责行政管理,通过行政执法委托,将屠宰厂日常管理和私屠滥宰整治工作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因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增加了以下的主要监管职能。

1)开展屠宰管理法规宣传。开展《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并对定点屠宰厂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进行屠宰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执法氛围。

2)开展动物产品品质管理。驻场动物检疫员除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日常的屠宰检疫外,还要监督厂方做好猪肉品质的管理工作,如对一些公母猪肉的管理、肉品受伤、病变部位的修割、三腺的摘除等,确保肉品优质、放心、卫生。

3)开展注水肉的管理。在做好宰前检疫的同时,要督促厂方进一步加强对注水动物的管理,尤其是牛羊等动物,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从源头上把关,确保不让注水动物进入屠宰环节屠宰。

4)督促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驻场检疫人员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指导促进屠宰企业按要求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有效发挥监管作用。

5)开展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新移交的工作职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对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日常经营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的检查监督审核工作,保障屠宰经营企业依法经营。

6)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要做好私屠滥宰整治和案件查办工作,保护定点屠宰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屠宰市场公平竞争。

3 存在的问题

1)屠宰管理体制不统一。各地在开展屠宰管理职责移交时,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机构隶属关系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不一致。

2)屠宰管理业务不熟悉。畜牧部门执法人员普遍对新划转的屠宰管理职能、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如何与原有的监督执法融合也认识不足,易造成工作被动、滞后等不利局面。

3)屠宰厂加工工艺落后不利于监管。一些小型屠宰企业,生产设施标准达不到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没有生猪淋浴间、宰后肉品冷藏库、标准化病害肉处理间及设备,甚至有些屠宰企业连生产线也是摆设,只能用人工推送吊宰的生猪。

4)动物防疫条件不够完善。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有的屠宰企业地处人口居住密集的市区繁华地段,除了在噪音、污水等方面造成环境污染外,在防控动物疫病上也存在隐患。

5)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少数屠宰企业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一些公母猪、注水动物管理不够严格,在瘦肉精自检方面也是能省就省,责任不到位。

6)私屠滥宰行为屡禁不绝。少数经营户为了逃避检查或规避税费,就将一些不合规定标准的生猪(如公母猪、病死猪)擅自屠宰出售,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4 对策与建议

1)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屠管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屠宰管理有独立的机构,并做好档案及有关设备移交工作。二是划拨足额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屠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足额拨付,保证日常屠宰监管工作正常开展。三是配齐执法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将执法人员配备到位,人员不够的要及时进行招聘或者调入增加。

2)明确划分屠宰监管责任。一是划分职责。在职能移交后,要切实做好相关职责的划分工作,明确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管理职责,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整合资源、强化监管力量,深入开展屠宰厂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完善委托手续。在开展日常屠宰监管工作中,如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执法监管职能,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做好执法委托工作,确保相应的监管工作能够有执法依据保障。

3)加强《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学习培训。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为促进执法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二,加强执法监管知识的学习。让从事过屠宰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其他执法人员讲授相关执法监管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做好传承工作。其三,加强对屠宰管理企业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定点屠宰厂负责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促进屠宰企业自律经营行为。

4)建立屠宰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一方面对现有屠宰厂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本地屠宰企业竞争能力,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和分级管理等,建立健全执行屠宰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增强屠宰经营企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另一方面向国内大中型屠宰生产企业学习先进管理技术,进一步建立健全冷储间、待宰间、隔离观察间、病害肉处理间等设施设备,做好流水线技术改造和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与动物检疫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着力提高肉品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5)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一是加大对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力度。对存在的防疫隐患进行排查整改,限期整改到位。二是督促屠宰企业做好消毒工作。建立日常消毒台账,做好每天的消毒工作。三是加大对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工作的抽查力度。由驻场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检工作,进行随机抽查,确保瘦肉精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四是对企业进出库动物管理台账进行检查,与动物检疫台账进行核对,确保每一头进场屠宰动物都去向明确,结果清楚。五是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在病害肉处理间设置摄像头,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处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六是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水污物排放治理工作。

6)加大屠宰监管专项整治力度。一是扎实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适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巩固和维护定点屠宰的市场秩序,确保定点屠宰经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对现有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标准化管理。对一些产量低、规模小、效益差、防疫弱的企业进行统一整改,能整改的就地整改,不能整改的,如与居民居住区防疫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重新划定场地进行集中管理,实现便于管理、提能增效的目标。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与食安、公安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有效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企业和个人的整治力度,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进一步规范驻场检疫工作流程和职责。一是及时增加驻场检疫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将《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入到驻场检疫人员的工作要求中,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职责履行到位。二是对现有驻场检疫工作流程进行重新编制修改。在原有检疫操作流程上,有针对性地加入对肉品品质和屠宰程序的管理,将执行《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行为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提升屠宰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8)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变化和监管职能转化,进一步对《动物防疫法》、《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厘清畜牧兽医部门与商务部门的责任界限,做到有法律依据和有效衔接;其次,要根据当前屠宰监管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改完善工作,尤其是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在屠宰监管职责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做到系统内部责任明确、配合协调、效能突出,使屠宰监管和动监执法工作两促进、两完善,有效促进屠宰监管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养猪场隔离期种猪的免疫方法

参考目标场的免疫程序及所引种猪的免疫记录,根据本场的免疫程序制定适合隔离猪群的科学的免疫程序。

如果所引种的种猪猪瘟疫苗的免疫记录不明或经监测猪群的猪瘟抗体水平不高或不整齐,应立即加大剂量全群补免猪瘟脾淋苗。如果猪瘟先前免疫效果确实,可按新制定的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重点做好蓝耳病病原的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而对于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要按国家规定执行(如五号病、某些地方的链球菌病等)。结合本地区及本场呼吸系统疾病情况,做好针对呼吸系统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工作,如喘气病疫苗、传胸疫苗等。

对于7月龄的后备种猪,在此期间可做一些引起繁殖障碍疾病的防疫注射,如伪狂犬病、细小病毒病、乙型脑炎等。在隔离期内接种完各种疫苗后,应用广谱驱虫剂进行全面驱虫,使其能充分发挥生长潜能。

来源:食品商务网

2014-09-28

张勇,男,1971年生,本科,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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