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话语权的缺失致因
——基于“庄朵朵事件”的思考

2014-03-06 05:27:03
关键词:话语权群体运动员

刘 鹏

(延安大学体育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运动员话语权的缺失致因
——基于“庄朵朵事件”的思考

刘 鹏

(延安大学体育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话语权是说话和发言的资格和权力,失去话语权意味着失去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在中国运动员话语权缺失现象明显,严重影响了运动员群体的诸多合法权益。基于“庄朵朵事件”,深入分析了中国运动员话语权缺失的原因。分析认为,存在四个方面原因:在法规制度方面,缺乏有效保障运动员话语权的法规制度;在组织方面,缺乏代表和表达运动员话语权的组织载体;在文化方面,缺乏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在表达渠道方面,缺乏有效的诉求途径。

运动员;话语权;庄朵朵事件

1 事件概要

2013年3月份“庄朵朵事件”突现于网络媒体[1,2],引发了民众的激烈讨论。

庄朵朵,女,1991年3月出生,陕西省延安人,训练专项柔道,原训练单位为延安市体校。2006年她获得陕西省十三届运动会44公斤级亚军,随后入选陕西省柔道队集训,2009年转为试训运动员,同年被查出支气管性哮喘(运动型急性发作),运动量一大,就喘不过气,咳嗽不止,当年12月因身体原因离开省集训队。

出身农村家庭的庄朵朵指出陕西省和延安市的体育局都不为她负担医疗费用,自己也没有工作,在向相关部门“讨要说法”未果之下,她开始“自杀式揭黑”,比如她因年龄不到参赛标准,就用姐姐的身份参赛,以及教练员给运动员喂食来历不明的白色粉末,补贴被拿走,奖金被扣留等。然而事情突然发生转折,庄朵朵本来已经同意接受央视《面对面》栏目的专访,但她和父亲临时爽约,他们对待媒体的态度从充分配合到敷衍了事,并表示愿与延安市体育局好好沟通。但同时,陕西省体育局方面的态度仍十分强硬,他们表示,庄朵朵的成绩未达到“退役后安排工作”的标准,不能破例,同时他们指责庄朵朵“欺骗媒体”。

后来,“庄朵朵事件”再起波澜,陕西省体育局没有兑现承诺,拒赔款并扣发票……

“庄朵朵事件”的结果如何目前仍不得而知。但不论结局是否圆满,从事情梗概不难看出,作为普通运动员的庄朵朵在整个事件中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其维权的权利几乎被扼杀,基本丧失了话语权。

放眼当前,运动员丧失话语权的现象并不仅发生在正常或非正常退役的运动员身上,而且在训在册的运动员也在很大程度上体验着“话语权丧失之痛”。据来自沈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某运动员家长的一封信揭露:在训期间,运动员的一切都由教练掌控,一切都是教练说了算,运动员不仅要服从教练安排,甚至还要听从师兄师姐的吩咐,运动员只能忍耐,度日如年,身心俱受伤害[3]。

2 缺失原因

话语权是说话权、发言权,亦即说话和发言的资格和权力[4]。国外研究话语权的专家福柯就认为话语权中的权利是指说话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是社会上的地位给予的,同时这种资格反作用于他的社会地位[5]。而运动员话语权则是运动员群体对自身观点、利益表达诉求的资格和权利。而在中国运动员话语权的基本丧失,有其深刻的原因。

2.1 制度方面:缺乏法规制度的保障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Weber)将权威的来源分为三种:其一是传统的权威,这类权威是统治者根据习俗与传统,以世代因袭的身份来运用其权威;其二是感召的权威,这类权威来自于神圣化的人格吸引力;其三是法理的权威,这类权威反映了当代的科层体制,领导者从其法定职务来发号施令,一切权威都是规章制度所认可的[6]。在中国运动员的生存环境中,各级体育领导部门、体育运动学校及其教练员的权威主要来自第一点和第三点,尤以第三点为主要来源。然而这类规章制度维护的是管理者或者是权利代表群体的利益,维护的是管理者的话语权。

