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黑名单”晒在阳光下 NGO当有作为

2014-03-08 07:01刘晓星
中华环境 2014年4期
关键词:黑名单信用环境保护

刘晓星

企业“黑名单”晒在阳光下 NGO当有作为

刘晓星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是社会生产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倡导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

环境信用建设有哪些进展?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不断加强与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环境信息交流合作机制。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三同时”验收信息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信息在内的5万余条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一些商业银行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

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就是为了让污染者寸步难行,让守法者一路畅通。

2005年10月10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与海关电子口岸正式联网运行。据统计,联网以来,环保部门每天有约1500条许可证数据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口岸中心,有效杜绝了不法分子伪造进口废物许可证的事件发生,保证了企业及时报关。

2007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提出对50多种“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建议,被财政部、税务总局采纳,致使这些产品在2008年的出口量下降40%。商务部在2008年4月发布的禁止加工贸易名录中,采纳了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全部“双高”产品名录,并首次明确将“双高”产品名录作为控制商品出口的依据。201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中,将10种尚未取消出口退税的“双高”产品纳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取消出口退税。

特别是近年来,在绿色信贷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环保部门积极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河北等20多个省市环保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例如:广东省下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河北省制定了《工业企业环境守法信用等级平台实施方案》;江苏省环保厅与省银监局、省信用办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建立江苏省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的有效对接。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姝影介绍说,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促进企业改进自身的环境行为。

一方面,对“环保失信”企业,环保部门要采取约束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考虑严格贷款条件,保险机构可考虑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迫使企业树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对“环保诚信”企业,相关部门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激励企业强化市场诚信意识。

供图/CNSPHOTO

环境信用建设有哪些困难?

杨姝影指出,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首要问题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缺少专门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与此同时,环境信用数据的公开和使用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界定,这将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带来困难;对于信用服务、信用市场的开发缺乏法律支撑。

国外经验表明,信用服务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将其制作成信用产品,从而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

“部门间环境信息交流机制也还不够完善。”杨姝影说。目前,我国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大约有90%以上集中在政府,且分散在不同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虽然环境保护部与一些部门之间建立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沟通机制,但从信息采集的类别、数量以及流动范围来看还远远不够。这种不充分的信息交流致使大量政府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这将造成社会交易信用的严重缺失。在信息缺失和不完整的情况下,经济部门难以做出判断,一些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仍然可能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不仅不利于环境保护,也加大了金融等资本市场运作的风险。

由于信用需求市场培育不够,信用信息的应用有待进一步突破。一方面,政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还不普遍;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企业和个人接受信用服务的主动性不强。

此外,我国信用服务机构也不发达,缺乏专业人才,如何将信用信息数据收集、加工,为政府、企业、个人等提供方便查询、容易理解的信用产品,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环保NGO如何发力?

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个目的便是通过让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加大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力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公众参与。对于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知情后如何监督等,缺乏统一的规定,这不但无法有效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也无法保证公众在环境保护信用体系中所起到的监督作用。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红黄蓝绿黑五色评价结果和环境违法信息构成了对企业的环境综合评价。在对企业贷款的审核过程中,征信系统中的这两部分信息已经成了省内商业银行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比如某公司向银行申贷300万元,但因为在征信系统中环评等级显示为“黄色”,贷款额度最终降为200万元。如果是黑色企业,甚至红色企业,银行有可能就不会放贷了。

其实企业环保“黑名单”制度借鉴了国外经验,实践证明,让企业公开污染信息的举措,能够推动企业的污染治理从被动转向主动,提升环境治理的整体水平。

环境NGO 作为非政府组织,长期以来更是以民众环境利益的代言人角色,对政府开展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在中国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收益绝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分享。而当地居民,虽然受到了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却无法分享开发收益。他们作为利益受损者——既无制度渠道, 也无能力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利益分享的谈判中。环境 NGO 作为环境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与政府及开发商进行博弈, 可以帮这些民众争取最大利益。

2006年,马军领导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绘制的“中国水污染地图”问世。用户可通过点击数字地图,检索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和超过300家地市级行政区的水质信息、污染排放信息和污染源信息,包括超标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信息。水污染地图中列出了超过2500家的污染企业,其中不乏包括大企业和跨国公司。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多地方政府只注重 GDP的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目前我国环境NGO 开展的监督工作, 大多致力于防止“政府失灵”现象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发生和保证草根阶层的环境权利上,而对于通过经济发展形成环境生态的良性循环,却出现了“角色缺位”,对强势集团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2007年,马军和他的团队又绘制了一张“中国空气污染地图”。

在地图之外,马军和他的团队以及其他环境组织也在努力着,他们不断收集污染信息,更新空气污染地图,发布报告,进而和地方政府沟通,敦促企业公开信息,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

而让马军诧异的是,他们在绘制地图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曾经有非常严重的污染行为,但是在其环境信用评价上却反映不出来。

同时,马军有着更多的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良是什么原因?后来环境信用评价变好了又是什么原因?这其中是否有第三方审核确认的过程?

在马军看来,最严重的问题是环境保护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黑名单是不公开的。环境保护部的黑名单仅发给银行系统,致使社会监督无从做起。加之银行环境金融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力量,都会导致企业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不足,信息对接和及时交换等方面存在障碍。

“大量重污染的企业现在还能大量得到银行的贷款,这些其实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但是这些信息都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通过多方努力才获取到的。”马军说。

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银行在执行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时还是会更多地从商业利益考虑,对一些界限不清、短期难以暴露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仍给予信贷支持。截至2006年,中国工商银行对某省钢铁行业贷款户由207户降到20户,贷款余额由100亿元降到68亿元。而另外一家商业银行则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措施,迅速占领了中国工商银行退出的市场。

对此,杨姝影也认为,只有将更多的企业环境信息真实地进行社会公开,积极推动第三方评级机构介入,这样评价结果才会更有针对性。

企业“黑名单”何时晒在阳光下?

在马军看来,目前最大的难度还是在于信息公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让公众由被动变主动,更多地参与到污染治理中来。

“污染地图汇集的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记录,在外界被称为‘黑名单’,就是这样一个记录也使超过1200家企业对其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从这点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名单充分发布,对于治理污染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表示,作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如何引导其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将负的外部效应内化,除了政府的管制性措施外,NGO组织与企业合作, 引导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绿色”化, 应该不失为一个良策。

日本环境财团的经验就很值得借鉴。它们在接受日本政府环境厅的委托之后,对与普及环保型产品有关的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和访问调查,了解消费者对生态标志的认知程度,探讨普及环保型产品的方式方法。他们还设立“生态住宅推进机构”,开展生态住宅的宣传推广、研究,生态住宅设计管理人才的培训,生态型建材和室内设备的宣传推广等项工作。此外他们还开展了转基因食品的检查和认证工作,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推介等等。我国环境 NGO 也可直接参与企业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推动企业转观念、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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