从体育系统内部权利的分配来看,各级体育领导部门和体育运动学校、训练队及其所属权力群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委托对运动员施加影响,其施加影响的权利来自于制度准予。因此,不论是体育部门还是其所属管理层和教练群体是国家、社会和运动学校等的代言角色,承担着国家体育发展与管理的重任,他们的话语权就意味着权威话语。所以,体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人员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反观运动员群体,其表达观点、利益的话语权则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虽然国家针对运动员发布了若干文件,如1986年《关于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2002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这些文件主要是针对运动员退役保障的问题,基本没有涉及到“赋予运动员话语权”的内容。相比之下,相对于商家或企业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因此颁布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借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系统里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处于被控制的境地,有异议不敢争辩,利益受损不敢抗争,所以运动员相比其他人群更需要相关法规制度来保障其话语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运动员群体是一类特殊的劳动群体,其劳动价值是其他劳动者群体无法替代的,那么既然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法》,那么为什么运动员的权益无法保障,其诉求的话语权被剥夺了呢?主要原因应该在于运动员的权益保护在我国尚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促成运动员权益保护法出台的触发点尚未生成。同时,举国体制内的很多问题,经常游离于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外,这又是体育领导层法律观念不深以及法律法规的落实乏力使然。

相比之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国家对运动员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就比较健全,运动员们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就业、医疗、意外、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在出现意外或伤病时,由训练中心负责帮助运动员进行康复;补偿则由政府投入的意外伤害保险支付[7]。所以,这就基本不存在运动员对于话语权的紧迫渴求,因为国家已经为你准备妥当。同样,美日两国都建立了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在某个部门下设保险管理机构对运动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补助等进行统一管理,而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与劳动部门管理。韩国运动员保障工作不是国家统包统揽,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来引导和扶助,着眼于“放”与“管”相结合,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从而使运动员行使话语权时有法可依,消除了诸多顾虑[8]。

可见,运动员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运动员丧失话语权的原因之一。当然,这种制度不仅仅要保障运动员退役后的生计,还要保障在册运动员在诸方面受到合理对待。所以,国家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运动员的合理要求,赋予运动员亟需的“话语权”,而非“话语拳”。

2.2 组织方面:缺乏运动员组织载体

现代社会的公民参与,离不开组织这个载体,常常需要借助组织的力量表达权益诉求,以期影响决策,尽可能顺利地将权益主张纳入管理者的议事日程或考虑视野[9]。在中国体育系统里,由于制度和传统观念等的制约,运动员必须忠实于各级体育领导机构及其所属权利群体,然而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向自己所依附的领导机构和管理群进行维权,发表妨害权威利益的言论,无异于“与虎谋皮”、“蚍蜉撼大树”。“庄朵朵事件”表明用“自杀式”、“威胁式”的爆料只会激怒管理者,并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同时,也因为运动员群体自身的意识问题,具有全国性的代表运动员利益的联合组织或协会尚未形成,因此,各省市区的运动员只能以“一盘散沙”的状态而存在,运动员人数“虽多”,但却难以“势众”。庄朵朵及其家人相对于陕西省体育局和延安市体育局来说,可谓“势单力薄”,“位卑言轻”。至今虽有热心媒体介入,但维权过程依然困难重重。同样,那位运动员的家长在对该运动学校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网络请求大众和媒体介入以寻求支援。

在国内,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国家成立“妇女儿童联合会组织”,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国家建立了“残疾人联合会”,各高校为了维护教师权益,成立教师工会,而且它们在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为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教师的权益功不可没。在国外,运动员联合会等组织使得运动员有了话语权的载体。如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联盟(FIFPro),它是世界范围内所有足球运动员的代表组织,其拥有约50个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会员。其它相似的世界范围内的运动员组织还有国际板球运动员协会联合会(FICA)和国际橄榄球运动员协会(IRPA)。除这些之外,在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还存在各种运动员联合会。比如在国家层面,有大不列颠职业球员联合会(PPF)、澳大利亚运动员联盟;在区域层面,有2007年建立的“欧盟运动员协会”(EUAthletes)等[10]。这些运动员的组织或协会,在伸张运动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显然,中国运动员这一充满风险、高投入、不确定性的职业群体应该建立一个伸张权益、说话有声的组织载体。需要注意的是,所成立的运动员协会或其它组织,不应该仅仅包括运动员群体,它还应该包括能为自己提供有益援助的其它职业群体,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工作者群体,在这一点上可以吸取国外的成熟经验。

2.3 文化方面:体育人文关怀的缺失

体育强国的要素不仅仅是赛场上的争金夺银的实力,也应该包括健康的体育文化的孕育与发展,其中也就包括对运动员群体的体育人文关怀,具体体现为“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和谐融入。但半个多世纪的“以体强国”战略以及由其致使的“唯金牌论”观念,使得我国在对运动员的关怀上缺失甚深。

计划经济时期,竞技体育在“举国体制”下承担着建立“以体强国”的重任,运动员从此一直倍受期待。在这一时期,国家对金牌的追求近于病态,要求运动员必须以国家荣誉为重,要服从组织和教练的安排,因此基本上沦为“抢摘金牌”的工具。难怪当时流传这么一个说法,“国家需要的是金牌,不是运动员”。当时,各级体育部门和教练员却很少注重运动员在想什么,他们需要什么,他们对训练和比赛有什么看法。少有的关怀只是体现在大赛出征在即的动员会和得胜归来时的庆功宴上。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的多元价值观与竞技体育的一元价值观发生碰撞并产生竞技体育的“异化”,其可持续发展处于困惑之秋。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渗透到各行业之时,强调通过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完善,实现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竞技体育人文关怀的呼声也随之高起。当前,国家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确实有所改观,比如国家对运动员获奖感言约束的渐松。然而即使是这一点,仍然存在较大羁绊。周洋在温哥华冬奥会获奖感言时,把父母排在感谢对象的第一位,于是遭到某体育领导质疑。随后周洋在接受媒体专访时,也就是在体育领导质疑之后,又改口将国家放到第一答谢对象位置上,并将父母放到最后。转眼间四年一个轮回,索契冬奥会周洋成功卫冕,为了避免获奖时的激情感言再为自己带来麻烦,于是首先感谢了习近平主席。周洋这样的表达显然是置国家主席于国家之上,显然不太合适。但这就是“吃过亏而长一智“的周洋的策略,这样体育领导就不会再发难了。从这个事例不难看出,即使是稍有改观的即时感言也不是那么的自由,反而由此体现的是某些体育领导的权位观念过重,对运动员表达真情实感的话语权的阻断,也更体现了对运动员情感理解与关怀的缺失。

诚然,竞技体育要向“更高、更快、更强”、“突破人类极限”的方面发展,但同时体育实质上又是人用来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工具,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地提高生活质量的生活方式[11]。中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建立在运动员群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所以,“以人为本”、“以运动员的切身福祉为出发点”的理念也是不可动摇的。然而不论是以前还是当下,管理者明显偏重于前者,只要求运动员去拼搏去奉献,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运动员的抚慰,这不啻于“杀鸡取卵”、“涸泽而渔”。

2.4 渠道方面: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

从现实情况来看,运动员话语权的表达渠道少而乏力。其一,通过口头、电话或书信与相关部门直接交涉。其二,通过网络媒体爆料间接表达。其三,通过参政议政直接表达诉求。

其中第一个渠道是常用渠道,但收效甚微。因为运动员直接依附于各级体育部门和体育运动学校,与他们做交涉,其结果往往是遭到“无情的回拒”亦或“扯皮式的回复”。所以采用此渠道向权利体系讨说法不仅难有结果,而且往往使运动员的话语权在这一渠道受阻,甚至被剥夺。在这一渠道受阻并且运动员苦难至极时,网络、媒体往往成为运动员表达话语的“救命稻草”。时下尤以优秀或明星运动员借助“微博”发布信息的渠道为甚。庄朵朵在直接与相关部门交涉失败后,心灰意冷,进而采用微博爆料的方式获取民众的同情和媒体的关注,这一途径似乎取得一定程度的效果,使有关当局迫于“问责”压力,不得不做出回应。由此可见,这两个途径具有因果关系,也往往成为有胆识的运动员表达话语权的模式。

第三个途径应该是最有效的途径。“朝中有人好做事”[12]。主要指的是优秀运动员以各级人大代表的身份参政议政,为本群体谋取话语权。目前国家部委、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一些相关文件主要是体育系统的官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但这种渠道虽然更具效力,但仍然存在着诸多致命之处。首先,在各级人大代表里,运动员的比例小的可怜,他们的话语权显得微不足道,能提出关于体育领域的议案并获通过实属不易,何谈其它奢求。其次,中国各省市区的运动员之间几乎没有非体育竞赛类的交流,其观点、意愿沟通不畅,因此运动员人大代表很难对运动员群体的诉求加以整体把握,进而无法提出切实议案,甚至出现了运动员代表提出了“非体育类议案”的现象。再次,运动员人大代表限于某些原因,放弃了话语权。比如,刘翔多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刘翔除了在2010年提交了《关于大力发展田径运动,使田径项目为建设体育强国做出应有贡献》的提案后,已无后文。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表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对个人来说不仅仅是荣誉称号,还应履行参政议政的神圣职责。当然有话语权而弃用的例子并非个别现象,而且一些运动员代表缺席两会,这必然减弱了运动员群体话语权的分量。难怪早在2008年就有人提出,长期因故缺席政协人大会议的体坛明星们请假不如请辞。这样不仅让这些体坛名人“无官一身轻”,也能把他们空出来的政协人大名额留给真正能履行职责的人士[5]。

目前,国外运动员因为有组织依托,其主要表达渠道是通过运动员联盟等组织直接与政府体育部门或运动项目联合会等进行交涉,在相关法规的支撑下,这种渠道非常有效。这一点也可以做为我国相关事宜的案例加以研究吸纳。

3 总结

综上分析,不难认为致使中国运动员话语权丧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法律法规因素,又有运动员组织载体和选取表达渠道的因素,还有我国体育人文关怀因素,其中尤以缺少法规制度保障为首要因素。后北京奥运会时期,我国致力于打造体育强国,这为尊重运动员的话语权,保障运动员的职中和职后发展提供了契机。因此,随着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真实转变,运动员的话语权必将得到更多更充分的体现。

[1]凤凰网.陕西柔道冠军踢爆圈内黑幕[EB/OL].[2013-3-24:29].http://sports.ifeng.com/zonghe/special/zhuangduoduo/.

[2]腾讯网.庄朵朵事件再起波澜:体育局拒赔款并扣发票[EB/OL].[2013-5-31].http://sports.qq.com/a/20130531/002855.htm.

[3]凤凰网.[辽宁]沈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一个普通运动员家长的一封信[EB/OL].[2013-12-16].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6907173.

[4]张国祚.关于“话语权”的几点思考[J].求是,2009(9):43-36.

[5]李达伟.我国话语权发展研究[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27(4):79-83.

[6]尹小敏.学生话语权缺失的表征及原因探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版),2009,11(3):132-135.

[7]张锐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优秀运动员保障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8(11):114-115.

[8]张俊,刘苏.美日韩三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9(1):155-158.

[9]俞云霞,刘晴.农民工话语权缺失的原因分析[J].唯实,2008(10):64-66.

[10]山崎卓也,姜熙.运动员与球员组织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联盟(FIFPro)为例[J].体育科研,2013,34(6):20-22.

[11]于德山.追寻体育的人文精神价值——胡小明教授学术访谈录[J].体育与科学,2013,34(2):15-21.

[12]陆镜.朝中有人与体育话语权[J].南风窗,2008(15):41-43.

[责任编辑 贺小林]

G812.3

A

1004-602X(2014)04-0106-04

10.3969/J.ISSN.1004-602X.2014.04.106

2014-10-09

刘 鹏(1992—),男,陕西咸阳人,延安大学体育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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